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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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
  • 郭洪荣,汪泽青主编;贾绍华,孟佳,文进等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 ISBN:9787509208588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415页
  • 文件大小:226MB
  • 文件页数:447页
  •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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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企业所得税税制篇3

第一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管辖3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认定3

1.1 纳税义务人的范围3

1.2 纳税义务人以企业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判定标准3

1.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分类管辖3

2.1 纳税义务人的分类3

2.2 “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双重标准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4

2.3 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4

2.4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范围4

2.5 “所得”的解释4

2.6 “实际联系”的解释4

2.7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5

第三节 居民企业的认定5

3.1 居民企业的定义5

3.2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解释5

3.3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解释5

3.4 “实际管理机构”的范围5

第四节 非居民企业的认定6

4.1 非居民企业的定义6

4.2 “机构、场所”的范围6

第五节 境外中资企业的征收管辖6

5.1 境外中资企业的定义6

5.2 境外中资企业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程序和资料6

5.3 境外中资企业执行税收协定7

第六节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征收管辖7

6.1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征收管辖认定条件及原则7

6.2 非境内注册居民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法律地位7

6.3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7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税率8

第一节 居民企业税率8

1.1 居民企业基础税率8

1.2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8

1.3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8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税率8

2.1 非居民企业基础税率8

2.2 非居民企业优惠税率8

2.3 取得国际运输收入综合计征率8

第三章 收入总额9

第一节 收入总额的内容、形式、计量9

1.1 收入总额的内容、形式9

1.2 收入计量10

第二节 销售货物收入10

2.1 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10

2.2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10

2.3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11

第三节 提供劳务收入12

3.1 提供劳务收入范围12

3.2 跨年度劳务收入、劳务成本的确认时间与计量12

3.3 八种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时间与计量13

第四节 转让财产收入14

4.1 转让财产收入范围14

4.2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时间14

4.3 股权转让所得计量14

4.4 转让收入一次性全额确认14

第五节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5

5.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范围15

5.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定时间15

5.3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收入15

第六节 利息收入15

6.1 利息收入范围15

6.2 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15

6.3 利息收入的计量15

第七节 租金收入16

7.1 租金收入范围16

7.2 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16

7.3 租金收入的计量16

7.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16

第八节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7

8.1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范围17

8.2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17

8.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计量17

第九节 接受捐赠收入17

9.1 接受捐赠收入范围17

9.2 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17

第十节 其他收入18

10.1 其他收入的范围18

10.2 已作损失处理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收时计入当期收入18

10.3 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收入确认时间18

10.4 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的确认18

10.5 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18

10.6 重组交易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确认时间18

10.7 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获得的补偿款19

10.8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19

10.9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19

10.10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20

第十一节 视同销售20

11.1 视同销售的范围20

11.2 内部处置资产的不属于视同销售20

11.3 所有权改变的资产处置属于视同销售20

11.4 视同销售收入的计量21

11.5 政策衔接21

第十二节 不征税收入21

12.1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原则21

12.2 不征税收入范围21

12.3 财政拨款21

12.4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22

12.5 其他不征税收入22

12.6 企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不征税收入22

12.7 企业取得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22

12.8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23

12.9 财政性资金、国家投资23

12.10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认定条件23

第四章 扣除项目24

第一节 税前扣除项目规则及原则24

1.1 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24

1.2 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24

1.3 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具体判断25

1.4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25

第二节 一般扣除项目25

2.1 成本25

2.2 费用25

2.3 税金25

2.4 损失26

2.5 其他支出26

2.6 具体项目26

第三节 特殊扣除项目27

3.1 工资薪金支出27

3.2 职工福利费支出29

3.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0

3.4 职工工会经费31

3.5 业务招待费支出32

3.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32

3.7 公益性捐赠支出33

3.8 利息支出34

3.9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36

3.10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7

3.11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后的扣除37

3.12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37

3.13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38

3.14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38

第四节 禁止扣除项目38

4.1 不得扣除项目的范围38

4.2 赞助支出38

4.3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38

4.4 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资产成本39

4.5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39

4.6 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39

4.7 缴纳的不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9

4.8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39

4.9 居民企业之间的机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39

4.10 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39

4.11 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39

第五章 资产税务处理40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计量40

1.1 资产税务处理制度设计思想40

1.2 各类资产的计税原则40

1.3 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确认原则40

1.4 重组交易的相关资产计税基础40

1.5 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成本41

第二节 固定资产41

2.1 固定资产的范围41

2.2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41

2.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41

2.4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42

2.5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42

2.6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42

2.7 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42

2.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2

2.9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45

第三节 生产性生物资产45

3.1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范围45

3.2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45

3.3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45

3.4 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46

3.5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46

第四节 无形资产46

4.1 无形资产的范围46

4.2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46

4.3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46

4.4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46

4.5 无形资产摊销时间46

4.6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47

4.7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47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47

