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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2 第2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行政及国家赔偿卷 2 第2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44/30630209.jpg)
- 刘德权主编;陈裕琨本卷主编;缪蕾本卷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510909962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1434页
- 文件大小:117MB
- 文件页数:668页
- 主题词:行政法-法律解释-中国;国家赔偿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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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八章 执行787
548.人身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787
549.人民法院不受理对确认类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788
550.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789
551.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非劳动收入793
552.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必需的财产不能采取执行措施794
553.行政诉讼可以移交执行的案件范围795
554.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的应当中止执行795
555.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应当区别情况决定是否执行终结796
556.行政诉讼中执行和解的范围797
557.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判决应以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方式执行798
558.非诉执行中没收的地上建筑物的移交799
559.加强和改进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执行800
56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802
561.终局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04
562.强制执行不到位,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05
563.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806
564.法院不受理涉及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807
565.对申请执行“法定期限”的理解810
566.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813
567.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格815
568.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不能再自行强制执行816
569.非诉行政行为由行政庭审查、执行庭执行817
570.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的适用818
57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听证程序819
572.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标准821
573.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后的审查期限822
574.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异议程序823
57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的处理824
576.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应通知变更被执行人825
577.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826
578.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要作出行政决定828
579.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效力后至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828
580.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30
581.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30
582.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831
583.法院对因笔误写错被处罚人姓名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补正可以强制执行831
第九章 几类特殊行政案件的审理833
一、房屋、土地征收和补偿833
584.妥善处理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833
585.拆迁许可案件可以不追加未起诉的被拆迁人为第三人834
586.拆迁许可及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的合法性审查834
587.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有关征地补偿的《通知》具有可诉性836
588.特定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具有可诉性837
589.拆迁办、开发区管委会的执法主体资格838
590.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839
591.土地储备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840
592.作出拆迁许可前应当进行听证841
593.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842
594.违法发放的拆迁许可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843
595.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先申请裁决844
596.“房屋灭失”不能成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法定情形847
597.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性质的判断标准848
598.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849
599.拆迁中对间接损失的补偿安置850
600.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进行选择851
601.拆迁补偿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低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时,房屋抵押权人可以起诉房屋拆迁裁决851
602.拆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应合理裁量852
603.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853
604.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854
605.强制搬迁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属于程序违法856
606.起诉期限内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拆迁857
607.拆迁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先予执行858
608.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即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或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859
609.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或未依法取证,行政机关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行政裁决应予撤销860
610.拆迁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效力863
611.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未送达被拆迁人的违反法定程序864
612.拆迁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合意可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865
613.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无法重新评估的,应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865
614.强制搬迁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和赔偿问题866
615.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责任868
616.县政府针对特定小区发布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的行为具有可诉性869
617.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的救济途径870
618.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未予补偿的原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的补偿871
619.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的可诉性872
620.与征地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873
621.土地登记机构协助执行行为的可诉性875
622.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78
623.土地管理局收到相对人申请后在合理期间未给予明确答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879
62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房屋880
62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审查881
626.土地局在抵押权人已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仍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883
627.土地局在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期限未到时即作出无偿收回出让土地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884
628.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法律依据及考量因素885
629.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视情况予以适当处理887
630.拆迁安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特别规定888
631.征地补偿案件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889
632.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土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在拆迁时应予合理补偿892
633.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893
634.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894
63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节点896
636.违反规划的“公众参与”原则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896
637.没有经过听证会作出的征收方案的法律效果897
63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可救济性898
639.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管辖899
640.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组织调查登记时不提供相关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处理899
641.征收补偿决定的举证责任分配900
642.住改商房屋性质的认定901
64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效力902
644.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审查内容902
645.房屋征收中可能以市、县级为被告提起的诉讼904
646.房屋征收中以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诉讼905
647.房屋征收中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诉讼906
648.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非诉行政执行907
