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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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劳动基准法
  • 张清沧著 著
  • 出版社: 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957113015X
  • 出版时间:2002
  • 标注页数:406页
  • 文件大小:16MB
  • 文件页数:427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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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本章条文1

第二节 解说3

一、立法的宗旨原则3

二、用辞定义4

三、适用范围9

四、主管机关11

五、禁止强迫劳动11

六、禁止不法介入11

七、建立劳工名卡12

八、劳工安全及福利事项12

第三节 裁判例12

一、劳动基准法为劳资关系之基本法12

二、违反劳动基准法之强制规定应属无效14

三、劳务需酬有自行衡量之权利,非强制劳动罪14

四、委任经理之有效存在并不以登记为其要件16

五、终止委任契约仍应给年终绩效奖金18

六、经理人之解任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19

七、委任不同於雇佣关系20

八、留职停薪期间是否计入年资21

九、劳动契约之劳工具有的特徵22

十、委任经理人未依公司法聘用乃行政罚问题23

十一、关系企业属於不同独立法人24

十二、伤假期间陆续调高保费,证明雇佣关系存在26

十三、适用劳动基准法前之年资无劳动基准法之适用26

十四、非劳动基准法适用对象不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规定27

十五、农会碾米厂适用劳动基准法28

十六、劳动基准法实施前的退休29

十七、劳动基准法实施前不适用劳动基准法30

第二章 劳动契约33

第一节 本章条文33

第二节 解说37

一、劳动契约的意义37

二、劳动契约之类别37

三、劳动契约与其他契约38

四、年资并计39

五、试用期间40

六、终止契约40

七、预告期间41

八、资遣费发给42

九、改组或转让时42

十、相关事项42

第三节 裁判例48

一、劳动条件为不利益变更时,须具备高度必要性48

二、劳动契约不以有雇佣契约为限49

三、工作效率差被降职,不违诚信原则50

四、贪图工作轻松与徇私舞弊不符51

五、「我不干了」并非真意52

六、雇主违反劳动法令劳工得终止契约53

七、工作态度消极、怠惰、敷衍亦属不能胜任工作54

八、终止劳动契约违反约定为违法55

九、医院之鉴定报告是否采认56

十、殴击辱骂长官记大过二次免职57

十一、依法终止契约毋须对方承诺58

十二、部分业务的紧缩,未必可资遣劳工59

十三、下班时间对同事暴行,解雇有效60

十四、利用上班做私人外包工作,解雇有效61

十五、终止契约除斥期间之起算62

十六、调解期间终止契约无效63

十七、雇主调降薪资,劳工终止契约有效65

十八、公司解散日退休人员应分给福利金66

十九、无旷工之事实,终止契约无效67

二十、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劳工可请求报酬68

二十一、劳资争议期间自愿受资遣自属合法69

二十二、工作内容之约定不同於工作场所约定70

二十三、经理仍受指挥命令属劳动契约71

二十四、企业经营所必要调动人员难认违反劳动契约72

二十五、请求给付资遣费必须依法有据73

二十六、调动劳工是否给付资遣费74

二十七、所谓重大侮辱须贬损人格达相当重大程度75

二十八、资遣费之计算方法76

二十九、劳工不同意按月支领资遣费77

三十、劳工可否在外兼职78

三十一、在外兼职,解雇有效79

三十二、试用劳工杀人,雇主连带赔偿80

三十三、已逾除斥期间,劳工不得请求资遣费81

三十四、胁迫要求给付资遣费违法82

三十五、管理费抵资遣费属民事问题83

三十六、解雇劳工应符合相当性原则84

三十七、有指挥监督及从属关系为劳动契约85

三十八、有继续性及从属性为劳动契约86

三十九、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应符公平原则87

四十、违反竞业禁止,赔偿一年所得89

四十一、民营化後可以调整薪资结构90

四十二、罢工行为仅得停止劳务之提供91

四十三、违约金应斟酌一般客观事实等酌定92

四十四、损害赔偿须与损害之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93

四十五、权利并无滥用自不负赔偿责任94

四十六、订约前之研商无拘束力95

四十七、民事责任之「准用」不适用於刑事责任96

四十八、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97

四十九、确认法律关系之诉,以确认现在的法律关系为限98

五十、行政命令并未具有法律之效力98

五十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无必然关系100

五十二、协调会无拘束力101

五十三、虽经不起诉处分,仍得解雇102

