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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商法论
  • 赖来煜著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9789573018193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592页
  • 文件大小:56MB
  • 文件页数:613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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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海商法之概念论1

第一节 海商法之意义3

一、鉴往:各国见解纷歧3

二、启后:管见提出4

第二节 海商法之特性8

一、航海风险之特殊性9

二、航运技术之专业性9

三、海洋之涉外性(国际性)与趋同化10

四、海上企业之大资本性与冒险性10

五、海上债务之特殊性与衡平性11

六、海商法之独自性11

第三节 海商法之对象论12

一、适用之主体13

二、适用之客体14

三、适用之内容14

第四节 海商法之历史发展15

一、古代:海商法之发轫时期16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17

三、近世: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9

四、当代:海商法国际趋同化时期22

第五节 我国海商法之沿革论23

一、《海商法》之源23

二、第一次修正24

三、第二次修正24

第六节 海商法之最新发展25

一、海事法律冲突渐减少,海商法日愈国际趋同化之新发展26

二、运送人责任加重,海商法趋向公平合理原则之新发展26

三、海商法由「货物」为中心走向以「船舶」为中心之新趋势27

四、海商法内涵增广,保护性立法增强,建立以「海洋」为中心大海商法之新趋势27

五、科技发达,船舶科技与电子化,运送手段与责任趋于复杂多样化之新发展28

第二章 有关「通则」(§1~§5)章29

第一节 问题提出31

第二节 界定海商法「船舶」之定义(§1)31

一、引论31

二、评论36

第三节 船长与海员之定义(§2)41

一、引论41

一、评论43

第四节 海商法适用客体(船舶)之范围(§3)44

一、引论44

二、评论48

第五节 船舶之强制执行(§4)55

一、引论55

二、评论58

第六节 海商法之法源与法律适用顺序(§5)68

一、引论68

二、评论72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6~§20)与船舶抵押权(§33~§37)83

