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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2 保险 票据 公司 证券 破产 担保
  • 刘德权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7666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1470页
  • 文件大小:181MB
  • 文件页数:764页
  • 主题词:司法-观点-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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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十六章 保险729

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729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730

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732

《保险法》有关备案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735

协议承保的方式虽然违反了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不宜轻易认定无效737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在先,且约定“各相关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在后,则在后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739

条款与在先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有冲突者,应当以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为准739

对《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的司法判定742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8条的意义747

对《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判定750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65条“自杀”含义752

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753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车上人员“的司法判定754

保险公司无权解释“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法律概念757

重大疾病保险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758

投保人欠缴保费情况下保险人的权利救济761

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764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765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医疗附加险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765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767

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767

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权动车责任保险的责任承担76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死亡,不论这种原因是直接原因770

还是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770

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认定771

“信誉保险”实质是信誉担保777

财产保险费支付的法律效果是什么778

保险费未按约定支付,产生何种法律效果779

保险人预先收取保险费是否可以认定其与投保人建立了或者780

必定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780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问题781

出险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该如何处理782

怎样认识保险标的有无保险价值783

保险合同可否附生效条件784

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续保意思表示784

保险合同约定,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785

第十七章 票据787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和文义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787

禁止转让票据的效力790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认定791

票据转让无对价,票据债务人是否应当付款795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796

票据背书的效力认定799

背书日期记载早于汇票上所记载的出票日期,对票据背书效力是否存在影响801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查义务而对票据予以承兑,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金融机构是否应负连带责任803

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导致款项流失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804

票据质权与质押背书的关系——对《票据纠纷规定》与《担保法解释》规定冲突之处的解决方案805

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811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的区别812

贴现票据时以空白背书转让票据从而完成贴现行为的,贴现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813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将票据权利经贴现后背书转让,该贴现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贴现人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814

非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对银行汇票的解付行为提供异议816

出票时的支票记载事项是否适用出票地的法律818

银行未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而对商业汇票贴现后,是否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819

商业银行在申请贴现人无基础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关系,系事实上的无书面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820

票据的冻结止付821

第十八章 公司、企业824

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824

尊重公司的团体性,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825

正确适用外观主义原则,注意维持公司内部各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效力825

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826

慎重认定公司章程、村规民约和居住小区管理规约的效力,不要轻易认定无效827

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828

人民法院可依司法权,对企业法人的资格作出评判830

企业的开办单位在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31

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地位833

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836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837

“其他组织”的司法判定838

股东出资方式的认定839

如何认定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公司对外投资超出限额的效力840

如何确定瑕疵出资的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841

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847

如何确定以“过桥借款”缴纳出资的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848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文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849

在金融机构为虚假验资人同时又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其虚假验资的过错不影响出资人在欠资范围内对其承担民事责任854

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的民事责任857

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及“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出资的处理859

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不合法,其后的转款行为属于诈骗资金的非法流动,不能认定为抽逃或者挪用861

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原则861

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862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股东之一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认定864

股东出资瑕疵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866

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的案件类型及案由867

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的,如何适用法律869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872

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87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足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874

股东出资瑕疵其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875

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时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87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等公司成立3年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约定要托受让方行使股权,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882

因双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887

公司股份的价值须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在该基础上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才能体现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愿88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890

审理股东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案件应注意什么问题891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893

诉讼中在法院主持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894

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897

审理公司清算案件中权利人的保护900

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定程序901

公司未清算前,投资款返还问题的处理903

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903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904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要件908

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12

多个企业法人系同一住所地、同一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财务报表和账户,管理层和基本职能机构相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913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915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915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916

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918

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的担保918

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与撤诉处理919

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920

公司关联交易中的判断标准922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和处理925

如何判断债权人是否明知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935

企业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938

企业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946

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950

第十九章 证券、期货952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952

超范围发行股票而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953

承销商、保荐机构对证券发行担负的民事责任955

投资咨询机构的民事责任955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未违反账户监管承诺,对质押国债被平仓清算造成质权人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956

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959

资产管理人基于商业判断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962

投资人因信赖证券机构而购买其推荐的债券,对于债券不能兑付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964

企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经授权申请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后形成的民事责任的处理965

证券公司对客户违约民事责任的认定967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项下的资金的法律性质968

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存款账户项下的资金的法律性质972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的疑难问题的处理972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974

证券虚假陈述中损失计算和赔偿范围975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978

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978

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980

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984

证券公司处理业务差错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动用客户账户或以客户名义买卖翻炒股票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证券欺诈985

行为人在权证买卖交易中因疏忽大意未发现重要信息或未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而产生亏损的,后果自行承担986

