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 1911-1949 第5卷 下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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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外交部管卷规则1934年5月3日公布541
外交部录事支薪表1936年3月5日部令公布545
(三)驻外使领馆545
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1930年2月3日公布545
外交部外交官领事官任用暂行章程1936年8月17日公布547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暂行规则1936年4月10日部令公布549
外交部使领馆任用人员训练班简章1930年7月24日部令公布550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1930年2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551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设置专门委员暂行办法1936年9月2日第659号部令公布552
驻外名誉领事职务暂行办法1931年9月26日部令公布553
驻外使领馆学习员暂行章程1929年1月8日公布554
驻外使领馆人员支给川装费章程1933年11月4日部令公布555
驻外使领馆人员赴任程期规则1930年11月29日部令修正公布556
附:使领馆人员赴任程期表556
驻外使领馆人员请假规则1931年5月7日部令公布557
附:使领馆人员请假回国来回程期表558
驻外使领馆人员请假回国暂行规则1933年6月1日公布559
驻外使领馆人员调任调部暂行办法1935年2月25日部令公布560
附表560
驻外使领馆馆长交代暂行规则1934年10月18日公布562
驻外使领馆人员回部服务暂行办法1932年12月8日部令修正公布562
驻外使馆主事经办馆务暂行规则1934年9月27日部令公布563
驻外使领馆报告规则1929年5月9日起施行563
驻外使领馆任用雇员暂行规则1933年6月10日部令公布565
驻外使领馆行政收入贴用收据票办法1934年11月21日国字10271号部令公布566
附记568
附说明568
驻外领事馆发给领事签证货单章程1932年6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569
中华民国驻外领事馆发给领事签证货单章程施行细则1932年6月25日公布570
附:领事签证货单章则解释汇编572
驻香港签证货单专员办事处简章1936年9月28日部令修正582
驻暹罗商务委员办事处简章1933年4月12日公布583
华侨登记规则1935年12月14日行政院令公布584
外交部呈请颁给友邦人员勋章暂行办法1935年5月11日部令公布585
护照条例1931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587
外国人来中国护照签证办法1936年5月25日部令公布589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1930年8月22日行政院令公布594
附记596
三、关税自主交涉598
(一)关税自主的提出599
国民政府关税自主布告1927年7月20日599
国民政府为增加关税暂缓的布告1927年8月29日601
外交部为增加关税暂缓事致各国公使照会1927年8月29日601
郭泰祺为增加关税暂缓事致朱笑山电1927年8月30日602
(二)中美关税新约交涉603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6月23日603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7月20日下午1点605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7月21日下午3点607
马克谟致凯洛格 北京,1928年7月21日下午6点608
马克谟致凯洛格 北京,1928年7月22日晚上9点608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7月23日下午6点610
马克谟致凯洛格 北京,1928年7月24日下午6点05分611
凯洛格致柯立芝 华盛顿,1928年7月25日611
凯洛格致王正廷关于修约照会全文译文1928年7月24日612
外交部复马克谟照会1928年7月28日614
(三)与日本的艰难交涉614
1.中日三大悬案解决前的曲折交涉615
芳泽谦吉复外交部节略译文1928年7月31日发,8月7日到615
外交部复芳泽谦吉节略1928年8月14日发617
2.中日三大悬案解决后的关税交涉进程619
芳泽谦吉致外交部节略1929年4月26日(译)619
外交部复芳泽谦吉节略1929年4月27日620
(四)与其他各国的交涉621
1.与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五个条约期满国的交涉621
关于商订中日(日斯巴尼亚)新约照会1928年9月621
关于商订中丹新约照会1928年9月622
2.与挪威、瑞典、英国、法国等条约尚未满国的交涉623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8月8日623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8月14日624
蓝普森致张伯伦 北京,1928年7月2日,8月16日收625
纽顿(Newton)致伯肯黑德北京,1928年9月7日,9月12日收628
伯肯黑德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9月22日629
中国关税问题备忘录 商务部,1928年10月10日630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10月26日635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10月31日637
蓝普森致柯兴登 北京,1928年11月14日638
张伯伦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11月30日640
关于重订中瑙(挪威)关税新约照会641
关于重订中瑞(瑞典)新约照会641
外交部致法兰西国驻华代办照会1928年7月30日642
关于商订中和(荷兰)新约照会643
国民政府为批准中德、中英等关税条约的训令1929年1月29日644
抄附带申明书644
四、废除治外法权646
(一)废除治外法权主张的提出647
外交部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1929年5月1日647
国民政府特令1929年12月28日648
外交部关于废约的宣言1929年12月30日649
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在华外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致行政院公函1929年12月30日649
司法院为在华外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的咨文1930年1月4日650
立法院为遵行宣传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训令1930年1月6日651
