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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第2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合同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第2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42/30425093.jpg)
- 程啸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19712605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677页
- 文件大小:88MB
- 文件页数:704页
- 主题词:合同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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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总则2
第一章 一般规定2
第1条 立法目的2
第2条 合同的定义与本法调整范围2
第3条 平等原则7
第4条 合同自由原则7
第5条 公平原则7
第6条 诚实信用原则8
第7条 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10
第8条 合同的拘束力1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1
第9条 订立的资格11
第10条 合同的形式20
第11条 书面形式的涵义29
第12条 合同的条款31
第13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34
第14条 要约35
第15条 要约邀请37
第16条 要约的生效39
第17条 要约的撤回40
第18条 要约的撤销41
第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41
第20条 要约的失效42
第21条 承诺的涵义42
第22条 承诺的方式43
第23条 承诺的期限45
第24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45
第25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46
第26条 承诺的生效46
第27条 承诺的撤回47
第28条 新要约47
第29条 迟到的承诺47
第30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8
第31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49
第32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时间49
第33条 确认书53
第34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54
第35条 以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54
第36条 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55
第37条 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的成立55
第38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55
第39条 提供格式条款者的提醒与说明义务56
第40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63
第41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66
第42条 缔约过失责任68
第43条 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71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73
第44条 合同的生效73
第45条 附条件的合同81
第46条 附期限的合同84
第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85
第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93
第49条 表见代理97
第50条 越权代表行为103
第51条 无权处分106
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111
第53条 无效的免责条款137
第54条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137
第55条 撤销权的消灭143
第56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145
第57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147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48
第59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15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56
第60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156
第61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167
第62条 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168
第63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173
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3
第65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4
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176
第67条 先履行抗辩权176
第68条 不安抗辩权176
第69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78
第70条 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178
第71条 提前履行债务178
第72条 部分履行债务178
第73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178
第74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186
第75条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188
第76条 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形189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89
第77条 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189
第78条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191
第79条 债权的转让193
第80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208
第81条 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212
第82条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215
第83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215
第84条 债务承担216
第85条 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220
第86条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221
第87条 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222
第88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222
第89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223
第90条 当事人分立、合并与合同的权利义务22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24
第91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224
第92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225
第93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226
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228
第95条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247
第96条 解除合同的程序250
第97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253
第98条 结算和清理条款259
第99条 法定抵销260
第100条 约定抵销265
第101条 可以提存的情形266
第102条 提存后的通知274
第103条 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提存费用275
第104条 提存物的领取及领取权的消灭期限275
第105条 免除的效力276
第106条 混同的效力276
第七章 违约责任276
第107条 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276
第108条 预期违约283
第109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285
第110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285
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287
第112条 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288
第113条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289
第114条 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301
第115条 定金307
第116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309
第117条 不可抗力310
第118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的通知与证明311
第119条 减损规则311
第120条 双方违约313
第121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314
第122条 责任竞合315
第八章 其他规定320
第123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320
第124条 无名合同320
第125条 合同解释321
第126条 涉外合同328
第127条 合同监督机关331
第12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333
第129条 特殊时效335
分则341
第九章 买卖合同341
第130条 买卖合同的涵义341
第131条 买卖合同的条款350
第132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354
第133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361
第134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371
第135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374
第136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375
第137条 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376
第138条 交付期间376
第139条 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376
第140条 简易交付377
第141条 交付的地点377
第142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378
第143条 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379
第144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80
第145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80
第146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的风险负担381
第147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负担382
第148条 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382
第149条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382
第150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383
第151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384
第152条 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384
第153条 物的瑕疵担保384
第154条 标的物的质量标准385
第155条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385
第156条 包装方式386
第157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387
第158条 检验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387
第159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391
第160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392
第161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392
第162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393
第163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393
第164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393
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的合同解除394
第166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394
第167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394
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396
第169条 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隐蔽瑕疵396
第170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397
第171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397
第172条 招标投标买卖398
第173条 拍卖418
第174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428
第175条 互易合同42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30
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的涵义430
第177条 主要条款431
第178条 履行地432
第179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432
第180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436
第181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438
第182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438
第183条 安全用电义务439
第184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44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441
第185条 赠与合同的涵义441
第186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442
第187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447
第188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447
第189条 赠与人责任447
第190条 附义务的赠与448
第191条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448
第192条 赠与人的撤销权448
第193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448
第194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449
第195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449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449
第196条 借款合同的涵义449
第197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451
第198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454
第199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455
第200条 禁止预先从本金扣除利息456
第201条 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456
第202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457
第203条 按约使用借款457
第204条 利率的确定457
第205条 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457
第206条 返还借款的期限458
第207条 逾期利息458
第208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459
第209条 借款的展期459
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459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459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461
第212条 租赁合同的涵义461
第213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461
第214条 租赁的期限462
第215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462
第216条 出租人的义务464
第217条 承租人的义务464
第218条 按约与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免责465
第219条 违反约定与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465
第220条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465
第221条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的权利465
第222条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466
第223条 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466
第224条 转租467
第225条 租赁物收益的归属468
第226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468
第227条 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责任468
第228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469
第229条 买卖不破租赁469
第230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71
第231条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474
第232条 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474
