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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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认定与法律解释全书
  • 张志敏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ISBN:7801359119
  • 出版时间:1999
  • 标注页数:771页
  • 文件大小:79MB
  • 文件页数:818页
  • 主题词: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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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成1

第二节 法律、法规、规章结构中条、款、项的概念5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6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律义务12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概念15

第一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15

第二节 环境17

第三节 环境污染23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34

第五节 环境执法与司法39

第六节 其他环境法律概念42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43

第一节 各级人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43

第二节 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51

第三节 环保部门的法律职责与权限90

第四节 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与权限129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与执法工作程序132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132

第二节 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152

第三节 环境保护处罚工作程序156

第四节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157

第五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类163

第一节 违反禁止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163

第二节 违反环评制度类167

第三节 违反“三同时”制度类183

第四节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195

第五节 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类214

第六节 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类228

第七节 违反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类246

第八节 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类249

第九节 违反限期治理、限期纠正与改正管理规定252

第十节 违反排污收费制度、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类257

第十一节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类276

第十二节 违反环境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类289

第六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与排污末端管理类298

第一节 违反生产、销售、使用、采用、进口(引进)、转移(转让、转嫁)、运输环境管理规定类298

第二节 违反排放(超标排放)、弃置(处置、处理)、倾倒(埋入)、贮存(存贮、存放)、焚烧、清洁环境管理规定类324

第七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特种污染危害管理规定类361

第一节 违反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核设施、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类361

第二节 畜禽养殖业、部队单位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类410

第三节 违反机动车船环境管理规定类412

第八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类421

第一节 违反环境功能区保护管理规定类421

第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规定类427

第九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复议、诉讼与其他管理规定类457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类457

第二节 环境刑事违法行为类461

第三节 其他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类464

第十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环境立法、司法与环保职责方面469

第一节 环境立法与立法问题解释469

第二节 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职责问题解释476

第三节 复议、诉讼、环境犯罪问题解释488

第四节 强制执行问题解释501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生产经营过程环境管理与环境经济产业政策方面509

第一节 生产、经营、销售、运输、进口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解释509

第二节 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问题解释521

第三节 环保产品与治理设施管理问题解释530

第四节 环境经济政策问题解释535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各种环境管理制度方面556

第一节 环评问题解释556

第二节 “三同时”问题解释574

第三节 现场检查与排污申报问题解释587

第四节 排污许可证与限期治理问题解释593

第五节 事故纠纷与赔偿问题解释599

第六节 噪声、放射性、辐射、固废、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污染法律问题解释604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收费与处罚方面614

第一节 排污费及其他环境收费问题解释614

第二节 环境处罚问题解释646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环境标准与监测方面657

第一节 环境标准问题解释657

第二节 环境监测问题解释672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生态保护方面682

第一节 各种功能区保护问题解释682

第二节 海洋保护问题解释684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成1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构成1

(一)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1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1

(三)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单行法2

(四)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2

(五)其他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2

二、环境保护法规的构成2

(一)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

三、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的构成3

(一)部门行政规章3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4

四、环境保护法律解释4

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5

六、环境保护标准5

第二节 法律、法规、规章结构中条、款、项的概念5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6

一、行政责任6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责任6

1.撤销或变更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6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6

3.行政赔偿责任6

4.行政处分6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7

1.行政处罚7

2.行政处分7

二、民事责任8

(一)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8

1.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8

2.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8

3.危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8

(二)免除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条件8

1.不可抗力8

2.受害人自我致害8

3.第三人过错8

(三)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9

1.停止侵害9

2.排除危害9

3.消除危险9

4.恢复原状9

5.赔偿损失9

三、刑事责任10

(一)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条件10

1.环境犯罪的主体10

2.环境犯罪的客体10

3.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10

4.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10

(二)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11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1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11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11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1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1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动物制品罪11

7.非法狩猎罪11

8.非法占用耕地罪11

9.非法采矿罪.11

10.破坏性采矿罪11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11

12.盗伐林木罪11

13.滥伐林木罪11

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11

15.环境监管失职罪11

(三)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1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律义务12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义务12