五十四、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无拘束民事诉讼效力103

五十五、诉愿决定书与民事裁判104

五十六、投保劳工保险不一定即为雇用人105

五十七、承揽著重劳务完成及工作具独立性106

五十八、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107

第三章 工资109

第一节 本章条文109

第二节 解说111

一、工资议定与基本工资111

二、工资给付113

三、置备劳工工资清册113

四、同工同酬114

五、不得预扣114

六、加班工资114

七、积欠工资115

八、奖金与红利116

九、相关事项117

第三节 裁判例121

一、夜班津贴应列入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121

二、请求续发伙食津贴,劳工败诉122

三、恩给性给付非工资123

四、司法机关依立法目的及文义公平裁判124

五、工资?非工资?(一)125

六、工资?非工资?(二)126

七、报酬方式虽多端,仍不失为劳动报酬127

八、自愿放弃休假而出勤的加班,是奖励或恩给128

九、责任未定不得预扣工资129

十、应否发给未休假工资,应视原因而定131

十一、纯属偶发之奖励、恩惠性给与不列入平均工资132

十二、工资给付为履行劳动契约之基本事项133

十三、工资须为经常性给与134

十四、年终奖金应依雇用契约所约定发给135

十五、标准工资非基本工资136

十六、法院不受行政机关法律见解之拘束137

十七、再审之诉应於三十日之不变期间提起138

十八、再审理由必须於诉状中表明140

十九、告错主体,判决败诉141

二十、投保薪资以多报少非伪造文书141

二十一、一般性解释没有绝对拘束力142

二十二、对於第二审判决上诉之要件143

二十三、声请再审应表明再审理由144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147

第一节 本章条文147

第二节 解说151

一、正常工作时间151

二、变形工作时间151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151

四、休息、例假、休假154

五、特别休假155

六、请假156

七、轮班更换159

八、工作时间计算159

九、加班之同意与报备159

十、加班之限制与禁止160

十一、特定工作者之例外160

十二、相关事项160

第三节 裁判例164

一、厨师的上班时间164

二、工作满一定之期间即享有特定日数休假165

三、大法官释字494号未解释工时计算166

四、待命时间视同工作时间168

五、监视性、断续性工作之工资计算168

六、消防人员备勤时间视为工作时间169

七、同一日分段加班仍应合并计算加班工时171

八、代人签到科刑处分171

九、工作时间应按各行各业之性质认定172

十、有正当理由事後请假并无不可174

十一、罢工後公司不予追究之内涵175

十二、刑事判决於民事裁判不受拘束176

第五章 童工、女工179

第一节 本章条文179

第二节 解说181

一、童工之定义181

二、童工雇用之限制181

三、童工之保护181

四、女工之定义183

五、女工之保护183

六、相关事项187

第三节 裁判例188

一、半数劳工系指全体半数以上188

二、行政命令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应排斥不用189

三、槟榔摊适用劳动基准法190

第六章 退休193

第一节 本章条文193

第二节 解说195

一、退休的条件与种类195

二、退休年资计算196

三、退休金给与标准196

四、退休准备金198

五、分期给付198

六、从优适用198

七、给付期限199

八、请求时效199

九、相关事项199

第三节 裁判例203

一、已发给退休金又以不当得利诉请返还203

二、劳保养老给付与劳动基准法退休205

三、退休金未发,再雇用後解雇206

四、红利不能代替退休金207

五、退休办法修正承诺保留之基数应遵守208

六、工厂退休规则与劳动基准法强制退休规定不同209

七、劳保填报退休不一定视为劳动基准法之退休209

八、驻外津贴是否并计工资计算退休金211

九、经常性给与应并计工资计算退休金212

十、领取结婚退职金,年资重新起算213

十一、劳工退休准备金所有权属中央信托局214

十二、自请退休不以书面为必要215

十三、扣缴凭单薪资袋识别证可证明服务年资215

十四、退休金提拨与退休金内涵无关217

十五、退休金不得抵销未收款217

十六、承认给退休金的别家年资,不适於资遣费219

十七、退休及劳保年资争议220

十八、省营事业工厂工人退休金给付基数内涵221

十九、75年8月以前服兵役,年资并计退休年资223

二十、船舶出租期间年资照算224

二十一、不因签注意见即构成侵权行为225

二十二、和解与调解均有使抛弃之权利消灭之效力226

二十三、适用法规错误不包括认定事实错误227

二十四、刑事谕知无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驳回228

二十五、民事裁判不当然拘束刑事裁判229

二十六、和解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230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233