第233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474
第234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475
第235条 租赁物的返还475
第236条 续租47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475
第237条 融资租赁的涵义475
第238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477
第239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478
第240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478
第241条 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479
第242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479
第243条 租金的确定480
第244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480
第245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481
第246条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481
第247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481
第248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481
第249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482
第250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48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483
第251条 承揽的涵义与种类483
第252条 合同条款483
第253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483
第254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484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484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484
第257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484
第258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484
第259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484
第260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484
第261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484
第262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485
第263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485
第264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485
第265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486
第266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486
第267条 共同承揽486
第268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486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486
第269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涵义与类型486
第270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488
第271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488
第272条 总包与分包491
第273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94
第274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494
第27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494
第276条 建设工程监理494
第277条 发包人检查权496
第278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496
第279条 竣工验收497
第280条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500
第281条 施工人的责任502
第282条 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503
第283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505
第284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505
第285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506
第286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06
第287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510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5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510
第288条 运输合同的涵义510
第289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517
第290条 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518
第291条 承运人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518
第292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519
第二节 客运合同519
第293条 合同的成立519
第294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521
第295条 退票与变更523
第296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523
第297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523
第298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524
第299条 承运人按时与按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525
第300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526
第301条 承运人的救助义务526
第302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526
第303条 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536
第三节 货运合同543
第304条 托运人告知承运人必要情况的义务543
第305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545
第306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546
第307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548
第308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549
第309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550
第310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552
第311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552
第312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560
第313条 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560
第314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562
第315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562
第316条 货物的提存563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563
第317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563
第318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563
第319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563
第320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563
第321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56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5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564
第322条 技术合同的涵义564
第323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568
第324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569
第325条 技术合同价款等的支付方式570
第326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572
第327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575
第328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等权利576
第329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576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580
第330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涵义与类型580
第331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582
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583
第333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83
第334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583
第335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583
第336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584
第337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584
第338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584
第339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584
第340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585
第341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与利益分配586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587
第342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与形式587
第343条 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594
第344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595
第34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595
第34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595
第347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595
第348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596
第349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596
第350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保密义务596
第351条 让与人的违约责任596
第352条 受让人的违约责任596
第353条 因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而侵害他人的赔偿责任596
第354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597
第355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59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606
第356条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涵义606
第357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610
第358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610
第359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611
第360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611
第361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611
第362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612
第363条 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612
第364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612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617
第365条 保管合同的涵义617
第366条 保管费的支付617
第367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617
第368条 给付保管凭证618
第369条 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618
第370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618
第371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618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619
第373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619
第374条 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619
第375条 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619
第376条 保管物的领取619
第377条 保管物的返还619
第378条 保管货币的返还619
第379条 保管费的支付期限619
第380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620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620
第381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620
第382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621
第383条 危险物品与易变质物品的储存621
第384条 仓储物的验收626
第385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626
第386条 仓单的记载事项626
第387条 仓单的背书及效力627
第388条 检查仓储物627
第389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627
第390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与紧急处置权627
第391条 仓储物的提取627
第392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627
第393条 保管人的催告权及提存权627
第394条 保管人的违约责任627
第395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62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628
第396条 委托合同的涵义628
第397条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628
第398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628
第399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628
第400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629
第401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629
第402条 隐名代理629
第403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632
第404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634
第405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634
第406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634
第407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637
第408条 重复委托637
第409条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637
第410条 任意解除权637
第411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638
第412条 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638
第413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638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638
第414条 行纪合同的涵义638
第415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负担638
第416条 行纪人保管委托物的义务639
第417条 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权利639
第418条 行纪人处理交易价格的规则639
第419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639
第420条 行纪人的提存权639
第421条 行纪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639
第422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639
第423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64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640
第424条 居间合同的涵义640
第425条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648
第426条 居间人的报酬649
第427条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649
附则650
第428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650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文件目录651
相关案例目录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