5.1 长期待摊费用范围47

5.2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47

5.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7

5.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48

5.5 开(筹)办费的处理48

第六节 投资资产48

6.1 投资资产的范围48

6.2 投资资产的成本确认48

6.3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48

6.4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49

第七节 存货49

7.1 存货的范围49

7.2 存货成本扣除49

7.3 存货购进价格49

7.4 存货计价方法49

第八节 资产损失50

第九节 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产的处理50

9.1 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的处理50

9.2 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范围50

9.3 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50

9.4 勘探支出的摊销50

9.5 开发资产的折旧51

9.6 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确定51

9.7 油气企业商业性生产之后的处理51

9.8 政策衔接51

第六章 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52

第一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52

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52

1.2 权责发生制计算原则52

1.3 依据税法计算原则53

1.4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53

1.5 收入、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授权53

第二节 亏损弥补53

2.1 亏损的解释53

2.2 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53

2.3 企业纳税年度亏损弥补年限53

2.4 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53

2.5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54

第三节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54

3.1 取消合并申报后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可分配给合并成员企业弥补54

3.2 成员企业分配亏损额的方法54

3.3 分配亏损额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的确认54

3.4 分配结果的下发与抄送54

3.5 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54

第七章 应纳税额和境外所得额抵免56

第一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56

1.1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56

1.2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56

第二节 境外所得额抵免56

2.1 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56

2.2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解释56

2.3 抵免限额的解释及计算57

2.4 抵补“5个年度”的解释57

2.5 居民企业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57

2.6 直接控制的解释57

2.7 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纳税凭证57

第八章 源泉扣缴58

第一节 扣缴义务人58

1.1 法定扣缴义务人58

1.2 指定扣缴义务人58

1.3 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9

第二节 税款缴纳和税务机关追缴59

2.1 税款缴纳入库期限59

2.2 未扣缴税款追缴60

2.3 所得发生地的解释60

2.4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的解释60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60

3.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0

3.2 转让财产所得60

3.3 其他所得61

3.4 计征所得税不得扣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61

第九章 特别纳税调整62

第一节 反避税制度设计思想和内容62

1.1 特别纳税调整的制度设计思想62

1.2 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62

1.3 一般反避税管理63

第二节 应税收入或所得额(转让定价)的调整63

2.1 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特别调整63

2.2 关联方的解释63

2.3 独立交易原则的解释63

2.4 合理方法的解释64

2.5 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并入当期收入64

2.6 受控外国企业的确认64

2.7 中国居民的解释65

2.8 控制的解释65

2.9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解释65

2.10 不合理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调整65

2.11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解释65

2.12 免于视同股息分配额65

第三节 共同成本的分摊和申报66

3.1 共同成本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66

3.2 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申报和违规分摊不得税前扣除66

3.3 成本分摊协议66

第四节 预约定价66

4.1 税企协商预约定价安排66

4.2 预约定价安排的解释66

第五节 关联业务申报和调查67

5.1 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配合关联业务调查67

5.2 相关资料的解释67

5.3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的解释67

5.4 配合调查时提供资料的要求67

5.5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67

5.6 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67

第六节 关联交易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68

6.1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68

6.2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68

6.3 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69

第七节 关联方利息69

7.1 关联方超标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69

7.2 债权性投资的解释69

7.3 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的解释69

7.4 权益性投资的解释69

7.5 资本弱化的原因69

7.6 标准的制定权70

7.7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70

第八节 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70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专项制度71

第十章 征收管辖、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72

第一节 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72

1.1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范围72

1.2 2001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范围72

1.3 2008年12月3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范围74

第二节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75

2.1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75

2.2 企业登记注册地的解释75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75

3.1 非居民企业两种所得的纳税地点、汇总纳税地点及扣缴纳税地点75

3.2 主要机构、场所的解释75

3.3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解释及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的变更事项报告76

