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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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规应用指南
  • 郭洪荣,汪泽青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 ISBN:9787509208687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144页
  • 文件大小:68MB
  • 文件页数:159页
  • 主题词:工商营业税-税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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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营业税 税制篇3

第一章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3

第一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3

1.1纳税人的定义3

1.2纳税人定义的有关名词解释3

第二节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4

第三节 具体交易的营业税纳税人4

3.1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范围4

3.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4

3.3中央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基建临管线的纳税人4

第二章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5

第一节 税目、税率的执行范围和调整权限5

1.1税目、税率的执行和决定权5

1.2税目税率表5

1.3地方省市娱乐业税率调整情况5

第二节 兼有不同税目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适用税率6

第三章 营业税的税目征收范围、解释和不征税项目7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7

1.1交通运输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7

1.2陆路运输7

1.3水路运输7

1.4航空运输7

1.5管道运输7

1.6装卸搬运8

1.7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8

第二节 建筑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8

2.1建筑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8

2.2“建筑”的解释8

2.3“安装”的解释8

2.4“修缮”的解释8

2.5“装饰”的解释9

2.6“其他工程作业”的解释9

第三节 金融保险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9

3.1金融保险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9

3.2金融解释9

3.3贷款解释9

3.4融资租赁解释10

3.5金融商品转让解释11

3.6金融经纪业解释11

3.7其他金融业务解释12

3.8保险解释12

第四节 邮电通信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2

4.1邮电通信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12

4.2“邮政”的解释12

4.3“传递函件或包件”及其相关内容的解释12

4.4“邮汇”的解释12

4.5“报刊发行”的解释12

4.6“邮务物品销售”的解释12

4.7“邮政储蓄”的解释13

4.8“其他邮政业务”13

4.9“电信”的解释13

4.10“电报”的解释13

4.11“电传”的解释13

4.12“电话”的解释13

4.13“电话机安装”的解释13

4.14“电信物品销售”的解释13

4.15“其他电信业务”的解释13

第五节 文化体育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4

5.1文化体育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14

5.2“文化业”的解释14

5.3“体育业”的解释14

5.4“表演”的解释14

5.5“播映”的解释14

5.6“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的解释14

5.7“其他文化业”的解释14

第六节 娱乐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5

6.1娱乐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15

6.2“歌厅”的解释15

6.3“舞厅”的解释15

6.4“卡拉OK歌舞厅”的解释15

6.5“音乐茶座”的解释15

6.6“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的解释15

6.7“游艺场”的解释15

第七节 服务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6

7.1服务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16

7.2对“代理业”的解释16

7.3代购代销货物解释16

7.4代办进出口解释16

7.5介绍服务解释16

7.6其他代理服务解释16

7.7旅店业解释16

7.8饮食业解释16

7.9旅游业解释17

7.10仓储业解释17

7.11租赁业解释17

7.12广告业解释17

7.13其他服务业解释17

7.14转租业务解释17

7.15光租业务解释17

7.16干租业务解释17

717调整试验收入解释18

第八节 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8

8.1转让无形资产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18

8.2转让商标权解释18

8.3转让专利权解释18

8.4转让著作权解释18

8.5转让商誉解释18

8.6转让土地使用权解释18

8.7转让非专利技术解释19

8.8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解释19

第九节 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19

9.1销售不动产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19

9.2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解释19

9.3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解释19

第十节 不征税项目20

10.1应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项目20

10.2投资、融资20

10.3境外劳务21

10.4土地、建筑物21

10.5垃圾处置22

10.6国家机关22

10.7社会团体23

10.8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23

10.9住房专项维修基金23

第四章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4

第一节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24

1.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24

1.2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24

1.3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24

第二节 营业额的确认24

2.1营业额的范围及相关解释24

2.2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6

2.3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营业额确定顺序26

2.4价款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营业额的确认26

2.5缴纳营业税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处理26

2.6跨年度老合同的营业额确定和其他事项适用新条例的时点26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7

3.1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27

3.2具体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7

3.3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解释27

第四节 行业营业额的确定28

4.1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确定28

4.2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30

4.3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31

4.4邮电通信业营业额的确定36

4.5文化体育业营业额的确定40

4.6娱乐业营业额的确定41

4.7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41

4.8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的确定45

第五章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和“还本”销售的税务处理47

第一节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47

第二节 混合销售行为47

2.1混合销售的相关解释及税务处理47

2.2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和销售额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情形47

2.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务处理48

2.4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48

第三节 兼营行为48

第四节“还本”销售49

第六章 营业税的征收机关、纳税期限、申报时间、纳税时间、纳税地点50

第一节 征收机关50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50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51

3.1营业税纳税地点51

3.2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的纳税地点51

第四节 营业税的税款补征51

第七章 行业、项目征收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52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业52

