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意大利民法典 2004年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意大利民法典 2004年](https://www.shukui.net/cover/53/30852313.jpg)
- 费安玲,丁玫,张宓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26440
- 出版时间:2004
- 标注页数:863页
- 文件大小:28MB
- 文件页数:913页
- 主题词:民法-法典-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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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3
序编 一般原则3
第一章 法源(1-9)3
第二章 一般法律的适用(10-16)5
第一编 人与家庭11
第一章 自然人(1-10)11
第二章 法人(11-42)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13)13
第二节 社团与财团(14-35)13
第三节 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36-42)18
第三章 住所与居所(43-47)20
第四章 失踪和宣告推定死亡(48-73)22
第一节 失踪(48-57)22
第二节 宣告推定死亡(58-68)24
第三节 下落不明的人或被宣告推定死亡的人的权利(69-73)27
第五章 血亲与姻亲(74-78)29
第六章 婚姻(79-230 Ⅱ)30
第一节 婚约(79-81)30
第二节 宗教婚姻和市俗婚姻(82-83)31
第三节 世俗婚姻(84-142)31
第一分节 结婚要件(84-90)31
第二分节 婚前程序(93-101)33
第三分节 婚姻异议(102-104)35
第四分节 婚礼(106-113)36
第五分节 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结婚(115-116)38
第六分节 婚姻的撤销(117-129Ⅱ)39
第七分节 婚姻证明(130-133)42
第八分节 处罚(134-142)43
第四节 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43-148)44
第五节 解除婚姻和夫妻分居(149-158)46
第六节 家庭财产制(159-230 Ⅱ)4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59-166)49
第二分节 家庭财产基金(167-171)51
第三分节 法定共有(177-197)53
第四分节 协议共有(210-211)59
第五分节 分别财产制(215-219)59
第六分节 家庭企业(230 Ⅱ)61
第七章 亲子关系(231-290)63
第一节 婚生亲子关系(231-243)63
第一分节 婚生子女(231-235)63
第二分节 婚生亲子关系的证明(236-243)64
第三分节 否认之诉、确认之诉和准正之诉(244-249)66
第一分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250-279)68
第二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与认领(250-290)68
第二分节 准正(280-290)74
第八章 成年人收养(291-314)77
第一节 成年人的收养及其效力(291-309)77
第二节 成年人收养的方式(311-314)80
第三节 特别收养81
第九章 亲权(315-337)82
第九章Ⅱ 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命令(342Ⅱ-Ⅲ)88
第十章 监护与解除监护权(343-397)90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343-389)90
第一分节 监护法官(344)90
第二分节 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345-356)90
第三分节 监护的执行(357-382)94
第五分节 决算报告(385-389)100
第四分节 监护的终止(383-384)100
第二节 解除监护权(390-397)101
第十一章 领养与安置(400-403)104
第十二章 精神病、禁治产和准禁治产(414-432)106
第十三章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33-448)111
第十四章 身份证明(449-455)115
第二编 继承119
第一章 继承的一般原则(456-564)119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遗产的转移和取得(456-461)119
第二节 继承能力(462)120
第三节 无继承资格(463-466)120
第四节 代位继承(467-469)121
第五节 接受继承(470-511)12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70-483)122
第二分节 遗产清单(484-511)125
第六节 被继承人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的分割(512-518)132
第七节 放弃继承(519-527)134
第八节 待继承的遗产(528-532)136
第九节 遗产的返还(533-535)137
第十节 特留份继承人(536-564)138
第一分节 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536-552)138
第二分节 补足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553-564)141
第二章 法定继承(565-586)145
第一节 亲属的继承(566-580)145
第二节 配偶的继承(581-585)147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586)148
第三章 遗嘱继承(587-712)150
第一节 一般规定(587-590)150
第三节 接受遗嘱的能力(592-600)151
第二节 遗嘱能力(591)151