证券回购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989

无效回购协议引起的国债回购债务应视为同业资金拆借992

国债回购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合同约定期限外的本金利息采用何种利率计算993

期货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994

无期货代理资格情形下,所代理期货交易的效力及处理原则996

期货公司向居间人返佣的认定与处理998

客户对系列客户出具担保的责任形式认定1001

借用编码交易亏损的承担认定1002

错单差价弥补与认定1003

办理出金的民事责任认定1004

期货公司如何行使平仓权利1005

期货公司对多平仓部分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007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1007

盘中追保与盘中强平的法律责任问题1009

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1014

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原则1017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1018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类型、案由和法律适用1019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和当事人的确定1022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释明1023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对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的影响1025

当事人主体资格对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影响1028

委托理财账户内的资产权属确定1031

委托理财损失的责任承担1034

委托理财监管合同的性质和监管责任的认定1037

委托理财中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和效力1042

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1046

第二十章 企业改制1048

对《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048

隐瞒和遗漏债务的处理1049

改制企业职工能诉请改制行为无效1051

对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053

公司上市不影响对其原有债务的承担1057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的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062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1063

等额财产与等额债务相抵与他人组成新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改制企业其他债权人依据法人财产原则向新公司主张权利1065

新设企业与原挂靠并注销的企业之间承继关系的认定,及新设企业对原注销企业债务的承担1067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法律责任的承担1068

对于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国有企业转让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秉持鼓励交易的原则,寻求程序瑕疵的补救,以成就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1071

债务人在终审判决后与所属企业脱钩并将债务转移能否通过再审免除其债务履行义务1074

原企业并入新企业,新企业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的,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076

债务人转移优良资产的行为是逃避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对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优良资产接受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079

新成立法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视为对被吊销法人债务的继承,应当承担被吊销法人的债务1080

企业被撤销后主体资格消灭,其债务由其开办者在接收被撤销主体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1081

债务人的投资行为不构成“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将债务留于原企业”的,新公司不承担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对新公司的股权1083

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的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84

企业主管单位变更后,新主管单位应否在原主管部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被主管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1089

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偿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到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后,被控股企业的债权人能否据此要求股东和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对被控股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1090

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1095

第二十一章 企业破产1096

依法受理、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1096

2002年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中涉及的两个“申诉期”如何起算1096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与破产宣告裁定的关系1099

企业破产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101

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税金的缴纳1102

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1103

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1104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1106

破产财产经拍卖流拍时应如何作价实物分配1107

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1108

破产债权与担保权并存时应裁定中止诉讼1110

破产清算组不当处置破产企业非破产财产如何承担民事责任1112

代位诉讼的债权能否被列为破产债权1117

破产财产的确定1118

正确认识审理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1120

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1121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诉讼、保全和执行1124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申报1125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撤销权的行使1126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确认及诉讼1127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清收1128

证券公司的破产宣告1129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资产变现1130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1131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三中止”1132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1135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取回权1136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抵销权1137

是否可以委托接收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审核凭证1137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关联公司财产处置1138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资产变现方案的表决1139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1139

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1142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有关破产债务人实体争议的审理1144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有关债务人权益诉讼的问题1145

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1147

企业破产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1150

企业兼并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1155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1157

第二十二章 保证担保1160

独立担保目前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1160

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1162

对外担保因未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而无效,谁有过错?保证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主债权数额已经香港法院判决确定,内地担保纠纷管辖法院可否将其作为事实予以承认?1167

向中国境内银行的国外分行出具的担保是否为对外担保?对同一债权既有对外抵押又有对外保证,均无效,谁对无效有过错?抵押人和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对外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没有办理对外担保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是否无效?1170

承诺函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1172

安慰函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1174

银行承诺监督专款专用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监督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175

经营活动具有一定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保证的效力认定1180

代表处的保证人资格1182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保证人1183

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1184

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当事人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1185

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或原批文失效后进行的担保登记行为无效1187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与适用1189

外汇额度担保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1192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如何起算1194

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性质不应认定为保证,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涉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保证人1196

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1201

主合同约定了清偿期,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1202

主债务分期履行合同涉及的保证期间的起算1205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形成新的担保关系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如何正确理解法释〔2004〕4号中的“但书”1205

保证人在债权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加注保证期限,并经债权人签章的,表示双方认可该保证期限,保证人在该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1208

贷款人未按期收回贷款不能认为是对主合同贷款期限的变更,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210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1211

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当事人负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责任1219

保证合同当事人均非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未经裁判前是否可以就保证合同单独提起诉讼1221

指令付款不构成债务转移,保证人不能以此主张免责1222

第三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约定承担主合同债务人部分债务的,主合同债务人在承担范围内免责;主合同保证人亦在该承担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1224

在他人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担保”一栏中签章的,表明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对贷款承担保证责任1225

主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补充合同未征得担保人同意时,担保人对补充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按份担保的保证人按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1226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227

发生于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以外的贷款不属于担保范围,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1228

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由其主管机关负责清算,主合同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1230

变更保证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1231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务的确定1234

如何认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1237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的效力1239

审理因《物权法》实施前的法律行为引发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参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理解当时法律及把握处理纠纷的标准1240

