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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
  • 黄钰华,蔡佩芳,李世祺著;黄钰华主编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9789866842771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657页
  • 文件大小:30MB
  • 文件页数:710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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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采购之定义1

一、工程之定作2

二、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3

三、劳务之委任或雇佣4

第三条 采购主体10

一、政府机关10

二、公立学校12

三、公营事业13

四、采购主体之认定15

五、采购主体依特别法令所办理之采购事项不适用本法15

六、上下级机关间之职权委任不适用本法之规定20

七、机关间内部费用分担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21

第四条 法人或团体接受补助办理采购之适用21

一、公告金额22

二、补助之认定22

三、补助行为不受本法之规范25

四、补助金额之计算25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26

六、补助机关之监督26

七、补助机关之认定27

八、监督业务不得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28

第五条 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28

一、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29

二、受托人之监督30

三、委托代办之性质及限制30

四、「委办」、「补助」与「委托研究」30

第六条 公平合理原则31

一、平等待遇原则32

二、公平原则33

三、公共利益原则35

第七条 工程、财物、劳务之定义36

一、工程之定义36

二、财物之定义37

三、劳务之定义37

四、采购客体兼有工程、财物、劳务采购的性质41

第八条 厂商之定义43

一、公司43

二、合夥43

三、独资43

四、机关43

五、其他44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45

一、主管机关45

二、上级机关46

第十条 主管机关掌理之事项47

第十一条 采购资讯之蒐集及采购人员之培训47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之监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48

一、上级机关之监办48

二、监办事项之授权50

三、采购金额变更(达查核金额)之备查51

四、查核金额52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52

第十三条 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之会同监办—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53

一、主(会)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54

二、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58

三、公告金额58

第十四条 分批办理采购59

一、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60

二、依不同标的、施工等之分别办理61

第十五条 承(监)办采购人员之回避63

一、采购承(监)办人员之回避64

二、机关首长之回避65

三、财产之申报67

四、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之承办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67

五、承办采购人员回避之时点及范围67

六、违反本条规定之处置67

第十六条 请托、关说68

第十七条 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适用原则69

一、外国厂商之认定69

二、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原则70

第二章 招标73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73

一、公开招标73

二、选择性招标73

三、限制性招标74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原则75

第二十条 得办理选择性招标之情形76

一、经常性采购77

二、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79

三、厂商准备投标须高额费用者79

四、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80

五、研究发展事项80

第二十一条 合格厂商名单之建立81

一、合格厂商名单82

二、合格厂商平等受邀83

第二十二条 得办理限制性招标之情形84

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86

二、未达公告金额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106

第二十三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107

一、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108

二、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109

第二十四条 统包113

一、统包之定义114

二、上级机关之核准115

三、得标厂商之评选(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115

四、统包之采行116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标118

一、共同投标之定义118

二、共同投标之采行119

三、共同投标之种类及家数限制119

四、投标文件应载明之事项121

五、一厂商参与一共同投标案之例外122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格之订定122

一、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123

二、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之采行124

三、不得指定商标、商名等126

四、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案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130