3.4 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的变更事项报告76

第四节 纳税年度76

第五节 预缴申报76

5.1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期限76

5.2 预缴方法和提交资料76

5.3 高新技术企业预缴适用税率77

5.4 按月改为按季预缴范围78

5.5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78

5.6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78

第六节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及报送资料78

第七节 汇算清缴和清算的申报79

7.1 终止经营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79

7.2 清算所得的申报纳税79

7.3 清算所得的解释79

7.4 清算时股息所得、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确认79

7.5 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79

第八节 汇总纳税申报与合并纳税申报80

8.1 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80

8.2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的制定授权80

8.3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合并纳税80

8.4 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80

第九节 计税本位币80

9.1 缴纳时以人民币计算80

9.2 预缴时的折合方法81

9.3 稽查时的折合方法81

第十一章 行业税务处理82

第一节 建筑业82

1.1 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82

1.2 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82

1.3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83

第二节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3

第三节 金融业84

3.1 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84

3.2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84

3.3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85

3.4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85

3.5 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87

3.6 证券类准备金支出87

3.7 期货类准备金支出88

3.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89

3.9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89

3.10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90

第四节 房地产业91

4.1 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及标准91

4.2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适用范围91

4.3 收入的税务处理92

4.4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93

4.5 计税成本的核算95

4.6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99

4.7 联合开发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99

4.8 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换取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99

4.9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100

4.10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101

4.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多缴税款退税101

税收优惠政策篇105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范围、概念解释、确认方法105

第一节 免税收入105

1.1 免税收入的范围105

1.2 国债利息收入的解释105

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解释105

1.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解释106

1.5 非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106

1.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7

1.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07

第二节 减计收入108

2.1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的范围108

2.2 减计收入的解释108

2.3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的解释108

2.4 减计收入的确认108

2.5 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和未分开核算的处理108

2.6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108

2.7 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条件108

第三节 加计扣除109

3.1 加计扣除的范围109

3.2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与摊销109

3.3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112

第四节 减免所得额112

4.1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112

4.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12

4.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17

4.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21

4.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24

第五节 减免税额125

5.1 小型微利企业125

5.2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127

5.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30

5.4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性税收优惠136

第六节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37

6.1 创业投资企业范围137

6.2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137

6.3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解释138

6.4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解释138

6.5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释138

6.6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的确认138

6.7 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报送资料138

6.8 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139

第七节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的优惠139

7.1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优抵免比例及年限139

7.2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解释140

7.3 “当年应纳税额”的解释140

7.4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优惠政策的抵免范围140

7.5 停止享受企业购置抵免政策的情况140

7.6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141

7.7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146

7.8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148

7.9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惠150

第十三章 特定行业、企业、专项的税收优惠153

第一节 农、林、牧、渔业153

1.1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153

1.2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53

1.3 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153

第二节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55

第三节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6

3.1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来源于祖国大陆所得156

3.2 承担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156

3.3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156

第四节 金融行业157

4.1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157

4.2 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57

4.3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费收入158

4.4 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159

4.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59

4.6 证券投资基金159

4.7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160

4.8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160

第五节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61

5.1 文化产业解释和免税期限161

5.2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161

5.3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税前扣除规定162

5.4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162

5.5 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163

5.6 试点文化集团核心企业的纳税方式163

5.7 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63

5.8 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文化企业可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63

5.9 财税〔2005〕2号文件适用范围163

5.10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163

5.11 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软件企业政策164

5.12 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164

第六节 使馆、国际组织165

6.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165

6.2 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167

6.3 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168

第七节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168

7.1 社会团体168

7.2 打捞单位170

7.3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170

第八节 非居民企业减免税172

8.1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和免税的范围172

8.2 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的解释172

8.3 优惠税率的解释172

8.4 外国政府贷款范围173

8.5 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征免税待遇173

8.6 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73

第九节 专项优惠174

9.1 部分公司重组资产评估增值174

9.2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规定174

第十四章 过渡性税收优惠175

第一节 “法前企业”税收优惠的过渡办法175

1.1 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的低税率、定期减免税过度方法175

1.2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前企业)的解释175

1.3 5年过渡期税率175

1.4 5年过渡期税率减半征收执行标准175

1.5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176

1.6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176

1.7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享受过渡政策的税率选择176

1.8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率适用177

1.9 新税法实施后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率执行口径177

1.10 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178

1.11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企业的过渡方法178

第二节 可继续执行和已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178

2.1 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178

2.2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可继续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181

