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新企业破产法教程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新企业破产法教程](https://www.shukui.net/cover/41/31722090.jpg)
- 李国光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7802173523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602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633页
- 主题词:企业破产法-中国-教材
PDF下载
下载说明
新企业破产法教程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及特征1
一、破产的概念1
二、破产的特征3
(一)破产是一种特殊偿债程序3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
(三)破产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4
(四)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4
(五)破产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4
三、破产的作用5
(一)破产的积极作用5
(二)破产的消极作用7
第二节 破产法8
一、破产法的发端与发展8
(一)早期的债务执行制度8
(二)中世纪后期破产法的萌芽9
(三)破产法的成熟及发达13
二、各主要国家破产法简介15
(一)法国破产法简介15
(二)德国破产法简介21
(三)美国破产法简介28
三、我国破产制度发展历程35
(一)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破产制度概述35
(二)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概述37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修改39
第三节 破产能力45
一、破产能力概述45
(一)破产能力的确定45
(二)破产能力的意义46
(三)破产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的关系47
(四)破产能力的立法例50
二、自然人的破产能力51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立法例及分析51
(二)对我国立法有关规定的分析54
三、法人的破产能力57
(一)法人破产能力的立法例及分析58
(二)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59
三、和解能力与重整能力62
(一)和解能力62
(二)重整能力65
第四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68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68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69
(一)一般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69
(二)政策性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70
三、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71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71
一、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71
二、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72
三、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73
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原则73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74
第一节 申请74
一、破产申请主体74
(一)债务人74
(二)债权人75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76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76
(一)破产申请书76
(二)有关证据77
(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特别规定78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79
第二节 受理80
一、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期限80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80
(二)债务人的异议权80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期限81
二、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82
(一)对申请人的送达82
(二)对债务人的送达以及债务人提交有关材料的义务82
三、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83
(一)对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83
(二)对破产申请的驳回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83
四、管理人的指定84
(一)关于管理人84
(二)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85
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和公告85
(一)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和公告85
(二)通知和公告的内容86
第三节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87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87
(一)破产人的说明义务87
(二)居住自由的限制87
(三)通讯自由的限制88
(四)人身自由的限制88
(五)资格上的限制88
(六)对其他相关人员的准用89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89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90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90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91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91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91
第四节 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行为的影响92
一、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92
二、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无效98
第五节 破产申请受理时待履行合同的处理99
一、待履行合同的界定99
(一)待履行合同是双务合同99
(二)待履行合同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仍然存在的合同99
(三)待履行合同必须是合同当事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100
二、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时限、方式以及法律后果100
(一)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101
(二)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限102
(三)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法律后果103
三、破产申请受理对特殊类型的待履行合同的效力106
(一)破产申请受理对租赁合同的效力106
(二)破产申请受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09
(三)破产申请受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效力110
(四)破产申请受理对保险合同的效力112
(五)破产申请受理对委托合同的效力114
第三章 管理人116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及其性质116
一、破产管理人的涵义与缘起116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117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立法与学说118
(二)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关于破产受托人的法律地位120
(三)我目《企业破产法(试行)》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分析121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法律性质122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123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123
(一)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立法例123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主体124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125
(一)各国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立法例125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资格126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129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清算组组成在时间上的缺陷129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时间的规定130
四、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与解任131
(一)撤换破产管理人的主体131
(二)破产管理人的更换131
(三)破产管理人的辞任133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33
一、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133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133
(二)管理、清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134
(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137
(四)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消权和取回权的承认138
(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138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执行139
(一)聘任工作人员139
(二)管理人的报酬139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40
一、破产管理人的权利140
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141
(一)破产管理人的义务141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143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144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144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性质144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特征144
(二)债务人财产的性质145
二、债务人财产的构成147
(一)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是债务人独立支配并以此对外偿付债务的财产147
(二)债务人财产必须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在破产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147
(三)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能够扣押和强制执行的财产148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认定149
一、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149
(一)已作为担保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两种观点149
(二)两种观点的评价及《企业破产法》的主张150
二、债务人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51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151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151
三、债务人投资兴办的职工福利性财产154
(一)债务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机构154
(二)债务人的职工宿舍、住房155
第三节 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收回156
一、债务人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行为无效,直接收回对外投资156
二、对外投资行为合法有效的清理方式158
(一)债务人在其全额投资的企业法人中投资的清理158
(二)债务人在非全额投资企业法人中投资的清理159
(三)债务人在非法人企业中投资的清理159
(四)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票的清理160
(五)债务人在境外、国外投资登记设立的企业的清理160
第四节 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不足的处理160
一、出资人的出资不足责任160
二、出资人已经核减未到位出资的处理162
三、资本充实请求权164
第五节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166
一、破产撤销权及其意义166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167
(一)必须是债务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所为的行为168
(二)必须是有害债权人的行为169
(三)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存在170
(四)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问题170
三、破产撤销权的范围172
(一)无偿转让财产172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173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173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173
(五)放弃债权174
(六)个别清偿行为174
四、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效果175
(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75
(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76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效果176
五、破产无效行为177
(一)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177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范围179
第六节 破产取回权180
一、破产取回权概述180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和性质180
(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181
(三)破产取回权的物权基础183
二、取回权的范围、行使与效力185
(一)取回权行使的一般规则185
(二)特殊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185
三、特别取回权188
(一)出卖人的取回权188
(二)行纪人的取回权191
第七节 破产抵销权193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193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和意义193
(二)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194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及其限制195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95
(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196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98
第一节 破产费用198
一、破产费用及其构成198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198
(二)破产费用的构成198
二、破产费用的范围199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99
(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200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01
第二节 共益债务202
一、共益债务的概念202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203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03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203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204
(四)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204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04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04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205