64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管辖910
65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受理条件与程序911
65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标准与程序913
65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办案期限916
65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新旧规定的衔接918
654.违法建筑在拆迁或征收中的补偿919
655.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约定的义务921
656.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房管部门无权裁决922
二、不动产登记、物业管理923
657.房屋登记案件的受案范围923
658.房屋登记机构协助执行行为不可诉926
659.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更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929
660.换发、补发证书、更新登记簿的可诉性930
661.《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可诉931
662.房屋灭失情况下原登记行为的可诉性933
663.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情况下原登记行为的可诉性934
664.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定案证据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可诉性935
665.诉讼过程中发现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告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中止该案审理938
666.针对土地权属登记的行政诉讼结果对前诉认定的相关事实的影响938
667.房屋登记撤销行为的可诉性939
668.房屋登记注销行为的可诉性940
669.房屋登记过程行为的可诉性940
670.记载于登记簿行为的可诉性942
671.房屋权属证书和记载于登记簿关系方面的可诉性943
672.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报告或文书的可诉性943
673.收费行为的可诉性944
674.以房屋登记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945
675.房产管理机关就处理代管房屋作出的单方行为可诉945
676.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946
677.一般债权人不具有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947
678.特定债权人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948
679.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影响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的诉权952
680.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原告资格954
681.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的时点问题955
68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的原告资格956
683.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人不具有起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958
684.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特殊情形下的被告960
685.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第三人961
686.房屋登记机构不作为的起诉期限962
687.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起诉期限963
688.房屋登记案件管辖963
689.房地产纠纷中行政、民事争议交叉的处理965
690.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查标准966
691.民事诉讼确权与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关系970
692.在民事审判中越权认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处理970
693.行政诉讼中不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971
694.房屋登记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972
695.房屋登记案件复印件、影印件的可采性974
696.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举证证明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问题975
697.法院调取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问题976
698.诉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倒置977
699.房屋登记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及倒置978
700.房屋登记混合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979
701.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980
702.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不应撤销981
703.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时的判决982
704.房屋登记违法时的判决983
705.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转移登记行为的裁判结果984
706.混合侵权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分985
707.登记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政赔偿责任988
708.登记机构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988
709.房屋登记机构不作为的赔偿责任989
710.法院违法执行导致房屋登记机构协助执行错误的赔偿责任990
711.房产登记机构不履行、怠于履行或错误履行协助执行职责的赔偿责任991
712.按照直接损失计算违法登记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992
71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案件参照《房屋登记规定》993
714.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993
715.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的因素997
716.土地局在抵押权人已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999
717.面积、四至、界址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需要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1000
718.土地权属争议与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之间的关系1000
719.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的处理1002
720.土地管理机关对上级发函提出的问题及建议不处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1003
721.房管行政机关在长达一年内不履行对物业管委会换届选举进行指导、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1005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1006
722.劳动者上厕所发生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1006
723.职工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1007
724.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1009
725.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在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1010
726.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012
727.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之间的关系1013
728.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1014
729.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017
730.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1020
731.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1024
732.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聘用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1025
733.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1028
734.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工伤认定1029
735.在是否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确定情况下,应重点考察是否属于工作原因1030
736.紧急情况下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1031
737.用人单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效力认定1032
738.下岗、待岗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035
739.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1036
740.“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的认定1037
741.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1039
742.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1040
743.职工在厂区内跌倒受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1041
744.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可中止、中断1042
745.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申请时效1044
746.存在正当事由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合理延长1046
747.特殊条件下旁系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1047
748.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劳动 和社会保障机关可推定为工伤1050
749.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1053
750.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处理1055
751.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1055
75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57
753.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1058
754.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由法院主管1058
755.工伤认定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1059
756.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1059
757.特殊缴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1060
758.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1061
四、政府信息公开1065
759.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65
760.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067
761.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068
762.行政机关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重复处理行为以及不重复答复行为不可诉1069
763.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诉性1070
764.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之可诉性1072
765.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1072