(二)久拖不决的中英、中美交涉651
1.中英之间的长久协商652
张伯伦致蒂莱(Tilley)东京)1929年5月15日652
张伯伦致英格拉姆(Ingram)(北京)外交部,1929年5月16日653
张伯伦致英格拉姆(北京)外交部,1929年5月16日654
蓝普森致张伯伦 开平(Kaiping)轮船上,1929年5月15日,收于6月11日656
亨德森(Mr.A.Henderson)致蓝普森外交部,1929年11月2日662
蓝普森致亨德森 北京,1929年11月30日,收于12月1日666
亨德森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9年12月5日669
亨德森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9年12月20日670
亨德森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9年12月24日671
蓝普森致亨德森 南京,1930年1月9日672
蓝普森致亨德森 上海,1930年1月18日673
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英国复照674
致英国照会676
2.中美之间的反复交涉679
亨培克与伍朝枢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1月5日679
附件1:中国公使馆致美国国务院680
附件2:中国公使馆致美国国务院681
亨培克与伍朝枢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1月9日681
亨培克与伍朝枢会谈备忘录(摘要)华盛顿,1929年1月10日682
美国国务院致日本大使馆683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5月7日晚上7点,收于5月7日下午1点25分686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5月9日下午5点,收于5月9日下午1点05分688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5月9日,收于6月10日689
亨培克与加藤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5月21日690
约翰逊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6月8日691
约翰逊与密勒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6月21日692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7月5日晚上7点,收于晚上10点694
史汀生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9年7月9日下午5点695
史汀生致道威斯 华盛顿,1929年7月10日下午5点697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7月15日晚上7点,收于7月16日下午5点34分698
亨培克与密勒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9月3日702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10月25日下午5点,收于10月25日下午2点50分704
史汀生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9年10月28日晚上7点705
(三)改组上海租界法院706
致司法院公函第一三二一号1929年2月1日707
附:特派江苏交涉员金问泗呈707
王正廷致司法院公函1929年3月11日708
附:中华国货维持会代电709
王宠惠等关于上海公共租界法院交涉情形的报告1930年2月12日709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1930年2月17日,南京714
附件(一)717
附件(二)719
五、收回租界和租借地交涉721
(一)收回威海卫722
1.筹收威海卫的谈判过程723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9年3月6日723
张伯伦致伽司定(Garstin)电1929年5月17日724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9年5月21日724
张伯伦致伽司定电1929年5月25日725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9年6月3日726
蓝普森致汉德森(Henderson)电1929年6月21日727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6月22日728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6月25日729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6月28日73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7月8日730
汉德森致蓝普森电1929年7月8日732
汉德森致蓝普森电1929年7月11日733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0日733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3日733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4日734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4日735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7日736
2.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的签订736
威海卫之筹收及收回经过1931年736
附:中英议租威海卫专约 光绪二十四年737
外交部关于接收威海卫案的说明书1930年4月739
中英两国订立交收威海卫专约1930年4月18日743
附件一745
附件二746
中英两国订立交收威海卫协定1930年4月18日746
附件748
前订二次草案与新约之比较749
3.中英交接威海卫过程750
秦华致张学良电 南京,1930年4月20日750
徐祖善致张学良电1930年7月15日751
张学良复徐祖善电稿1930年7月21日752
张志忻转秦华致王树翰电 沈阳,1930年7月25日752
张学良致王家桢电稿1930年7月26日752
王家桢致王树翰电 沈阳,1930年7月31日753
鉴于我国时局不靖,英对威海卫问题重行考虑1930年8月18日753
接收威海卫决不延期,英使八日可来京商洽1930年9月7日753
条陈接收后之办法754
中英交收威海卫之经过及礼节756
威海商埠商会致张学良电 青岛,1930年10月23日757
张学良复威海商埠商会电稿1930年10月26日757
(二)正式收回镇江英租界758
1.收回镇江英租界案的提出759
外交部派员就镇江英租界案与英方展开谈判1929年759
收回镇江英租界案续(三月份)1929年759