五、案例介绍130

第二十七条 采购资讯之公告132

一、采购资讯之公开132

二、预算金额之公开134

第二十八条 等标期135

一、公开招标之等标期135

二、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136

三、限制性招标之等标期136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文件之发给137

第三十条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139

一、免收押标金及保证金之情形140

二、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种类141

三、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缴纳方式145

四、优良营造业押标金、保证金减半规定之适用148

五、采电子投标厂商押标金、保证金减半之规定150

第三十一条 押标金之发还150

一、押标金之发还151

二、押标金不予发还之情形152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责任之记载153

一、保证金及其孳息不予发还之情形153

二、保证金之发还155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之递送156

一、书面密封及送达156

二、免提供书面正式投标文书之情形158

三、一厂商以投一标为原则158

四、投标文件内容之补正159

第三十四条 机关之保密义务160

一、公告前(招标文件之保密)160

二、开标前(底价及其他涉及竞争事项之保密)161

三、决标前(底价之保密)161

第三十五条 替代方案之提出162

一、机关允许厂商於截止投标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162

二、机关允许厂商於得标后提出替代方案165

第三十六条 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166

一、投标厂商资格之规定167

二、分包厂商资格之替代171

三、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171

第三十七条 不当限制竞争之禁止171

一、厂商资格不当限制之禁止172

二、以银行及保险公司之保证代替厂商资格173

第三十八条 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174

一、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174

二、关系企业175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专案管理176

第四十条 委托机关代办采购177

一、委托机关代办178

二、招标机关及上级机关之认定179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之释疑180

一、厂商请求释疑及释疑期限181

二、机关答覆182

第四十二条 分段开标182

第四十三条 内国优先措施之采用183

一、补偿交易184

二、以外国厂商得标标价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184

第四十四条 国内厂商优先决标185

一、以高於外国厂商得标价格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186

二、前提要件186

三、本条与本法第四十三条之适用关系187

第三章 决标189

第四十五条 开标189

一、公开开标原则及例外189

二、开标之定义190

第四十六条 底价191

一、底价之订定191

二、订定底价之时机193

第四十七条 得不订底价之情形193

一、得不订底价之情形194

二、小额采购195

第四十八条 决标195

一、开标(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196

二、流标(未满三家合格厂商投标)198

第四十九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报价200

一、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报价200

二、不受三家厂商限制之情形202

三、等标期202

第五十条 个别厂商投标不予接受之情形及处理203

一、不予开标决标之情形204

二、决标后之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206

三、废标208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之审查209

一、投标文件之审查及疑义之通知209

二、命厂商提出说明及补正209

三、审查结果之通知211

第五十二条 决标原则211

一、最低标决标212

二、最有利标决标214

三、复数决标215

四、决标纪录219

第五十三条 最低标价超过底价之处理220

一、比减价格221

二、超底价决标223

三、采行协商措施224

四、废标224

第五十四条 最低标价逾建议金额或预算金额之处理224

一、比减价格225

二、采行协商措施225

三、废标225

第五十五条 协商措施之采行225

第五十六条 最有利标226

一、适用条件227

二、招标文件应记载事项227

三、最有利标之评选230

四、评选结果之公开232

第五十七条 协商原则232

一、协商措施233

二、协商原则233

三、机关办理协商程序235

第五十八条 标价偏低之处理235

一、标价偏低之认定236

二、处理方式237

三、招标文件之规范240

四、案例介绍242

第五十九条 采购契约价款243

一、采购契约价款之限制243

二、不当利益之禁止245

三、违反之效果245

四、公开招标之准用245

第六十条 未依通知办理之效果246

一、视同放弃246

二、决标及押标金之返还247

第六十一条 决标结果之公开247

一、决标结果之公告及通知247

二、通知事项248

第六十二条 决标资料之汇送249

第四章 履约管理251

第六十三条 采购契约要项251

一、采购契约要项251

二、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之责任252

第六十四条政策变更之终止或解除契约253

第六十五条 转包之禁止254

第六十六条 违法转包之责任257

一、得标厂商违反转包规定之责任257

二、得标厂商与转包(再转包厂商)连带负履行责任258

第六十七条 分包258

一、分包259

二、权利质权260

第六十八条 权利质权之标的263

第六十九条 履约争议之调解(删除)264

第七十条 履约过程中之查验264

一、工程采购之查验265

二、工程施工品质及进度等事宜之查核266

三、财物或劳务采购之查验267

第五章 验收269

第七十一条 验收之办理269

一、立法目的269

二、限期验收270

三、书面验收271

四、验收之人员及方式272

五、劳务采购之准用274

第七十二条 验收原则275

一、验收纪录275

二、未通过验收之处置276

三、隐蔽部分之验收278

四、未验收先使用278

第七十三条 验收证明279

第六章 争议处理283

第七十四条 申诉283

一、订约前之争议(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283

二、订约后之争议(非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285

第七十五条 异议285

一、得提出异议之事项286

二、提出异议之时限286

三、迟误时限之效果(采购机关得不予受理)287

四、提出异议之程式288

五、异议不合程式时之效果288

六、受理异议之机关289

七、异议之处理289

第七十六条 不服异议结果之申诉290

一、得提起申诉之事项290

二、提起申诉之期限291

三、受理申诉之单位291

第七十七条 申诉书应记载事项292

第七十八条 申诉程序293

一、招标机关之答辩293

二、审议期限293

三、书面通知方式294

第七十九条 申诉不合法294

一、申诉审查之顺序294

二、申诉事件之形式审查294

第八十条 申诉之审议暨费用之收取295

一、申诉事件之实体审查程序296

二、申诉费用297

第八十一条 申诉之撤回297

第八十二条 审议判断之作成298

一、审议判断书之作成及送达298

二、采购程序之暂停299

第八十三条 审议判断之效力299

一、对审议判断不服之救济300

二、审议判断书附记救济途径错误之处理300

第八十四条 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301

第八十五条 采购行为违反法令301

一、审议判断书之内容(指明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302

二、厂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302

第八十五条之一 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之处理303

一、履约争议之解决机制(调解或仲裁)304

二、履约争议之调解304

三、履约争议之仲裁307

第八十五条之二 申请调解费用之收取311

一、调解费用之缴纳311

二、调解费之计算311

三、调解费之减收或免收313

第八十五条之三 书面调解建议313

一、调解之成立313

二、调解不成立314

三、申诉会建议之调解方案315

第八十五条之四 调整方案及异议之提出316

第八十六条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之设置317