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601-623)153
第一分节 普通遗嘱(601-608)153
第二分节 特别遗嘱(609-619)155
第三分节 自书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公布(620-623)158
第五节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624-687)15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624-632)159
第二分节 附条件、附期限和有负担的遗嘱处分(633-648)161
第三分节 遗赠(649-673)164
第四分节 增添权(674-678)169
第五分节 遗嘱的撤销(679-687)170
第六节 继承替补(688-699)172
第一分节 一般替补(688-691)172
第二分节 信托替补(692-699)173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700-712)175
第四章 遗产分割(713-768)179
第一节 一般规定(713-736)179
第二节 财产合算(737-751)184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752-756)187
第四节 遗产分割和份额担保的效力(757-760)188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宣告无效与撤销(761-768)189
第五章 赠与(769-809)191
第一节 一般规定(769-773)191
第二节 赠与能力与受赠资格(774-781)192
第三节 赠与的方式与效力(782-799)193
第四节 赠与的撤销(800-809)197
第二分节 动产与不动产(812-819)203
第一分节 行会之物(811)203
第三编 所有权203
第一节 一般物(810)203
第一章 物(810-831)203
第三分节 孳息(820-821)205
第二节 国家、公共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财产(822-831)205
第二章 所有权(832-951)208
第一节 一般规定(832-839)208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840-921)20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840-845)209
第二分节 乡村土地所有权的调整(846-856)210
第三分节 土地的综合改良(857-865)213
第四分节 水文地质的限制及河流的防护(866-868)215
第五分节 建筑物的所有权(869-872)215
第六分节 建筑物、植树、沟渠之间的距离,土地之间的界墙、界沟和篱笆(873-899)216
第七分节 采光和眺望(900-907)223
第八分节 滴水权(908)225
第九分节 水(909-921)225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922-937)228
第一分节 先占和发现(923-933)228
第二分节 添附、加工、附合与混合(934-947)230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诉讼(948-951)234
第三章 地上权(952-956)235
第四章 永佃权(957-977)236
第五章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978-1026)241
第一节 用益权(978-1020)24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978-980)241
第二分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981-1000)241
第三分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1001-1013)246
第四分节 用益权的消灭与变更(1014-1020)249
第二节 使用权和居住权(1021-1026)251
第六章 地役权(1027-1099)2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27-1031)252
第二节 强制地役权(1032-1057)253
第一分节 水道和强制排水(1033-1046)253
第二分节 水闸的设置(1047-1048)256
第三分节 对建筑物和土地的强制供水(1049-1050)257
第四分节 强制通行(1051-1055)257
第五分节 强制送电和电缆的强制通行(1056-1057)259
第三节 任意地役权(1058-1060)259
第四节 依时效和依家父指定取得的地役权(1061-1062)260
第五节 地役权的行使(1063-1071)260
第六节 地役权的消灭(1072-1078)262
第七节 保护役权的诉讼(1079)264
第八节 用水的役权(1080-1099)264
第一分节 汲水役权或引水役权(1080-1093)264
第二分节 排水役权和余水役权(1094-1099)267
第七章 共有(1100-1139)269
第一节 一般共有(1100-1116)269
第二节 建筑物的共有(1117-1139)273
第八章 占有(1140-1170)2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40-1147)281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1148-1167)282
第一分节 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148-1152)282
第二分节 动产的善意占有(1153-1157)284
第三分节 时效取得(1158-1167)284
第三节 占有保护之诉(1168-1170)287
第九章 新施工警告和惧怕损害之诉(1171-1172 )288
第四编 债291
第一章 债的总论(1 173-1320) ………………………(291 )第一节 预备性条款(1173-1175)291
第二节 债的履行(1176-1217)291
第一分节 一般履行(1 176-1200)291
第二分节 因代位实施的给付(1201-1205)296
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1206-1217)297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1218-1229)300