766.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案件的被告1075
767.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1076
768.经过确认、批准或者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1078
769.被告拒绝提供、更正个人信息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1079
770.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证明1080
771.涉及“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1082
772.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083
77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方式1084
77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关于《档案法》的适用1086
775.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范围的认定1088
776.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积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1091
777.可分割性原则的适用1096
778.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1098
779.对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1101
780.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1108
781.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属于政府信息1111
782.对“三需要”的审查及裁判1112
783.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起诉的应当告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1114
784.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1114
五、行政复议1116
785.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形式1116
786.确权决定以外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其他行政行为均非复议前置1117
787.同一行政行为的当事人部分起诉部分申请复议的处理1119
788.因复议机关不作为而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按照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计算1120
789.撤回复议申请后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计算1121
790.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不一致的受理问题1122
79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123
792.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形式1123
793.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1124
794.复议机关追加的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1126
795.复议前置程序中申请复议前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的对执行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1127
796.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无从判断性质及相应规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1128
797.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并非都能提起行政诉讼1129
798.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耽搁的属于“其他正当理由”1130
799.不服行政机关逾期作出的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诉讼1131
800.对超过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受理违反法定程序1132
80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对起诉期限的影响1134
802.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1135
803.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1136
804.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的救济途径1136
805.非复议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1141
806.复议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1141
807.诉讼中被告不可自行改变被诉的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1143
808.审查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1144
809.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应通知他人参加复议1145
810.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146
811.行政复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148
812.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提起诉讼应并案审理1150
813.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51
814.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1152
815.是否需补正存有争议时,不能作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处理1153
816.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决定引发的复议、诉讼关系1154
817.撤销判决对复议决定的影响及处理1156
818.复议机关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1157
819.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可因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工商登记提起行政复议1158
820.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证明不可行政复议1159
六、税务1160
821.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收征管工作1160
822.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161
823.税款代征、代缴人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1163
824.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164
825.法规无权规定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1164
826.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法院不宜受理1165
827.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须复议前置1166
828.“纳税主体”的确定1167
829.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68
830.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1170
七、海关1171
831.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由海关监管1171
832.以藏匿、伪装、瞒报手法,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走“绿色通道”出境属于走私行为1172
833.无“合法证明”的走私行为的认定1173
834.《海关法》中的“合法证明”与国务院55号文中的“合法证明”的区别1175
835.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经营成本1177
836.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1180
837.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时,海关对走私行为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1182
838.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对货物价格真实负有举证责任1183
839.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海关原征税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其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1183
840.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诉讼1185
八、城乡建设规划1186
841.不能以规划土地管理局的规划许可行为尚未形成,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186
842.违法建设行为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可予以行政处罚1187
843.规划部门颁发建设许可证,申请方应提供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1189
844.行政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1190
845.规划许可超过有效期限不等于“无证违法建设”1192
846.非法占地处罚时效1193
847.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1194
848.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1195
849.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1196
850.城市规划区域内土地性质的认定1198
851.城市规划区内未征收土地上新加盖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1199
852.规划行政许可虽缩短了相邻人日照时间,但符合最低日照标准的,应认定许可行为合法1201
85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处罚后同意补办临时规划手续,可认定为核发了临时许可证1202
854.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依赖利益的保护程度1203
855.商住楼楼间距合法性审查的标准1205
九、涉外行政诉讼1206
856.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应注意的问题1206
857.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1208
858.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1209
859.反倾销、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原告1210
860.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1211
861.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第三人1213
862.反倾销、反补贴司法审查的管辖1214
863.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1215
864.严格依照国内法审理“涉世”司法审查案件1216
865.妥善处理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实施与依法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的关系1218
866.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1218
第十章 国家赔偿1220
867.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1220
86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赔偿范围1221
869.警察以其机关的名义与罪犯共同诈骗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的定性1223
870.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赔偿责任1225
871.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应按行政赔偿程序处理1228
872.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致残应按行政赔偿程序处理1228
873.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应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处理1231
