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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 黄道秀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7810879545
  • 出版时间:2005
  • 标注页数:301页
  • 文件大小:11MB
  • 文件页数:343页
  • 主题词:仲裁-程序法-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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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1

俄罗斯联邦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联邦法律1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1

第一编 通则3

第一章 基本规定3

第1条 仲裁法院行使审判权3

第2条 仲裁法院诉讼的任务3

第3条 关于仲裁法院诉讼的立法4

第4条 向仲裁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5

第5条 仲裁法院的法官独立6

第8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7

第7条 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原则7

第6条 仲裁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法制原则7

第9条 辩论制原则8

第10条 法庭审理的直接原则8

第11条 法庭审理的公开性原则9

第12条 诉讼语言10

第13条 审理案件时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0

第14条 外国法规范的适用12

第15条 仲裁法院的裁判13

第16条 裁判的强制力14

第二章 仲裁法庭的组成15

第17条 案件的独任审理与合议庭审理15

第18条 法庭的组成16

第19条 仲裁员参加案件的审理17

第20条 合议庭解决问题的程序19

第三章 回避20

第21条 法官的回避20

第22条 不允许法官重复参加案件的审理21

第23条 助理法官、审判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22

第24条 关于自行回避的申请和要求他人回避的申请22

第25条 解决回避申请的程序23

第26条 满足回避申请的后果24

第一节 管辖25

第27条 仲裁法院对案件的管辖25

第四章 仲裁法院的权限25

第28条 经济争议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管辖26

第29条 经济争议和其他行政法律关系及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的管辖26

第30条 认定法律事实的案件的管辖28

第31条 对公断庭裁决提出争议和要求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案件的管辖28

第32条 仲裁法院对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外国仲裁法院判的案件的管辖28

第33条 仲裁法院对案件的专门管辖28

第二节 审判管辖29

第34条 仲裁法院对案件的审判管辖29

第35条 在被告人所在地或住所地提起诉讼30

第36条 原告人选择审判管辖30

第37条 协议管辖31

第38条 专属管辖32

第39条 案件由一仲裁法院移送到另一仲裁法院33

第五章 案件参加人和仲裁诉讼的其他参加人35

第40条 案件参加人的构成35

第41条 案件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35

第42条 不是案件参加人,但仲裁法院裁判涉及其权利和义务的人的权利36

第43条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37

第44条 当事人37

第45条 申请人37

第46条 几名原告人或几名被告人参加案件38

第47条 不当被告人的替换38

第48条 诉讼权利继受39

第49条 诉讼理由或诉讼标的的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和解40

第50条 对争议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41

第51条 不对争议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41

第52条 检察长参加案件42

第53条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参加案件44

第54条 仲裁程序的其他参加人44

第55条 鉴定人44

第56条 证人45

第57条 翻译人员46

第58条 助理法官法庭书记员47

第六章 仲裁法院中的代理49

第59条 通过代理人在仲裁法院进行案件诉讼49

第61条 代理人权限的办理和证明50

第60条 不能在仲裁法院作为代理人的人50

第62条 代理人的权限51

第63条 检查案件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的权限52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53

