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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 修订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68/32230510.jpg)
- 杨良宜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20875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773页
- 文件大小:40MB
- 文件页数:793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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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简介5
第二章 提单作用之一:物权凭证5
1 物权凭证5
1.1 定义5
1.2 转让实质占有权5
1.2.1 实质占有权,货物/财产主权的区分6
1.2.1.1 物权凭证只转让占有权而不转让货物/财产的例子7
1.2.1.2 转让占有权与货物/财产而不转让主权的例子7
1.2.1.3 区分的重要性8
1.3 侵占货物属侵权下的严格责任9
1.4 承运人侵占货物也会属运输合约下的严格责任12
1.5 承运人作为货物托管人(bailee)的责任13
1.5.1 托管的定义13
1.5.2 托管可以是合约关系14
1.5.2.1 分托管的情况14
1.5.3 托管也可以是侵权关系16
1.5.4 让与(attornment)17
1.5.5 提单可否提前让与的争议17
1.5.6 船东交货单是让与,可构成托管关系18
1.5.6.1 为何要有船东交货单(ship's delivery order)18
1.5.6.2 对船东交货单的权威定义19
2 能成为物权凭证的条件20
2.1 普通法下完全是根据习惯做法20
2.2 什么是习惯?20
2.2.1 要求之一:肯定、稳定与悠长历史21
2.2.2 要求之二:合理21
2.2.3 要求之三:不得与法律规定或合约明示条款有直接矛盾/冲突22
2.2.4 要求之四:在有关地区证明习惯被承认和依从26
2.3 总结有关条件26
2.4 物权凭证可否光靠单证上的注明/措辞26
3 各种付运单证介绍27
3.1 装船提单27
3.1.1 简介27
3.1.2 接受为物权凭证的先例28
3.1.3 装船提单的优点31
3.1.4 装船提单的缺点31
3.1.5 提单背书33
3.1.5.1 什么是背书33
3.1.5.2 谁有权背书/指示33
3.1.5.3 发货人能否改变背书/指示34
3.1.5.4 提单什么时候不能再背书/指示36
3.1.6 装船提单是流通或只是转让之争37
3.1.6.1 “转让”历史的简介38
3.1.6.2 依权威说法装船提单只是转让38
3.1.6.3 转让需要约因支持40
3.2 全程或转运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41
3.3 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45
3.4 收货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或alongside bill of lading)46
3.4.1 一般不被视为物权凭证的原因46
3.4.1.1 原因之一:货物不是义无反顾地付运并锁死在船上46
3.4.1.2 原因之二:另有最后单证47
3.4.1.3 原因之三:难有肯定与稳定的习惯47
3.4.1.4 原因之四:以往的先例与立法只针对装船提单47
3.4.2 不同看法的案例之一:The"Marlborough Hill"47
3.4.3 不同看法的案例之二:The"Lycaon"48
3.4.4 认同不算是物权凭证的案例之一:Diamond Alkali50
3.4.5 承认收货提单为物权凭证的好处50
3.4.6 1992年英国海上运输法已包括在内51
3.5 海运单(sea waybill)52
3.5.1 海运单的特征53
3.5.2 海运单的格式53
3.5.3 海运单的缺点54
3.5.4 针对海运单的立法改善55
3.5.5 海运单的优点与近年兴起的原因56
3.6 船东交货单(ship's delivery order)57
3.7 多式联运提单/单证(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58
3.8 发货通知单(consignment note)60
3.9 空运单(air waybill)61
4 物权凭证的质押62
4.1 质押的产生与做法62
4.2 银行对提单货物有特殊货权65
4.3 银行的特殊货权受到侵占有诉权65
5 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与新发展66
5.1 怎样才是准确交货/放货67
5.1.1 签发了提单就必须坚持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67
5.1.2 法律坚持对此基本做法保持简单化67
5.1.3 真正货方也必须退回提单才能取货68
5.1.4 提单一式几份,应退回多少68
5.1.5 提单要全套退回的例外情况70
5.1.6 法院一般不下令船东交货/放货,除非货方出示提单71
5.1.7 提单如果被偷或遗失怎样办71
5.1.8 船东是否应先去卸下货物存仓以减少损失72
5.1.9 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应由谁承担72
5.1.10 易腐货物等不及提单怎样办74
5.1.11 货物卸到岸上仓库是卸港惯常的做法75
5.1.12 发货人、承租人等是否有权要求船东无单放货77
5.2 保函的做法79
5.2.1 船东是否必须接受保函80
5.2.2 租约规定船东要接受保函82
5.2.3 对保函的实质要求82
5.2.3.1 谁出的保函82
5.2.3.2 保函的措辞/文字84
5.3 卸港对货权有争议87
5.3.1 船东/船长遇上货权有争议应向法院请求确定权利归属88
5.3.2 船东所花律师费用可获补偿90
5.3.3 向什么法院申请91
5.4 船东/船长无辜交货/放货给伪造正本提单的人的情况92
5.4.1 今天航运的现实环境92
5.4.2 买卖双方互骗是否应由无辜船东承担后果93
5.4.3 底线是考虑大原则95
5.4.3.1 商业机制无法,也不去对付欺诈96
5.4.3.2 侵占是严格责任96
5.4.3.3 提单信誉必须维护97
5.4.3.4 总结大原则97
