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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增订第5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增订第5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37/33637233.jpg)
- 黄茂荣著 著
- 出版社:
- ISBN: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946页
- 文件大小:160MB
- 文件页数:9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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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论法源1
第一章 论法源1
一 法源的意义2
二 法源表现形式的态样5
A制定法5
B法院的裁判6
C习惯法14
D契约或协约17
E学说18
F国际法18
三 法规性命令19
四 行政规则25
五 自治法规34
六 税法上之法规性命令36
A国会保留37
B如何委任立法43
七 法规性命令在我国适用之情形52
A法规性命令之制定应经法律授权53
B如何授权56
C法规性命令不得超越母法57
D以法规性命令规范税捐构成要件58
八 法规范之位阶构造64
A位阶构造及其牴触之效力64
B无效或得宣告为无效67
C牴触之疑义的解释71
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74
十 结论75
第二章 法律概念79
一 探讨法律概念与法律体系之重要性80
二 概念之定义81
三 概念之建构82
A方法:舍弃不重要之特征82
B取向90
Ⅰ法律概念应目的而生90
Ⅱ为合理化,而将价值概念化93
Ⅲ编纂概念与当为概念95
Ⅳ逻辑(体系)思维与价值判断98
C作用100
Ⅰ承认、共识及储藏价值100
Ⅱ减轻思维的工作负担102
a法律行为104
b无权处分、无权代理105
Ⅲ承认、共识及储藏价值过程之省略107
a基於「强制力」之省略107
b基於「无限的好意」之省略109
D副作用112
Ⅰ诱引自价值剥离112
Ⅱ过度抽象化114
a在构成要件过度抽象化的情形115
1由於立法者之疏忽116
2由於执行法律机关(司法者)之疏忽119
3由於情事的变更126
b在法律效果过度抽象化的情形131
1债务不履行134
2债权人拒绝受领136
3债权人违反对己义务137
4对报酬之计算结果有错误138
Ⅲ过度具体化141
a由於立法者的疏忽142
b由於执行法律机关的疏忽144
c由於情事的变更147
Ⅳ补救方法148
四 概念之演变154
A法律概念之历史性154
B取向於目的、价值而演变155
C学说上的见解156
Ⅰ Kelsen的看法(纯粹法学)156
a无漏洞的实证法156
b消除漏洞的方法:逆向论法159
Ⅱ检讨:利益法学或价值法学的看法160
a立法权需要司法权的监督与鞭策160
b概念语意以规范目的为基础162
D规范目的对法律概念之意义的影响163
Ⅰ以「人」为例163
Ⅱ以「公务员」为例165
Ⅲ以「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为例166
Ⅳ以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为例167
Ⅴ以「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为例169
Ⅵ以「无过失责任」为例172
a危险责任173
b结果责任175
c担保责任176
d信赖责任177
e衡平责任180
Ⅶ小结180
五 法律概念之位阶性:体系化的基础181
A由抽象程度所构成的位阶181
B由负荷之价值所构成的位阶182
Ⅰ法理对法律的监督功能:恶法非法183
Ⅱ诚信原则对契约的监督功能:恶约非约183
Ⅲ 正法思想在实证法上的基础184
Ⅳ正法思想在实务上的障碍185
C概念与类型谱188
第三章 法律规定之迟辑结构191
一 法规范之存在上的逻辑结构191
A法条、法律规定与法规范191
Ⅰ法条之概念191
Ⅱ法律规定198
Ⅲ法规范203
B法条或法律规定的性质205
Ⅰ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205
Ⅱ规范性与一般性206
Ⅲ对命令说之批评216
C法条之种类222
Ⅰ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222
Ⅱ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227
Ⅲ命令行为之规定与授权规定230