第64条 证据53

第65条 证明责任53

第66条 证据的提交和调取54

第67条 证据的关联性57

第68条 证据的可采性57

第69条 不需要证明的理由57

第70条 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情况不需要证明58

第71条 证据的评定59

第72条 证据的保全60

第73条 法院委托61

第74条 法院委托的执行程序62

第75条 书证62

第76条 物证64

第77条 物证的保管64

第78条 书证和物证的就地勘验和审查65

第79条 易坏物证的勘验和审查66

第80条 仲裁法院所掌握的物证的处分66

第81条 案件参加人的解释66

第82条 鉴定的指定67

第83条 进行鉴定的程序68

第85条 综合鉴定69

第84条 委员会鉴定69

第86条 鉴定结论70

第87条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71

第88条 证人的陈述72

第89条 其他文件和材料73

第八章 仲裁法院的保全措施74

第90条 保全措施的根据74

第91条 保全措施75

第92条 诉讼保全申请76

第93条 诉讼保全申请的审理程序77

第94条 对应保全79

第95条 一种保全措施代替另一种保全措施80

第96条 仲裁法院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81

第97条 仲裁法院撤销诉讼保全82

第98条 赔偿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83

第99条 诉前保全措施83

第100条 裁判执行的保全85

第九章 诉讼费用86

第101条 诉讼费用的构成86

第102条 国家规费的交纳86

第103条 诉讼价额87

第107条 应当给付鉴定人、证人和翻译人员的费用88

第106条 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费用88

第105条 交纳国家规费的优惠88

第104条 退还国家规费88

第108条 当事人交纳支付诉讼费用所必需89

的金额89

第109条 鉴定人、证人和翻译人员费用的给付90

第110条 案件参加人分摊诉讼费用91

第111条 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承担诉讼费用91

第112条 诉讼费用问题的解决92

第十章 诉讼期间93

第113条 诉讼期间的确定和计算93

第114条 诉讼期间的终结93

第115条 迟误诉讼期间的后果94

第116条 诉讼期间的中止95

第117条 诉讼期间的恢复95

第118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96

第十一章 诉讼罚金97

第119条 诉讼罚金的科处97

第120条 科处诉讼罚金问题的审理程序97

第十二章 法院通知99

第121条 法院通知99

第122条 仲裁法院送交裁判书副本的程序100

第123条 适当通知101

第124条 在案件诉讼中变更地址102

第十三章 提起诉讼103

第125条 起诉状的形式和内容103

第二编 第一审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103

第126条 起诉状所附具的文件104

第127条 起诉状的受理和案件的提起105

第128条 起诉状的搁置106

第129条 起诉状的退回107

第130条 几个请求的合并和分立108

第131条 对起诉状的答辩状109

第132条 反诉的提出110

第十四章 法庭审理的准备111

第133条 准备案件法庭审理的任务111

第134条 准备案件法庭审理的期限111

第135条 准备案件法庭审理的行为112

第136条 预备庭113

第137条 决定案件的法庭审理114

第十五章 和解程序和解协议116

第138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116

第139条 和解协议的订立116

第140条 和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116

第141条 仲裁法院批准和解协议117

第142条 和解协议的执行119

第十六章 案件诉讼的中止120

第143条 仲裁法院中止案件诉讼的义务120

第144条 仲裁法院中止案件诉讼的权利121

第145条 案件诉讼中止的期限121

第147条 中止和恢复案件诉讼的程序122

第146条 案件诉讼的恢复122

第十七章 对起诉状不予审理123

第148条 对起诉状不予审理的理由123

第149条 对起诉状不予审理的程序和后果124

第十八章 案件诉讼的终止125

第150条 终止案件诉讼的理由125

第151条 终止案件诉讼的程序和后果126

第十九章 法庭审理127

第152条 案件审理和作出判决的期限127

第153条 仲裁法院的审判庭127

第154条 审判庭秩序129

第155条 笔录129

第156条 在未对起诉状提出答辩状、未提交补充证据和案件参加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132