1.1包机费52

1.2搬家业务52

1.3程租业务52

1.4期租业务52

1.5湿租业务53

1.6自开票纳税人53

1.7代开票纳税人53

1.8收取铁路专用线费53

1.9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53

1.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54

第二节 建筑业54

2.1海洋石油勘探、定位、泥浆等工程作业54

2.2绿化工程54

2.3有线电视安装费54

2.4管道煤气集资费54

2.5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55

2.6承包以工代赈工程55

2.7电梯保养、维修55

2.8地勘单位取得勘探收入55

2.9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56

第三节 金融保险业56

3.1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56

3.2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56

3.3融资租赁业务56

3.4金融机构相互间提供服务57

3.5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57

3.6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57

3.7证券交易佣金58

第四节 邮电通信业58

4.1 168电话台业务58

4.2经营公用电话业务58

4.3发行报刊业务59

4.4销售集邮商品59

4.5快递业务59

4.6销售电话簿收入59

4.7电信业务59

第五节 文化体育业60

5.1电视收视费收入60

5.2数字付费频道业务60

5.3放映电影取得票价收入60

5.4转让新闻产品取得收入60

第六节 娱乐业61

6.1网吧取得的收入61

6.2高尔夫球俱乐部取得会费等收入61

第七节 服务业61

7.1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收入61

7.2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收入61

7.3代办人或兼办人取得公用电话业务代理费收入61

7.4包销商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手续费收入62

7.5物业管理服务的代理手续费收入62

7.6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62

7.7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62

7.8餐饮中介服务单位收取服务费收入62

7.9非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征收营业税63

7.10销售汽车时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63

7.11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63

7.12教育部考试中心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63

7.13经营索道、游船、电车等取得的收入63

7.14转租业务收入64

7.15 光租业务收入64

7.16干租业务收入64

7.17以酒店产权式经营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64

7.1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经营租赁业务64

7.19版面费等收入64

7.20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收入64

7.21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服务收入65

7.22经营公用电话收入65

7.23福利彩票机构取得发行手续费收入65

7.24代销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的手续费66

7.25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协调业务66

7.26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66

7.27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进场费等)66

7.28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66

7.29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66

7.30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入66

7.31电力调整试验收入67

7.32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收入67

7.33受托人以所有权人名义转让无形资产收取佣金或手续费收入67

7.34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67

7.35外事服务单位对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营业额的确定67

7.36在京外国商会会费以外收入68

7.37林木销售和管护收入68

7.38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收入68

7.39无船承运业务收入68

第八节 转让无形资产69

8.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69

8.2委托他人转让无形资产69

8.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69

8.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69

8.5销售母带收入70

8.6转让在建项目收入70

8.7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70

8.8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70

第九节 销售不动产70

9.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70

9.2合作建房71

9.3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72

9.4代销商品房业务72

9.5转让在建项目72

9.6以房屋抵押贷款72

9.7把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73

9.8向职工销售住房73

9.9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73

9.10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73

第十节 外资、外国企业营业税73

10.1交通运输业73

10.2建筑业73

10.3金融保险业74

10.4文化体育业75

10.5服务业76

10.6转让无形资产78

10.7销售不动产78

10.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78

第十一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83

11.1制定目的和依据83

11.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83

1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税种83

11.4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及资料83

11.5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84

11.6代表机构账簿设置及申报税种84

11.7核定征收的方法84

11.8申报税种政策适用85

11.9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85

11.10政策衔接85

11.11具体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备案85

第十二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85

12.1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85

12.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86

12.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5

12.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98

税收优惠政策篇105

第八章 营业税减免税和起征点105

第一节 营业税减免税规定105

1.1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105

1.2细则对免税项目范围的限定105

1.3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的范围106

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营业额106

第二节 营业税起征点106

2.1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106

2.2起征点的解释、适用范围和幅度106

2.3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107

2.4地方省市起征点调整情况107

第九章 行业、企业、项目的税收优惠108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业108

1.1海峡两岸空中直航108

1.2国际运输劳务108

1.3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109

1.4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运输收入109

1.5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109

1.6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109

第二节 金融保险业110

2.1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110

2.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110

2.3个人金融商品买卖收入111

2.4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111

2.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11

2.6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113

2.7中国农业银行改革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113

2.8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114

2.9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115

2.10保险保障基金115

第三节 邮电通信业116

3.1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116

3.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营业税优惠政策116

3.3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服务企业名单116

第四节 文化体育业116

4.1继续实行宣传文化营业税优惠政策116

4.2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117

4.3扶持动漫产业发展117

4.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117

第五节 服务业118

5.1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18

5.2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取得财政补贴收入118

5.3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118

5.4家政服务收入118

5.5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119

5.6林木销售和管护收入119

第六节 转让无形资产120

6.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120

6.2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120

6.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120

第七节 销售不动产121

7.1个人继承不动产121

7.2个人销售房屋122

7.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税范围124

第八节 外经业务124

8.1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24

8.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126

8.3 2008年12月31日前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126

第九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126

9.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税条件126

9.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127

第十章 营业税的先征后退、税收返还128

第一节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先征后返128

第二节 国家政策银行的先征后返128

第三节 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税收返还规定129

第十一章 税收优惠专项制度130

第一节 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营业税的税收政策130

1.1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130

1.2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科技园的条件130

1.3“孵化企业”的条件130

1.4“孵化服务”的解释131

1.5符合条件科技园的审核确认131

1.6主管税务机关对科技园的监督管理131

第二节 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营业税的税收政策131

2.1符合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131

2.2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的条件131

2.3“孵化企业”的条件132

2.4“孵化服务”的解释132

2.5符合条件孵化器的审核确认132

2.6主管税务机关对孵化器的监督管理132

第十二章 重要法律法规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1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1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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