第四节 不同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债的消灭的其他形式(1230-1259)303
第一分节 变更(1230-1235)303
第二分节 免除(1236-1240)304
第三分节 抵消(1241-1252)304
第四分节 混同(1253-1255)306
第五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1256-1259)307
第五节 债权的转让(1260-1267)308
第六节 委任债务人,代位清偿和承担债务契约(1268-1276)310
第七节 债的类型(1277-1320)312
第一分节 金钱之债(1277-1284)312
第二分节 选择之债(1285-1291)314
第三分节 连带之债(1292-1313)315
第四分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1314-1320)320
第二章 契约总论(1321-1469)322
第一节 预备性规定(1321-1324)322
第二节 契约的要件(1325-1352)322
第一分节 当事人的合意(1326-1342)323
第二分节 契约原因(1343-1345)326
第三分节 契约的标的(1346-1349)326
第四分节 契约的形式(1350-1352)327
第三节 契约中的条件(1353-1361)328
第四节 契约的解释(1362-1371)330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1372-1386)33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372-1381)331
第二分节 违约金约款和定金(1382-1386)333
第六节 代理(1387-1400)334
第七节 指名契约(1401-1405)337
第八节 契约的转让(1406-1410)337
第九节 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1411-1413)338
第十节 虚假行为(1414-1417)339
第十一节 契约的无效(1418-1424)340
第一分节 无能力(1425-1426)342
第二分节 意思瑕疵(1427-1440)342
第十二节 契约的撤销(1425-1446)342
第三分节 撤销的诉权(1441-1446)344
第十三节 契约的废除(1447-1452)345
第十四节 契约的解除(1453-1469)347
第一分节 因不履行而解除(1453-1462)347
第二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能(1463-1466)349
第三分节 过重负担(1467-1469)350
第十四节Ⅱ 消费契约(1469Ⅱ)350
第三章 各类契约(1470-1986)356
第一节 买卖(1470-1547)35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470-1475)356
第二分节 动产买卖(1510-1536)365
第三分节 不动产买卖(1537-1541)376
第四分节 遗产买卖(1542-1547)376
第二节 附返还证券的转让(1548-1551)377
第四节 代销契约(1556-1558)378
第三节 互易(1552-1555)378
第五节 供给(1559-1570)379
第六节 租赁契约(1571-1654)38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571-1606)381
第二分节 城市不动产的租赁(1607-1614)388
第三分节 生息物的租赁(1615-1654)390
第七节 承揽(1655-1677)396
第八节 运送(1678-1702)40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678-1680)400
第二分节 旅客运送(1681-1682)401
第三分节 货物运送(1683-1702)40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703-1730)406
第九节 委任(1703-1741)406
第二分节 代购代销契约(1731-1736)412
第三分节 承运委托人(1737-1741)413
第十节 代理契约(1742-1753)414
第十一节 居间(1754-1765)419
第十二节 寄存(1766-1797)42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766-1782)421
第二分节 旅店内的寄存(1783-1786)424
第三分节 普通仓库内的寄存(1787-1797)425
第十三节 合意托管(1798-1802)428
第十四节 借用(1803-1812)429
第十五节 借贷(1813-1822)431
第十六节 往来账户(1823-1833)432
第一分节 银行存款(1834-1838)434
第十七节 银行契约(1834-1860)434
第二分节 保管箱的银行业务(1839-1841)436
第三分节 银行信贷的开立(1842-1845)436
第四分节 银行预付(1846-1851)437
第五分节 银行在往来账户中的运作(1852-1857)438
第六分节 银行贴现(1858-1860)439
第十八节 永久年金(1861-1871)440
第十九节 终身年金(1872-1881)442
第二十节 保险(1882-1932)44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882-1903)443
第二分节 损害保险(1904-1918)449
第三分节 人寿保险(1919-1927)453
第四分节 再保险(1928-1931)455
第二十一节 赌博与赌金(1933-1935)456
第五分节 最终规定(1932)456
第二十二节 保证(1936-1957)457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936-1943)457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1944-1948)458
第三分节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1949-1953)459
第四分节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1954)460
