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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 陈清秀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13607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623页
  • 文件大小:96MB
  • 文件页数:649页
  • 主题词:国际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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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国际税法之基本概念1

第一节 国际税法之基本原则1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家课税主权原则)1

二、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2

三、涉外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3

四、国际税收中立性原则3

五、国际税捐效率原则5

第二节 境内居住者与非境内居住者6

一、个人6

二、法人9

第二章 居民课税管辖权11

第一节 自然人之居民课税管辖权——立法例之比较11

一、前言11

二、居民之判断标准12

三、日本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13

四、德国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18

五、美国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26

六、中国两岸居民课税管辖31

七、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之比较37

八、租税协议有关居民之规定38

九、结语42

第二节 法人之居民课税管辖权42

一、前言42

二、设立准据法主义与本公司所在地主义44

三、本公司所在地主义与管理支配地主义46

四、实际管理处所之认定48

五、租税条约或协议之约定58

六、结语61

第三章 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之认定62

第一节 前言62

第二节 境内来源所得之认定标准63

一、概说63

二、股利所得64

三、合作社或合伙分配之盈余64

四、劳务报酬65

五、利息所得69

六、租赁所得70

七、权利金所得70

八、财产交易所得72

九、驻外人员之劳务报酬73

十、工商业盈余(营业所得)73

十一、竞赛奖金77

十二、其他收益77

十三、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之所得77

十四、依共同分担契约所给付之研究发展费用78

第三节 境内来源所得之计算:应扣缴给付之成本费用之减除78

第四章 对于非居住者之课税80

第一节 概说80

第二节 外国自然人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81

一、非居住者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81

二、居住者在台湾地区的税法上地位83

第三节 外国法人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84

一、课税客体84

二、税基(课税标准)86

三、税额的计算及缴纳91

第四节 外国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子公司95

一、课税对象:全球所得95

二、税基(课税标准)96

三、税率97

四、税额之计算及缴纳方式97

五、台湾地区境外已经缴纳税额之扣抵98

六、盈余分配之课税98

第五节 国际租税协议99

一、租税协议之订定情形99

二、租税协议减轻外国人之税负100

三、租税协议之特别规定102

第六节 结语104

第五章 国际税法问题之研究——以常设机构为中心105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105

