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刘家琛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8502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1054页
- 文件大小:45MB
- 文件页数:1087页
- 主题词:刑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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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的新问题3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3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3
(二)刑法的立法依据3
二、刑法的任务4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6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6
(二)罪刑法定原则6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9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10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12
(一)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2
(二)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3
第二章 犯罪中的新问题2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新问题29
一、犯罪的概念29
(一)社会危害性30
(二)刑事违法性32
(三)应受惩罚性33
二、犯罪构成中的新问题33
(一)犯罪客体34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41
(三)犯罪主体61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73
三、意外事件中的新问题92
(一)意外事件的构成92
(二)意外事件的认定93
四、正当防卫中的新问题94
(一)正当防卫94
(二)防卫过当101
(三)无限防卫103
五、紧急避险中的新问题104
(一)紧急避险104
(二)避险过当108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109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中的新问题110
一、犯罪预备110
(一)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110
(二)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113
(三)预备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114
二、犯罪未遂116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16
(二)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118
(三)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120
三、犯罪中止124
(一)时间性124
(二)自动性125
(三)有效性127
第三节 共同犯罪中的新问题130
一、共同犯罪及其成立130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130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131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132
二、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的处罚132
(一)犯罪集团的概念及构成132
(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135
三、主犯的认定及其处罚135
(一)主犯及其认定135
(二)主犯的处罚137
四、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137
(一)从犯的认定137
(二)从犯的处罚138
五、胁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138
(一)胁从犯的认定138
(二)胁从犯的处罚139
六、教唆犯的认定及其处罚139
(一)教唆犯的认定139
(二)教唆犯的处罚143
第四节 单位犯罪144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144
(一)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44
(二)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146
(三)须经单位集体决定或是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147
(四)须属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147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147
(一)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48
(二)适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149
(三)“双罚制”的例外150
第三章 刑罚中的新问题151
一、刑罚的种类151
(一)主刑151
(二)附加刑152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153
二、管制刑中的新问题156
(一)管制的内容156
(二)管制的解除157
(三)刑法分则中管制的适用158
三、拘役刑中的新问题164
(一)拘役的适用164
(二)拘役的执行164
(三)拘役的期限165
四、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中的新问题165
(一)有期徒刑的刑期165
(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166
(三)刑法分则中无期徒刑的适用167
五、死刑中的新问题177
(一)死刑的适用177
(二)死缓及其适用179
(三)死刑的核准180
(四)刑法分则中死刑的适用183
六、罚金刑中的新问题190
(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91
(二)确定罚金数额的方法191
(三)罚金刑的适用方式194
(四)罚金刑的执行措施195
(五)刑法分则中罚金刑的适用197
七、剥夺政治权利刑中的新问题208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其适用对象208
(二)刑法分则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09
八、没收财产刑中的新问题211
(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211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212
(三)没收财产刑的执行213
(四)刑法分则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214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的新问题221
第一节 量刑中的新问题221
一、定罪与量刑221
(一)定罪的基本原则221
(二)定罪方法222
(三)定罪情节223
(四)罪名的确定224
二、量刑的基本原则225
(一)量刑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225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227
三、量刑情节228
(一)犯罪情节228
(二)量刑情节230
四、在法定刑以下裁量减轻刑罚236
(一)刑法修订过程中关于在法定刑以下裁量减轻处罚问题的不同意见236
(二)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人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问题239
(三)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240
五、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犯罪所用财物的处理241
第二节 累犯中的新问题244
一、累犯的认定和种类244
(一)一般累犯244
(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246
二、累犯的处罚原则24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中的新问题247
一、自首的条件及处罚247
(一)自首的构成247
(二)“以自首论”的构成251
(三)对自首者的处罚原则253
二、立功的构成及处罚254
(一)立功成立的条件255
(二)对立功者的从宽处罚原则256
第四节 数罪并罚中的新问题258
一、数罪并罚的特点258
二、一罪与数罪259
(一)继续犯259
(二)想象竞合犯260
(三)牵连犯262
(四)连续犯263
(五)吸收犯266
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67
(一)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同一种刑罪267
(二)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罪268
四、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269
五、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270
第五节 缓刑中的新问题271
一、缓刑制度概述271
二、缓刑的适用274
(一)缓刑适用的条件274
(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缓刑的适用276
(三)缓刑的考察277
第六节 减刑中的新问题282
一、适用减刑的条件282
二、适用减刑的限制性条件283
三、减刑的程序285
第七节 假释中的新问题287
一、适用假释的条件287
(一)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87
(二)犯罪分子必须服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288
(三)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289
二、假释的程序290
三、假释的考验期与执行290
四、假释的撤销291
第八节 时效中的新问题292
一、时效及其延长292
(一)时效292
(二)时效延长293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295
第五章 其他规定297
一、公共财产的界定297
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299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301
四、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304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305
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入伍时的特殊要求306
第二编 分则309
新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309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34
一、背叛国家罪334
二、分裂国家罪335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336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337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338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39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340
八、投敌叛变罪341
九、叛逃罪342
十、间谍罪343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44
十二、资敌罪3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49
一、放火罪349
二、决水罪350
三、爆炸罪351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352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54
六、失火罪355
七、过失决水罪356
八、过失爆炸罪356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357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58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359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359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360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62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63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364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364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64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365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367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368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369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370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371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373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74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377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380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81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83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84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86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387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88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390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92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393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395
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98
四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99
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401
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402
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04
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05
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407
四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40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1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1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11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413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415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417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19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422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424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426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428
第二节 走私罪430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430
二、走私核材料罪436
三、走私假币罪437
四、走私文物罪439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441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442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444
八、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445
九、走私淫秽物品罪446
十、走私废物罪448
十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44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53
一、虚假注册资本罪453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456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57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460
五、妨害清算罪463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464
七、虚假破产罪468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9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72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73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75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77
十三、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478
十四、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478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481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48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484
一、伪造货币罪484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486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87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489
五、变造货币罪490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91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493
八、高利转贷罪496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498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00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501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503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505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506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06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07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09
十八、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512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513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515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517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520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522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523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525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526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527
二十八、逃汇罪529
二十九、骗购外汇罪531
三十、洗钱罪53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535
一、集资诈骗罪535
二、贷款诈骗罪537
三、票据诈骗罪539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541
五、信用证诈骗罪541
六、信用卡诈骗罪543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545
八、保险诈骗罪54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548
一、偷税罪548
二、抗税罪550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551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552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54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57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59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60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61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563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64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56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566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566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69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571
四、假冒专利罪573
五、侵犯著作权罪576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79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58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583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583
二、虚假广告罪585
三、串通投标罪587
