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协志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协志](https://www.shukui.net/cover/22/30530705.jpg)
- 陈祖斌主编;《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协志》编纂委员会编 著
- 出版社: 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
- ISBN:7806954252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496页
- 文件大小:35MB
- 文件页数:546页
- 主题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概况-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PDF下载
下载说明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协志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概述1
大事记5
第一章 组织机构35
第一节 中共西双版纳州政协党组35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46
第三节 主席会议75
第四节 办公室105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106
第六节 机关人员112
第一节 协商委员会115
第二章 历届委员会议115
第二节 第二届委员会117
第三节 第三届委员会119
第四节 第四届委员会120
第五节 第五届委员会120
第六节 第六届委员会122
第七节 第七届委员会123
第八节 第八届委员会125
第九节 第九届委员会127
第三章 政协委员129
第一节 委员遴选129
第二节 委员构成132
第四章 履行职能154
第一节 政治协商154
第二节 民主监督163
第三节 参政议政170
第五章 专项工作186
第一节 提案工作186
第二节 文史资料工作191
第三节 落实政策194
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196
第五节 “三胞”联谊工作198
第六节 横向联系会议201
第六章 自身建设205
第一节 自我学习与教育205
第二节 制度建设221
第七章 参观接待227
第一节 参观227
第二节 接待228
第八章 表彰活动231
第一节 云南省政协表彰会231
第二节 西双版纳州政协表彰会232
第三节 优秀提案表彰会234
第四节 李拂一教育特别奖表彰会243
第九章 人物248
第一节 传略248
第二节 简介258
第三节 更迭表271
第四节 名录282
第十章 民盟和工商联284
第一节 中国民主同盟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委员会284
第二节 西双版纳州工商业联合会287
第一节 政协景洪市委员会295
第十一章 县(市)政协295
第二节 政协勐海县委员会315
第三节 政协勐腊县委员会333
附录一 历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54
一、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54
二、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60
三、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69
四、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81
五、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99
六、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会以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410
七、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会以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418
一、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提案工作的报告425
附录二 历届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425
二、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26
三、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26
四、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30
五、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32
六、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34
七、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39
八、第七届委员会提案工作的报告441
九、第八届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47
十、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52
十一、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457
一、州委批转州政协党组关于履行基本职能的报告462
附录三 州委批转州政协党组的报告462
二、州委批转州政协党组关于贯彻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466
三、州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意见》的通知471
附录四 规章制度选录473
一、州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473
二、州政协第六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476
三、州政协提案工作条例478
四、州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481
五、批转州政协关于执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484
六、州委关于批转州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489
后记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