(一)行政处罚义务12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12

2.案件移送12

3.责令改正12

4.一事不再罚12

5.查明事实12

6.告知13

7.听取当事人的意见13

8.调查和检查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13

9.出示证件13

10.制作笔录13

11.回避13

12.组织听证13

13.送达13

14.出具罚款票据13

(二)保守秘密义务13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义务14

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4

2.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命令14

3.协助环境管理14

4.及时通报和报告污染事故14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概念15

第一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15

一、环境法15

1.条例、规定、办法15

2.法规15

3.规章15

4.法规性文件16

5.章、条、款、项、目16

6.行政执法机关16

7.具体行政行为16

8.滞纳金16

二、环境标准16

1.国家标准16

2.国家环保总局标准16

3.环境基础标准16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17

5.环境监测方法标准17

6.推荐性环境标准17

7.强制性环境标准17

8.环境质量标准17

9.污染物排放标准17

10.地方标准17

11.夜间17

第二节 环境17

一、一般环境17

1.环境17

2.保护环境17

3.水体17

4.水资源17

5.渔业水体17

6.渔业水域17

7.生态功能18

8.主导生态功能18

二、特殊区域环境18

1.自然保护区18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8

3.风景名胜区18

4.环境敏感区18

5.生态功能保护区18

6.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18

7.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19

8.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19

9.重要生态功能区19

10.生态敏感与脆弱区19

11.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9

12.需特殊保护地区19

13.饮用水源保护区19

14.秸秆禁烧区19

15.淮河和太湖流域19

三、城市环境20

1.较大的市20

2.城市20

3.大城市20

4.中等城市20

5.小城市20

6.城市规划区20

7.城镇居民区20

8.社会关注区20

9.对外经济开放地区20

10.两控区20

11.城市烟尘控制区20

1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0

四、海洋环境20

1.滨海风景旅游区20

2.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20

3.近岸海域功能区21

4.海洋开发作业区21

5.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21

6.一般工业用水区21

7.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21

8.水产养殖区21

9.海水浴场21

10.滨海湿地21

11.海域21

12.海洋港口水域21

13.海洋渔业水域21

14.近岸海域21

15.海港21

16.沿海陆域21

17.内水21

18.海洋功能区划21

19.海上焚烧21

20.海岸工程建设项目22

21.海洋石油勘探22

2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22

23.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22

24.作业者22

五、环境资源22

1.重要自然资源22

2.森林22

3.森林资源22

4.草原22

5.野生动物22

6.陆生野生动物22

7.野生植物23

8.河道23

9.水生野生动物23

10.渔业生产活动23

11.建设用地23

12.农用地23

13.未利用地23

14.土地沙化23

15.沙化土地23

16.土地复垦23

17.水土保持23

18.矿产资源23

第三节 环境污染23

一、污染物23

1.污染物23

2.有毒污染物23

3.重点水污染物23

4.陆源污染物24

5.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24

6.油类24

7.油性混合物24

8.固体废物24

9.工业固体废物24

10.医疗废物24

11.畜禽废渣24

12.城市生活垃圾24

13.煤矸石24

14.尾矿25

15.危险废物25

16.特殊危险废物25

17.危险化学品25

18.有毒化学品25

19.放射废物25

20.高污染燃料25

21.高灰分和高硫分煤炭26

22.含铅汽油26

23.能源26

24.秸秆26

25.化学品26

26.严格限制的化学品26

27.禁止的化学品26

28.消耗臭氧层物质(ODS)27

二、污染源27

(一)一般固定污染源27

1.排污者27

2.陆地污染源27

3.污染严重企业27

4.“15小”27

5.军队单位污染源27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7

7.畜禽养殖场27

8.印染工艺28

9.印染废水28

10.化学制浆造纸28

11.城市污水28

12.排放28

13.废物进口单位28

14.倾倒28

15.工业噪声28

16.建筑施工噪声28

17.交通运输噪声28

18.社会生活噪声28

19.噪声排放28

20.污染源监测28

21.石油炼制业28

22.中小企业28

(二)电磁辐射与放射污染源29

1.电磁辐射29

2.电磁辐射建设项目29

3.豁免水平29

4.射线装置29

5.放射性同位素29

6.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29

7.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30

8.放射性同位素30

9.放射性同位素应用30

10.放射环境管理30

11.核设施30

12.民用核设施30

13.核技术利用30

14.放射源30

15.放射性废物30

16.放射性污染30

17.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30

(三)机动车船污染源30

1.船舶30

2.现有船舶30

3.船舶垃圾31

4.岸边拆船31

5.水上拆船31

6.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31

7.机动车辆31

8.拼装车31

9.报废汽车31

(四)进出口污染源31

1.化学品首次进口31

2.出口31

3.进口31

4.事先知情同意31

三、环境污染31

1.污染31

2.严重污染31

3.水污染32

4.环境噪声32

5.环境噪声污染32

6.噪声敏感建筑物32

7.畜禽养殖污染32

8.治理污染32

9.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32

