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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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典 2004年
  • 费安玲,丁玫,张宓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26440
  • 出版时间:2004
  • 标注页数:863页
  • 文件大小:28MB
  • 文件页数:913页
  • 主题词:民法-法典-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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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3

序编 一般原则3

第一章 法源(1-9)3

第二章 一般法律的适用(10-16)5

第一编 人与家庭11

第一章 自然人(1-10)11

第二章 法人(11-42)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13)13

第二节 社团与财团(14-35)13

第三节 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36-42)18

第三章 住所与居所(43-47)20

第四章 失踪和宣告推定死亡(48-73)22

第一节 失踪(48-57)22

第二节 宣告推定死亡(58-68)24

第三节 下落不明的人或被宣告推定死亡的人的权利(69-73)27

第五章 血亲与姻亲(74-78)29

第六章 婚姻(79-230 Ⅱ)30

第一节 婚约(79-81)30

第二节 宗教婚姻和市俗婚姻(82-83)31

第三节 世俗婚姻(84-142)31

第一分节 结婚要件(84-90)31

第二分节 婚前程序(93-101)33

第三分节 婚姻异议(102-104)35

第四分节 婚礼(106-113)36

第五分节 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结婚(115-116)38

第六分节 婚姻的撤销(117-129Ⅱ)39

第七分节 婚姻证明(130-133)42

第八分节 处罚(134-142)43

第四节 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43-148)44

第五节 解除婚姻和夫妻分居(149-158)46

第六节 家庭财产制(159-230 Ⅱ)4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59-166)49

第二分节 家庭财产基金(167-171)51

第三分节 法定共有(177-197)53

第四分节 协议共有(210-211)59

第五分节 分别财产制(215-219)59

第六分节 家庭企业(230 Ⅱ)61

第七章 亲子关系(231-290)63

第一节 婚生亲子关系(231-243)63

第一分节 婚生子女(231-235)63

第二分节 婚生亲子关系的证明(236-243)64

第三分节 否认之诉、确认之诉和准正之诉(244-249)66

第一分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250-279)68

第二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与认领(250-290)68

第二分节 准正(280-290)74

第八章 成年人收养(291-314)77

第一节 成年人的收养及其效力(291-309)77

第二节 成年人收养的方式(311-314)80

第三节 特别收养81

第九章 亲权(315-337)82

第九章Ⅱ 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命令(342Ⅱ-Ⅲ)88

第十章 监护与解除监护权(343-397)90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343-389)90

第一分节 监护法官(344)90

第二分节 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345-356)90

第三分节 监护的执行(357-382)94

第五分节 决算报告(385-389)100

第四分节 监护的终止(383-384)100

第二节 解除监护权(390-397)101

第十一章 领养与安置(400-403)104

第十二章 精神病、禁治产和准禁治产(414-432)106

第十三章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33-448)111

第十四章 身份证明(449-455)115

第二编 继承119

第一章 继承的一般原则(456-564)119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遗产的转移和取得(456-461)119

第二节 继承能力(462)120

第三节 无继承资格(463-466)120

第四节 代位继承(467-469)121

第五节 接受继承(470-511)12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70-483)122

第二分节 遗产清单(484-511)125

第六节 被继承人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的分割(512-518)132

第七节 放弃继承(519-527)134

第八节 待继承的遗产(528-532)136

第九节 遗产的返还(533-535)137

第十节 特留份继承人(536-564)138

第一分节 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536-552)138

第二分节 补足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553-564)141

第二章 法定继承(565-586)145

第一节 亲属的继承(566-580)145

第二节 配偶的继承(581-585)147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586)148

第三章 遗嘱继承(587-712)150

第一节 一般规定(587-590)150

第三节 接受遗嘱的能力(592-600)151

第二节 遗嘱能力(591)151

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601-623)153

第一分节 普通遗嘱(601-608)153

第二分节 特别遗嘱(609-619)155

第三分节 自书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公布(620-623)158

第五节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624-687)15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624-632)159