两个保证人同时为一定期间内的债务提供不同额度的最高额保证,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协议约定了由其中一个保证人提供保证,则另一保证人保证责任是否免除?1242

对担保责任、赔偿责任与追偿权一并判决的适用条件1244

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1245

连带共同保证的一人是他人冒用其名义保证的,另一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1251

人保与物保并存的相互追偿权和适用规则1252

对于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因抵押物不属债务人所有,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且债权人对此明知,则保证人是否仍要承担保证责任1253

多笔债权之上,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以及多个保证人提供的不同额度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责任如何分配1255

人保、物保并存,物保无效时可根据物保对保证人保证意思的误导程度确定保证责任大小1258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如何认定其法律效果1263

如何确定保证人在以贷还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1264

主合同双方以新贷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1266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才知道以贷还贷事实并承诺保证的,应承担保证责任1269

保证人明知贷款系用于以贷还贷,不能以未经其同意改变贷款用途为由免除保证责任1271

保证人承诺允许修改主合同,不能因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以“以贷还贷”为由主张免除责任1272

新贷保证人不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不承担保证责任1274

保证人连续经过数次相同金额的“以新还旧”的贷款,可以推定保证人知道该笔借款以贷还贷的事实1277

如何判断保证人是否知道主合同双方以贷还贷的事实1284

若新旧贷款担保人不同一,新贷担保人仅就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1287

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相同时,债务人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而即使保证人不知或不应该知道,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1288

被保证人根据保证人授意改变借款用途的,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1289

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定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1291

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其效力能否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1292

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判断标准1294

人民法院能否接受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提供的担保用于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1297

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1299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1299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关于抵押权实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300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除外规则1303

房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1306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1307

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的效力问题1308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1310

《物权法》第188条中“善意第三人”的司法界定1312

恶意抵押的认定1314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1317

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在抵押物灭失后不对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1320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效1324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1327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1328

期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不受特定限制1330

债务人将企业财产全部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的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1331

抵押人以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但抵押人同时有两枚公章,办理抵押登记所用的公章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收缴,办理抵押时的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更换,抵押行为是否有效1333

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其他顺序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会对其他抵押权产生哪些影响1335

抵押权人不得请求非主债务人的抵押人直接清偿债务1337

以国有企业的设备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1338

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1340

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1342

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1345

抵押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形下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得对抗抵押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负责1347

抵押人在担保书中承诺以担保书开具后续进财产列入抵押的,抵押有效,抵押权人可以就此行使抵押权1348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人民法院能否判决债务人先行偿还未到期债务1350

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1351

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权的,其效力如何认定1352

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353

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方式贷款的,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1356

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1357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1360

核押的法律意义和构成要件1361

当事人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的,应认定该质押有效1366

以经过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进行质押的,不得以存款关系的瑕疵对抗质权人,质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质权1369

用以质押的存单如系公款私存,是否影响质押的效力1373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满1年的发起人股权质押担保有效1374

进仓单不具有权利凭证性质1378

对《物权法》、《担保法》未明文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司法态度1381

第二十四章 涉外商事海事1385

外商投资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认定1385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1385

外商投资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否与内资公司遵循相同的规则1386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1390

外商投资公司承包经营的认定1391

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处理1391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1392

涉港澳商事案件的管辖1392

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1395

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1396

涉港澳商事案件“三资企业”股权纠纷及清算1398

涉港澳商事案件的仲裁司法审查1400

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402

股东指控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合资公司等为由是否受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处理1403

合营企业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营企业1404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效力不能及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1405

正确界定涉及外资金融服务案件的涉外性质1406

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407

与信用证相关的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409

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1410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141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1416

倒签提单并不必然构成信用证欺诈,也并不必然导致银行1419

可以以此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应当分别情形处理1419

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1422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适用及付款条件1424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1425

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保护1428

一、《海商法》第42条第(33)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唯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1429

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与提单效力认定1431

无船承运人与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1432

强制打捞、油污责任、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1437

判断国际商事仲裁条款有效性时的中国法适用前提与条件1439

追加涉外当事人的案件和发回重审的涉外案件如何适用管辖权1441

旅客对实际承运人和订约承运人起诉有选择权;“不得转签”不能包括旅客本身以外的航班延误的原因1442

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1444

提单持有人向收货人实际取得货物后不能再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物权1446

船东所有的船舶能否因期租人对第三方负有责任而被扣押1447

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法院应否受理1448

申请海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海事请求人在诉讼中向责任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为前提,不能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1448

海上货物运输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1449

提单中载明的首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1451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1454

在存在不同的计量方式从而产生误差的情况之下,要确定是否存在货物短少,应当结合案情以及各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1455

对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货物短重责任的认定1456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1459

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146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1463

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1463

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得以免责1466

修船人不得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1468

保持全编在岗状态的船舶进厂修理发生火灾的,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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