四、环境污染事故32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2

2.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3

3.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3

4.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3

5.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3

6.渔业污染事故33

7.渔业水域污染事故33

8.损害33

9.海洋环境污染损害33

10.直接经济损失33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34

一、环境污染预防34

(一)环评与“三同时”34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4

2.环境影响评价34

3.环境影响咨询34

4.环境影响登记表34

5.环境影响报告表34

6.环境影响报告书34

7.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34

8.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34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34

10.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35

11.预审35

12.审核35

13.审批35

14.建设项目35

15.“三同时”35

1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35

(二)清洁生产与产品35

1.清洁生产35

2.节能36

3.节能技术36

4.新能源36

5.有机食品36

6.无公害农产品36

7.无铅汽油36

8.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36

二、环境污染治理36

1.环保设施36

2.环境工程设计37

3.环境保护产品37

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37

5.环保产业37

6.环保设施资质认可37

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37

8.污水处理设施37

9.二级处理工艺37

10.一级强化处理工艺37

11.二级强化处理工艺37

12.预防措施38

13.恢复措施38

14.处置38

15.尾矿设施38

16.没有污染防治能力38

17.资源综合利用38

18.资源综合利用电厂38

19.废物利用单位38

20.认证与认可38

第五节 环境执法与司法39

一、排污收费39

1.行政事业性收费39

2.污水排污费39

3.污水超标准排污费39

4.废气排污费39

5.噪声超标排污费39

6.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39

7.环境保护专项资金39

二、环境处罚40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种类40

2.较大数额罚款40

3.罚款票据40

4.罚没收入40

三、环境复议与诉讼40

1.行政复议机关40

2.行政复议范围40

3.申请人41

4.被申请人41

5.第三人41

6.原告41

7.被告41

8.环境监管失职罪41

9.抗诉41

10.上诉41

11.申诉41

第六节 其他环境法律概念42

1.环境信访42

2.环境信访人42

3.总量控制计划42

4.总量控制方案42

5.环境统计42

6.环保科技成果42

7.环境保护档案42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43

第一节 各级人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43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3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3

1.立法权43

2.法律界限明确和补充的解释权43

(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43

1.地方法规立法权43

2.地方法规界限明确和补充的解释权43

二、各级政府44

(一)国务院44

1.行政法规立法权44

2.行政法规界限明确和补充的解释权44

3.负责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4

4.中央企事业单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关停审批权44

5.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审批权44

6.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权44

7.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权44

8.国家重要江河流域总量控制计划审批权45

9.海洋倾倒废物名录和倾倒区审批权45

10.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划定权45

(二)省级政府45

1.地方规章立法权45

2.地方法规应用问题解释权45

3.负责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5

4.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45

5.负责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45

6.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以上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权46

7.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权46

8.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划定权46

9.地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权46

10.国家重要江河流域以外其他水体总量控制计划的审批权46

11.国家跨省界水体适用标准的执行权46

1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划定权46

(三)市级政府46

1.地方规章立法权46

2.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预报权46

3.负责提出对饮食服务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时限权47

4.负责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权47

5.负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权47

6.对专项规划进行环评的组织权47

7.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权47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47

