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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责任认定及实务指引 下
  • 石红明编著 著
  • 出版社: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
  • ISBN:7557702472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870页
  • 文件大小:56MB
  • 文件页数: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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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下册447

第七节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行为447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447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449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451

四、违法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453

五、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455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457

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458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459

九、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460

第八节 违反林木种子管理规定的行为500

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503

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512

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514

四、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516

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518

六、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523

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525

八、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529

九、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531

十、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533

十一、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536

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538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541

十四、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为544

十五、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行为547

十六、对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550

十七、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552

十八、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为553

十九、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555

二十、从境外引进农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556

二十一、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557

二十二、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559

二十三、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61

二十四、涂改标签的行为564

二十五、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567

二十六、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569

二十七、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571

二十八、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573

二十九、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575

三十、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577

三十一、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580

三十二、非法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582

三十三、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584

三十四、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586

三十五、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588

三十六、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为589

三十七、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590

三十八、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591

三十九、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的行为594

四十、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行为595

第九节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614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614

二、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617

第十节 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627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627

二、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林木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行为629

三、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林木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行为630

第十一节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的行为632

一、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633

二、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635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638

四、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640

五、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642

第十二节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651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651

二、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654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657

四、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660

五、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663

六、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667

七、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669

八、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672

九、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675

十、涉及动植物检疫的刑事案件686

第十三节 违反病虫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696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697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699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701

四、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702

第十四节 违反退耕还林管理规定的行为716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行为718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为720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723

四、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行为728

五、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行为729

六、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行为731

七、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行为733

八、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行为734

九、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行为736

十、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行为737

十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738

十二、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740

十三、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742

十四、在退耕还林地进行林粮间作的行为744

十五、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746

十六、在退耕还林地内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748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行为749

十八、未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或擅自变更退耕还林合同的行为751

第十五节 违反防沙治沙法的行为760

一、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760

二、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763

三、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765

四、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行为767

五、不按要求继续治沙的行为768

六、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769

七、发现土地沙化或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或收到报告后采取措施的行为771

八、违法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行为774

九、违法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行为775

十、违法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行为777

十一、违法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活动的行为778

第十六节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784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785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786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789

四、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790

五、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等行为792

六、自然保护区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794

七、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795

八、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797

第十七节 违反森林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806

一、在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毁林开垦等行为807

二、在非指定区域使用明火的行为809

三、伤害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的行为811

四、擅自在森林公园内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814

五、未经批准以森林公园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816

六、擅自变更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行为818

七、非法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永久性设施的行为820

八、非法损毁高山草甸的行为822

九、在森林公园内采挖树木(苗)或者树根的行为823

十、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园内设施、设备和游览服务标识的行为824

十一、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教学科研、采集标本以及影视拍摄、集会活动的行为826

十二、刻划、污损景物景观或者损毁林木、花草的行为827

十三、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829

十四、其他违法行为830

第十八节 违反封山禁牧管理规定的行为833

一、违法在禁牧区域放牧的行为834

二、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行为836

第十九节 违反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的行为839

一、弄虚作假改变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行为841

二、擅自变更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的行为844

三、违法商业性采伐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845

四、过度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847

五、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849

六、擅自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851

七、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的行为853

八、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的行为855

九、违法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的行为857

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的行为858

后记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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