第二分节 附条件、附期限和有负担的遗嘱处分(633-648)161

第三分节 遗赠(649-673)164

第四分节 增添权(674-678)169

第五分节 遗嘱的撤销(679-687)170

第六节 继承替补(688-699)172

第一分节 一般替补(688-691)172

第二分节 信托替补(692-699)173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700-712)175

第四章 遗产分割(713-768)179

第一节 一般规定(713-736)179

第二节 财产合算(737-751)184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752-756)187

第四节 遗产分割和份额担保的效力(757-760)188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宣告无效与撤销(761-768)189

第五章 赠与(769-809)191

第一节 一般规定(769-773)191

第二节 赠与能力与受赠资格(774-781)192

第三节 赠与的方式与效力(782-799)193

第四节 赠与的撤销(800-809)197

第二分节 动产与不动产(812-819)203

第一分节 行会之物(811)203

第三编 所有权203

第一节 一般物(810)203

第一章 物(810-831)203

第三分节 孳息(820-821)205

第二节 国家、公共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财产(822-831)205

第二章 所有权(832-951)208

第一节 一般规定(832-839)208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840-921)20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840-845)209

第二分节 乡村土地所有权的调整(846-856)210

第三分节 土地的综合改良(857-865)213

第四分节 水文地质的限制及河流的防护(866-868)215

第五分节 建筑物的所有权(869-872)215

第六分节 建筑物、植树、沟渠之间的距离,土地之间的界墙、界沟和篱笆(873-899)216

第七分节 采光和眺望(900-907)223

第八分节 滴水权(908)225

第九分节 水(909-921)225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922-937)228

第一分节 先占和发现(923-933)228

第二分节 添附、加工、附合与混合(934-947)230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诉讼(948-951)234

第三章 地上权(952-956)235

第四章 永佃权(957-977)236

第五章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978-1026)241

第一节 用益权(978-1020)24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978-980)241

第二分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981-1000)241

第三分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1001-1013)246

第四分节 用益权的消灭与变更(1014-1020)249

第二节 使用权和居住权(1021-1026)251

第六章 地役权(1027-1099)2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27-1031)252

第二节 强制地役权(1032-1057)253

第一分节 水道和强制排水(1033-1046)253

第二分节 水闸的设置(1047-1048)256

第三分节 对建筑物和土地的强制供水(1049-1050)257

第四分节 强制通行(1051-1055)257

第五分节 强制送电和电缆的强制通行(1056-1057)259

第三节 任意地役权(1058-1060)259

第四节 依时效和依家父指定取得的地役权(1061-1062)260

第五节 地役权的行使(1063-1071)260

第六节 地役权的消灭(1072-1078)262

第七节 保护役权的诉讼(1079)264

第八节 用水的役权(1080-1099)264

第一分节 汲水役权或引水役权(1080-1093)264

第二分节 排水役权和余水役权(1094-1099)267

第七章 共有(1100-1139)269

第一节 一般共有(1100-1116)269

第二节 建筑物的共有(1117-1139)273

第八章 占有(1140-1170)2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40-1147)281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1148-1167)282

第一分节 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148-1152)282

第二分节 动产的善意占有(1153-1157)284

第三分节 时效取得(1158-1167)284

第三节 占有保护之诉(1168-1170)287

第九章 新施工警告和惧怕损害之诉(1171-1172 )288

第四编 债291

第一章 债的总论(1 173-1320) ………………………(291 )第一节 预备性条款(1173-1175)291

第二节 债的履行(1176-1217)291

第一分节 一般履行(1 176-1200)291

第二分节 因代位实施的给付(1201-1205)296

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1206-1217)297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1218-1229)300

第四节 不同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债的消灭的其他形式(1230-1259)303