1.负责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7

2.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权48

3.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权48

4.将防沙治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权48

5.对本级政府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权48

6.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停业、关闭权48

7.生活饮用水源地下水保护区的审批权48

8.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权48

9.各种保护区的划定权48

10.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权48

11.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推广权48

12.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权48

13.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防沙治沙组织权、实施权48

14.淘汰工业与设备的关停权49

15.“15小”的关停权49

16.无防水措施污染严重企业的关停权49

17.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项目的关停权49

18.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污口的拆除权49

19.饮用水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水单位的关停权50

20.新建污染海洋环境工业生产项目的关停权50

21.在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的应急处置权50

22.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超过规定标准煤炭企业的关停权50

23.负责建立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的过渡性处置方案50

24.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50

第二节 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51

一、计委部门51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权51

2.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得审批与建设51

3.排污费标准制定权51

4.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制定放射性固废处置收费标准51

5.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汇总与编制权51

二、物价部门52

1.核发收费许可证权52

2.审定和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权52

3.排污费征收标准制定权52

4.排污费减、免、缓公告权52

三、经贸委部门52

1.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的公布权52

2.向政府提出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工艺和设备项目的提请权53

3.对重复建设项目是否批准的审批权54

4.负责将更新改造资金的7%用于污染治理的工作54

5.负责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权54

6.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权54

7.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55

8.负责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税收政策项目的认定工作55

9.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55

10.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工作55

1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55

12.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56

13.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56

四、财政部门57

1.负责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工作57

2.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57

3.负责减、免、缓排污费工作57

4.会同环保、价格部门制定放射性固废处置收费标准57

5.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57

6.负责罚款票据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57

五、建设部门57

1.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57

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58

3.负责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处罚工作58

4.负责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作58

5.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58

6.负责对取缔关停企业的停止供水工作58

六、金融部门59

1.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准贷款59

2.停止对取缔关停企业的贷款60

3.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不准提供贷款60

4.对治理不达标的企业不准贷款62

七、工商部门62

1.负责无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无排污许可证、淘汰或关停或取缔和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62

2.负责无照经营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62

3.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营业执照63

4.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核发营业执照64

5.负责吊销无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64

6.负责吊销被淘汰、关停、取缔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65

7.负责吊销无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66

8.负责吊销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67

9.未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同意的废物进口不准核发或吊销营业执照67

10.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市场经营活动68

11.负责关闭一切发菜收购、加工点和销售市场68

八、土地部门68

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68

2.对淘汰落后生产方式、产品、工业项目不准提供用地68

3.对重复建设项目不准办理用地69

4.负责土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69

5.负责土地复垦工作69

九、矿产部门69

1.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69

2.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70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70

十、水利部门70

1.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70

2.负责河道的管理工作70

3.负责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排污口的审批工作70

4.大、中型水库下泄最小量时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的职责70

5.负责水土保持工作70

6.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70

十一、公安部门71

1.负责对在用机动车船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71

2.负责划定机动车禁行和禁止使用声响路段和时间的监督管理工作71

3.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处理权71

4.负责对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71

5.负责放射性应用工作中的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71

6.负责放射性工作许可证的办理工作71

7.负责放射事故报告的受理工作71

8.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报告后的安全保卫应急工作72

9.负责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工作72

10.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72

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72

12.负责打击发菜黑市交易的工作73

13.负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73

十二、电力部门73

1.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准供电73

2.负责对被关停、取缔的项目停止供电工作74

十三、卫生部门74

1.负责放射性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74

2.负责放射性工作许可登记证的办理工作74

3.负责放射事故报告的受理和应急工作74

4.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后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75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75

6.负责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项目的审批工作75

7.负责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临时监控工作75

8.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75

9.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75

十四、外经贸部门76

1.对未经环保审批的外资建设项目不准办理设立批准手续76

2.对进口废物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不得批准经营76

3.负责核定或取消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的监督管理工作76

4.协同国家环保局对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工作76

5.负责发布禁止发菜及其制品的公告工作76

十五、质监部门77

1.负责环境标准计划下达和标准发布77

2.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及质量监督检查工作77

十六、交通部门78

1.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78

2.负责机动船排气污染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78

3.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8

4.负责船舶垃圾管理工作78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航空和水运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78