874.对于警察的消极不作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并考虑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赔偿数额1232
875.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1233
876.混合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1235
877.警察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赔偿1237
878.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国家赔偿责任的追究1240
879.紧急情况下遵循技术规范采取必要措施应属已尽合理职责1243
880.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244
881.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244
882.被限制人身自由者被迫的自我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1245
883.行政机关不当吊销许可证的损害赔偿1246
884.违法抵押登记的赔偿责任1247
885.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1248
886.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行政赔偿1249
887.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集体组织有权要求国家赔偿1250
888.受害公民死亡后赔偿请求人的请求顺序1250
889.仅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形下请求权转移1251
890.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诉讼地位1252
891.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共同作出行为造成损害时的处理1252
892.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权力机关撤销且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1253
893.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1253
894.赔偿请求人因事实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以确认程序为前提1256
89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处理1257
896.提起诉讼时(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1258
897.案件重审过程中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259
898.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主动解除扣押且明示扣押违法的可视为确认违法1260
899.法院公告不能替代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1261
900.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1263
901.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的具体规则1265
902.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执行1266
903.金融机构执行划拨存款、汇款错误的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1267
904.行政决定违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的不可直接返还当事人1268
905.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应形成行政赔偿责任1268
906.行政强制执行违法造成的侵害可分别就基础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提起诉讼1269
907.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强制执行违法的赔偿责任承担1270
908.代履行的法律救济1270
909.正当使用武器造成损害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1271
910.存疑不起诉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1273
911.保外就医、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277
912.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属错误拘留应予以国家赔偿1279
913.一审宣告无罪,实施错误拘留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281
91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282
915.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282
916.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1286
917.超期服刑不属再审改判无罪情形不予国家赔偿1290
918.对一审服判的被告人服刑后经再审宣告无罪,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1292
919.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1295
920.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1298
921.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非同一机关实施的,由各侵权机关分别赔偿1299
922.在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变更原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终止审理1301
923.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1302
924.发回重审期间一审裁定准予自诉人撤诉应视为对错误逮捕的确认1304
925.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可以视为不予赔偿决定1304
926.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1306
927.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导致损失金额有争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1306
928.二审将一审数罪中的部分罪名撤销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判决确定的刑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1309
929.省级监狱管理局为复议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1311
930.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而使得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1313
931.检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能认定为违法刑事拘留1317
932.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赔偿请求人1321
933.刑事赔偿请求权不能向债权人转移1322
934.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与法定代理的关系1323
935.法人、其他组织不发生刑事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1324
936.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时,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1325
937.二审改判无罪,取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1326
938.《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1327
939.刑事赔偿举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推定1331
940.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取证的范围1332
94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计算方法1333
94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以日计算,赔偿天数包括当日1336
943.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1338
944.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金至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1340
945.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利益并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1341
946.未经确定的利益损失不予赔偿1341
947.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343
948.赔偿委员会审查司法赔偿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1347
949.证据保全措施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1350
950.人民法院对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351
951.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353
952.由于房屋管理机关未联网,造成当事人已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另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不能依此对法院执行对该标的的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1354
953.因当事人同意而解除保全的,法院不应当确认违法1355
954.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1356
955.国家赔偿决定不能处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357
956.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法院委托查封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359
957.执行根据被撤销应当适用执行回转,不属于国家赔偿1360
958.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1361
959.《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1362
960.对原生效的不予确认文书不服的处理1367
961.对原生效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处理1368
962.人民法院对原生效赔偿、确认案件的重新审查1369
963.刑事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1370
964.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1372
965.撤销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不属于执行回转情形1374
966.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形式要件1376
967.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材料1379
968.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1381
969.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1386
970.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2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1388
971.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及不予受理的情形1390
972.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送达赔偿申请书1392
973.国家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1393
974.赔偿委员会的活动方式1394
975.国家赔偿程序中的回避制度1395
976.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1396
977.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规则1399
978.国家赔偿案件的质证范围1402
979.国家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1404
980.对赔偿决定的申诉、法院监督以及检察监督1405
981.国家赔偿案件案由1408
982.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又请求赔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条件1410
983.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自赔案件办理期限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