Ⅳ完全法条232
Ⅴ不完全法条235
a说明性法条241
b限制性法条243
c引用性法条250
1引用性法条与说明性法条之可能的关系251
2引用性法条的类型252
(a)避免烦琐的重覆规定253
(1)「适用(关於)……之规定」253
(2)「准用……之规定」或「比照……之规定」254
(3)「……亦同」或「……有同一效力」263
(4)「依(关於)……之规定」268
(b)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例示规定280
3被引用法条在适用上之限制与修正282
d拟制性法条284
1拟制性法条的类型285
(a)隐藏的引用285
(1)表见拟制287
(2)推定式拟制289
(3)引用性拟制295
(4)定义性拟制297
(b)隐藏的限缩297
2被拟制地引用之法条在适用上的限制与修正299
3小结301
D法条或法律规定间之竞合关系302
Ⅰ法条间的竞合关系302
a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形303
b法律效力不同的情形305
1在法律体系位阶上异位阶之法条间:优位法优於劣位法307
2同位阶之法条间308
(a)后法优於前法308
(b)特别法优於普通法309
(1)构成要件重合312
(2)构成要件包含313
(3)构成要件交集316
Ⅱ法律规定间的竞合关系320
二 法律之适用上的逻辑结构326
A确定法律效力的三段论法327
B小前提之认定:法律事实之涵摄於构成要件330
C经由三段论法的结论导出个案的法律效力333
第四章 法律事实的认定337
一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338
A生活事实338
Ⅰ与人有关之事项338
Ⅱ关於与人有关之事项的陈述341
B法律事实346
Ⅰ学者的观点346
a构成要件说346
b因果关系说348
c为法律所规范之事实说350
Ⅱ本文之观点353
C法律事实的种类359
D以法律关系为构成要件要素或法律事实362
二 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所必要的判断与评价363
A法律事实之判断的基础364
Ⅰ以事实为判断基础364
a以感官的观察为判断基础364
b以社会经验为判断基础367
1对人的行为之判断:解说368
2对自然事实之判断:解说372
(a)未经立法解释加以形式化之社会经验376
(b)经立法解释加以形式化之社会经验382
Ⅱ以价值标准为判断基础384
B法院所享有之判断馀地395
三 法律行为399
A法律行为在规范上之地位399
Ⅰ法律行为之法律事实的性格399
Ⅱ法律行为之法律规范的性格401
B法律行为的解释405
C法律行为与有名契约410
Ⅰ有名契约的意义410
Ⅱ有名契约的规范功能411
Ⅲ如何将契约归属於有名契约418
a应依类型观察法为之418
b应斟酌当事人之缔约目的424
四 法律事实之认定428
A实质之真实的探知428
B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区别435
第五章 法律解释441
一 法律解释的概念441
A前言441
Ⅰ由法律解释的任务产生的特征443
a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之关连性444
b法律解释之价值取向性467
Ⅱ由解释学导出的特征469
a法律解释之文义的范围性470
b法律解释之诠释的循环性471
Ⅲ由宪政体制导出的特征472
a法律解释之(主观)历史性472
b法律解释之合宪性475
二 法律解释的标的476
三 法律解释的目标478
A主观说478
B客观说482
C折衷说487
四 法律解释的因素490
A范围性因素491
Ⅰ文义因素494
Ⅱ历史因素502
B内容性因素505
Ⅰ体系因素507
Ⅱ目的因素512
C控制性因素529
Ⅰ合宪性因素529
D解释因素相互间的关系531
五 经济观察法532
六 结论544
第六章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的方法547
一 法律漏洞的概念549
A法律549
B漏洞553
C法律的漏洞555
Ⅰ不圆满性556
a立法政策上或技术上的缺失558
b法内漏洞561
1需要评价地予以补充的法律概念之引用561
2授权式类推适用573
(a)避免烦琐的重覆规定573
(b)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例示规定579
3空白规定579
c体系违反582
1规范矛盾584
2价值判断矛盾593
(a)碰撞式价值判断矛盾593
(b)类推适用式价值判断矛盾597
(c)目的性扩张式价值判断矛盾600
(d)目的性限缩式价值判断矛盾603
3准竞合式体系违反605
4残缺式体系违反611
(a)部份残缺611
(b)全部残缺615
5演变式体系违反619