十七、渔政部门79

1.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9

2.负责渔业及水生动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79

3.负责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80

4.负责渔港水域内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80

5.负责机动船排气污染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80

6.负责渔港水域拆船业的环保工作80

十八、海关部门80

1.负责非法入境固体废物和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监督处罚权工作80

2.负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验收工作81

3.核定或取消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配额工作81

4.负责防止发菜走私的监督管理工作81

十九、海洋部门81

1.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81

2.负责海域非军事与非渔业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81

3.负责海洋石油勘探的环境管理工作81

4.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81

5.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与“三同时”审批和验收工作82

6.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核工作82

7.协助其他部门监督拆船业的污染防治工作82

二十、海事部门82

1.负责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2

2.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82

二十一、港务监督部门82

1.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82

2.负责机动船舶噪声的监督管理权83

3.负责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工作83

4.负责水上拆船业的环保工作83

二十二、农业部门83

1.指导和控制农业化肥和农药的污染工作83

2.负责组织对污灌后的土壤和农产品的定期监测83

3.负责草原管理工作83

4.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工作83

5.负责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83

6.负责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的发放工作84

二十三、林业部门84

1.负责林业的监督管理工作84

2.负责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84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84

4.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84

5.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84

6.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检查工作84

二十四、商检部门85

负责进口汽车排气污染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85

二十五、税务部门85

负责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85

二十六、邮政部门86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86

二十七、节能部门86

负责节能工作86

二十八、文化部门86

不准对超标排放噪声的文化娱乐场所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权86

二十九、铁路部门86

铁路噪声的监督处罚权86

三十、气象部门86

三十一、军队87

1.负责军用车辆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87

2.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调查工作87

3.接受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87

4.负责向环保部门履行报批环评手续职责87

5.负责向环保部门履行缴纳排污费的职责87

6.负责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职责88

7.负责军队医疗废物的管理88

三十二、监察部门88

1.负责对环保部门违法、违纪和监管失职行政处分的监督处理工作88

2.负责对规划编制机关或规划审批机关违反环评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工作88

三十三、审计部门88

1.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88

2.负责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审计工作88

三十四、检察部门89

法律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89

三十五、法院89

1.负责行政案件审判工作89

2.负责污染纠纷的诉讼受理与审判工作89

3.强制执行权89

4.法律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工作89

第三节环保部门的法律职责与权限90

一、环保部门的法律职责90

1.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权90

2.自然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权91

3.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立法权91

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92

5.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解释权92

6.警告权93

7.罚款权93

8.处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94

9.没收权94

10.限期改正权95

11.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权95

12.环评审批权95

13.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公布权98

14.环评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权98

15.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提出权99

16.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权99

17.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项目的关停权100

18.排污申报登记受理与核定权102

19.对排污者的现场监督检查权103

20.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权104

21.对环评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权105

22.对自然保护区的现场监督检查权105

23.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权105

24.限期治理项目名单提出权106

25.限期治理项目验收权107

26.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加倍收费和罚款权107

27.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监督管理权107

28.放射性固废贮存、处置许可证发放与监督管理权108

2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权109

30.淘汰工艺与设备转让的监督处理权109

31.排污费征收权109

32.排污费减、免、缓权110

3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权110

34.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110

35.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权111

36.危险废物事故调查处理权112

37.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与信息公布权112

38.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112

39.自然保护区污染或破坏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的调查处理权112

40.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权112

41.环境污染监测权113

42.排污口设置规范权113

43.入海排污口监管权113

44.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排放批准权114

45.责令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的拆除权114

46.责令限期建设配套治污设施权114

47.责令停止在城市供热区新建燃煤锅炉权114

48.污染严重企业信息公布权114

49.清洁生产审核权114

50.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权114

5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统一监督管理权115

52.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115

53.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权115

