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新世纪党员纪律规范与操作实务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新世纪党员纪律规范与操作实务
  • 熊学年,王凡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 ISBN:7801286618
  • 出版时间:2005
  • 标注页数:478页
  • 文件大小:22MB
  • 文件页数:522页
  • 主题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学习参考资料

PDF下载


点此进入-本书在线PDF格式电子书下载【推荐-云解压-方便快捷】直接下载PDF格式图书。移动端-PC端通用
种子下载[BT下载速度快]温馨提示:(请使用BT下载软件FDM进行下载)软件下载地址页直链下载[便捷但速度慢]  [在线试读本书]   [在线获取解压码]

下载说明

新世纪党员纪律规范与操作实务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

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1

党内纪律监督的任务1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1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2

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内纪律监督的主要内容2

党内纪律监督的着重点5

为贯彻“党的各级纪委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应当着重抓好的三件事5

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6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7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7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8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9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10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11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12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2

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12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13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的基本决策制度14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应予追究16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应当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17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17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通报18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18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19

党员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19

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的职级和范围21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2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方式和方法24

对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的处理规定25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26

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报告家庭财产26

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按规定应报告家庭财产的内容27

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时间27

领导干部报告的家庭财产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通报28

中央组织部是《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接受部门28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家庭财产的应受相应追究28

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应注意保密29

各级委员会应按规定报告工作29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规定述职述廉29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30

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32

党组织应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33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应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33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34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34

党员领导干部应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35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35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做好准备工作35

明确民主生活会的目的要求,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36

民主生活会前应认真抓好的几个重要环节37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39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40

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40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41

民主生活会应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41

民主生活会召集人或主持人应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42

在民主生活会上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42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44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妥善解决44

民主生活会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45

民主生活会后应向上级组织报告和向下级通报45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45

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46

各级党委应加大对民主生活会指导和监督的力度47

组织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48

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48

信访处理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49

信访处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信访处理的具体方法50

上级党委、纪委要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50

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50

鼓励、支持、保护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51

党组织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件(试行)》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应及时调查处理51

中央和省级党委应当建立巡视制度51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52

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方式52

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与下级有关负责人谈话53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53

诫勉谈话的时机和方式54

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对象56

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的内容57

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组织实施57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58

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59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60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60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61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方式61

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62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62

对在党内监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63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63

加强对党内纪律监督的领导6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6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的原则64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6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6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6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68

应当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9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70

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70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7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71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问题的调查核实72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问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73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74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74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认真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75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注意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76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76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77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77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78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79

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81

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81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82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83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84

党员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85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86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86

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89

党组织应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90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90

党组织应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91

中央文件的印发、阅读和管理办法91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94

党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95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95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96

下级党组织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96

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97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98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99

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99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100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101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101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处分要求,要按规定及时处理102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干部职务的要求103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罢免、撤换要求,要按规定及时处理103

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104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105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105

党员有权行使选举权,有被选举权106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107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107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08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108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109

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109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110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112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112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党员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113

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113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114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114

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和控告114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115

党组织应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116

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116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116

党的各级组织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117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117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117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118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和党组织,应予相应处理118

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18

对于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权的党员,应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处分119

对于侵犯党员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权的党员,应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处分119

对于侵犯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党员,应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处分120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侵犯党员权利的党员以纪律处分120

党组织和党员依照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122

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122

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应当受到纪律处理123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警告处分124

受到警告处分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124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严重警告处分124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125

对于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处分的程序125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5

对于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127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如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依次撤销127

对于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128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128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128

在一定情况下,违纪党员被免职后仍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9

对于在党委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原则和依据129

对于应受撤职处分但未处理就调动工作且担任了新职务的党员,应当撤销其现任党内职务129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留党察看处分130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131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131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时担任党外职务的党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131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131

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是否属于“坚持不改”的认定132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有要求退党的自由132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开除党籍处分132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133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133

党章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的党委委员134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之后,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135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136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的改组处理137

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解散处理137

对于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应从重处分138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139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140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140