第一分节 变更(1230-1235)303

第二分节 免除(1236-1240)304

第三分节 抵消(1241-1252)304

第四分节 混同(1253-1255)306

第五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1256-1259)307

第五节 债权的转让(1260-1267)308

第六节 委任债务人,代位清偿和承担债务契约(1268-1276)310

第七节 债的类型(1277-1320)312

第一分节 金钱之债(1277-1284)312

第二分节 选择之债(1285-1291)314

第三分节 连带之债(1292-1313)315

第四分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1314-1320)320

第二章 契约总论(1321-1469)322

第一节 预备性规定(1321-1324)322

第二节 契约的要件(1325-1352)322

第一分节 当事人的合意(1326-1342)323

第二分节 契约原因(1343-1345)326

第三分节 契约的标的(1346-1349)326

第四分节 契约的形式(1350-1352)327

第三节 契约中的条件(1353-1361)328

第四节 契约的解释(1362-1371)330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1372-1386)33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372-1381)331

第二分节 违约金约款和定金(1382-1386)333

第六节 代理(1387-1400)334

第七节 指名契约(1401-1405)337

第八节 契约的转让(1406-1410)337

第九节 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1411-1413)338

第十节 虚假行为(1414-1417)339

第十一节 契约的无效(1418-1424)340

第一分节 无能力(1425-1426)342

第二分节 意思瑕疵(1427-1440)342

第十二节 契约的撤销(1425-1446)342

第三分节 撤销的诉权(1441-1446)344

第十三节 契约的废除(1447-1452)345

第十四节 契约的解除(1453-1469)347

第一分节 因不履行而解除(1453-1462)347

第二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能(1463-1466)349

第三分节 过重负担(1467-1469)350

第十四节Ⅱ 消费契约(1469Ⅱ)350

第三章 各类契约(1470-1986)356

第一节 买卖(1470-1547)35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470-1475)356

第二分节 动产买卖(1510-1536)365

第三分节 不动产买卖(1537-1541)376

第四分节 遗产买卖(1542-1547)376

第二节 附返还证券的转让(1548-1551)377

第四节 代销契约(1556-1558)378

第三节 互易(1552-1555)378

第五节 供给(1559-1570)379

第六节 租赁契约(1571-1654)38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571-1606)381

第二分节 城市不动产的租赁(1607-1614)388

第三分节 生息物的租赁(1615-1654)390

第七节 承揽(1655-1677)396

第八节 运送(1678-1702)40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678-1680)400

第二分节 旅客运送(1681-1682)401

第三分节 货物运送(1683-1702)40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703-1730)406

第九节 委任(1703-1741)406

第二分节 代购代销契约(1731-1736)412

第三分节 承运委托人(1737-1741)413

第十节 代理契约(1742-1753)414

第十一节 居间(1754-1765)419

第十二节 寄存(1766-1797)42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766-1782)421

第二分节 旅店内的寄存(1783-1786)424

第三分节 普通仓库内的寄存(1787-1797)425

第十三节 合意托管(1798-1802)428

第十四节 借用(1803-1812)429

第十五节 借贷(1813-1822)431

第十六节 往来账户(1823-1833)432

第一分节 银行存款(1834-1838)434

第十七节 银行契约(1834-1860)434

第二分节 保管箱的银行业务(1839-1841)436

第三分节 银行信贷的开立(1842-1845)436

第四分节 银行预付(1846-1851)437

第五分节 银行在往来账户中的运作(1852-1857)438

第六分节 银行贴现(1858-1860)439

第十八节 永久年金(1861-1871)440

第十九节 终身年金(1872-1881)442

第二十节 保险(1882-1932)44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882-1903)443

第二分节 损害保险(1904-1918)449

第三分节 人寿保险(1919-1927)453

第四分节 再保险(1928-1931)455

第二十一节 赌博与赌金(1933-1935)456

第五分节 最终规定(1932)456

第二十二节 保证(1936-1957)457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936-1943)457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1944-1948)458

第三分节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1949-1953)459

第四分节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1954)460

第五分节 保证的消灭(1955-1957)460

第二十三节 信托(1958-1959)461

第二十四节 不动产典质(1960-1964)462

第二十五节 和解(1965-1976)463

第二十六节 财产转让于债权人(1977-1986)464

第四章 单方允诺(1987-1991)467

第五章 有价证券(1992-2027)46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92-2002)468