54.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115

55.秸秆禁烧监督管理权115

56.海岸工程的监督管理权115

57.固废进口监督管理权115

58.固废转移监督管理权116

59.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权116

60.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权116

61.首次进口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权117

62.放射性污染的监督管理权117

6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118

64.核设施的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权118

65.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权118

66.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权118

67.机动车生产、维修和停放地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权118

68.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督管理权119

69.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核发权119

70.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和监督管理权119

71.环保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权119

72.有机食品认定权119

7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日常管理权119

74.大、中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权119

75.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考核权119

76.环境污染信访工作管理权119

77.环境统计工作管理权120

78.上级对下级的监管权120

79.拟定环境保护规划权120

80.上级对下级的复议权120

81.行政诉讼的应诉权120

8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120

二、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划分121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限划分部门121

(二)环境标准制定和解释权限划分121

(三)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权限划分122

(四)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122

(五)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发放权限划分124

(六)排污申报登记核实权限划分125

(七)限期治理项目意见提出权限划分125

(八)排污费征收权限划分125

(九)排污许可证发放权限划分125

(十)排污费减、免、缓权限划分126

(十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权限划分126

(十二)污染事故确认权限划分126

(十三)废物进口审批权限划分127

(十四)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权限划分127

(十五)放射性环境管理权限划分128

(十六)机动车尾气监测管理权限划分128

第四节 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与权限129

1.把环境保护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责任129

2.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任129

3.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确保防污设施正常运转的责任129

4.必须如实申报排污事项的责任129

5.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任129

6.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129

7.必须如期保质完成限期治理的责任129

8.发生污染事故必须采取措施和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的责任129

9.在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执行政府解除或减轻危害决定的责任129

10.采用清洁生产的责任129

11.不准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术设备的责任130

12.不把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责任130

13.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含放射性物质时防止环境污染的责任130

14.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有污染的设施的责任130

15.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生态保护的责任130

16.按环保法依法履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责任130

17.造成污染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130

18.检举控告权131

19.陈述申辩权131

20.听证权131

21.申请复议权131

22.申请诉讼权131

23.上诉权131

24.申诉权131

25.申请赔偿权131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与执法工作程序132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132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的法定时限132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定时限132

1.环评证书有效时限132

2.环评证书考核时限132

3.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132

4.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132

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132

6.责令环评单位限期整改时限132

7.项目未建设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限133

8.重新审核环评的批复时限133

(二)“三同时”制度法定时限133

1.新建、扩建火电厂超标排放二氧化硫应建脱硫措施的限定时限133

2.对试生产申请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133

3.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限133

4.建设项目试生产要求延期验收的申请提出时限134

5.建设项目试生产延期时限134

6.核设施试生产延期时限134

7.试生产申请验收提出时限134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限134

9.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时限134

二、排污申报、现场检查与排污许可证的法定时限134

(一)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法定时限134

Ⅰ.排污申报登报法定时限134

1.正常排污申报登记时限134

2.新建、扩建项目、改排污申报登记时限134

3.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登记时限135

4.建筑施工开工申报时限135

5.排污需重大改变的排污申报登记时限135

6.排污发生突然重大变化的排污申报登记时限135

7.排污者终止营业的注销时限135

Ⅱ.排污核定法定时限136

1.正常排污申报审核时限136

2.新、扩、改和发生排污变化的审核136

3.排污核定136

4.对排污申报核定有异议的申请复核136

5.排污申报登记复核决定作出136

(二)现场检查的法定时限136

1.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理136

2.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理136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136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等现场监理136

(三)排污许可证法定时限136

1.环保部门在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通知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限136

2.收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批准时限137

3.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时限137

4.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时限137

5.排污许可证申请换证时限137

6.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137

三、环保设施、限期治理、事故、赔偿、信访、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时限137

(一)环保设施管理法定时限137

1.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完成时限137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时限137

