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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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纪律底线](https://www.shukui.net/cover/45/30006868.jpg)
- 石国亮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东方出版社
- ISBN:9787506087940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147页
- 文件大小:66MB
- 文件页数:163页
- 主题词:中国共产党-党的纪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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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2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2
导读2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2
第二条 指导思想3
第三条 党章、党纪与国法5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6
第五条 适用范围9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10
导读10
第六条 违纪的界定10
第七条 纪律处分种类11
第八条 纪律处理措施11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12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13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14
第十二条 开除党籍16
第十三条 终止代表资格17
第十四条 改组17
第十五条 解散18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20
导读20
第十六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20
第十七条 在新《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22
第十八条 免予处分的规定23
第十九条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24
第二十条 党员再度违纪的规定25
第二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分含义26
第二十二条 减轻、加重处分含义26
第二十三条 违纪合并处理的规定27
第二十四条 违纪竞合的规定28
第二十五条 党员共同违纪的规定29
第二十六条 集体违纪的具体规定30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32
导读32
第二十七条 对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处分规定32
第二十八条 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32
第二十九条 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处分规定33
第三十条 对党员受到党纪追究的移送处理和其他处分的规定33
第三十一条 对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员权利的处理规定34
第三十二条 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的处分规定35
第三十三条 对党员犯罪的处分规定35
第三十四条 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其他处理后如何适用党纪的规定37
第五章 其他规定40
导读40
第三十五条 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40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区别处理41
第三十七条 对死亡违纪党员的处理42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43
第三十九条 对主动交代的认定与从轻处分45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的方法46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处理47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48
第四十三条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49
第四十四条 总则的效力50
第二编 分则52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52
导读52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52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表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53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或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55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56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反动的非法组织57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57
第五十一条 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58
第五十二条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59
第五十三条 对抗、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59
第五十四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60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61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62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63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64
第五十九条 叛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为他人叛逃或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提供方便65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65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66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66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67
导读67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67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68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68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69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70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70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71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2
第七十一条 几种具体的侵犯党员权利行为72
第七十二条 非组织活动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74
第七十三条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74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76
第七十五条 违规发展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77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7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78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78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或者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提供方便79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81
导读81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81
第八十一条 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82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82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83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84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85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85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86
第八十八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87
第八十九条 离职或退(离)休后的任职88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89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90
第九十二条 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90
第九十三条 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90
第九十四条 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将本人及其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91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92
第九十六条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93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94
第九十八条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95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95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96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97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98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98
第一百零四条 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98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100
导读100
第一百零五条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100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101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101
第一百零八条 几种具体形式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102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103
第一百一十条 见危能救而不救104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10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105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106
导读106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106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107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受到党纪处分、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事项108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走10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109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110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111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11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113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113
第一百二十三条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114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115
第一百二十五 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116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117
导读117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117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117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118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119
第三编 附则122
第一百三十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122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央军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122
第一百三十二条 《条例》的解释权12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条例》的时间效力123
附录125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1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