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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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
  • (美)惠顿著;(美)丁韪良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22534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262页
  • 文件大小:9MB
  • 文件页数: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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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卷 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5

第一章 释义明源5

第一节 本于公义5

第二节 出于天性6

第三节 称为天法7

第四节 公法、性法犹有所别7

第五节 理同名异8

常例大用9

第六节 理、例二源10

第七节 性理之一派12

分为三种12

第八节 二子所论微异13

第九节 发氏大旨13

第十节 海氏大旨16

分为二派16

公法精义17

公法不一17

应否称法19

出于同俗、行于他方20

第十二节 公法源流21

第十一节 公法总旨21

第二章 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25

第一节 公法所论〔1〕25

第二节 何者为国25

第三节 君身之私权26

第四节 民人之私权27

君国通用27

第五节 主权分内外27

在外之主权28

主权未失国未亡28

第六节 在内之主权28

第七节 不因内变而亡29

他国或旁观或相助30

争者皆得战权30

第八节 外敌致变30

第九节 内变外敌并至31

第十节 省部叛而自立32

应认与否惟上权自定33

他国有先认者33

未认而行主权33

第十一节 易君变法34

于盟约如何34

于国债如何35

于国土民产如何35

于他国被害者如何36

第十二节 释自主之义37

第十三节 释半主之义38

第十四节 进贡藩属所存主权41

第十六节 相合而不失其主权44

第十五节 或独或合44

第十七节 相合而不失其在内之主权45

第十八节 相合而并失其内外之主权46

第十九节 波兰〔1〕始合于俄46

继得国法权利47

终则被俄所并47

第二十节 会盟永合有二48

第二十一节 会盟连横48

第二十二节 合盟为一48

第二十四节 美国系众邦合一49

第二十三节 日耳曼系众邦会盟49

上国制法之权50

首领行法之权50

司法之权51

立约之权51

各邦所无之权51

第二十五节 与前二国异同如何52

第二节 自护之权为大57

第一节 操权二种57

第一章 论其自护、自主之权57

第二卷 论诸国自然之权57

立约改革推让均可58

第三节 与闻他国政事之例59

第四节 以法国为鉴61

五国横连之故61

第五节 三国管制那国,〔1〕英国驳之62

第六节 四国管制西国,〔2〕英不许之62

第七节 四国管制西之叛邦,英、美斥之63

第八节 葡国有争,英管制之65

第九节 希腊被虐,三国助之66

第十节 埃及叛土,〔3〕五国理之68

第十一节 比利时叛,五国议之70

第十二节 各国自主其内事70

第十三节 他国与闻,或临事相请,或未事有约71

盟邦互保71

第十四节 立君举官,他国不得与闻72

第十五节 立君举官而他国可与闻者72

第十六节 西、葡立君,英、法与闻之73

第一节 制律专权77

第二章 论制定律法之权77

变通之法78

第二节 变通之法,大纲有二78

简要三则80

三则合一81

第三节 植物从物所在之律81

第四节 古禁外人购买植物82

昔以外人遗物入公82

第五节 动物从人所在之律83

遗产徙外酌留数分83

第六节 内治之权84

法行于疆外者85

第一种定已民之分位85

准外人入籍85

制疆内之物86

律从写契地方87

其不行者有四〔1〕88

不合于物所在之律则不行88

第七节 第二种就事而行于疆外者88

妨害于他国则不行89

遇契据应成于他国则不行90

第八节 遇案之应由法院条规而断者则不行90

第九节 第三种就人而行于疆外者90

因一案覆论三端91

君身过疆国权随之92

使臣在外国权随之93

兵旅过疆国权随之94

兵船另归一例94

法国接待商船之例97

按此例罪分二等98

公案二件99

不得藉此例而谋为不轨100

犯局外之权而捕拿船货进口必归地方管辖100

第十节 船只行于大海均归本国管辖101

海外犯公法之案各国可行审办102

他国之船不可稽察103

第十一节 第四种因约而行于疆外者106

领事等官106

第十二节 审案之权各国自秉107

第十三节 四等罪案审罚可及108

交还逃犯之例109

第十四节 法院定拟旁行于疆外111

第十五节 审断海盗之例112

各国或另有海盗之例113

公禁贩卖人口113

第十六节 疆内植物之争讼审权可及114

第十七节 疆内动物之争讼审权可及114

继遗物之例115

第十八节 以他国法院曾断为准115

第十九节 疆内因人民权利〔1〕等争端审权可及116

第二十节 断案之法、兴讼之例有别118

第二十一节 涉身之案他国既断本国从否121

第三章 论诸国平行之权124

第一节 分尊卑出于相许124

第二节 得王礼之国124

第三节 得王礼者分位次125

第四节 互易之方126

第五节 公用之文字127

第六节 君国之尊号128

第七节 航海礼款129

第四章 论各国掌物之权131

第一节 掌物之权所由来131

第二节 民物亦归此权〔1〕131

第三节 民物听命于上权131