3.污染治理设施须暂停运转的批复时限137

4.需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批复时限137

5.环保设施临时《运营证》有效时限138

6.环保设施《运营证》有效时限138

(二)限期治理法定时限138

1.因不可抗力情形提出延长治理申请的时限138

2.国家重点污染源被最后获准缓期的达标时限138

(三)污染事故法定时限139

1.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向上、下游地区的通报时限139

2.特大或跨省环境污染事故的速报时限139

3.污染事故报告时限139

4.海洋石油勘探季度污染防治情况及污染事故情况报告时限139

5.省级环保部门污染事故汇总时限140

(四)赔偿法定时限140

1.行政赔偿决定时限140

2.不服行政赔偿决定的起诉时限140

3.请求国家赔偿的时限140

4.请求国家赔偿时效的中止时限140

(五)环境信访法定时限140

1.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请求复查时限140

2.环境信访事项完成复查的时限140

3.对信访意见和复查意见不服向上级机关请求复查的时限140

4.上一级机关完成复查的时限140

5.环境信访案件办结时限140

6.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办结时限140

(六)医疗废物管理法定时限141

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限141

2.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时限141

3.2003年6月后设区市级以上城市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限定时限141

4.2003年6月后县级市应当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限定时限141

5.医疗废物登记资料保存时限141

四、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定时限141

(一)废物进口管理法定时限141

1.《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效时限141

2.对废物进口申请材料签署审查意见的时限141

3.对废物进口申请材料作出批准的时限141

4.对废物进口申请材料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141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定时限142

1.危险废物转移前报告时限142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将转移联单交付产生单位的时限142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将转移联单报送移出地环保部门时限142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将转移联单报送接受地环保部门时限142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时限142

6.以倾倒为目的经过中国海域之前的通报时限142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定时限142

1.化学品临时登记证有效时限142

2.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有效时限142

3.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换证申请时限142

4.危险化学品生产变更重新登记时限142

5.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记录保存年限143

6.购买剧毒化学品单位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品名、购置、用途、记录保存年限143

五、排污收费与处罚的法定时限143

(一)排污收费法定时限143

1.排污费征收时限143

2.排污者缴排污费时限143

3.以现金方式收缴排污费的缴至银行时限143

4.排污费限期缴纳时限143

5.银行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时限143

6.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时限144

7.排污费缓缴决定作出时限144

8.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时限144

9.违规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惩罚时限144

10.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时限144

11.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时限144

12.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时限144

13.《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时限144

14.一次性或临时《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时限144

15.核准《收费许可证》的时限144

16.排污费收缴情况向国家的书面报告时限144

(二)环境处罚法定时限144

1.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有效时限144

2.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时限145

3.处罚案件自立案到作出处罚的时限145

4.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时限145

5.公告送达时限145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145

7.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提出时限145

8.决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时限145

9.送达听证通知书时限145

10.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限145

11.请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提出时限146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交至行政机关的时限146

13.当场罚款缴付银行时限146

14.缴纳罚款的限定时限146

15.当场处罚备案时限146

16.处罚结案后的备案时限146

17.对已开具罚款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146

六、环保产品、有机食品、标准、监测及生态保护管理法定时限146

(一)环保产品管理法定时限146

1.环保产品受理时限146

2.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的有效时限146

3.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的换证时限146

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时限146

5.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申请换证时限146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重新申请时限146

(二)有机食品管理法定时限147

1.有机食品认证申请受理时限147

2.有机食品申请审查完成时限147

3.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时限147

4.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换证时限147

(三)标准、监测及生态保护管理法定时限147

1.地方环境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时限147

2.对汽车排气的抽测时限147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与公告的时限147

七、复议、诉讼与强制执行的法定时限147

(一)复议制度的法定时限147

1.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时限147

2.复议申请审查时限148

3.对复议申请的转送时限148

4.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时限148

5.复议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时限148

6.复议决定作出时限148

7.复议决定作出延长时限148

(二)诉讼制度的法定时限149

1.对环保处罚不服的起诉时限149

2.对排污收费及其他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时限149

3.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不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不作答复的起诉时限149