2.中英交涉收回镇江英租界案的经过76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8月29日76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8月29日76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9月24日761
蓝普森致王正廷照会1929年10月31日762
王正廷复蓝普森照会1929年10月31日762
王正廷致蓝普森照会1929年10月31日763
蓝普森复王正廷照会1929年10月31日763
蓝普森致王正廷照会1929年10月31日763
王正廷复蓝普森照会1929年10月31日764
租界收回后更换中国永租地契等事宜1929年764
3.赔偿镇江英租界英人损失的交涉765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29年11月5日765
行政院致外交部训令1929年11月11日766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29年11月16日766
照抄王部长致英蓝使照会767
英蓝使致本部照会767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29年12月31日768
行政院致外交部训令1930年1月15日769
4.中英正式交收镇江英租界769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30年3月19日769
行政院致外交部训令1930年4月21日770
镇江英租界接收之前后1929年11月21日770
王部长纪念周报告——对于收回镇江英租界之感想1929年11月18日778
(三)收回天津比租界780
1.收回天津比租界交涉经过781
接收比租界候部员来津办理1929年2月2日781
接收比界问题比方有取延宕意1929年4月6日781
接收比租界完全陷于停顿1929年5月5日781
收回天津比国租界案1929年5月782
凌冰前晚抵津接收比租界定期开会1929年5月27日782
凌冰赴平接洽比租界事1929年5月30日783
凌冰昨谈接收比租界1929年6月15日783
接收比租界开会期间之酬酢1929年6月16日785
接收比租界仍在进行中1929年6月25日786
比租界暂停交还1929年6月30日786
接收比租界委员会昨开第三次会1929年7月13日786
接收比租界一周内举行第四次会议1929年7月14日789
测量比租界地段后华方较比方相差仅一亩余1929年7月16日789
2.《关于比国交还比租界协定》的签订790
中比间关于比国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天津,1929年8月31日790
附件一:换文792
附件二:声明书792
附件三:声明书792
附件四:声明书793
附件五:照会793
3.天津比租界的正式收回794
天津比国租界接收记1931年1月794
今日收回天津比租界1931年1月15日807
(四)收回厦门英租界809
1.厦门英租界内土地契据的变更810
蓝普森致王正廷照会1930年9月17日810
王正廷复蓝普森照会1930年9月17日810
王正廷致蓝普森照会1930年9月17日811
蓝普森复王正廷照会1930年9月17日811
2.厦门英租界收回手续的完竣812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30年9月23日812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30年11月22日813
办理换给厦门前英租界中外人民地契之进行情形814
关于厦门英租界所手执英国皇家地契更换事宜814
六、中苏关系的恶化815
(一)国民政府撤销承认苏俄领事与中苏宣布结交816
张人杰自上海报告上海远东银行为苏俄接济武汉金融机关电1927年7月16日816
南京国民政府撤销苏俄领事馆及商业机关令1927年12月14日816
伍朝枢遵令电致湖北、江苏、广东交涉员停止苏俄各地领事、商业机关办法四条1927年12月15日817
我东北当局搜查哈尔滨俄领馆破获俄共图谋扰乱中国之秘密文件818
喀拉罕致夏维崧抗议书1929年5月31日821
苏联外交部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最后通牒1929年7月13日822
夏维崧转报苏联政府照会致外交部电1929年7月14日826
外交部为照复苏联政府致夏维崧电1929年7月16日830
夏维崧为苏联宣布中苏绝交致外交部电1929年7月18日831
外交部关于中苏绝交宣言1929年7月833
立法院为中苏绝交事的训令1929年7月28日835
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关于组织国民对俄交涉后援会的提案1929年8月8日836
国民对俄交涉后援会组织通则草案836
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第二次对俄宣言1929年10月25日838
(二)中东路战争840
蒋介石致阎锡山、张学良告以中央对中东路事件方针务须保我主权电1929年7月18日840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俄军舰进入黑河口对我示威与俄人扣留华人与车辆等情形电1929年7月18日841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国务会议议决召回我驻俄使领人员并指示东北防御部署电1929年7月19日841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苏俄在绥芬河用炮向我军射击电1929年7月19日842
蒋介石致金树仁告以中央对中东路事件之处置方针并望其注意严密防范电1929年7月19日842
蒋介石为中东路事件勖勉全体将士团结一致共同御侮电1929年7月20日843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苏联政府调动军队迫近满洲里、绥芬等处请中央预定方策电1929年7月20日84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对俄作战已调制全般计划如有必要全国军队可以随时增援电1929年7月21日845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苏俄有组织俄蒙联合骑兵分途袭击热绥之计划电1929年7月23日845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俄人态度转强及藉共党扰乱已证实电1929年7月23日846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关内军事准备情形电1929年7月24日846
高鲁自巴黎报告苏联暗助中共军火破坏统一电1929年7月25日846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札兰诺尔方面俄步探向我军鸣枪又在马此也夫司克方面闻有炮声电1929年8月13日847
蒋介石致何成濬参军长告以中东路事俄方威逼日甚请其往奉天辅佐张学良主持交涉电1929年8月13日847
蒋介石致张学良司令长官指示对暴俄挑衅威逼请其坚持不屈并告以拟派何成濬或何应钦来辽面商电1929年8月13日848
张学良自沈阳陈复东北情势俄人由陆路进窥及共党分布东北各省防不胜防电1929年8月14日848
刘光自哈尔滨报告俄军在肇兴登陆搜括民间麦粮及俄海军在三江口附近演放毒气炮情形电1929年8月14日849