一、随时清偿205
二、破产费用优先205
三、按比例清偿206
四、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的处理206
第六章 债权申报207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界定207
一、破产债权及其性质207
(一)破产债权的涵义207
(二)破产债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208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211
(一)破产债权须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211
(二)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债务人的请求权212
(三)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212
(四)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212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213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213
(一)债权申报的含义213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214
(三)受理债权申报的机关214
(四)债权申报的方式和内容216
(五)债权申报的效力217
(六)未申报债权的后果217
(七)无需申报的债权220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221
(一)编制债权表221
(二)债权表的核查222
(三)债权确认222
(四)异议债权的处理223
第三节 各类破产债权的申报223
一、一般破产债权的申报223
二、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债权228
(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生债权229
(二)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债权230
三、特殊破产债权及其计算231
(一)附期限的债权231
(二)附条件的债权234
(三)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236
(四)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237
(五)连带债权239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240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概述240
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及其意义240
(一)债权人会议概述240
(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241
(三)设置债权人会议的意义243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244
(一)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员244
(二)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246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246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247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48
(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249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法定出席人数250
四、债权人会议的内容、职权和议决规则251
(一)债权人会议的内容251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52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255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256
(五)债权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未获通过的裁定258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260
一、建立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的必要性260
(一)设置破产监督人制度能更好地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效率目标261
(二)破产程序的日常性监督不能代替破产监督人制度262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权263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263
(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人数263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264
(四)管理人工作的报告义务266
第八章 重整268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268
一、传统破产法的缺陷与重整制度的兴起268
(一)破产清算制度的天然缺陷268
(二)和解制度的尴尬270
(三)重整制度的兴起272
二、重整制度的概念、内容和特点272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272
(二)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273
三、建立我国重整制度的必要性274
第二节 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276
一、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276
(一)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276
(二)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277
二、重整申请人278
(一)债务人278
(二)债权人279
(三)债务人的出资人280
三、重整人281
(一)重整人及其确定281
(二)债务人担任重整人282
(三)管理人担任重整人284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284
(一)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285
(二)终止重整程序的申请287
(三)重整程序终止的效力287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288
一、重整计划概述288
(一)重整计划的概念288
(二)重整计划的特征289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提交290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者290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291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296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与通过298
(一)重整计划表决的方式298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权数300
(三)债务人出资人的表决权302
四、重整计划的司法批准303
(一)已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司法批准304
(二)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307
(三)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311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314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人314
(一)重整计划执行人的几种情况314
(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315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315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316
(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316
(二)监督报告317
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效力318
(一)终止重整计划的裁定319
(二)终止重整计划执行裁定的效力320
第九章 和解323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323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特征323
(一)破产和解与民事和解323
(二)破产和解的特征324
二、破产和解的性质325
第二节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328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解制度的分析328
二、设立破产和解制度的必要性330
第三节 我国破产和解程序331
一、破产和解的启动331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331
(二)和解申请的审查与裁定332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与认可334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334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335
(三)和解协议的认可及其效力336
(四)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认可的法律后果337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338
(一)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的约束力338
(二)和解协议对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340
(三)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341
(四)和解协议的无效342
(五)和解协议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法律后果342
第十章 破产清算345
第一节 破产宣告345
一、破产宣告及其条件345
(一)破产宣告的意义345
(二)破产宣告的情形346
(三)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347
(四)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348
二、破产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349
(一)关于别除权349
(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351
(三)有担保债权人依普通程序受偿351
第二节 变价与分配353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353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与效力353
(二)变价的方式355
二、破产分配顺序356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分析357
(二)确立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原则359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361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和认可361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式363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364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368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368
(一)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368
(二)因全体债权人同意而终结369
(三)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369
(四)因没有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369
(五)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370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370
(一)管理人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370
(二)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371
三、追加分配372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373
(二)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373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376
第一节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376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导致破产的现状376
(一)“假破产、真逃债”现象376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导致企业破产377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谋求私利致企业破产379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检讨379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379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之缺陷381
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383
(一)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行为384
(二)民事责任384
(三)任职资格限制386
第二节 债务人及管理人的法律责任386
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386
(一)拘传387
(二)罚款387
二、债务人违反提交、移交有关资料的法律责任388
三、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389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390
(一)训诫390
(二)拘留391
(三)罚款391
五、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392
(一)罚款392
(二)赔偿责任392
第三节 破产犯罪392
一、破产犯罪概述392
二、妨害清算罪394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394
(二)妨害清算罪的构成394
(三)妨害清算罪的认定396
(四)妨害清算罪的处罚397
三、破产欺诈罪397
(一)增设破产欺诈罪的必要性397
(二)破产欺诈罪的概念及构成402
(三)破产欺诈罪的认定406
(四)破产欺诈罪的处罚410
新旧企业破产法对照适用表411
新旧企业破产法对照适用表411
常用企业破产法律规范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471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498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0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51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等四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26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537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5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5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5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5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5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5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5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5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5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5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5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584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请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顺序进行司法解释的函58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破产案件中涉及银行给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应如何清偿的复函5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5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5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5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5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98
后记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