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时限149

5.未告知起诉时限的起诉时限149

6.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时限150

7.特殊情况下申请延长起诉的时限150

8.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的立案或裁定时限150

9.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时限150

10.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的时限150

11.对管辖异议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限150

12.被告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材料和答辩状的时限150

13.法院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的时限151

14.一审判决的作出时限151

15.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时限151

16.对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时限151

(三)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定时限151

1.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时限151

2.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限151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期限151

4.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赔偿判决书的时限151

第二节 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152

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152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152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152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152

1.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153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153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153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153

二、排污收费征收工作程序155

(一)排污申报登记155

1.申报登记155

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155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155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实155

(四)排污收费计算156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156

第三节 环境保护处罚工作程序156

(一)简易程序156

(二)一般程序157

1.立案157

2.调整取证157

3.审议157

4.告知听证157

5.签发157

6.送达157

7.执行157

第四节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157

1.受理157

2.审理158

3.调查158

4.决定158

5.执行158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163

第五章 ——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类163

第一节 违反禁止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163

一、在各种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163

1.在饮用水源地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场所163

2.在生活饮用水源地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163

3.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163

4.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场所163

5.在风景名胜区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163

6.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场所163

7.在需特殊保护地区建设工业固废存贮、处置设施、场所163

8.在需特殊保护地区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163

9.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164

10.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立装卸垃圾、油类码头164

二、1996年5月15日后禁止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164

1.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造纸企业164

2.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印染企业164

3.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制革企业164

4.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电镀企业164

5.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炼油企业164

6.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农药企业165

7.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染料企业165

8.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165

三、2000年4月1日后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165

1.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造纸项目165

2.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印染项目165

3.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制革项目165

4.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电镀项目165

5.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炼油项目165

6.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酿造项目165

7.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化工项目165

四、1995年8月8日后禁止在淮河流域建设的项目166

1.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小型化工企业166

2.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小型企业166

3.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小造纸166

4.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酿造小型企业166

5.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小型企业166

6.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电镀小型企业166

7.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属严格限制的项目166

五、其他禁止建设的项目166

1.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166

2.1997年11月1日后新建禁止建设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167

3.1997年11月1日后新建禁止建设技术落后的工业项目167

4.1997年11月1日后新建禁止建设严重浪费能耗工业项目167

第二节 违反环评制度类167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环评制度167

(一)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167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擅自施工167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施工168

3.环评批准5年后才开工建设未重新审核擅自施工169

4.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169

5.军队单位建设项目不执行国家环评制度170

6.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171

7.放射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171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171

1.环评(书、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71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经同意擅自施工172

3.环评经批准5年后才开工的重新环评未经同意擅自建设173

4.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风景名胜区设置拆船厂173

5.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拆船厂173

6.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海水浴场设置拆船厂173

7.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海水淡化取水点设置拆船厂173

8.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盐场设置拆船厂173

9.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特殊保护区设置拆船厂173

10.“环评”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兴建海岸工程173

11.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74

1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174

13.放射性项目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175

(三)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建设175

1.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海岸工程项目175

2.擅自改变环评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175

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按规定开展环评工作176

1.环评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176

2.环评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176

3.环评单位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纪录表》176

4.环评单位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176

5.环评单位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177

6.环评单位转借评价证书178

7.环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178

8.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178

9.环评单位承接的评价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179

10.环评单位变相转包评价工作179

11.环评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179

12.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180

13.环评单位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180

14.环评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180

15.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环评文件失实180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81

1.环保部门擅自批准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进行建设181

2.环保部门擅自批准已被否决的环评项目进行建设181

3.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环评文件181

4.负责预审、审核、审批环评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费182

5.规划编制机关环评时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182

6.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编写环境篇章的规划草案182

7.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编写环评的专项规划草案183

8.淮河流域超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环评报告书(表)183

第三节 违反“三同时”制度类183

一、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3

1.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3

2.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4

3.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184

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4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5

6.环保设施未建成海岸工程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185

7.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185

8.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186

9.军队单位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制度186

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187

11.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7

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7

1.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187

2.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使用188

3.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使用188

4.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达到环保要求投入生产使用188

5.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使用189

6.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189

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