第一节 引论85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之范围(§7)87

一、引论87

二、评论90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之让与(§8、§9)91

一、引论91

二、评论95

第四节 船舶共有(§11~§20)之存废110

一、海发会110

二、行政院112

三、立法院113

第五节 船舶抵押权(§33~§37)114

第四章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117

第一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之总览119

一、立法主义言119

二、金额过低119

三、除斥事由119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之制度(§21)121

一、引论121

二、评论130

第三节 责任限制之主体(§21Ⅱ)145

一、国际公约145

二、我国《海商法》148

第四节 责任限制之债权(§21Ⅰ)153

一、原《海商法》154

二、新《海商法》159

第五节 责任限制之除斥债权(§22)164

一、引论164

二、评论168

第六节 船舶价值之证明及估计标准(§23)175

一、引论175

二、评论178

第七节 责任限制之最新思潮与立法趋势179

一、就立法主义言:由「船价主义」趋向「金额主义」179

二、就赔偿金额言:被害人保护主义抬头金额增加180

三、就责任限制之债权与非限制债权言186

四、就立法设计言187

五、就责任限制之程序187

第五章 海事优先权(§24~§32)189

第一节 前言——问题提出193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之起源、现状与发展197

一、海事优先权之起源197

二、海事优先权之立法例198

三、海事优先权之发展199

四、海事优先权之趋同化201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之正名207

第四节 海事优先权之特性210

一、海事优先权之「法定性」211

二、海事优先权之「对物求偿性」211

三、海事优先权之「优先性」212

四、海事优先权之「追及性」213

五、海事优先权之「无条件性」213

六、海事优先权之「秘密性」214

七、海事优先权之「对世性」214

八、海事优先权之「未完性」215

九、海事优先权之「实体性」215

十、海事优先权之「专属性」216

十一、海事优先权之「不可分性」216

十二、海事优先权之「时间性」217

十三、海事优先权之「不可侵性」(不得自力救助)217

十四、海事优先权之「国际性」218

第五节 海事优先权之性质219

一、问题说明——检验「定性理论」之最佳试剂219

二、海事优先权性质之学说221

第六节 海事优先权之债权(§24)239

一、引论239

二、评论245

第七节 海事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之关系(§24Ⅱ)258

一、海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间关系之总览258

二、海事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之关系259

第八节 海事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间之位次262

一、引论262

二、评论264

第九节 海事优先权之除斥债权(§26)268

一、引论268

二、评论270

第十节 海事优先权之标的(§27、§28)277

一、引论277

二、评论280

第十一节 海事优先权相互间之关系(§29、§30)284

一、引论284

二、评论288

第十二节 海事优先权之追及性(§31)296

一、引论296

二、评论299

第十三节 海事优先权之消灭(§32)302

一、引论302

二、评论305

第六章 海上运送契约单一说与分割说争论中我确定「单一说」313

第一节 引论(§50、§63、§76)315

第二节 相关法条之立法程序317

一、货物离船与运送责任(§50):海商法与其他法律适用法域317

二、货物适当处置义务(§63):是否限于「装」「卸」间「固有海上期间」?320

第三节 关于运送人责任之国际公约324

一、一八九三年《哈特法》324

二、一九二四年《海牙规则》325

三、一九六八年《威士比规则》332

四、一九七八年《汉堡规则》335

第四节 国际比较法制之研析339

一、德国法339

二、法国法339

三、日本法341

第五节 分割法说与单一法说之理论探源342

一、海上运送分割说之立论依据342

二、海上运送单一说之立论依据344

三、两说之声势变迁347

第六节 我国新旧法制349

一、我国原《海商法》规定之解释349

二、行政院版:采海上运送分割说353

三、立法院委员会审查:采分割说354

四、立法院朝野协商及二、三读会:依笔者建议改采「海上运送单一说」355

第七章 货物之接受、装载、卸载与交付365

第一节 引论367

第二节 装载期间369

一、装载期间之修法过程369

二、装载期间之起算(§52Ⅱ)372

三、完成装货准备(§52Ⅰ)373

四、装载准备完成之通知(§52Ⅰ)373

五、自由期间375

六、装载期间之长短375

七、装载期间之计算(§52Ⅱ本文)375

八、超过合理装卸期间(§52Ⅱ但;§52Ⅲ)376

九、一部货物装船(§48)376

第三节 讬运人对运送人之货物情状通知义务376

一、修法程序377

二、通知之主体379

三、通知之内容379

四、通知义务之归责标准380

五、对善意第三人之关系380

第四节 有关装载之地点、方法、费用负担及注意义务标准381

一、装载之「地点」381

二、装载之「方法」381

