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范总整理 物权法实用手册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范总整理 物权法实用手册](https://www.shukui.net/cover/73/33458709.jpg)
- 葛伟军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2652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382页
- 文件大小:35MB
- 文件页数:400页
- 主题词:物权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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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3
第2条 调整范围3
第3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3
第4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4
第5条 物权法定原则4
第6条 物权公示原则4
第7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4
第8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4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5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5
第1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7
第11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14
第12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27
第13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32
第14条 登记效力32
第15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33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33
第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35
第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35
第19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38
第20条 预告登记40
第21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43
第22条 登记收费问题44
第二节 动产交付45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45
第24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46
第25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60
第26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60
第27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61
第三节 其他规定61
第28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61
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62
第30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62
第31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62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62
第32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62
第33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62
第34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63
第35条 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63
第36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63
第37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63
第38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64
第二编 所有权65
第四章 一般规定65
第39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65
第40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65
第41条 国家专有65
第42条 征收65
第43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98
第44条 征用101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01
第45条 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101
第46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110
第47条 国家所有土地范围114
第48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117
第49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121
第50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123
第51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123
第52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126
第53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131
第54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131
第55条 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132
第56条 国有财产保护142
第57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142
第58条 集体财产范围142
第59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144
第60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45
第61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151
第62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151
第63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151
第64条 私有财产范围151
第65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151
第66条 私有财产保护153
第67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153
第68条 法人财产权153
第69条 保护社会团体财产154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6
第70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6
第71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156
第72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158
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160
第74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160
第75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160
第76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171
第77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172
第78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173
第79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174
第80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174
第81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174
第82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184
第83条 业主义务193
第七章 相邻关系193
第84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3
第85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194
第86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194
第87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194
第88条 利用相邻土地195
第89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195
第90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195
第91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196
第92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196
第八章 共有197
第93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197
第94条 按份共有198
第95条 共同共有199
第96条 共有物管理200
第97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200
第98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201
第99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202
第100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202
第101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02
第102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203
第103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204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204
第105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204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204
第106条 善意取得204
第107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212
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212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212
第110条 收到遗失物的处理212
第111条 遗失物保管212
第112条 拾金不昧212
第113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213
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213
第115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214
第116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214
第三编 用益物权215
第十章 一般规定215
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215
第118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215
第119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215
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215
第121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215
第122条 海域使用权215
第123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217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220
第12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220
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238
第126条 土地承包期239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240
第128条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47
第129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253
第130条 承包地调整254
第131条 承包地收回254
第132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256
第133条 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56
第134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257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57
第13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257
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269
第13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269
第13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277
第13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78
第140条 土地用途286
第141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287
第142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287
第143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287
第144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288
第1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288
第146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288
第14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288
第1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288
第1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288
第1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88
第151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288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291
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291
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294
第154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294
第155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294
第十四章 地役权295
第156条 地役权295
第157条 设立地役权295
第158条 地役权效力295
第159条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295
第160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295
第161条 地役权期限296
第162条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296
第163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296
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296
第165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296
第166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296
第167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296
第168条 地役权消灭296
第169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296
第四编 担保物权297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297
第170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297
第171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297
第172条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297
第173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00
第174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301
第175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302
第176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302
第177条 担保物权消灭原因303
第178条 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303
第十六章 抵押权305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305
第179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305
第180条 抵押财产范围306
第181条 浮动抵押308
第182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308
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311
第184条 禁止抵押311
第185条 设立抵押权316
第186条 禁止流押317
第187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319
第188条 动产抵押效力322
第189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326
第190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327
第191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327
第192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329
第193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329
第194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330
第195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330
第196条 抵押财产确定331
第197条 抵押财产孳息331
第198条 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332
第199条 抵押权清偿顺序333
第200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335
第201条 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336
第202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336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337
第203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337
第204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338
第205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338
第206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338
第207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338
第十七章 质权339
第一节 动产质权339
第208条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339
第209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340
第210条 质权合同340
第211条 禁止流质341
第212条 动产质权设立342
第213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345
第214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346
第215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346
第216条 质物保全346
第217条 转质权347
第218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347
第219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347
第220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347
第221条 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348
第222条 最高额质权348
第二节 权利质权348
第223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348
第224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354
第225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355
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355
第227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358
第228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362
第229条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363
第十八章 留置权363
第230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363
第231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364
第232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364
第233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364
第234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365
第235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365
第236条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365
第237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366
第238条 留置权实现366
第239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366
第240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366
第五编 占有367
第十九章 占有367
第241条 有权占有法律适用367
第242条 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67
第243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367
第244条 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367
第245条 占有保护367
附则370
第246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370
第247条 施行日期370
附录:物权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案例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