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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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https://www.shukui.net/cover/33/30635835.jpg)
- (日)美浓部达吉编著;陈正明译 著
- 出版社: 陈正明律师事务所
- ISBN:
- 出版时间:1937
- 标注页数:306页
- 文件大小:142MB
- 文件页数:331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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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1
第一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及其根据1
一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1
为明现实国法,有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2
其例证3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为现实国法上之区别,同时亦为理论上之区别6
二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否定说7
HansKelsen说7
其批评12
Franz Weyr说15
其批评16
AdolfMerkl说18
Austin说及Kr.abbe说18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根据19
公法与私法,乃经验的概念,非先验的理论之概念20
其区别专存於国法21
其区别於国法上必要之理由22
第二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24
一 学说之概观25
(一)主体说25
(二)意思说28
(三)利益说29
(四)社会说32
二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之多元性34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不一34
有由基本标准外之标准35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基本标准35
(一)私法亦为国家法35
其与公法之区别,在公法为直接国家法,私法为直接其他之社会法——即第二次的国家法36
主体说正当之理由38
(二)直接国家法之公法39
(三)法之制定者、法之规律之性质、法之规律之意思或利益之差异,不为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40
(四)所谓第三领域之社会法说43
四 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45
对於基本标准之两个修正。其一,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45
(一)国家服从私法之理由46
(二)国家於如何之场合服从私法之标准47
第一,法律关系之性质48
1.经济内容之关系48
2.国家支配权之不发动50
3.无以服从私法为不当之公益上之理由53
第二,法律之规定55
1.裁判管辖之规定56
2.强制执行之规定59
五 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60
对於基本标准之修正。其二,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60
(一)地方公共团体60
(二)公共组织64
(三)公之财团法人68
(四)受有国家公权之私人68
六 结论69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定义69
参考说(1)FritzFleiner70
(二)Stier-Soml73
(三)Hatschek74
(四)Wal-ter Iellinek74
(五)MaxLayre76
第二章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79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80
一 权利义务关系之共通性80
以公法为权力服从关系之法之不当80
公法关系亦为权利义务之关系82
二 关於权利义务之种类之共通性84
(一)公法上之物权85
1.公法上之所有权88
2.公物管理权89
3.公法上之限制物权93
4.公法上之担保物权95
(二)公法上之债权97
(三)参政权100
三 关於法律原因之共通性101
公法之法律原因101
(一)状态或事件103
1.年龄103
2.出身、死亡、身份104
3.住所104
4.期间105
5.时效105
(二)意思行为106
1.公之意思行为与私之意思行为106
2.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109
3.单独行为与契约111
4.意思表示之附款113
5.代理114
四 关於人、物及事业之共通性115
法律关系之四要素——人、利益、物、事业115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116
(二)公物与私物117
(三)公企业与私企业118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之特殊性121
一公法上权利义务之相对性123
公法关系,权利含有义务性,义务含有权利性124
其结果1.抛弃之不能128
2.移转之不能或限制130
二 公法上国家行为之公定力132
国家行为公定力之法律上之意义134
公法上契约之国家行为之公定力136
三 公法上国家公权之强制力137
强制力之表现137
(一)违反义务之场合之制裁138
(二)不履行义务之场合之强制执行142
四 公法上人民权利之保护146
保护公权与私权之差异147
1.得提起行政诉讼之场合151
2.得提起诉愿之场合152
3.两者俱不得提起之场合153
五 制定法规上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155
(一)公法与私法之标的之差异155
(二)公法与私法之效果之差异162
1.公法对象之私的行动与私法对象之私的行为之差异162
2.违反公法上之命令或禁止之法律行为之私法上之效力166
3.公法上之请求权者与私法上之权利者之差异173
4.公法上之支付义务者与私法上之债务者之差异174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之关联177
第一节 混合之法律关系与混合之权利180
一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可能性180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否定说及其批评181
混合之法律关系可能之理由182
二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实例184
1.电话利用关系184
2.邮便利用关系186
3.铁道与乘客关系187
4.康健保险关系188
5.学校与学生学徒之关系188
三 混合之权利189
1.渔业权及人渔权190
2.鑛业权193
3.公有水面埋立准许权、依国有未开地处分法受出卖或贷借上地之权利及部分林民收权194
所有权、家宅权、人格权196
公物支配权198
第二节 基於公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199
一 依司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200
私法秩序监督者裁判所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200
民法上实例201
二 依行政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204
为私法的秩序,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204
为行政上之目的,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206
三 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之裁判管辖208
(一)主张行政行为之违法而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208
(二)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之诉209
(三)请求行政行为之失效之确认之诉211
第三节 为私法的法律行为之要素之公法的行为212
一 受理行为213
法律行为要素之呈报之受理213
(一)作为意思表示之呈报214
(二)作为通知行为之呈报215
(三)作为公法上义务之呈报220
二 认可行为222
认可之性质与许可之差异222
司法行为之认可与行政行为之认可224
关於认可之法律问题(一)法律行为本体之瑕疵226
(二)认可前法律行为之条件附之效力228
(三)非认可不得处分之权利之扣押及拍卖229
(四)认可之取消231
三 公法上之代理233
关於法律行为之公法上代理之性质及实例。司法行为之代理与行政行为之代理233
依公法上之代理之私法的法律行为之公法的方面与私法的方面233
四 公证行为236
(一)公证行为之公的证据力236
(二)公证行为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要件之场合239
五 确认行为243
确认行为之确定力244
第四节 公法关系上私法规律之适用245
一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私法规律之适用247
(一)公法上财产关系之权利义务之移转性248
依私法的法律行为之移转249
概括之移转252
附於事业之移转252
(二)公法上之财产权之扣押253
(三)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选择债务公法上之适用256
(四)担保物权公法上之适用259
(五)代位清偿及时效公法上之适用259
(六)依债务之不履行之迟延利息260
(七)事务管理及不当得利之原则公法上之适用261
(八)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之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263
二 一般公法关系上民法规定之准用265
(一)法主体266
(二)物270
(三)法律行为270
(四)期间及时效272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72
一 因义务之履行或权利之实现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73
(一)公法上债务之履行273
(二)公法上取得物权之行使275
二 因财产扣押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77
国家或公共团体扣押私法上之权利之场合278
私人扣押公法上之权利之场合279
三 因公物之公用废止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83
河川公用废止之例283
公有水面埋立竣功认可之例284
第六节 私法之公法化285
一 所有权公法上之限制287
(一)应适当行使所有权之公法上之义务290
(二)直接为社会公共福利之土地收用292
(三)所有权行使自由之限制295
二 企业经营之公共化296
私营业转化於公企业之倾向296
其结果之公法要素298
三 契约自由之公法上之限制298
基於经济理由,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之实例299
劳动契约之限制300
劳动争议之调停303
四 公法与私法之结合303
劳动法及少年法上公法与私法结合之实例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