蒋介石日记一则1929年8月15日849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俄报宣传淆惑以掩饰派加伦为远东总司令及运兵运粮并召集我国共党大肆恫吓扰乱之行动电1929年8月15日850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俄炮兵在煤窑附近向我阵地开始射击步骑兵一部已实行接触电1929年8月16日850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满洲里方面敌人向我攻击及我军伤亡情形电1929年8月18日850
蒋介石讲词——对于中东路事件之感想1929年8月19日在中央军校讲851
何成濬参军长自沈阳呈蒋介石报告与张学良谈话情形并陈述对东路收回之意见认为即俄能相从日本决不任我独有电1929年8月20日854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俄军于绥芬、满洲里两处猛烈进攻电1929年9月10日85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暴俄凶险已电柏林严重交涉并望督促前方将士忠勇抗御电1929年9月10日855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慰劳东北前敌将士书1929年11月855
附录:我军在同江及札兰诺尔抗御俄军经过855
(三)国际调处与中苏初步交涉857
高鲁自巴黎报告中东路事全欧各国极为注意及苏俄外无国际同情电1929年7月17日858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关于在俄侨民利益已托德国外交部转饬保护及德政府颇愿居间调停电1929年7月18日858
张学良自沈阳转据吕荣寰督办电报绥芬方面苏联向我开炮示威我已提出抗议电1929年7月20日859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吾国复牒全文译布后欧洲舆论多不直俄电1929年7月22日859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东北情势某方处心积虑在坐收渔利我对俄以避免纷争为宜电1929年7月22日859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俄驻哈梅领事与张作相副司令、蔡交涉员谈话情形及拟由东北方面致喀拉罕一文作为局部意见以谋和平解决电1929年7月27日860
蒋介石致张学良指示对俄交涉应注意事项及对喀拉罕提议改正各条文电1929年7月27日861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业将所定三条原文用个人名义函达喀拉罕电1929年7月28日862
张学良转据蔡交涉员电陈俄驻哈梅领事来满面交喀拉罕复函及谈话情形电1929年8月3日863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暴俄狡横我方切勿示弱请令蔡使不可迁就电1929年8月5日864
朱绍阳代办自满洲里报告俄方梅领事已启程及喀拉罕复电请我方用书面方式答复意在先行取得有利条件电1929年8月11日86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俄态度仍强并指示我方应处以镇定沉机观变电1929年8月14日867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苏俄因我国内不安故态度转强刻已电令蒋作宾仍继续进行并另设法谋与接洽电1929年10月4日867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对俄事已进行及德国提议拘禁人民交换释放电1929年10月9日868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暴俄知我国内乱故对我提议与德国斡旋均置之不理电1929年10月19日868
附:张学良司令长官复电869
外交部发表中俄交涉经过之情况1929年12月869
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致非战公约各国照会1929年12月3日871
英国外交部致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1929年12月3日872
美国政府致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1929年12月3日872
法国驻南京领事馆致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1929年12月4日872
外交部为苏联人出入国境拟定签发护照办法的呈文1929年12月9日873
伯力议定书及其签订之经过记录1929年12月22日87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外交部关于伯力记录之宣言及外交方面已有准备电1930年2月8日877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外交部宣言已发表并请迅即电保所派代表电1930年2月9日877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派莫德惠为代表事已提出政治会议电1930年2月10日878
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三中全会国民政府政治工作报告书(关于中东路事件)1930年3月878
莫德惠代表呈蒋介石报告抵俄访晤李脱维诺夫谈话情形函1930年4月16日879
张学良呈蒋介石为俄方仍坚持伯力记录所定范围电1930年6月3日880
蒋介石复张学良指示对俄事望电嘱莫代表妥慎应付电1930年6月5日880
蒋介石致中央政治会议为对俄交涉请召集外交组并临时会议迅速决定办法电1930年6月5日881
蒋介石复莫德惠代表请坚持到底不辱使命电1930年10月22日881
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国民政府政治总报告(关于中苏问题)1931年11月881
附录一:蒋作宾日记选——中东路事件交涉883
附录二:伯力交涉始末记909
七、积案交涉918
(一)济案交涉919
王正廷呈国民政府关于与芳泽交涉济案之报告1929年3月919
芳泽致王部长照会1929年3月28日920
王部长致芳泽照会1929年3月28日920
汪荣宝为济案业已解决致外交部电1929年3月29日921
行政院为报告济案交涉情形的呈文1929年3月30日921
芳泽致王部长照会921
王部长复芳泽照会922
声明书922
议定书922
国民政府存中日济案秘密协定及评论1929年7月4日923
中日济案解决1929年3月925
(二)宁案交涉927
1.中日宁案交涉928
我外交部对南京事件发表宣言1927年928
外交部答复日本通牒1927年4月14日929
调查委员会的报告931
外交部长致日本驻华公使照会1929年5月2日932
附:日本驻华公使复外交部长照会932
2.中美宁案交涉933
中美两国关于解决南京事件来往照会黄部长致美马使照会1928年3月30日933
美马使复黄部长照会1928年3月30日934
黄部长致美马使照会1928年3月30日935
美马使复黄部长照会1928年3月30日935
黄部长致美马使照会1928年3月30日935
美马使复黄部长照会1928年3月30日93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3月25日93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3月28日937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日937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日938
