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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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实用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21188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126页
  • 文件大小:27MB
  • 文件页数:144页
  • 主题词:企业破产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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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清理债务与重整】1

[适用主体][破产界限][重整条件]第三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3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第四条 【程序的法律适用】4

第五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4

[对债务人境外财产的效力][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境内财产的效力]第六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5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5

第七条 【申请主体】5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主体]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7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8

第二节 受理8

第十条 【破产申请的受理】8

[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受理]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10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10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11

[管理人及其职责]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11

[通知和公告]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12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14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14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15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16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17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17

[破产程序中的专属管辖]第三章 管理人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18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的义务】19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的资格】19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的职责】20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23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23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24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24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25

第三十一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26

[破产撤销权]第三十二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26

第三十三条 【无效行为】27

第三十四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27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27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28

[企业法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财产][债务人的管理人员侵占企业财产时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29

第三十八条 【权利人财产的取回】32

[破产取回权][一般破产取回权及其构成要件]第三十九条 【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31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第四十条 【抵销权】32

[不得行使抵销权的情形]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34

[破产费用的范围]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35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36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比例清偿]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38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38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38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38

第四十八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39

[劳动债权]第四十九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39

[申报债权应提交的证据]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40

第五十一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40

[将来求偿权][保证人债权的申报]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41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41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41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42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债权】42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42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43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43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4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限制情形]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44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44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45

第六十三条 【通知债权人】45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46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第六十五条 【法院裁定事项】47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申请复议】47

[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48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48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48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行为的告知】49

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49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49

[破产重整制度]第七十一条 【裁定重整与公告】50

[重整申请的审查][裁定重整并公告]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51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51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与营业】52

第七十五条 【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52

[重整期间行使担保权][重整期间债务人提供担保]第七十六条 【重整期间的取回权】53

[取回权]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54

第七十八条 【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54

[破产重整程序终止]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55

第七十九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55

第八十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55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56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第八十二条 【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57

[分组表决]第八十三条 【不得减免的费用】58

第八十四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58

第八十五条 【出资人代表列席会议与出资人组表决】58

第八十六条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59

第八十七条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59

第八十八条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60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60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60

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报告】60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第九十一条 【监督报告与监督期限的延长】61

第九十二条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61

第九十三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62

[申请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主体][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原因][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效力]第九十四条 【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63

第九章 和解第九十五条 【和解申请】63

[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第九十六条 【裁定和解】64

第九十七条 【通过和解协议】64

第九十八条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64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的否决与宣告破产】65

第一百条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65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的影响】66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66

第一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无效与宣告破产】66

[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第一百零四条 【终止执行和解协议与宣告破产】67

[和解程序终止的条件][和解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一百零五条 【自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终结】68

第一百零六条 【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68

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68

第一百零七条 【破产宣告】68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终结】69

第一百零九条 【别除权】69

第一百一十条 【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放弃】70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70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7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方式】71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72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73

第一百一十五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73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73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74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的分配】7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75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75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75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的注销登记】76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76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7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责任】77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77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77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8

[恶意逃债行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79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79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79

[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罪]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别除权适用的例外】80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81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81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破产的准用规定】82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82

实用核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26日)11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11月4日)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7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120

实用附录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的比较125

企业所得税纳税速查表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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