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解构智财法及其与竞争法的冲突与调和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解构智财法及其与竞争法的冲突与调和](https://www.shukui.net/cover/65/34541123.jpg)
- 刘孔中著 著
- 出版社: 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9789862954362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344页
- 文件大小:47MB
- 文件页数:363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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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壹、智慧财产权法之一般理论1
一、前言1
二、智慧财产权2
(一)定义2
(二)内容7
(三)特色8
1.包含许多利害关系人的生态系统8
2.关键智慧财产权成为超级权利9
3.与竞争法关系密切10
4.不是民法第184条第2项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14
(四)与民法之关系16
1.差异颇大,不能当然引用16
2.智慧财产法典不应整合于民法20
三、智慧财产权相同之处——应然面22
(一)经济取向方法看待智财权及其与竞争法之关系22
1.各国发展趋势23
2.经济取向方法的特征29
3.经济取向方法应著重之效果33
(二)封闭式的列举权利34
(三)开放式的权利限制36
(四)技术中立原则39
(五)应保障实际从事创作人分配到其创作之经济果实39
1.发明人40
2.著作人41
3.表演人44
(六)公共利益对智慧财产权之限制44
1.权利耗尽原则44
2.强制授权/法定授权45
3.权利无法落实原则46
4.放弃与怠于行使权利之抗辩48
5.防止与停止侵权请求权应加以限制48
(七)需要有效的保护49
1.应禁止明知为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商品意图贩卖所为的系列行为50
2.应禁止某些侵权之准备、加工或辅助行为51
3.需要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52
4.需要落实权利的资讯实体请求权57
5.需要与民法不同的损害赔偿方法61
(八)智慧财产权法的全球利益平衡65
1.需确保「过境贸易之自由」65
2.因国际智慧财产权法受益最多的国家协助或补贴受益最少的国家66
3.需要「更为合理收费、付费及利益分配机制」国际条约67
四、智慧财产权彼此不同之处——实然面70
(一)产生程序、排他权效力、保护期间不一70
1.专利70
2.商标71
3.著作72
(二)因为利益团体游说及外国压力73
(三)单纯因为立法者没有作全盘考量而各自立法73
五、智慧财产权法典化74
(一)必要性74
(二)进行的步骤74
六、结论并试拟智慧财产权法典总则章75
贰、智财权行使与联合行为、滥用独占地位与不正竞争之防止81
一、联合行为之禁止81
(一)联合行为的意义81
(二)欧盟法制参照82
1.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82
2.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适用于水平合作准则83
(三)联合授权与联合行为——以飞利浦等联合授权CD-R橘皮书专利为例86
1.C D-R橘皮书标准规格之专利是否具有互补性而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审慎判断87
2.具有类似功能之替代性技术已逸出CD-R光碟片技术市场?90
3.新规格甚难与原规格之CD-R写录设备相容?91
4.共同独占事业内部间就绝对没有竞争关系?92
5.不同专利所专属排他之权利均难谓有替代性?93
6.替代性之技术与专利技术实质上显难有替代性而存在竞争关系?94
二、禁止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95
(一)公平法相关规定95
1.禁止滥用市场独占地位之行为95
2.欧盟及德国法制之对照97
3.美国法制之对照98
(二)独占事业99
(三)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101
1.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意义101
2.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类型101
三、禁止具备相当市场地位事业限制市场竞争115
(一)禁止无正当理由限制转售价格117
(二)禁止其他五项列举限制竞争之行为118
(三)未来应增加禁止具备相当市场地位事业限制市场竞争的概括规定118
四、不正竞争之防止119
(一)公平法第25条禁止欺罔或显失公平的行为119
1.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的判断标准120
2.具体的行为类型121
3.与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区分128
(二)专利权人利用相对优势地位要求被授权人提供重要资讯,有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之虞130
1.公平会见解130
2.行政法院见解131
(三)于公开网站以贬抑竞争者营业信誉文字陈述或散布专利争议事件137
(四)购买他事业之商标、名称作为网路关键字从事关键字广告138
1.单纯购买他人已达相当知名度商标为关键字138
2.购买他人著名商标为关键字并在标题内容不当使用该著名商标139
3.购买他人著名商标为关键字并指示搜寻引擎业者进行广告优化140
4.错误操作搜寻引擎业者「插入KEYWORD」功能,导致同业名称特取置换广告标题及文案KEYWORD部分140
参、强制授权与竞争法143
一、前言:技术标准与关键内容强制授权之必要性143
二、依据竞争法强制授权智慧财产权144
(一)各国及国际规范广泛以「关键设施理论」建构强制授权机制144
1.美国关键设施理论144
2.欧盟146
3.德国限制竞争防止法151
三、依据著作权法之强制授权161
(一)概括性强制授权规定:英国161