第五分节 保证的消灭(1955-1957)460
第二十三节 信托(1958-1959)461
第二十四节 不动产典质(1960-1964)462
第二十五节 和解(1965-1976)463
第二十六节 财产转让于债权人(1977-1986)464
第四章 单方允诺(1987-1991)467
第五章 有价证券(1992-2027)46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92-2002)468
第二节 不记名证券(2003-2007)470
第三节 指示证券(2008-2020)471
第四节 记名证券(2021-2027)473
第六章 无因管理(2028-2032)475
第七章 非债给付(2033-2040)476
第八章 不当得利(2041-2042)479
第九章 不法行为(2043-2059)480
第五编 劳动485
第一章 职业活动规则(2060-2081)4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60-2062)485
第二节 行业规则与集体经济协议(2063-2066)485
第三节 集体劳动契约与衡平规则(2067-2081)486
第一节 一般企业(2082-2134)488
第一分节 企业主(2082-2093)488
第二章 企业劳动(2082-2221)488
第二分节 企业主的合作者(2094-2095)490
第三分节 劳动关系(2096-2129)490
第四分节 实习(2130-2134)499
第二节 农业企业(2135-2187)50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135-2140)500
第二分节 分益耕种契约(2141-2163)501
第三分节 共同耕种契约(2164-2169)506
第四分节 牲畜饲养契约(2170-2186)507
第五分节 最后规定(2187)511
第三节 商事企业与其他应当登记的企业(2188-2221)511
第一分节 企业登记(2188-2194)511
第二分节 登记义务(2195-2202)512
第三分节 商事企业的特别规定(2203-2221)5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22-2228)519
第三章 自由职业(2222-2238)519
第二节 智力职业(2229-2238)520
第四章 特殊关系中的从属性劳动(2239-2246)5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39)523
第二节 家政劳动(2240-2246)523
第五章 公司(2247-2510)5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47-2250)525
第二节 一般合伙(2251-2290)52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251-2252)526
第二分节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2253-2265)526
第三分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2266-2271)529
第四分节 合伙的解散(2272-2283)530
第五分节 合伙关系的解除(2284-2290)532
第三节 无限公司(2291-2312)534
第四节 普通两合公司(2313-2324)539
第五节 股份公司(2325-2451)54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325-2332)541
第二分节 募集设立(2333-2336)545
第三分节 发起人和设立人(2337-2341)546
第三分节Ⅱ 准公司协定(2341Ⅱ-2341Ⅲ)548
第四分节 出资(2342-2345)548
第五分节 股份与其他参股的金融工具(2346-2362)551
第六分节 股东大会(2363-2379)561
第六分节Ⅱ 管理与检查(2380-2409 XIX)570
第七分节 债券(2410-2420)587
第八分节 公司簿册(2421-2422)592
第九分节 财务报告(2423-2435)593
第十分节 章程的变更(2436-2447)611
第十一分节 用于专项业务的资产(2447 Ⅱ-2447 X)618
第十三分节 国家或公共机构参股的公司(2449-2450)623
第十二分节 (无题目)(2448)623
第十四分节 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司(2451)624
第六节 两合股份公司(2452-2461)624
第七节 有限责任公司(2462-2496)62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462-2463)626
第二分节 出资和份额(2464-2474)627
第三分节 公司的管理与检查(2475-2478)631
第四分节 股东决议(2479-2479 Ⅲ)635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2484-2483)637
第八节 资合公司的解散和清算(2484-2496)639
第九节 公司的领导与协调(2497-2497 VⅥ)644
第一分节 改制(2498-2500 IX)646
第十节 改制、合并与分离(2498-2506 IV)646
第二分节 公司的合并(2501-2505 IV)649
第三分节 公司的分立(2506-2506 IV)655
第十一节 在国外设立的公司(2507-2510)657
第六章 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社(2511-2548)659
第一节 合作社(2511-2545 XVⅢ)65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以互助为主的合作社(2511-2520)659
第二分节 设立(2518-2524)661
第三分节 份额和股份(2525-2537)663
第四分节 合作社的机构(2538-2545 VⅡ)667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2545 VⅢ-2545 XⅢ)672
第六分节 监管(2545 XIV-2545 XVⅢ)673
第二节 相互保险社(2546-2548)675
第七章 参股(2549-2554)676
第八章 企业(2555-2574)6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2555-2562)677