三、交运费用及装船费用之负担382

四、装载之注意义务标准382

第五节 运送人对禁运物、偷运物、危害物及未报明物之处分383

一、禁运物、偷运物及危害物——应拒绝运送(§64)383

二、未报明货物之处分(§65)385

第六节 延滞费(§52Ⅱ但)386

一、延滞费之含义386

二、延滞费之性质387

三、延滞费期间388

四、延滞费之效果388

第七节 运送人货物卸载之通知义务(§50Ⅰ)388

一、件货运送389

二、佣船运送389

第八节 卸载期间391

一、卸载期间之起算(§52Ⅱ)391

二、完成卸货准备(§52Ⅰ)391

三、卸载期间之计算392

四、卸载期间之经过392

第九节 运送人责任之消灭与受领权人求偿权之除斥期间(§56)392

一、修法之程序392

二、海上运送人责任之消灭(§56Ⅰ)395

三、受领权人之求偿请求权(§56Ⅱ)396

第十节 货物之交付、寄存与拍卖提存399

一、货物之实际交付399

二、货物之拟制交付400

第八章 载货证券(§53~§60)403

第一节 引论405

第二节 载货证券之要式性:记载要项(§54Ⅰ)405

一、新《海商法》之立法程序405

二、载货证券记载「事项」之比较法言410

三、载货证券之要式性414

四、载货证券发行之主体(§54Ⅰ;§53):运送人载货证券制度414

五、辨识货物之同一性(§54Ⅰ③)416

六、运费之交付(§54Ⅰ⑤)418

第三节 不知条款(§54Ⅱ)419

一、作用:调和运送人与讬运人之双方利益419

二、不知条款修法之沿革420

第四节 载货证券之效力(§54Ⅲ、§60、§74Ⅰ)423

一、新《海商法》:理论不一、文义不明423

二、立法主义424

三、我国法制425

四、载货证券之物权效力429

第九章 运送人之单位限制责任(§70Ⅱ、Ⅲ、Ⅳ)433

第一节 引论与修法程序435

一、修法程序435

二、问题提出439

第二节 运送人之单位限制责任制度(§70Ⅱ)440

一、国际公约440

二、我国法制443

第三节 货柜运送人之单位责任限制(§70Ⅲ)447

一、货柜运送革命447

二、货柜运送对海商法引发法律问题447

三、货柜之「性质」449

四、货柜运送之方式451

五、在货柜运送「件数」之公约表现452

六、我国法制452

七、在货柜运送中「件数」之争议学说454

第四节 运送人单位限制责任之阻却事由458

一、国际公约458

二、各国立法459

三、我国法制460

第十章 海上运送人之免责事由463

第一节 引论465

第二节 船舶堪航能力与运送人免责事由(§62)466

一、堪航能力之意义466

二、我国修法之过程466

三、堪航义务之性质469

四、堪航义务、商业上注意义务、直航义务与免责事由间之关系470

五、堪航义务之存在时间471

六、堪航能力与运送人之免责事由473

七、检讨475

第三节 一般法定免责事由(§69)477

一、运送人一般免责事由477

二、本次修正之程序477

三、一般法定免责之「事由」482

四、一般法定免责事由之总检讨494

第四节 讬运人故意虚报货物之性质或价值(§70Ⅰ)495

一、问题提出495

二、我国争议495

第五节 合理偏航(§71)498

一、合理偏航之修法程序498

二、评论501

第六节 货物未经船长或运送人之同意而装载(§72)508

第七节 甲板运送(§73)509

一、修法之程序509

二、甲板运送之立法例512

三、我国原《海商法》之规定与解释514

四、我国新《海商法》之规定与解释517

第十一章 多式联运(复合运送)(§75)519

第一节 立法程序521

一、新《海商法》条文521

二、原《海商法》条文521

三、海发会《海商法修正草案》条文521

四、行政院《海商法修正草案》条文521

五、立法院委员会联席审查会522

六、立法院朝野协商《海商法修正草案》会议(一)522

七、立法院朝野协商《海商法修正草案》会议(二)522

八、立法院二读及三读会522

第二节 「多式联运」之概念523

第三节 多式联运之法制524

一、分割责任制524

二、统一责任制525

三、网状责任制525

四、修正网状责任制526

五、综合网状责任制526

第四节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之表现527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527

二、《联合国贸易与开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据规则》529

第五节 我国法制531

一、原《海商法》:分割责任制531

二、新《海商法》:网状责任制532

第十二章 载货证券「喜玛拉雅条款」与「至上条款」之明文化533

第一节 引论535

第二节 喜玛拉雅条款之明文化(§76)537

一、修法程序537

二、喜马拉雅条款之概念541

三、喜马拉雅条款之种类545

四、常用之喜马拉雅条款546

五、国际公约中「喜马拉雅条款」之规定548

六、我国新《海商法》:喜马拉雅条款之明文化?550

七、我国立法院迅速再修正:补正二十字556

第三节 至上条款(一):适用法庭地海商法为准据法(§77)557

一、立法程序557

二、至上条款之概念560

三、我国《海商法》之「至上条款」561

第四节 至上条款(二):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78)572

一、立法程序572

二、至上条款(二):裁判管辖权577

三、至上条款(三):仲裁条款579

四、立法技术581

第十三章 海上事故583

第一节 船舶碰撞585

一、船舶碰撞之准据法585

二、船舶碰撞之扣押589

三、船舶碰撞之管辖法院590

第二节 海难救助592

一、环境损害与短期时效592

二、立法说明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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