第二节 不记名证券(2003-2007)470

第三节 指示证券(2008-2020)471

第四节 记名证券(2021-2027)473

第六章 无因管理(2028-2032)475

第七章 非债给付(2033-2040)476

第八章 不当得利(2041-2042)479

第九章 不法行为(2043-2059)480

第五编 劳动485

第一章 职业活动规则(2060-2081)4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60-2062)485

第二节 行业规则与集体经济协议(2063-2066)485

第三节 集体劳动契约与衡平规则(2067-2081)486

第一节 一般企业(2082-2134)488

第一分节 企业主(2082-2093)488

第二章 企业劳动(2082-2221)488

第二分节 企业主的合作者(2094-2095)490

第三分节 劳动关系(2096-2129)490

第四分节 实习(2130-2134)499

第二节 农业企业(2135-2187)50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135-2140)500

第二分节 分益耕种契约(2141-2163)501

第三分节 共同耕种契约(2164-2169)506

第四分节 牲畜饲养契约(2170-2186)507

第五分节 最后规定(2187)511

第三节 商事企业与其他应当登记的企业(2188-2221)511

第一分节 企业登记(2188-2194)511

第二分节 登记义务(2195-2202)512

第三分节 商事企业的特别规定(2203-2221)5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22-2228)519

第三章 自由职业(2222-2238)519

第二节 智力职业(2229-2238)520

第四章 特殊关系中的从属性劳动(2239-2246)5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39)523

第二节 家政劳动(2240-2246)523

第五章 公司(2247-2510)5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47-2250)525

第二节 一般合伙(2251-2290)52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251-2252)526

第二分节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2253-2265)526

第三分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2266-2271)529

第四分节 合伙的解散(2272-2283)530

第五分节 合伙关系的解除(2284-2290)532

第三节 无限公司(2291-2312)534

第四节 普通两合公司(2313-2324)539

第五节 股份公司(2325-2451)54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325-2332)541

第二分节 募集设立(2333-2336)545

第三分节 发起人和设立人(2337-2341)546

第三分节Ⅱ 准公司协定(2341Ⅱ-2341Ⅲ)548

第四分节 出资(2342-2345)548

第五分节 股份与其他参股的金融工具(2346-2362)551

第六分节 股东大会(2363-2379)561

第六分节Ⅱ 管理与检查(2380-2409 XIX)570

第七分节 债券(2410-2420)587

第八分节 公司簿册(2421-2422)592

第九分节 财务报告(2423-2435)593

第十分节 章程的变更(2436-2447)611

第十一分节 用于专项业务的资产(2447 Ⅱ-2447 X)618

第十三分节 国家或公共机构参股的公司(2449-2450)623

第十二分节 (无题目)(2448)623

第十四分节 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司(2451)624

第六节 两合股份公司(2452-2461)624

第七节 有限责任公司(2462-2496)62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462-2463)626

第二分节 出资和份额(2464-2474)627

第三分节 公司的管理与检查(2475-2478)631

第四分节 股东决议(2479-2479 Ⅲ)635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2484-2483)637

第八节 资合公司的解散和清算(2484-2496)639

第九节 公司的领导与协调(2497-2497 VⅥ)644

第一分节 改制(2498-2500 IX)646

第十节 改制、合并与分离(2498-2506 IV)646

第二分节 公司的合并(2501-2505 IV)649

第三分节 公司的分立(2506-2506 IV)655

第十一节 在国外设立的公司(2507-2510)657

第六章 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社(2511-2548)659

第一节 合作社(2511-2545 XVⅢ)65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以互助为主的合作社(2511-2520)659

第二分节 设立(2518-2524)661

第三分节 份额和股份(2525-2537)663

第四分节 合作社的机构(2538-2545 VⅡ)667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2545 VⅢ-2545 XⅢ)672