第二节 国际组织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106

一、《OECD租税协议范本》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106

二、联合国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115

第三节 外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120

一、日本立法例120

二、德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132

三、美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146

四、综合比较149

第四节 台湾地区关于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149

一、常设机构之范围149

二、关于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156

第五节 结论与建议162

第六章 租税协议相关问题之探讨164

第一节 国际租税协议之缔结目的164

一、国际双重课税之排除165

二、国际逃漏税与租税规避之防止165

三、纳税人之权利保护166

第二节 签订租税协议之效益166

一、对民众及企业部分166

二、对政府部分167

第三节 租税协议范本之版本参照168

一、《OECD租税协议范本》169

二、《联合国租税协议范本》170

三、台湾地区租税协议170

第四节 租税协议之性质及其效力171

一、租税协议之人的效力范围171

二、租税协议之空间的效力范围172

三、租税协议之物的效力范围173

四、租税协议之时间的效力范围173

第五节 租税协议之一般原则176

一、维持原则176

二、保留原则177

第六节 租税协议之解释177

一、概说177

二、租税协议之一般解释基准179

三、国际法上解释法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82

四、租税协议范本之条文之注释183

第七节 租税协议之适用185

一、申请适用租税协议185

二、举证责任186

第八节 无差别待遇之要求187

第九节 结语189

第七章 国际税法上营业所得之课税190

第一节 有关营业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190

一、交易地及生产地标准190

二、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标准)192

第二节 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193

一、营利事业之劳务所得之课税193

二、营利事业之其他营业所得来源地标准199

第三节 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规定200

一、一般营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200

二、国际运输事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202

第八章 论移转订价税制204

第一节 移转订价的概念204

第二节 国际关系企业不合常规交易之税捐规避行为之防制对策205

一、实体法的防制对策206

二、程序法的防制对策209

第三节 移转订价税制的适用对象:关系企业间之交易,不合营业常规,而有规避或减少境内纳税义务之行为209

一、关系企业之适用范围210

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214

三、视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215

第四节 移转订价的调整217

一、独立企业间常规交易价格217

二、常规交易价格之算出方法的选择229

三、交易价格之调整233

四、对应的调整234

第五节 资料文据之提出与调查237

一、结算申报时之特别义务239

二、在税务调查时,负有“提示资料”义务240

三、检讨241

第六节 推计课税与处罚242

一、推计课税242

二、罚则244

第七节 移转订价税制之配套措施:预先订价协议与国际相互协议247

一、预先订价协议247

二、相互协议249

第八节 结论与建议252

一、移转订价税制的法典化253

二、常规交易价格的算定方法之法定序位化254

三、纳税人准备资料负担应予以减轻254

四、同业利润推计课税之修正254

五、不合常规交易于调整课税后,可否处罚问题254

六、税捐机关应成立移转订价项目小组255

第九章 国际税法上投资所得之课税256

第一节 投资所得之概念256

一、股利256

二、利息257

三、权利金257

第二节 股利所得之课税258

一、股利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258

二、股利所得之课税261

第三节 利息所得之课税267

一、利息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267

二、利息所得之课税268

第四节 权利金所得之课税272

一、权利金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272

二、权利金所得之课税275

第十章 国际税法上劳务所得之课税284

第一节 个人劳务所得之概念284

第二节 劳务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285

一、劳务提供地标准(美国立法例)285

二、劳务提供地或使用地标准(德国立法例)287

第三节 《OECD租税协议范本》关于劳务所得课税权归属之规定289

一、对于自由职业者之执行业务所得的课税289

二、对于提供人的劳务(薪资)所得之课税291

三、对于董事酬劳金的课税293

四、对于演艺人员与运动员之课税293

五、对于退职年金(pensions)之课税294

六、对于学生之免税295

七、对于大学教师等之免税296

八、对于政府职员之课税297

第四节 台湾地区劳务所得之来源地判断标准297

一、劳务提供地原则297

二、劳务提供地原则之例外300

三、混合来源之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比例分配所得来源地之原则302

第十一章 国际税法上财产交易所得及财产之课税304

第一节 对于财产之课税304

一、不动产304

二、常设机构之财产304

三、飞机、船舶305

四、其他财产305

第二节 对于财产所得之课税305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305

二、租税协议306

第三节 财产转让收益之课税307

一、财产交易所得之来源地标准307

二、财产交易所得之课税308

第十二章 国际税法上其他所得之课税313

第一节 概说313

第二节 其他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313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313