(二)个别强制授权规定:美国162
四、基于著作权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强制授权:英国163
五、依据专利法之强制授权165
(一)国际规范及实务165
1.巴黎公约165
2.TRIPS协定166
(二)各国规范及实务167
1.美国167
2.英国168
3.德国170
4.中国大陆173
六、我国相关法制与实务174
(一)专利法175
1.狭义强制授权175
2.政府使用180
3.飞利浦及克流感案可以供后案参考之处182
(二)著作权法183
(三)公平法184
七、我国法制之检讨184
(一)专利法之检讨184
1.强制授权之事由规定不合理184
2.第88条第3项规定不合理185
3.供政府使用范围太窄且条件严苛185
4.专利法应恢复一般性强制授权与增加政府使用规定187
(二)著作权法应该增加强制授权的规定191
(三)公平法之检讨191
(四)决定合理补偿192
1.从当事人原先约定寻找193
2.参照类似授权契约193
3.预估获利之25%原则194
4.依据FRAND条件196
(五)强制授权之主管机关197
(六)展望国际198
1.智慧财产权协定理事会应提供强制授权及供政府使用指南198
2.删除TRIPS协定第21条禁止商标强制授权的规定198
八、结语199
肆、权利耗尽、约定转售价格、警告函与竞争法201
一、权利耗尽与真品平行输入201
(一)定义201
(二)真品平行输入的评价202
(三)著作权法204
1.由间接承认著作权人享有进口权到授予散布权204
2.散布权采国内耗尽原则:仅允许极为有限的平行输入205
3.建议将来采取国际耗尽原则206
(四)专利法208
1.1994年起允许约定专利权耗尽区域208
2.2013年起明确改采国际耗尽原则209
(五)商标法209
1.原则上第一次销售时就国际耗尽209
2.二手商品、二手商品容器、改造商品210
二、约定转售或使用智慧财产权标的物的价格213
(一)德国法制213
(二)美国法制215
(三)我国法制检讨217
三、警告函218
(一)德国法制218
1.2005年7月15日之前司法实务219
2.2005年7月15日之后司法实务219
(二)公平会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220
(三)公平会警告函案件处理原则之检讨222
1.对竞争者所发的警告函仍须受公平法规制223
2.未完成登记之专利受让人、被授权人仍得发警告函224
3.发函人必须先对可能之侵权人至少提起民事诉讼224
4.警告函所载侵害权利的内容、范围、相关事实必须具体详尽225
5.「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的门槛不宜太低225
6.裁定罚锾时需要考虑发函人的主观要素225
7.发函人于事后刊登更正启事之义务226
伍、著作权的行使与竞争法227
一、前言227
二、著作权的集体行使227
(一)美国228
1.集体管理团体228
2.著作权局提出改革音乐授权管制的建议229
(二)德国230
(三)欧盟231
(四)我国233
1.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233
2.在公平法之评价235
三、电脑软体字型的保护236
四、将著作物作空间转换238
五、前瞻240
陆、专利权的行使与竞争法243
一、前言243
二、专利集体授权(专利库)243
(一)各国比较244
1.美国244
2.欧盟247
3.日本249
4.韩国250
5.我国251
(二)法制差异与调和252
1.最大差异:专利库滥用市场独占地位253
2.如何看待各国之异同255
(三)专利库违反反托拉斯法对专利权之影响258
1.依据专利权之不作为请求权无法落实258
2.权利金应以竞争法所许可者为范围258
(四)展望262
三、专利主张实体与专利流氓263
四、专利药商向学名药商逆向付款265
柒、商标权的行使与竞争法269
一、权利人维护权利的作为常引起限制市场竞争的疑虑269
二、以合理使用限制商标权以平衡市场竞争的需求271
三、戏谑性使用著名商标272
四、与不正竞争防止法的关系276
(一)商标使用不得违反不正竞争防止法276
(二)例外容忍虚伪不实与引人错误标示或广告276
1.具有准财产价值之标示或广告277
2.业界使用标示或广告之正当利益277
(三)未注册著名商标由公平法第22条提供有限保护278
1.公平法第22条的产生及限制278
2.2015年起不再特别对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保护280
3.2015年起公平会不再适用公平法第22条介入纯粹私权纠纷281
4.未来修法建议281
五、关键字广告282
(一)广告主可能构成榨取他人商标商誉的不公平竞争行为282
(二)搜寻引擎业者282
1.不正竞争283
2.滥用市场独占地位284
六、地理标示286
捌、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与竞争法287
一、设计专利权287
(一)前言287
(二)为维护竞争而不保护之设计288
1.纯技术功能之设计288
2.必须配合其他产品之设计290
3.为修复产品原来外观而使用之零件291
(三)设计专利权与竞争之调和:强制授权292
二、植物新品种权293
(一)欧洲法制293
(二)台湾法制295
玖、营业秘密与竞争法297
一、前言297
二、TRIPS协定297
三、英国法制299
(一)前言299
(二)司法案例299
1.秘密资讯保护客体及于口头告知的机密299
2.受雇人在雇用关系终止后不得使用或揭露机密资讯之默示责任的范围304
3.客户名单是否属于法律保护机密资讯必须视案情证据而定307
4.禁止争取雇用终止12个月前与前雇主协商客户的条款有效310
四、德国法制312
(一)不正竞争防止法以刑事处罚保护营业秘密312
(二)契约结束后禁止竞争条款313
(三)除刑法外民法规定的适用性314
(四)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314
(五)司法案例315
1.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8条所谓泄漏他人交付之技术资料315
2.顾客保护协定319
五、我国法制及其检讨322
(一)绪言322
(二)民法323
(三)营业秘密法324
参考文献327
一、中文部分327
(一)专书327
(二)期刊论文328
二、外文部分333
(一)专书333
(二)期刊及专书收录之论文336
索引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