第一节 本章条文233

第二节 解说235

一、职业灾害的定义235

二、补偿的种类与标准240

三、补偿、赔偿之抵充242

四、承揽之连带责任243

五、相关事项245

第三节 裁判例248

一、事业单位与承揽人连带负职灾补偿责任248

二、医疗期间不能工作系指原工作249

三、医疗费用补偿不同於工资补偿250

四、职业灾害医疗期间不得资遣劳工251

五、非适用劳动基准法行业之职灾连带补偿责任252

六、职业灾害补偿金之外253

七、长期弯腰搬重物致病属职业灾害254

八、职业灾害之构成要件255

九、职业灾害医疗期间不得终止契约257

十、职业灾害补偿是否过失相抵,法院不同判决258

十一、职业灾害不适用过失相抵260

十二、职业灾害必须业务与伤害有因果关系261

十三、摔下床铺致死为职业灾害262

十四、私人行为不得请求职业灾害补偿263

十五、职业灾害补偿於劳工有过失时,是否过失相抵265

十六、损害之发生及有责任原因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266

十七、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应负损害赔偿责任267

十八、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之条件268

十九、对於行政命令法官仍得表示适当之不同见解270

二十、对於第二审判决上诉须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271

二十一、职业灾害补偿与民法损害赔偿目的不同272

二十二、追撞前车受伤属职业灾害273

第八章 技术生275

第一节 本章条文275

第二节 解说276

一、技术生之要件276

二、限制条件277

三、签约规定277

四、期满留用277

五、权益保障278

六、相关事项278

第九章 工作规则279

第一节 本章条文279

第二节 解说280

一、工作规则的意义280

二、工作规则的订定280

三、工作规则的内容281

四、工作规则的核备与效力282

五、相关事项282

第三节 裁判例284

一、厂规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无效284

二、公司规章员工有遵守义务285

三、法律并未规定业绩办法须主管机关核备286

四、工作规则变更是否需经劳工同意287

五、工作规则未报备仍属有效288

六、依核备之工作规则发退休金,未必合法289

七、适用法规显有错误系指判决违背法规291

八、无劳动基准法之适用,仍适用管理规则292

九、工作规则为雇佣契约内容之一部分292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295

第一节 本章条文295

第二节 解说296

一、监督与检查的目的296

二、组织与职掌296

三、检查员执行职务297

四、劳工申诉298

第三节 裁判例298

一、符合规定意旨不罚298

二、未经劳工检查机构检查不一定违法299

第十一章 罚则301

第一节 本章条文301

第二节 解说303

一、刑事罚与行政罚303

二、两罚主义305

三、处罚的执行306

四、相关事项306

第三节 裁判例307

一、劳动基准法未规定发给资遣费期限307

二、未发资遣费处罚金308

三、违反应给资遣费规定处罚金308

四、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309

五、未向雇主终止契约表示自无资遣费311

六、经理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311

七、劳动基准法并未规定安全措施应报请检查312

八、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314

九、恶性尚非重大且坦承犯行从轻量刑315

十、改组或转让留用劳工由新雇主承受316

十一、法人之代表人须因执行业务违法始受罚316

十二、刑事谕知无罪民事应予驳回317

十三、连续犯以一罪论318

十四、宣布歇业未给资遣费处罚金319

十五、案件曾经判决确定应为免诉之判决320

十六、雇主处分劳工降薪并无违法321

十七、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322

十八、民事纠纷应依循民事途径救济323

十九、诽谤罪须足以损害特定人之社会评价324

二十、犯单纯一罪不生想像竞合犯之情形325

二十一、和解之事实无解於犯罪之成立326

二十二、试用未达三个月解雇无资遣费327

二十三、累犯加重其刑328

二十四、牵连犯应从一重论处329

二十五、须为他人处理事务始构成背信罪330

二十六、刑法修订後适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331

二十七、不得以未改善提拨退休准备金而处罚332

二十八、行政罚应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333

二十九、责任未定不得扣发工资334

三十、劳资争议调解期间不得解雇劳工335

三十一、预备未出勤并不等於休假336

第十二章 附则339

第一节 本章条文339

第二节 解说340

一、劳资会议340

二、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343

三、特定工作者344

四、年资起算及资遣费、退休金分段计算346

五、施行细则之拟定347

六、施行日期347

七、相关事项348

第三节 裁判例351

一、公务员选择依劳动基准法退休前後年资之计算351

二、清洁队技工非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353

三、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之法令适用354

附录357

壹、劳动基准法(91.6.12)359

贰、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91.1.16)379

參、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70.5.18)391

肆、劳动基准法修正沿革395

伍、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修正沿革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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