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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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
  • 詹镇荣著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 ISBN:9574130231
  • 出版时间:2005
  • 标注页数:293页
  • 文件大小:45MB
  • 文件页数: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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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3

壹、前言3

贰、「公私协力」概念之基本理解5

一、概念说明5

二、公私协力与民营化之关联7

参、类型与合作模式9

一、行政委托10

(一)公权力委托10

(二)业务委托11

二、公民合资事业之经营14

三、公共建设之参与16

四、公私合作管制18

肆、宪法学上之评价21

一、实证宪法层面21

(一)公用事业公营原则21

(二)权限与任务规定22

(三)民主原则23

(四)财政宪法24

(五)基本权利25

(六)法治国原则27

(七)小结29

二、宪法理论层面30

(一)国家社会二元论30

(二)国家任务论31

伍、对行政法制之挑战与因应32

一、合作关系形成之基础33

二、合作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35

(一)国家执行责任之确保35

(二)规制法律之适用问题36

三、简评39

陆、结论与展望——合作行政行为法之再深拓39

从民营化观点论公民合资公司之基本权能力43

壹、问题之提出——公营事业民营化对基本权理论之冲击与挑战43

贰、概念说明47

一、公民合资公司47

二、基本权能力51

参、法人基本权地位之发展:以德国法为中心55

一、概念史与宪法史之观察55

(一)「法人」制度之缘起55

(二)近代立宪主义宪法之讨论57

(三)「法人本质」与「基本权本质」之关联60

二、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适用问题60

(一)概说60

(二)渗透理论62

(三)作用法论证65

(四)综合观察67

三、公民合资公司之特殊问题70

(一)问题描述70

(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汉堡电厂裁定」71

(三)行政法院之另辟蹊径73

(四)学说见解75

肆、欧盟法之观察79

一、「公营事业」或「私人企业」?80

二、欧盟基本权能力之判断基准81

三、公民合资公司基本权能力在欧盟法上之评价82

伍、公民合资公司基本权能力基准建构之尝试83

一、我国法制与学说概述83

二、先决问题:「多元基准」或「单一基准」?86

三、以「任务属性」作为单一判断基准88

(一)公经济行为之任务归属中立性90

(二)「行政任务」与「私经济活动」之区分93

(三)小结96

四、任务基准对于其他法人类型之一体适用性97

陆、行政任务私人化对公民合资公司基本权能力之影响——以电信服务民营化为例98

柒、结论100

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以组织私法化与任务私人化之基本型为中心105

壹、前言105

贰、组织私法化后之国家影响义务106

一、「组织私法化」概述106

二、母体行政组织对所管政府独资公司之影响义务108

(一)宪法上基础109

(二)影响义务在法律层次之实践113

(三)德国「行政公司法」理论概述暨我国继受之必要性与可行性评析116

三、私法行政组织与行为相对人间之法律关系122

参、任务私人化后之国家管制义务123

一、「任务私人化」概述123

二、国家保障责任作为任务私人化后管制义务之法理论基础125

(一)任务私人化后国家与社会责任之重分配125

(二)国家保障责任之宪法上基础126

(三)三国家保障责任之主要内涵129

三、任务私人化后国家管制义务实践之个别问题分析:以德国与我国电信法为例132

(一)管制目的132

(二)管制手段133

(三)三管制密度137

(四)管制机关139

肆、结论142

德国法中「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初探145

壹、前言——国家高权性管制手段的失灵及其因应145

贰、「社会自我管制」之概念148

一、意义与概念特征148

二、概念区分150

(一)解除管制150

(二)自治行政151

参、在特别行政法领域之实践152

一、环境与经济行政法152

二、媒体法156

三、电信法159

肆、类型化尝试160

一、完全不受国家影响之社会自我管制161

二、受国家诱引之社会自我管制162

三、国家参与之社会自我管制163

伍、法理基础164

一、效率原则165

二、补充性原则166

三、合作原则168

四、小结171

陆、社会自我管制之界限171

一、基本权之保障172

二、国家之最后决定责任174

柒、结论与展望——对台湾管制行政革新之启示176

德国电信法上频率释出与业务执照分离发照制度之研究183

壹、前言183

贰、德国电信法中管制机制简介185

一、经济管制之意义185

二、电信管制之必要性186

三、电信管制之主管机关187

四、电信管制之目的与主要手段189

(一)电信业务许可执照190

(二)普及服务190

(三)三资费管制与网路开放共用191

(四)无线电频谱管理191

参、电信业务许可执照发照之管制191

一、电信市场进入之管制191

(一)报备制192

(二)证照制193

二、电信业务许可执照之种类194

(一)网路传输设备之经营194

(二)语音电信业务之经营196

(三)整合性电信业务许可执照196

三、发照程序196

(一)一般发照程序197

(二)特殊发照程序200

肆、频率分配之管制202

一、频率之特性与管制202

二、无线电频率管制之层级性204

(一)无线电频段分配计画205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计画206

(三)三无线电频率之指配206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转让208

伍、频率释出与电信执照之关联性209

一、分离发照原则209

二、电信执照持有人之频率分配请求权?210

(一)否定说210

(二)肯定说211

(三)行政实务发展之趋势212

三、欧盟新电信法之管制革新212

陆、德国模式之评析214

柒、德国法制对我国电信政策拟定之启示 ——代结论215

自治组织之变革与趋势 ——「行政法人」在地方自治团体发展之可能性221

壹、前言221

贰、地方自治团体之自主组织权223

一、自主组织权之概念与内涵224

二、自治组织形式选择自由225

参、行政法人作为地方行政组织形式之可能性思考226

一、「地方行政法人」之概念226

二、地方行政法人制度导入之合法性分析228

三、地方行政法人组织形式选择之妥适性评估232

(一)科层式行政机关或享有独立权利能力之法人?233

(二)私法人或行政法人?236

(三)小结242

肆、德国地方事业机构公法人化之发展243

一、德国乡镇市自治法之改革243

(一)各邦修法情况244

(二)动机与目的247

二、地方企业型公法人之基本组织结构250

(一)内部组织结构251

(二)地方企业型公法人之监督252

伍、我国导入「地方行政法人」之可行性评估 ——代结论253

附录:德国邦法相关条文中译文256

附录265

一、国家任务265

二、生存照顾273

三、补充性原则281

事项索引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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