Ⅱ违反计划性623
a有意义的沈默623
1法外空间624
2反面解释625
b其他沈默的态样:自始的无据式体系违反628
Ⅲ结论630
二 法律漏洞之发生原因630
三 法律漏洞的种类631
A本文的观点631
B文献上重要的分类633
Ⅰ认知的(bewusste)与无认知的漏洞(unbewussteLucken)633
Ⅱ自始的(anfangliche)与嗣后的漏洞(nachtragliche Lucken)635
Ⅲ部分漏洞(Teillucken)与全部漏洞(Gesamtlucken)636
Ⅳ真正的(echte )与不真正的漏洞(unechte Lucken)639
Ⅴ明显的(offene)与隐藏的漏洞(verdeckte Lucken)641
Ⅵ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Rechtsverweigerungslucken),目的漏洞(teleologische Lucken)及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Prinzip-oder Wertlucken)648
四 法律漏洞的认定652
五 法律漏洞的补充654
A法律漏洞之补充的必要性654
Ⅰ目的之角度654
Ⅱ体系的角度656
B法律漏洞之补充的性质658
Ⅰ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658
Ⅱ造法的尝试(ein Regel-bildungsversuch)662
C法院之补充法律的权限668
Ⅰ基本权利与法律保留669
Ⅱ权力区分676
a立法机关之优先的立法权676
b司法机关之法律审查权677
1体系违反审查权678
2违宪审查权679
六 法律补充的取向685
七 法律补充的因素688
八 法源与法律补充692
九 法理与法律补充700
A法理在民事法上的地位700
B法理之存在态样702
Ⅰ法理与实证法之关系702
a存在於法律明文702
b存在於法律基础703
c存在於法律上面707
Ⅱ存在态样709
a平等原则710
b立法意旨714
c法理念722
d事务之性质:事理725
十 补充法律的方法729
A类推适用730
B目的性限缩735
C目的性扩张740
D创制性的补充745
第七章 法律体系751
一 体系的发生背景752
二 体系化之存在论上的基础756
A形式逻辑之最高原则在存在论上的基础758
B法律逻辑之最高原则在存在论上基础:760
C法律伦理在存在论上的基础763
Ⅰ正法与实证法间有差距763
Ⅱ学说对该差距的立场764
a极端的实证法学派764
b极端的自然法学派765
c折衷说765
1正法与实证法独立并存说766
2正法与实证法对极并存说766
Ⅲ引起差距的原因:追求至善的能力及其有限性767
Ⅳ正法与实证法间的依存关系770
a正法的实现依赖实证法770
b实证法的内容应受正法的监督772
c正法促使规范体系化774
三 体系之定义775
A学者的观点775
Ⅰ Puchta,即形式的概念法学派的观点776
ⅡStammler的观点782
Ⅲ Binder的观点783
Ⅳ Heck即利益法学派的观点786
a体系概念的特征786
b组成体系的成分:冲突的裁断788
c组成体系的纽带:冲突裁断间的关联790
d(概念间)之关联的构成(类型化)794
1演绎法796
2归纳法797
3利益法学派也承认说明利益798
4说明利益仰仗归纳法801
e学说上对其所作的评价807
Ⅴ价值法学派的观点811
a对利益法学派的批评811
b从「利益」(法学)到「价值」(法学)812
c利益、权力对价值之取舍的影响818
d权力的决定及正法的伸张819
e正法价值在实证法中的基础821
f价值法学的特征:引用法律原则作为形成体系的纽带823
四 体系的形成学说827
A概说827
B各派学说834
Ⅰ概念法学派的观点834
Ⅱ利益法学派的观点835
Ⅲ价值法学派的观点841
Ⅳ小结843
五 体系化的任务844
六 体系形成的方法847
A利用编纂概念847
B利用类型模组849
Ⅰ类型的种类852
Ⅱ对极思考862
Ⅲ 类型谱869
C利用法律原则877
Ⅰ私法自治事项878
Ⅱ私法自治原则:静的利益881
Ⅲ过失责任主义与危险责任885
Ⅳ自己责任主义888
a主体之相对性892
b客体之相对性898
Ⅴ衡平原则(衡平的利益)899
Ⅵ表见事实之信赖保护(动的利益)901
D利用功能概念904
七 体系的种类906
A外在体系908
B内在体系910
八 法学的建构与体系的建立921
九 体系在法学上的应用928
A法条内部之意旨关联929
B类型之应用929
Ⅰ利用类型掌握法律资料930
Ⅱ利用类型帮助法律解释931
Ⅲ利用类型发现法律漏洞937
C利用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943
D利用体系维持法律的一贯性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