2.3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82

2.4 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批复185

2.5 已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186

第三节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186

3.1 过渡性税收优惠方法186

3.2 经济特区和特殊政策地区的解释186

3.3 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解释和优惠方法186

3.4 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核算区内区外所得187

3.5 复审或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过渡性优惠187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187

4.1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187

4.2 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87

4.3 享受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187

4.4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188

4.5 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优惠政策188

4.6 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188

第五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188

5.1 汶川地震后税收优惠188

5.2 玉树地震灾后税收优惠191

第六节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192

6.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192

6.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实施意见194

6.3 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197

6.4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197

第十五章 减免税管理200

第一节 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原则200

1.1 税收优惠的范围和方法200

1.2 税收优惠设定的原则201

1.3 享受优惠的单独核算原则201

1.4 优惠政策制定权201

1.5 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201

第二节 减免税管理方法202

2.1 “减免税”解释202

2.2 各类减免税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办理202

2.3 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解释202

2.4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202

2.5 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适用202

2.6 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等两种备案管理方式的适用203

2.7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履行的程序203

2.8 纳税人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分别核算203

2.9 未享受优惠而多缴税款的处理方法203

2.10 减免税权限的管理203

第三节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204

3.1 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的资料204

3.2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税务机关204

3.3 减免税申请存在问题的处理204

3.4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处理204

3.5 减免税申请应审核的项目205

3.6 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205

3.7 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期限205

3.8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减免税税务机关不予减免的处理205

3.9 减免税审批决定的送达期限205

3.10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减免税款的处理205

3.11 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205

第四节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206

4.1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申报及管理206

4.2 减免税的检查和清理206

4.3 减免税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制度206

4.4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法律责任207

4.5 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法律责任207

4.6 减免税的事后监督检查207

4.7 减免税资质认定和复核207

第五节 减免税的备案208

5.1 减免税管理台账设立登记208

5.2 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审批权限208

5.3 减免税报告制度208

5.4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208

第十六章 税收优惠专项制度209

第一节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209

1.1 动漫企业和动漫产品的范围209

1.2 认定管理210

1.3 认定标准210

1.4 认定程序211

1.5 罚则214

1.6 附则214

1.7 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215

1.8 2009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216

第二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216

2.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原则、税收优惠和监管部门216

2.2 组织与实施216

2.3 条件与程序217

2.4 罚则219

2.5 附则219

2.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20

第三节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220

3.1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220

3.2 残疾人员的范围220

3.3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221

3.4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应提供的资料221

3.5 主管税务机关对加计扣除优惠情况的管理221

第四节 资源综合利用221

4.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221

4.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223

4.3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225

4.4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230

第五节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231

5.1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231

5.2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规定232

第六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33

6.1 2009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33

6.2 201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235

第七节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37

专项管理制度篇241

第十七章 申报征收管理241

第一节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管理241

1.1 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241

1.2 核定征收方式种类及确定241

1.3 税务机关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方法242

1.4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42

1.5 应税所得率242

1.6 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程序243

1.7 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时间及变更243

1.8 核定征收的预缴申报243

1.9 特定纳税人的解释244

第二节 合并纳税244

2.1 石油企业244

2.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7

2.3 金融业247

2.4 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252

第三节 申报表253

第四节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253

4.1 总则253

4.2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254

4.3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254

4.4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255

4.5 信息与沟通256

4.6 监督和改进256

第五节 重点税源监控257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257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259

第十八章 跨地区汇总纳税260

第一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60

1.1 适用范围及征收管理办法260

1.2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262

1.3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263

1.4 征收管理264

1.5 附则265

第二节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265

2.1 基本方法265

2.2 适用范围266

2.3 预算科目267

2.4 税款预缴268

2.5 预缴税款缴库程序269

2.6 汇总清算269

2.7 财政调库270

2.8 其他270

第三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271

3.1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271

3.2 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271

3.3 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271

3.4 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272

3.5 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企业272

3.6 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272

3.7 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272

第四节 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272

4.1 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72

4.2 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未分配税金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73

4.3 政策衔接273

4.4 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处理办法273

第十九章 非居民企业管理274

第一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74

1.1 核定征收企业的适用范围274

1.2 依法纳税原则274

1.3 税务机关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方法274

1.4 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275

1.5 合同计价不合理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75

1.6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275

1.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应分别核算275

1.8 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程序、鉴定时间和变更275

1.9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76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277