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日939
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日940
罗赫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日下午940
美国国务卿备忘录1927年4月4日941
霍华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5日941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5日94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5日94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9日944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94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947
高思致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947
罗赫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947
罗赫德致陈友仁函1927年4月11日947
霍华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4日948
罗赫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4日949
美国代理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15日951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5日951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7日953
南京美国领事戴伟士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7日95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0日955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0日955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2日95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3日956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5日957
国务卿备忘录1927年4月25日958
戴伟士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3日960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4日961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6日962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5月9日96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12日96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26日964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5月27日965
马慕瑞致国务卿电1927年5月28日965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7月6日96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7月22日967
美国国务卿致英国驻美使馆电1927年7月28日970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9月26日970
梅尔致国务卿电1927年10月26日971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10月27日973
约翰逊备忘录:解决南京事件的基础1927年11月3日973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11月8日975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12月10日975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12月10日97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1月14日97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2月29日976
克宁翰致国务卿电1928年3月13日978
美国国务卿致梅尔电1928年3月20日979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23日980
马慕瑞致国务卿电1928年3月23日981
美国代理国务卿致梅尔电1928年3月24日981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27日982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28日982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30日98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30日983
美国国务卿致美国驻上海总领事电1928年3月31日984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31日984
美国国务卿致克宁翰电1928年3月31日985
3.中英宁案交涉985
王部长致蓝公使照会1928年8月9日985
蓝公使致王部长照会1928年8月9日986
王部长致蓝公使照会1928年8月9日987
蓝公使致王部长照会1928年8月9日988
王部长致蓝公使照会1928年8月9日988
蓝公使致王部长照会1928年8月9日989
众议院有关南京事件的质询1927年3月28日—30日989
霍华德致张伯伦函1927年4月7日994
附:1927年4月5日霍华德致美国国务卿凯洛格照会994
梯雷致张伯伦函1927年4月7日996
霍华德致张伯伦函1927年4月8日997
附:1927年4月7日凯洛格致霍华德照会998
格雷厄姆致张伯伦函(附:1927年4月11日、12日意大利外交部致格雷厄姆照会)1927年4月14日998
附件一999
附件二999
英国与国民党当局有关南京事件的往来文件1927年4月1000
霍华德致张伯伦函(附:1927年4月14日霍华德致凯洛格照会)1927年4月15日1002
附件一1003
附件二1003
众议院关于南京与汉口事件的提问1927年5月9日1004
台克满致张伯伦函(附:1927年3月31日陈友仁致台克满照会)1927年4月2日1006
附:1927年3月31日陈友仁交来的声明1009
飞利浦致张伯伦函1927年5月16日1009
蓝普森致张伯伦函1927年10月24日1010