对违纪党员依照规定可以格外减轻处分的情形141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141

对违纪党员依照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142

党员一人犯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143

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党员共同违犯党纪的,对为首者应当从重处分144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145

对于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党员,应当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145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146

对于党员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146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147

因违法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148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150

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50

对于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的党纪处分原则152

对于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52

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53

对于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处理原则153

对于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党员,应追究其党纪责任154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154

对于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者判刑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54

对于受到刑罚处罚的党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应当从司法机关取得相应材料154

党员违法犯罪不需要等到被开除党籍之后,才能被逮捕、起诉和审判155

党员触犯刑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既可以在司法机关处理之前也可以在司法机关处理之后155

纪律检查机关发现党员有触犯刑律的行为时,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155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预备党员应当给予相应处理156

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给予相应处理156

对发现死亡后党员生前的违纪问题应当给予相应处理156

对于违纪党员是否主动交待的认定原则157

对于党员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157

对于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的处理原则157

对于违纪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法157

承办案件时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方法158

对于党员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的处理159

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159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规定160

党员不准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161

党员不准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162

党员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162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163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播出、刊登、出版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163

党员不准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164

党员不准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164

党员不准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165

对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等问题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66

对于只是为了健身强体而练习“法轮功”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66

对于修炼过“法轮大法”,但是从思想上同“法轮功”划清界限,组织上与“法轮功”脱离关系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67

对于参加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68

对于在“法轮功”组织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68

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骨干中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69

对于有政治意图、策划、组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的党员的处理原则170

党员不准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170

党员不准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171

党员不准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171

党员不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171

党员不准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172

党员不准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172

党员不准投敌叛变172

党员不准向敌人自首173

党员不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173

党员不准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173

党员不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174

党员不准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174

党员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175

党员不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175

党员不准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176

党员不准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176

党员不准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177

党员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177

党员不准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177

对于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178

党员不准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178

党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179

党员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179

党员不准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180

不准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180

党员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181

党员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81

党员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的活动181

对于党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党纪追究182

党员不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182

党员不准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183

党员不准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183

党员不准在考试、录取中弄虚作假184

党员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184

不准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184

不准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变更路线185

不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185

不准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186

不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186

党员不准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187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187

党员不准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187

党员不准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188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188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189

党员不准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190

党员不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190

党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190

党员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191

对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的处理原则192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进行登记时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193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的处理原则194

党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应当遵循的原则196

党员领导干部退出的礼金、有价证券的处理原则198

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处理原则198

党员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准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99

党员不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99

党员不准本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其家属子女等收受他人财物200

党员不准本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201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201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202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202

党员不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203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204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204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205

党政干部不准因引进资金、项目按比例获得物质奖励205

高校领导干部不准在高校创办的社会化后勤服务企业投资入股206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本人所拉广告费的提成206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207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在社会团体兼职207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在经济实体或者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209

经批准在报刊、杂志社兼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领取兼职报酬209

企业党政干部不准在党政机关兼职209

党员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10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210

党员不准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211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211

不准党政机关用购买新车的办法为领导干部调换车辆213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对所乘坐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214

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乘坐所兼职企业的豪华轿车215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豪华汽车应按规定清理215

中央国家机关与下属单位调换的车辆应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215

党政机关的超标车原则上不准转为本机关公务用车216

超标车不宜转给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领导使用216

党政机关供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车若是“二手车”或者“过户车”也应按规定清理216

对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原则217

党员不准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219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219

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多占住房220

党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20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221

党员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侵犯他人利益221

党员不准贪污221

党员不准私分国有资产222

党员不准受贿222

党员不准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23

党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223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224

退(离)休党员不准利用本人原有职务之便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225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26

党员不准行贿227

党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27

党员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228

党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28

党员不准介绍贿赂228

党员不准挪用公款229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29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30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31

党员不准财产来源不明232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隐瞒境外存款233

党员不准走私233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准侵占234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234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35

党员不准向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35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经营同类业务236

党员不准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236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236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237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237

金融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不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237