2.1 股权转让所得277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77

2.3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的解释277

2.4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量277

2.5 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或不征所得税情形的专项报告制度277

2.6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78

2.7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特殊性重组的规定278

2.8 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278

第三节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279

3.1 “非居民”的范围279

3.2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范围279

3.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期限及资料279

3.4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期限及资料279

3.5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处理280

3.6 《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报送期限及内容280

3.7 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的情况及期限280

3.8 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管理280

3.9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80

3.10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附送的资料280

3.11 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况281

3.12 扣缴义务人应报送的扣缴资料281

3.13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理281

3.14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处理281

3.15 税务机关管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内容282

3.16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的处理282

3.17 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的内容282

3.18 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处理282

3.19 税务机关对非居民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项目282

3.20 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的期限282

3.21 税务机关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处理282

3.22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处理283

3.23 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283

3.24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附件(略)283

第四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83

4.1 非居民企业的解释及源泉扣缴范围283

4.2 税源管理284

4.3 征收管理284

4.4 后续管理286

4.5 法律责任287

4.6 办法解释权287

4.7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287

第五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88

5.1 汇算清缴对象288

5.2 汇算清缴时限288

5.3 申报纳税288

5.4 法律责任289

第六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290

6.1 汇算清缴工作内容290

6.2 汇算清缴工作程序290

第七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292

7.1 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292

7.2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292

7.3 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293

7.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93

7.5 政策实施293

第八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293

8.1 税收协定特权使用费293

8.2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95

8.3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的理解和认定298

8.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298

第二十章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308

第二十一章 扣除项目管理313

第一节 资产损失313

1.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313

1.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316

1.3 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326

第二节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326

2.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26

2.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329

2.3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330

2.4 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32

2.5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扣除334

2.6 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29届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捐赠335

2.7 亚洲沙滩运动会接受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335

第三节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35

3.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比例及方法335

3.2 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支付方式336

3.3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列支范围336

3.4 企业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336

3.5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336

3.6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应提供的凭证336

3.7 政策衔接336

第四节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336

第五节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337

5.1 总则337

5.2 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338

5.3 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338

5.4 弃置费的使用339

5.5 弃置费的管理340

5.6 附则340

5.7 附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略)340

第二十二章 境外所得税抵免341

第一节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341

1.1 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341

1.2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341

1.3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抵免方法342

1.4 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的抵免方法及有关税收的协定范围342

1.5 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及抵免优惠税额的解释342

1.6 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342

1.7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解释343

1.8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343

1.9 政策衔接343

第二节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343

第三节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344

3.1 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的确认344

3.2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计算344

3.3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境外所得的计算345

第四节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346

4.1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346

4.2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346

4.3 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346

4.4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汇率换算347

第五节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347

5.1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347

5.2 下层企业税额计算公式解释347

5.3 按股息(红利)对应的每一年度未分配利润,计算一个年度中间接负担所得税额的348

5.4 负担境外税额以境外第一层企业所在国(地区)为国别划分进行归集计算348

第六节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及持股条件的解释348

6.1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348

6.2 持股条件的解释349

第七节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349

7.1 税收饶让抵免解释349

7.2 税收饶让抵免计算方法349

第八节 “抵免限额”的计算350

8.1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计算、税率适用和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处理350