第157条 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不到庭的后果133

第158条 延期法庭审理133

第159条 仲裁法院对案件参加人请求和申请的审理135

第160条 仲裁法院分庭审理案件136

第161条 关于伪造证据的声明137

第162条 证据的审查137

第163条 审判庭休庭138

第164条 法庭辩论139

第165条 重新审查证据140

第166条 案件实体审理的终结140

第167条 判决的作出141

第168条 作出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141

第二十章 仲裁法院的判决141

第169条 判决的叙述142

第170条 判决的内容143

第171条 关于追索金钱和财产的判决144

第172条 关于认定执行文件或其他文件不应执行的判决145

第173条 关于订立或变更合同的判决145

第174条 责成被告人实施一定行为的判决145

第175条 几名原告人胜诉或几名被告人败诉的判决146

第176条 判决的宣布146

第177条 将判决送交案件参加人147

第178条 补充判决147

第179条 判决的说明、笔误、印刷错误和计算错误的更正148

第180条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49

第181条 对仲裁法院判决的上诉150

第182条 判决的执行150

第183条 按消费价格指数调整所判金额151

第二十一章 仲裁法院的裁定153

第184条 仲裁法院裁定的作出153

第185条 裁定的内容154

第186条 裁定的送达155

第187条 裁定的执行155

第188条 对裁定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期限155

第二十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特点156

第189条 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156

第三编 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案件在第一审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156

第190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157

第二十三章 要求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的审理158

第191条 要求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的审理程序158

第192条 向仲裁法院要求认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的权利158

第193条 对要求认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的申请书的要求159

第194条 要求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的审理161

第195条 要求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的法院162

判决162

第196条 仲裁法院对要求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案件的判决的公布164

第二十四章 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公职人员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不作为)提出争议的案件的审理166

第197条 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公职人员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不作为)提出争议的案件的审理程序166

第198条 向仲裁法院提出要求认定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决定和行为(不作为)非法的申请的权利167

第199条 对要求认定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认定决定、行为(不作为)非法的申请书的要求168

第200条 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不作为)提出争议的案件的法庭审理170

第201条 仲裁法院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172

其他机关、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不作为)提出争议的案件的判决172

第二十五章 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176

第一节 追究行政责任案件的审理176

第202条 追究行政责任案件的审理程序176

第203条 要求追究行政责任的申请的提出176

第204条 对要求追究行政责任的申请书的要求177

第205条 追究行政责任案件的法庭审理177

第206条 仲裁法院对追究行政责任案件的判决179

第207条 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决定的案件的审理程序180

第二节 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决定的案件的审理程序180

第208条 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决定的申请的提出181

第209条 对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决定的申请书的要求182

第210条 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案件的法庭审理183

第211条 对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决定的184

案件的仲裁法院判决184

第二十六章 追索强制性支付和制裁的案件的审理187

第212条 追索强制性支付和制裁的案件的审理程序187

第213条 向仲裁法院申请追索强制性支付和制裁的权利187

第214条 对追索强制性支付和制裁申请书的要求188

第215条 追索强制性支付和制裁案件的法庭审理188

第216条 仲裁法院对追索强制性支付和制裁案件的判决189

第217条 认定法律事实案件的审理程序191

第218条 认定法律事实的案件191

第四编 某几类案件在仲裁法院诉讼的特点191

第二十七章 认定法律事实案件的审理191

第219条 向法院提出认定法律事实的申请的权利192

第220条 对关于认定法律事实的申请书的要求193

第221条 认定法律事实案件的法庭审理193

第222条 仲裁法院对认定法律事实案件的判决194

第二十八章 资不抵债(破产)案件的审理196

第223条 资不抵债(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196

第224条 向法院提起资不抵债(破产)案件的权利196

第225条 资不抵债(破产)案件中的和解197

第227条 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98

第二十九章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198

第226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条件198

第228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199

第229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200

第三十章 要求撤销公断庭裁决和要求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案件的诉讼程序201

第一节 要求撤销公断庭裁决的案件的诉讼程序201

第230条 对公断庭裁决提出争议201

第231条 对要求撤销公断庭裁决的申请书的要求202

第232条 要求撤销公断庭裁决的申请的审理程序204

第233条 撤销公断庭裁决的根据205

第234条 仲裁法院对要求撤销公断庭裁决的案件的裁决206

第235条 关于公断庭权限问题的申请的审理207

第236条 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发出208

第237条 对要求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申请书的要求208

第238条 要求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申请的审理程序210

第239条 拒绝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根据211

第240条 仲裁法院对要求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案件的裁定213

第三十一章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的诉讼程序215

第241条 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215

第242条 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216

裁决的申请216

第243条 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的审理程序218

第244条 驳回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的根据219

第245条 仲裁法院对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的裁定221

第246条 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222

第五编 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223

第三十二章 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权限223

第247条 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权限223

第248条 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对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225