一、申诉会之组成317

二、委员之回避318

三、申诉会之职掌318

四、审议判断之决议319

五、主管机关对申诉会之监督319

第七章 罚则321

第八十七条 围标之处罚321

一、处罚对象321

二、行为及行为客体322

三、修正理由323

第八十八条 绑标之处罚327

一、绑标之定义328

二、构成要件328

三、修正理由329

第八十九条 泄漏采购秘密之处罚329

一、规范目的329

二、构成要件329

第九十条 妨害采购之处罚330

一、处罚对象331

二、行为客体331

三、特别主观构成要件331

四、加重结果犯331

五、未遂犯331

第九十一条 强制采购人员泄密之处罚332

一、规范目的332

二、特别主观构成要件332

三、其他构成要件333

第九十二条 法人之处罚333

一、刑法之处罚对象系自然人333

二、允许处罚厂商之例外规定333

第八章 附则335

第九十三条 共同供应契约335

一、共同供应契约之定义335

二、订约机关之采购程序336

三、适用机关利用本契约之采购程序337

四、订约机关之减价请求权337

五、订约机关之特殊契约终止权338

六、适用机关之采购期间338

七、争议处理及不良厂商之认定程序338

第九十三条之一 电子化采购338

一、电子资料之传输339

二、电子化采购程序339

三、电子付款340

第九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之设置340

一、评选委员会之成立与解散341

二、评选委员会成立之目的(职掌)341

三、评选委员会之组成342

四、评选委员之辞任或解聘343

五、评选之程序343

六、评选结果之通知及说明344

七、评选委员之不同意见344

第九十五条 专业采购人员344

第九十六条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345

一、名词解释346

二、下列采购不适用本条之规定346

三、适用之产品347

四、适用本条优惠措施之办法347

五、优惠比率之决定348

六、决标348

七、履约管理349

第九十七条 扶助中小企业350

一、中小企业之定义350

二、扶助中小企业之原则351

三、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目标金额比率之订定351

四、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金额之汇报352

第九十八条 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之雇用353

一、名词解释353

二、人数计算标准354

三、未达标准之结果——缴纳代金358

四、限制由具原住民资格者参与投标之适法性359

五、其他事项360

第九十九条 甄选投资厂商程序之适用360

一、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361

二、特殊决标方式364

第一百条 采购之查核与堪用财物之无偿让与365

一、立法目的366

二、无偿让与程序367

第一百零一条 不良厂商367

一、建立不良厂商名单之目的368

二、不良厂商之通知369

三、列名不良厂商之事由369

四、履约连带保证责任厂商之责任373

五、不得任意擅加限制及从新从优原则373

第一百零二条 不良厂商通知之异议374

一、异议、申诉之流程375

二、特殊规定375

第一百零三条 不良厂商投标之限制375

一、不良厂商参加投标之限制376

二、例外情形377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事机关之采购377

一、名词解释378

二、规范目的379

三、有关战争之采购379

四、机密之采购380

五、时效紧急之采购381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采购及其他特别采购381

一、立法意旨382

二、不适用本法招标决标规定之情形382

三、注意事项387

第一百零六条 国外采购388

一、立法理由388

二、特殊公告方式389

三、资料定期汇送390

第一百零七条 文件之保存390

一、采购文件之定义391

二、保存场所391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稽核小组391

一、采购稽核小组之成立392

二、业务394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机关之稽察396

第一百十条 机关诉讼396

第一百十一条 巨额或重大采购之效益评估397

第一百十二条 采购伦理准则之制定399

一、适用对象400

二、采购人员行为准则400

三、采购人员不得为之行为401

四、得接受之招待及馈赠402

五、不当情事之处置402

第一百十三条 施行细则之制定403

第一百十四条 施行日403

附录409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409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426

外国厂商参与非条约协定采购处理办理428

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29

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32

机关委托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41

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46

机关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449

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452

机关邀请或委托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454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456

统包实施办法458

共同投标办法460

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462

招标期限标准467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469

替代方案实施办法476

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479

国内厂商标价优惠实施办法483

最有利标评选办法485

中央机关小额采购490

采购契约要项491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502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504

采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507

采购申诉审议规则508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511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515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517

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519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521

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523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526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530

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办法533

机关堪用财物无偿让与办法535

特殊军事采购适用范围及处理办法536

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538

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540

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542

采购人员伦理准则544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547

电子采购作业办法549

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办法552

工程采购契约范本555

财物采购契约范本581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598

统包作业须知613

统包招标前置作业参考手册615

政府采购法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653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654

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处理低於底价百分之八十案件之执行总标价程序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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