二、租税协议316

第三节 其他所得之课税316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316

二、租税协议317

第十三章 跨境关系企业之营业费用分摊320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320

第二节 实务见解321

一、必须有业务直接关联性321

二、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之管理服务必须有“一对一”之对应关系322

三、台湾地区财政管理机构诉愿决定324

第三节 解析325

一、业务费用之认定325

二、具体业务费用之认列333

三、结论及建议347

第十四章 国际避免重复课税之方法与企业所得税349

第一节 前言——国际重复课税之类型349

一、法律上重复课税349

二、经济上重复课税350

第二节 国际重复课税之防止方法351

一、概说351

二、外国所得免税法352

三、外国税额扣抵法353

四、概算扣除法361

五、外国税额费用扣除法361

第三节 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防止重复课税方法362

一、国外所得免税法362

二、国外税额扣抵法364

第四节 台湾地区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365

一、税法规定365

二、租税协议371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373

一、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法律的重复课税374

二、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经济的重复课税376

第六节 结论379

第十五章 过少资本税制381

第一节 过少资本税制之概念381

第二节 过少资本税制之规制方法382

一、一般防制税捐规避方式:实质课税原则382

二、独立企业之常规交易原则(独立第三人比较原则)383

三、隐藏盈余分配384

四、借款债务与股本固定比率法(Fixed Ratio Approach)384

第三节 过少资本税制(固定比率法)之运用385

一、企业股东无差别待遇原则385

二、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法,例外兼采独立企业常规交易原则386

第四节 固定比率法之具体展开388

一、贷款人之范围388

二、资本范围389

三、借款债务范围390

四、有关贷款本金与资本之计算基准时391

五、中小企业之排除适用:小额利息之排除适用392

第五节 税法上处理393

一、公司对于超过比率之借款债务,所支付利息,不准作为费用扣除393

二、收受利息之股东,则应如何处理,不无争议393

第六节 过少资本税制与国际租税协议395

第七节 台湾地区过少资本税制之导入396

一、负债396

二、业主权益398

三、计算方式398

四、关系企业不合常规交易利息之调整399

五、申报时应揭露相关信息及应备妥之数据400

第十六章 租税天堂之税制对策401

第一节 租税天堂之意义及其判断标准401

一、意义401

二、判断标准402

第二节 租税天堂之运作方式404

一、持股公司(holding company)404

二、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405

三、无体财产权之保有公司(patent holding company)405

四、交易公司(trading company)405

五、便宜船籍公司(shipping company)405

六、演艺事业法人(rent-a-star company)406

七、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406

八、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406

九、地区总部公司(regional headquarter)407

第三节 租税天堂之租税对策407

一、内国法对于租税天堂之因应措施407

二、所得来源地国之防制对策410

三、国际上对于租税天堂之防制措施411

第四节 租税天堂之税制对策之立法例——日本立法例412

一、概说412

二、例外情形413

三、双重课税之排除414

第五节 台湾地区租税天堂之防制对策415

一、依实质课税原则及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43条之1防制415

二、导入租税天堂防制对策,增订“受控外国公司”之课税规定417

三、避免重复课税之措施417

四、修正草案418

第十七章 国际租税规避——以租税协议之滥用为中心419

第一节 前言419

第二节 租税协议之滥用419

一、概说419

二、租税协议之滥用类型420

三、防止滥用租税协议之国内法措施422

四、防止滥用租税协议之国际法措施426

第十八章 租税协议中之无差别待遇原则432

第一节 前言432

第二节 无差别待遇条款解释适用之基本原则434

一、概说434

二、适用范围435

三、直接适用435

四、不适用间接的差别待遇436

五、不适用最惠国待遇437

第三节 第1项之解释:关于国籍之无差别待遇438

第四节 第2项之解释:对于无国籍人之无差别待遇442

第五节 第3项之解释:对于常设机构之无差别待遇443

一、概说443

二、有关常设机构之无差别待遇之展开444

第六节 第4项之解释:关于必要费用扣除之无差别待遇451

第七节 第5项之解释:关于资本之无差别待遇453

第八节 第6项之解释:适用对象范围454

第九节 结语454

第十九章 租税协议之课税信息交换455

第一节 前言455

第二节 课税信息交换之目的456

一、课税目的使用456

二、其他目的使用457

第三节 课税信息交换之范围458

第四节 课税信息交换之类型459

一、基于请求而为信息交换459

二、自动的信息交换460

三、自发的信息交换(sog.Spontanauskunft)460

四、同时调查461

五、派遣调查官461

六、产业别之信息交换461

第五节 课税信息之交换方式以及期限461

一、交换方式461

二、交换期限462

第六节 提供信息之正当法律程序463

一、法律保留原则463

二、正当法律程序464

三、保密义务465

第七节 得拒绝提供信息之情形466

一、要求违反法令以及行政惯例之措施466

二、正常管道所无法取得之信息466

三、涉及营业秘密或职业秘密等秘密信息467

四、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资料467

第八节 不得拒绝提供信息之情形468

第九节 课税信息交换提供之救济程序469

第二十章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初探——OECD行动方案简介471

第一节 前言471

第二节 BEPS之项目因应计划工作472

第三节 BEPS之发生原因472

第四节 因应方案之计划目标及其核心价值理念475

第五节 行动方案内容476

一、行动方案1:OECD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476

二、行动方案2:使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中立化(Neutralise the Effects of Hybrid Mismatch Arrangements)477

三、行动方案3:强化受控制外国公司规则(Strengthen CFC Rules)478

四、行动方案4:有关利息费用扣除及其他费用支出限制,以防止税基侵蚀(Limit Base Erosion via Interest Deductions and Other Financial Payments)479

五、行动方案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Counter Harmful Tax Practices More Eff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ransparency and Substance)480

六、行动方案6:防止税收协议之滥用(Prevent Treaty Abuse)481

七、行动方案7:防杜人为的规避常设机构之地位(Prevent the Artificial Avoidance of PE Status)482

八、行动方案8~10:确保移转订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配合(Assure that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are in Line with Value Creation)482

九、行动方案11:评估与监督控制BEPS方法(Measuring and Monitoring BEPS)485

十、行动方案12:要求纳税人揭露其租税规划措施(Require Taxpayers to Disclose their Aggressive Tax Planning Arrangements)485

十一、行动方案13:重新检讨移转订价文件(Re-examine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486

十二、行动方案14:建立更有效能的争议解决机制(Mak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More Effective)487

十三、行动方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议的多边工具(Develop a Multilateral Instrument)487

第六节 后续影响与因应488

第二十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交易之课税490

第一节 电子商务交易之意义490

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之课税原则491

一、电子商务交易之课税原则491

二、电子商务交易特殊性之因应税制492

第三节 台湾地区电子商务交易之课税493

一、有关网络交易营业税之课税493

二、有关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税之课税495

第四节 国际税法上电子商务交易之课税496

一、电子商务交易之营业税课税496

二、国际税法上电子商务交易之所得课税506

第五节 结语516

第二十二章 国际税法案例解析517

第一节 母公司派驻台湾地区境外办事处员工薪资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517

一、事实摘要517

二、裁判要旨518

三、解析519

第二节 外国公司咨询服务费之所得来源地之判断526

一、事实摘要526

二、裁判要旨526

三、解析530

第三节 跨境关系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之所得来源地探讨538

一、问题之提出538

二、案例事实538

三、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判决540

四、评析543

第四节 台湾地区境外出口商透过网络及电子邮箱进行实体商品交易之课税问题解析555

第二十三章 三方贸易之营业税课税问题570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570

第二节 营业税之课税原则571

一、归属原则:目的地国原则与来源地国原则571

二、日本立法例571

三、德国立法例576

第三节 三方贸易之课税582

一、三方贸易在境外货物买卖交易行为582

二、三方贸易出口货物,由台湾地区内供货商以自己名义,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台湾地区外进口商,其中间贸易商视同中介关系584

三、三方贸易进口货物,由台湾地区买受人直接报关进口货物之课税方式585

四、三角贸易直接交货予最后买受人,属于非典型交易类型,现行规定呈现漏洞,应进行漏洞补充591

第四节 结语593

参考文献594

附录:OECD对于所得及资本之租税协议范本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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