党员不准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238

党员不准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238

党员不准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238

党员不准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239

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239

党员不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40

党员不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240

党员不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240

党员不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241

党员不准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241

党员不准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241

党员不准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242

党员不准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242

党员不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43

党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243

党员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243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243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244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244

不准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财物245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245

党员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5

党员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46

不准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246

不准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247

党员不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247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47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相应领导责任248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249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249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251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251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52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252

党员不准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253

党员不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253

党员不准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253

党员不准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254

党员不准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254

党员不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失、变质255

党员不准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256

党员不准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256

党员不准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257

党员不准因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257

党员不准因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258

党员不准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258

党员不准在管辖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258

党员不准在管辖范围内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259

党员不准在管辖范围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59

党员不准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260

党员不准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260

党员不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61

党员不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261

党员不准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261

党员不准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262

党员不准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262

党员不准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对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263

党员不准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263

党员不准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263

党员不准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264

党员不准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264

党员不准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264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265

党员不准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65

党员不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265

党员不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265

党员不准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266

党员不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266

党员不准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267

党员不准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267

党员不准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267

党员不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267

党员不准压制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268

党员不准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269

党员不准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68

党员不准侮辱、诽谤他人269

党员不准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269

党员不准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269

党员不准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269

党员不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270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270

党员不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270

党员不准诬告陷害他人271

党员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271

党员不准与他人通奸272

党员不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272

党员不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272

党员不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73

党员不准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274

党员不准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鼻274

党员不准在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274

党员不准进行色情活动275

党员不准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275

党员不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276

党员不准观看淫秽影视书画276

党员不准观看淫秽表演276

党员不准组织进行淫秽表演277

党员不准进行淫乱活动277

党员不准猥亵、侮辱妇女277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277

党员不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278

党员不准盗窃公私财物278

党员不准诈骗公私财物278

党员不准抢夺公私财物278

党员不准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279

党员不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79

党员不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279

党员不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279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参加赌博280

党员不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280

党员不准妨碍依纪依法执行公务280

党员不准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280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281

党员不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281

党员不准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281

党员不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282

党员不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282

党员不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282

党员不准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83

党员不准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283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83

党员不准包庇犯罪分子284

党员不准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284

党员不准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284

党员不准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285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不准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285

党员不准偷越国(边)境285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85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88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90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项基本原则294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294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七个相应资格295

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296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296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296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296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297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297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298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299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299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299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300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300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规定的程序300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符合规定301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符合规定301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符合规定30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302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303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303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干部拟任人选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303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304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304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305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305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305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306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相关材料306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306

应当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307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307

计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308

党委向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代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308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309

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309

党委推荐的人选,在人代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309

党委推荐、由人代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310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310

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和资格311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313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313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314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314

党政领导干部有相应情形的,应当免去现职314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315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316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相关纪律规定316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应予以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18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318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318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318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319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31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31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320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0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32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321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322

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322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322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324

应当强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324

应当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制度324

调查核实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325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325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326

坚决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26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327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27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方法327

对党政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内容328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329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应当注意有关程序331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标准335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标准335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335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336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标准336

党政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337

对党政干部进行考核的主管机关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337

对党政干部进行考核,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规定338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340

参与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和资格340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方法341

党政干部交流工作的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342

实施党政干部交流的对象342

实施党政干部交流时,不宜进行交流的对象344

实施党政干部交流时,干部交流的范围344

党政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345

党政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346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347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347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347

马克思列宁主义348

毛泽东思想348

邓小平理论349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350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351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351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352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352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352

我国的立国之本353

我国的强国之路353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354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354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355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355

入党的基本条件357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357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357

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358

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258

党员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359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60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360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361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361

党员入党的基本程序362

预备党员应当有预备期362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363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363

劝党员退党应注意的问题364

对党员的除名365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365

党内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366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367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367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368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369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369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370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370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371

党员因重大问题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371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371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372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372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373

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374

党的基层组织建立的原则375

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应当发挥的作用376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376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作用377

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的作用377

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发挥的作用377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的作用378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379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379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380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382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383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383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党的纪律处分383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384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385

党的纪律处分种类386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386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387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387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388

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389

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