第六分节 监管(2545 XIV-2545 XVⅢ)673

第二节 相互保险社(2546-2548)675

第七章 参股(2549-2554)676

第八章 企业(2555-2574)6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2555-2562)677

第二节 商号和标识(2563-2568)679

第三节 商标(2569-2574)680

第九章 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2575-2594)682

第一节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2575-2583)682

第二节 工业发明专利权(2584-2591)683

第三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592-2594)684

第十章 竞争规则和联合体(2595-2620)686

第一节 竞争规则(2595-2601)68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595-2597)686

第二分节 不正当竞争(2598-2601)68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602-2611)687

第二节 协调生产和交换的联合体(2602-2620)687

第二分节 对外活动的联合体(2612-2615 Ⅱ)689

第二分节Ⅱ (2615 Ⅲ)691

第三分节 强制性联合体(2616-2617)691

第四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管(2618-2620)691

第十一章 对公司与联合体的处罚(2621-2642)693

第一节 造假(2621-2625)693

第二节 管理人的违法(2626-2629)695

第三节 忽略造成的犯罪(2630-2631)696

第四节 其他违法、轻罪及资产安全措施(2632-2642)696

第六编 权利的保护701

第一章 登记(2643-2696)701

第一节 不动产文件的登记(2643-2672)701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和保管人的责任(2673-2682)713

第一分节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登记(2683-2695)715

第三节 某些动产文件的登记(2683-2696)715

第二分节 其他动产的登记(2696)719

第二章 证据(2697-2739)7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97-2698)720

第二节 书证(2699-2720)720

第一分节 公证书(2699-2701)720

第二分节 私证书(2702-2708)721

第三分节 应当登记的企业会计账簿(2709-2711)722

第四分节 机械复制件(2712)723

第五分节 印记或者印戳(2713)723

第六分节 文件复印件(2714-2719)723

第七分节 证明文件或重发的文件(2720)724

第三节 证人证言(2721-2726)725

第五节 承认(2730-2735)726

第四节 推定(2727-2729)726

第六节 宣誓(2736-2739)727

第三章 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2740-2906)7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2740-2744)729

第二节 先取特权73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745-2750)730

第二分节 动产先取特权(2751-2758)731

第三分节 不动产上的先取特权(2770-2776)738

第四分节 先取特权的顺序(2777-2783 Ⅱ)740

第三节 质权(2784-2807)74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784-2785)743

第二分节 动产质权(2786-2799)743

第三分节 债权质权和其他权利质权(2800-2807)74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808-2816)748

第四节 抵押权(2808-2899)748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2817)751

第三分节 诉讼抵押权(2818-2820)751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2821-2826)752

第五分节 抵押权的登记和续展(2827-2851)753

第六分节 抵押权顺序(2852-2857)759

第七分节 抵押权对受让第三人的效力(2858-2867)……………………………(761 )第八分节 抵押权对担保第三人的效力(2868-2871)763

第九分节 抵押权的缩减(2872-2877)764

第十分节 抵押权的消灭(2878-2881)765

第十一分节 登记的取消(2882-2888)766

第十二分节 解除物上抵押权的形式(2889-2898)768

第十三分节 强制转移中的债权人放弃抵押权(2899)770

第一分节 代位之诉(2900)771

第二分节 撤销之诉(2901-2904)771

第五节 财产担保的救济方法(2900-2906)771

第三分节 财产的假扣押(2905-2906)772

第四章 权利的司法救济(2907-2933)77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907-2909)773

第二节 强制执行(2910-2933)773

第一分节 强制转移(2910-2929)773

第二分节 以特别方式强制执行(2930-2933)778

第五章 消灭时效和失权(2934-2969)779

第一节 消灭时效(2934-2963)77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934-2940)779

第二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止(2941-2942)780

第三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断(2943-2945)781

第四分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2946-2963)782

第二节 失权(2964-2969)786

附录一 《意大利民法典》与《罗马法原始文献》之比较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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