蓝普森致张伯伦函附件1927年12月28日1010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2月23日1011
巴尔敦致张伯伦电1928年2月28日1012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5日1013
巴尔敦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5日1014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8日1015
梯瑞尔致巴尔敦电1928年3月8日1016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9日1017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0日1017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1日1018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2日1019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2日1021
张伯伦致巴尔敦转蓝普森电1928年3月14日1022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6日1023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8日1025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8日1026
张伯伦致巴尔敦转蓝普森电1928年3月21日1026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2日1027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4日1028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4日1030
巴尔敦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5日1030
张伯伦致蓝普森电1928年3月28日1031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9日1031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4月1日1033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4月1日1034
4.中法宁案交涉1034
中法两国关于解决南京事件致法代办照会1928年10月1日1034
法代办复王部长照会1928年10月1日1035
致法代办照会1928年10月9日1036
法代办复王部长1928年10月9日1036
5.中义宁案交涉1037
中义两国关于解决南京事件来往照会1037
八、日本加紧对东北的扩张1039
(一)万宝山事件1040
1.东北当局的交涉1040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驻长春日本领事函1931年6月3日1040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6月7日第151号1042
长春市政筹备处与日本驻长领事馆关于调查万宝山鲜人垦种稻田开掘水道问题之临时协定办法1931年6月8日议定1043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领函1931年6月12日1043
长春日本领事馆致长春市政筹备处函1931年6月13日1045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领函1931年6月17日1046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领函1931年6月23日1047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本领事函1931年7月2日1048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驻长日领函1931年7月2日1049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驻长春日本领事馆函1931年7月8日1049
熙洽致张作相电稿1931年6月5日1050
周玉柄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6月6日1051
吉林省政府为报万宝山事件及与日领交涉情形致东北政委会、南京外交部电1931年7月6日1053
吉林省政府为报驻吉日领石射提出解决方案四项办法及所拟对策致东北政委会、外交部电1931年7月11日1054
张维城致东北政委会函1931年8月9日1055
周玉柄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8月12日1055
附抄件1056
长春市政筹备处为调查万宝山事件致吉林省政府电抄件1931年8月14日1057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员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8月15日1063
2.国民政府的交涉1064
外交部驻哈吉林外交特派员办事处呈外交部电1931年7月11日1064
国民政府外交部致东北政委会电1931年7月14日1065
外交部致日代办照会1931年7月22日1065
日本驻华公使复外交部照会1931年8月26日1067
外交部特派员致外交部电1931年8月3日—9月2日1073
外交部致驻哈吉林外交特派员办事处电1931年9月5日1076
汪荣宝为调查万宝山事件和朝鲜各地排华情形的密呈抄件1931年8月6日1077
国民政府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1931年9月15日1086
3.报告、总结等1088
王正廷在中央政治会议报告文1931年7月15日1088
外交部办理本案向中央报告文1931年7月18日1089
立法院草拟应付万宝山事件的意见1931年8月1091
顾维钧关于万宝山事件之说贴1932年6月13日1092
附件一(略)1102
附件二(略)1102
附件三1102
(二)中村事件1104
1.有关函电1104
汤尔和致吴仲贤电1931年8月22日1104
臧式毅致汤尔和电1931年8月24日1105
外交部致东北政务委员会电1931年8月25日1105
东北政委会复外交部电稿1931年8月26日1105
驻朝鲜总领事馆致东北政务委员会代电1931年8月31日1105
汤尔和自东京致吴秘书长电1931年9月2日1106
臧式毅复东京汤尔和电1931年9月3日1106
东北政委会复张维城电稿1931年9月3日1106
张学良致荣臻等电1931年9月4日1107
臧式毅复张学良等电稿1931年9月5日1107
张学良致臧式毅、荣臻电1931年9月6日1107
驻朝鲜总领事馆致东北政务委员会公函1931年9月6日1108
外交部致东北政务委员会电1931年9月8日1108
东北政务委员会复外交部电1931年9月9日1108
东北政委会复张维城公函1931年9月14日1109
2.时评、报告1109
中村事件1931年9月10日1109
中村事件与今后对日方案1931年9月18日1112
东北外交研究委员会公函1932年2月18日发,24日收1114
中村大尉案件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