第四节 历久为牢固之例132

第五节 权由征服寻觅而来者132

第六节 管沿海近处之权133

第七节 长滩应随近岸133

第九节 管小海之权134

第八节 捕鱼之权134

第十节 大海不归专管之例136

第十一节 疆内江湖亦为国土136

第十二节 无损可用之例136

第十三节 他事随行之例137

第十四节 同上137

第十五节 同享水利之权可让可改137

第十六节 同航大江之例138

第二节 可遣可受141

第一节 钦差驻扎外国141

第一章 论通使之权〔1〕141

第三卷 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141

第三节 何等之国可以通使〔2〕142

第四节 国乱通使143

第五节 先议后接143

第六节 国使等级144

第七节 信凭式款146

第八节 全权之凭146

第九节 训条之规146

第十二节 延见之规147

第十节 牌票护身147

第十一节 莅任之规147

第十三节 交好礼款148

第十四节 国使权利148

第十五节 例外之事149

第十六节 家人置权外150

第十七节 房屋器具置权外〔1〕150

第十八节 纳税之规151

第十九节 寄公信者151

第二十节 路过他国〔2〕152

第二十一节 礼拜不可禁止〔3〕154

第二十二节 领事权利154

第二十三节 国使卸任155

第二十四节 召回国使156

第二章 论商议立约之权158

第一节 限制若何158

第二节 盟约款式159

第三节 约据章程159

第五节 公约准废160

第四节 擅约准废160

第六节 谁执定约之权162

第七节 因约改法162

第八节 被逼立约163

第九节 恒约不因战废164

第十节 常约存废165

第十一节 盟约多兼二种166

第十二节 保护之约167

第十三节 合兵之盟168

第十四节 立约助兵168

第十五节 相护之例169

第十六节 交质以坚信172

第十七节 解说盟约172

第十八节 中保之例173

第十九节 主持公论之学173

第四卷 论交战条规177

第一章 论战始177

第一节 用力伸冤177

第二节 强偿之例178

第四节 战前捕物二解〔1〕179

第三节 强偿之用179

第五节 定战之权180

第六节 公战之权180

第七节 战有三等180

第八节 宣战之始〔2〕181

第九节 敌货在我疆内者182

第十节 照行而行184

第十一节 敌物在疆内者不即入公185

第十二节 债欠于敌186

第十三节 与敌贸易187

第十四节 合兵之民通商敌国189

第十五节 不可与敌立契据190

第十六节 敌民居于疆内者190

第十七节 何谓迁住别国191

本名易复191

第十八节 西人住于东土者193

第十九节 商行设于敌国194

第二十节 身在敌国行在局外194

第二十二节 船因船户得名195

第二十一节 敌国土产属地主时即为敌货195

第二十三节 领照于敌国196

第二章 论敌国交战之权197

第一节 害敌有限197

第二节 害敌之权至何而止198

第三节 互换俘虏198

第四节 何等人不可杀害199

第五节 敌人之产业200

第六节 抄掠敌境201

第七节 水陆捕拿不同一例203

第八节 何人可以害敌204

第九节 船无战牌而捕货者205

第十节 民船领战牌者205

第十一节 被捕之货可讨与否206

第十二节 夺回救货之例206

第十三节 审所捕之船归捕者本国之法院208

第十四节 局外之法院审案209

第十五节 领事在局外之地者不足断此案210

枉理断案自行理直211

第十六节 照例所捕在国不在民211

第十七节 植物如何还主212

第十八节 守信于敌213

第十九节 停兵之约213

第二十节 停兵之权214

第二十一节 自何时遵行214

第二十二节 解说停兵之约215

第二十三节 停兵期满复战216

第二十四节 投降约款216

第二十六节 凭照与敌贸易217

第二十五节 护身等票217

第二十七节 何权足以出照218

第二十八节 捕货讨赎219

第三章 论战时局外之权221

第一节 解局外之意221

第二节 全半二字221

第三节 局外之全权222

第四节 局外之半权222

第五节 局外之权被约限制225

第六节 因前约准此而禁彼225

第九节 沿海辖内捕船227

第七节 在局外之地不可行战权227

第八节 经过局外之疆227

第十节 追至局外之地而捕者228

第十一节 局外者讨还229

第十二节 犯局外之权而捕之货,局外者自必交还赔偿229

第十三节 交还之权有限制230

第十四节 在局外之地避患、买粮、卖赃231

第十五节 守中有二事231

第十六节 借局外之地招兵备船即为犯法232

第十八节 局外之船于大海何如233

第十七节 律法禁之233

投军别国233

第十九节 捕拿敌货在局外之船者为常事234

第二十节 载敌货之船有时捕为战利235

第二十一节 捕拿友货在敌国之船有人行之235

第二十二节 二规非不可相离236

第二十三节 局外者装载敌货〔1〕238

第二十四节 战时禁物238

第二十五节 寄信载兵等〔2〕239

第二十六节 载禁物之干系240

第二十七节 通商战者之属部241

第二十八节 封港犯封242

犯封三问242

实势行封243

犯者知之243

实事犯封245

第二十九节 往视稽查之权248

第三十节 敌人为船主而强御者250

第三十一节 局外者借敌人之兵船载货251

第三十二节 局外之船借敌人之保护可捕拿252

第四章 论和约章程253

第一节 谁执和权惟国法所定253

第二节 立和约之权有限制254

第三节 和约息争256

第四节 各守所有257

第五节 和约自何日为始258

第六节 交还之形状当何如260

第七节 犯条悖约260

第八节 和约争端如何可息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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