四、合同诈骗罪589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593
六、非法经营罪595
七、强迫交易罪601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602
九、倒卖车票、船票罪603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604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606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608
十三、逃避商检罪60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11
一、故意杀人罪611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614
三、故意伤害罪615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619
五、强奸罪620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628
七、猥亵儿童罪630
八、非法拘禁罪631
九、绑架罪632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635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637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639
十三、诬告陷害罪641
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642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644
十六、非法搜查罪647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647
十八、侮辱罪649
十九、诽谤罪650
二十、刑讯逼供罪652
二十一、暴力取证罪653
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654
二十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655
二十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656
二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658
二十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659
二十七、侵犯通信自由罪660
二十八、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661
二十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662
三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662
三十一、报复陷害罪663
三十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665
三十三、破坏选举罪667
三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668
三十五、重婚罪669
三十六、破坏军婚罪671
三十七、虐待罪672
三十八、遗弃罪673
三十九、拐骗儿童罪674
四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675
四十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67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678
一、抢劫罪678
二、盗窃罪684
三、诈骗罪688
四、抢夺罪690
五、聚众哄抢罪692
六、侵占罪693
七、职务侵占罪695
八、挪用资金罪697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699
十、敲诈勒索罪700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702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70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0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704
一、妨害公务罪704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706
三、招摇撞骗罪707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708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708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710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711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712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713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715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716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716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17
十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719
十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19
十六、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721
十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22
十八、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724
十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725
二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726
二十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727
二十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729
二十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729
二十四、聚众斗殴罪732
二十五、寻衅滋事罪733
二十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35
二十七、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737
二十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38
二十九、传授犯罪方法罪740
三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741
三十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743
三十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744
三十三、侮辱国旗、国徽罪745
三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746
三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749
三十六、聚众淫乱罪751
三十七、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752
三十八、盗窃、侮辱尸体罪752
三十九、赌博罪753
四十、开设赌场罪754
四十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755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756
一、伪证罪756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757
三、妨害作证罪759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761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761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762
七、窝藏、包庇罪764
八、拒绝提供间谋犯罪证据罪765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66
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767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压、冻结的财产罪770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772
十三、脱逃罪774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775
十五、组织越狱罪776
十六、暴动越狱罪777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77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778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78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780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782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784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85
六、偷越国(边)境罪787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788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78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790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790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791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793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794
五、倒卖文物罪795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96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群罪797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799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800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801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802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802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805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806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808
五、强迫卖血罪809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810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造、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813
八、医疗事故罪815
九、非法行医罪819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820
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82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23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823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826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828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30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832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834
七、非法狩猎罪836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37
九、非法采矿罪840
十、破坏性采矿罪842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842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罪844
十三、盗伐林木罪845
十四、滥伐林木罪847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848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50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50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854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856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857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859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860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62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63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864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865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866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86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869
一、组织卖淫罪869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871
三、强迫卖淫罪872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873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875
六、传播性病罪875
七、嫖宿幼女罪87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878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878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881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883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885
五、组织、淫移表演罪罪886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888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888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890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891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893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895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897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898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899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900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902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903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904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906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906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罪908
十六、伪造、盗窃、买卖军用标志罪909
十七、非法提供、使用军用标志罪909
十八、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910
十九、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912
二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912
二十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914
二十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915
二十三、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915
二十四、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917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919
一、贪污罪919
二、挪用公款罪927
三、受贿罪931
四、单位受贿罪936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937
六、行贿罪941
七、对单位行贿罪942
八、介绍贿赂罪944
九、单位行贿罪945
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946
十一、隐瞒境外存款罪947
十二、私分国有资产罪948
十三、私分罚没财物罪949
第九章 渎职罪951
一、滥用职权罪951
二、玩忽职守罪953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955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955
五、徇私枉法罪957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960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961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63
九、枉法仲裁罪964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965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脱逃罪967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968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970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972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973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975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976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分岐编罪977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979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980
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982
二十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985
二十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986
二十四、放纵走私罪988
二十五、商检徇私舞弊罪989
二十六、商检失职罪990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991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992
二十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993
三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995
三十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996
三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997
三十三、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998
三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000
三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1001
三十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00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05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1005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1007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1008
四、投降罪1009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1011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1013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1016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1017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1019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1020
十一、军人叛逃罪1021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1023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025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1026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1026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1029
十七、战时自伤罪1030
十八、逃离部队罪1031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1033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1036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1037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040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1041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1042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1044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1045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1046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047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1048
三十、私放俘虏罪1049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1050
后记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