8.2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350

8.3 境外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处理350

第九节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51

9.1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方法351

9.2 延续抵免和延续抵免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351

第十节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情况351

10.1 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情形351

10.2 “分国不分项”原则352

10.3 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的解释352

10.4 实际有效税率的解释352

10.5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的解释352

第十一节 申报资料352

11.1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提交的资料352

11.2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应提供的资料353

11.3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应提供的资料353

11.4 境外所得税额结转抵免管理台账的建立及填制说明354

第十二节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354

第二十三章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364

第一节 总则364

1.1 适用范围364

1.2 转让定价管理的解释364

1.3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解释364

1.4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解释364

1.5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解释365

1.6 资本弱化管理的解释365

1.7 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解释365

第二节 关联申报365

2.1 关联关系的解释365

2.2 关联交易的范围366

2.3 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资料366

2.4 报送报告表需要延期的处理办法366

第三节 同期资料管理366

3.1 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准备、保存、提供366

3.2 同期资料的范围367

3.3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368

3.4 提供同期资料的期限368

3.5 提供同期资料的要求368

3.6 企业发生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期资料保存368

3.7 同期资料语言要求368

3.8 同期资料保存期限369

第四节 转让定价方法369

4.1 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则和范围369

4.2 可比性分析因素的范围369

4.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解释及不同交易类型的可比性分析369

4.4 再销售价格法370

4.5 成本加成法371

4.6 交易净利润法371

4.7 利润分割法371

第五节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372

5.1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权力372

5.2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的企业372

5.3 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情况372

5.4 案头审核372

5.5 实施现场调查372

5.6 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提供资料的期限及要求373

5.7 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373

5.8 调查取证通知373

5.9 境外情报调查373

5.10 转让定价分析评估的信息资料374

5.11 关联交易营业利润差异调整374

5.12 关联方订单加工制造的利润水平确定374

5.13 还原抵消交易原则374

5.14 不低于中位值调整原则374

5.15 调查结论告知374

5.16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程序和税款缴纳374

5.17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的跟踪管理375

第六节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75

6.1 预约定价安排的内容375

6.2 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机关375

6.3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375

6.4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376

6.5 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376

6.6 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377

6.7 税务机关审核和评估的内容377

6.8 预约定价安排磋商及草案内容378

6.9 签订执行协议书379

6.10 暂停、终止谈判379

6.11 监控管理制度379

6.12 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380

6.13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的情形380

6.14 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380

6.15 保密义务及会谈内容记录380

6.16 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处理380

6.17 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处理方法381

6.18 预约定价安排的备案381

第七节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381

7.1 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合法性评价381

7.2 受益权与成本相一致(配比)381

7.3 成本分摊协议的合理性评价381

7.4 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381

7.5 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381

7.6 成本分摊协议的备案和审核382

7.7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协议终止的处理382

7.8 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补偿调整382

7.9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382

7.10 预约定价安排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383

7.11 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的准备和保存383

7.12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383

第八节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383

8.1 受控外国企业的解释383

8.2 控制的解释和各层持股比例的计算384

8.3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年度申报资料384

8.4 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的审核确认384

8.5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的计算384

8.6 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税务处理384

8.7 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抵免384

8.8 已征税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的情形384

8.9 可免于视同股息分配额的情形385

第九节 资本弱化管理385

9.1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标准比例和关联债资比例的解释385

9.2 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385

9.3 利息支出的解释386

9.4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后准予扣除的情形、支付给境外关联方视同分配的股息的情形386

9.5 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386

9.6 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的情形386

9.7 实际支付利息的解释和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调查调整386

第十节 一般反避税管理387

10.1 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情形387

10.2 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应考虑的内容387

10.3 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387

10.4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的税务处理387

10.5 一般反避税调查对筹划方提供资料的要求388

10.6 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的审批388

第十一节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388

11.1 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作相应调整及开展磋商谈判的情形388

11.2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税务处理388

11.3 相应调整的申请期限388

11.4 对已扣缴的税款不再作相应调整的情形388

11.5 接受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根据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388

11.6 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的送达388

11.7 不适用相应调整规定的利息支出389

第十二节 法律责任389

12.1 未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理方法389

12.2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处理方法389

12.3 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税款的利息计算方法389

12.4 已预缴税款所属年度的确定389

12.5 应补征税款及利息的管理390

第十三节 附则390

13.1 对其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处理方法390

13.2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390

13.3 保密原则390

13.4 规定期限最后一日顺延的情形390

13.5 涉及包含本数的词语390

13.6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处理390

13.7 2008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391

13.8 解释和修订权391

13.9 政策衔接391

第二十四章 专项业务392

第一节 清算业务392

1.1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含义392

1.2 清算企业的范围392

1.3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内容392

1.4 清算所得的确定392

1.5 清算期的确定393

1.6 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的确认393

1.7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393

第二节 重组业务393

2.1 企业重组的形式和税务处理393

2.2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395

2.3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396

2.4 企业重组备案管理398

2.5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398

2.6 具体企业税务处理406

第三节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407

3.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有关问题407

3.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408

第四节 企业国债投资业务410

4.1 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410

4.2 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411

4.3 国债成本确定411

4.4 国债成本计算方法411

第五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412

5.1 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412

5.2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412

5.3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412

5.4 执行时间412

第六节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13

6.1 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413

6.2 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413

6.3 关于核准(备案)申请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414

6.4 关于评估备案的管理权限问题414

6.5 关于核准(备案)申请的报送期限414

6.6 关于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的填报问题415

6.7 关于评估结论的使用问题415

6.8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问题415

6.9 其他问题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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