第249条 关于确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管辖的协议226

第250条 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的涉外案件中适用保全措施的权限226

第251条 司法豁免权227

第252条 外国法院审理相同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理由案件的诉讼后果227

第三十三章 涉外案件的审理特点229

第253条 涉外案件的审理程序229

第255条 对外国文件的要求230

第254条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230

第256条 完成个别诉讼行为的委托231

第六编 对仲裁法院裁判的再审233

第三十四章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233

第257条 上诉权233

第258条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233

第259条 提出上诉的期限234

第260条 上诉状的形式和内容234

第261条 仲裁法院受理上诉状236

第262条 对上诉状的答辩状237

第263条 搁置上诉状237

第264条 退回上诉状238

第265条 上诉状审理程序的终止239

第266条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240

第267条 上诉状的审理期限241

第268条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241

第269条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权限242

第270条 变更或撤销第一审仲裁法院判决的理由243

第271条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裁决244

第272条 对第一审仲裁法院裁定的上诉246

第274条 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248

第275条 提出上诉的程序248

第273条 上诉权248

第三十五章 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248

第276条 提出上诉的期限249

第277条 上诉状的形式和内容249

第278条 仲裁法院受理上诉状251

第279条 对上诉状的答辩状252

第280条 搁置上诉状252

第281条 退回上诉状253

第282条 终止上诉状的审理程序254

第283条 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中止法院裁判的执行255

第284条 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256

第285条 审理上诉状的期限257

第286条 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257

第287条 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的权限258

第288条 变更或撤销第一审仲裁法院判决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裁决的根据260

第289条 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裁决261

第290条 对第一审仲裁法院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裁定的上诉264

第291条 对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裁定的上诉264

第三十六章 通过监督程序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265

第292条 通过监督程序对法院裁判的再审265

第293条 监督审理程序266

第294条 对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请求的要求266

第295条 申诉或抗诉的受理268

第296条 申诉状或抗诉书的退回269

第297条 关于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申诉状或抗诉书的答辩状269

第298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中止法院裁判的执行270

第299条 要求通过监督程序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申诉或抗诉的审理程序271

第300条 关于将案件移送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的裁定的内容274

第301条 拒绝将案件移送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的裁定的内容275

第302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审理案件的通知276

第303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审理案件的程序276

第304条 通过监督程序变更或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的理由278

第305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的裁决278

第306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裁决的内容280

第307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裁决发生281

法律效力与裁决的公布281

第308条 通过监督程序对仲裁法院的裁定进行再审281

第309条 仲裁法院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权利283

第310条 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仲裁法院283

第三十七章 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283

第311条 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理由284

第312条 提出要求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申请的程序和期限285

第313条 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286

第314条 仲裁法院受理申请287

第315条 退回要求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申请288

第316条 要求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申请的审理288

第317条 仲裁法院根据要求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法院裁判进行再审的申请的审理结果作出的裁判289

第七编 与执行仲裁法院裁判有关的案件的审理程序291

第318条 执行仲裁法院裁判的程序291

第319条 执行令的发出291

第320条 执行令的内容292

第321条 执行令交付执行的期限293

第322条 迟误的执行令交付执行期限的恢复294

第323条 执行令副本的发出295

第324条 延期或分期执行法院裁判、法院裁判执行方式和程序的变更295

第325条 法院裁判执行的返还296

第326条 解决法院裁判执行的返还问题297

第327条 执行程序的中止、恢复和终止298

第328条 延期实施执行行为299

第329条 对法警执行员的决定和行为(不作为)提出争议299

第330条 法警执行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300

责任300

第331条 遗失执行令的责任300

第332条 银行、其他信贷组织或其他人员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责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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