第二节 商号和标识(2563-2568)679
第三节 商标(2569-2574)680
第九章 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2575-2594)682
第一节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2575-2583)682
第二节 工业发明专利权(2584-2591)683
第三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592-2594)684
第十章 竞争规则和联合体(2595-2620)686
第一节 竞争规则(2595-2601)68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595-2597)686
第二分节 不正当竞争(2598-2601)68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602-2611)687
第二节 协调生产和交换的联合体(2602-2620)687
第二分节 对外活动的联合体(2612-2615 Ⅱ)689
第二分节Ⅱ (2615 Ⅲ)691
第三分节 强制性联合体(2616-2617)691
第四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管(2618-2620)691
第十一章 对公司与联合体的处罚(2621-2642)693
第一节 造假(2621-2625)693
第二节 管理人的违法(2626-2629)695
第三节 忽略造成的犯罪(2630-2631)696
第四节 其他违法、轻罪及资产安全措施(2632-2642)696
第六编 权利的保护701
第一章 登记(2643-2696)701
第一节 不动产文件的登记(2643-2672)701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和保管人的责任(2673-2682)713
第一分节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登记(2683-2695)715
第三节 某些动产文件的登记(2683-2696)715
第二分节 其他动产的登记(2696)719
第二章 证据(2697-2739)7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97-2698)720
第二节 书证(2699-2720)720
第一分节 公证书(2699-2701)720
第二分节 私证书(2702-2708)721
第三分节 应当登记的企业会计账簿(2709-2711)722
第四分节 机械复制件(2712)723
第五分节 印记或者印戳(2713)723
第六分节 文件复印件(2714-2719)723
第七分节 证明文件或重发的文件(2720)724
第三节 证人证言(2721-2726)725
第五节 承认(2730-2735)726
第四节 推定(2727-2729)726
第六节 宣誓(2736-2739)727
第三章 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2740-2906)7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2740-2744)729
第二节 先取特权73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745-2750)730
第二分节 动产先取特权(2751-2758)731
第三分节 不动产上的先取特权(2770-2776)738
第四分节 先取特权的顺序(2777-2783 Ⅱ)740
第三节 质权(2784-2807)74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784-2785)743
第二分节 动产质权(2786-2799)743
第三分节 债权质权和其他权利质权(2800-2807)74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808-2816)748
第四节 抵押权(2808-2899)748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2817)751
第三分节 诉讼抵押权(2818-2820)751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2821-2826)752
第五分节 抵押权的登记和续展(2827-2851)753
第六分节 抵押权顺序(2852-2857)759
第七分节 抵押权对受让第三人的效力(2858-2867)……………………………(761 )第八分节 抵押权对担保第三人的效力(2868-2871)763
第九分节 抵押权的缩减(2872-2877)764
第十分节 抵押权的消灭(2878-2881)765
第十一分节 登记的取消(2882-2888)766
第十二分节 解除物上抵押权的形式(2889-2898)768
第十三分节 强制转移中的债权人放弃抵押权(2899)770
第一分节 代位之诉(2900)771
第二分节 撤销之诉(2901-2904)771
第五节 财产担保的救济方法(2900-2906)771
第三分节 财产的假扣押(2905-2906)772
第四章 权利的司法救济(2907-2933)77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907-2909)773
第二节 强制执行(2910-2933)773
第一分节 强制转移(2910-2929)773
第二分节 以特别方式强制执行(2930-2933)778
第五章 消灭时效和失权(2934-2969)779
第一节 消灭时效(2934-2963)77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934-2940)779
第二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止(2941-2942)780
第三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断(2943-2945)781
第四分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2946-2963)782
第二节 失权(2964-2969)786
附录一 《意大利民法典》与《罗马法原始文献》之比较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