5.5 船东/承运人责任基础与损失计算98
5.5.1 违约与侵占的不同损失计算98
5.5.2 合约与侵权的并列诉权104
5.6 对无单放货的抗辩106
5.6.1 时效已过107
5.6.2 提单合约内的免责条款108
5.6.3 海牙规则下的单位赔偿限额113
5.6.4 船舶总的吨位责任限制114
5.6.5 禁止翻供115
5.6.6 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116
5.7 船东可否对无单放货协议及时反悔117
5.8 无单放货的损失与保险的关系119
5.9 无单放货的救星:电子提单121
5.9.1 电子提单必须达致的条件121
5.9.1.1 条件之一:能去转让货物/财产121
5.9.1.2 条件之二:能去转让运输合约121
5.9.1.3 条件之三:能起到文件证明的作用122
5.9.1.4 条件之四:能提供大家任意使用122
5.9.1.5 条件之五:防止或减少欺诈123
5.9.1.6 条件之六:加快处理单证123
5.9.2 1983年的Seadocs(Seaborne Trade Documentation System)经验123
5.9.3 1990年的CMI model124
5.9.4 1999年的Bolero125
5.10 有关无单放货的其他问题126
5.10.1 无单放货的中国判例126
5.10.2 班轮提单加上针对无单放货的印就条款128
5.10.3 多式联运与无单放货128
第三章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谁是其中的合约方130
1 提单的合约方为何混乱130
1.1 谁是承运人或托运人纯是出于自愿134
1.2 提单比其他合约混乱的原因之一:合约转让134
1.3 提单比其他合约混乱的原因之二:谈判中的证据135
1.4 提单比其他合约混乱的原因之三:常有矛盾/隐晦内容,不易解释136
2 对象要找对的重要性:谁是承运人?137
3 光船租赁(demise charter)140
3.1 船长与光船承租人有雇用关系140
3.2 光船租赁不必登记,外人不知道141
3.3 英国法律曾有的漏洞141
3.4 现实中发生的光船租赁142
3.5 期租合约142
3.6 识别有否光租的一般做法144
3.6.1 提单上只有船名144
3.6.2 对人诉讼144
3.6.3 对物诉讼144
3.6.4 迫船东对有否光租作出披露与保证145
3.6.5 提单上除船名外印有船公司的名字145
4 班轮提单与租约提单146
4.1 班轮提单如何拟定147
4.2 租约提单合并较早订立的租约147
4.2.1 对租约提单条款不完全符合租约的处理148
4.2.2 合并的法律149
4.2.3 租约提单合并混乱的原因152
4.3 总结班轮提单与租约提单的区分154
4.3.1 班轮提单针对谁是承运人的条款之一:光船条款(demise clause)155
4.3.1.1 内容简介155
4.3.1.2 英国法律承认有效156
4.3.1.3 光船条款的历史来由157
4.3.1.4 漠视光租条款会有严重后果158
4.3.1.5 美国、加拿大法院有不同看法158
4.3.2 班轮提单针对承运人条款之二:承运人身份条款(identity of carrier clause)159
5 提单由谁签字的重要性160
5.1 船长签字约束船东的一般说法160
5.2 期租承租人签字一般也约束船东161
5.3 中国部分人士的不同看法164
6 如何识别提单承运人166
6.1 全凭对提单内明示条款、措辞与签字的全面解释166
6.2 UCP500对承运人说明的要求167
7 近期有关案例简介168
7.1 案例之一:The"Venezuela"(1980)1 Lloyd's Rep.393168
7.2 案例之二:The"Rewia"(1991)2 Lloyd's Rep.325169
7.3 案例之三:The"Ines:(1995)2 Lloyd's Rep.144170
7.4 案例之四:The"Hector"(1998)2 Lloyd's Rep.287171
7.5 案例之五:The"Flecha"(1999)1 Lloyd's Rep.612172
7.6 案例之六:Maritrop Trading Corp. v. Guangzhou Ocean Shipping Co.(1998) CLC 224173
7.7 案例之七:The"Starsin"(2000)1 Lloyd's Rep.85173
7.8 总结175
8 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175
8.1 英国法律视为是分包(sub-contract)的做法176
8.2 实际承运人与货方没有合约关系177
8.2.1 侵权问题之一: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不包括分包人177
8.2.2 侵权问题之二:以喜玛拉雅条款与分托管去保护分包人178
8.2.3 侵权问题之三:损失时已拥有货物主权才能起诉并获赔偿185
8.2.4 侵权问题之四:不允许以侵权索赔纯经济损失188
8.3 在合约承运人外再加上实际承运人对货方的好处189
8.4 中国海商法可能对实际承运人过于苛求191
9 谁是运输合约的货方194
9.1 总有一方去安排运输194
9.1.1 CIF买卖194
9.1.2 FOB买卖196
9.1.3 中间商198
9.1.4 全程运输的二程船199
10 租约、提单这两份运输合约针对同一航次能否一致的探讨199
10.1 无法一致的情况199
10.2 运输合约与买卖合约一致与否的探讨202
11 订立运输合约的货方才能享有合约权利和承担合约责任203
11.1 合约权利203
11.2 合约责任/义务204
11.2.1 例子之一:危险品204
11.2.2 例子之二:支付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等206
12 合约相互关系的大原则造成的障碍与解决办法208
12.1 背书/交出提单只转让货权,不转让合约208
12.2 “合约相互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简介209
12.2.1 提单的对策之一:Dunlop v.Lambert先例211
12.2.2 提单的对策之二:转让合约权利(assignment of contractual rights)212
12.2.3 提单的对策之三:Brandt v.Liverpool的默示合约213
12.2.4 提单的对策之四:1855年提单法215
12.2.4.1 1855年提单法的措辞/用字216
12.2.4.2 提单法转让合约不是普通法转让(assignment)或一般的变更(novation);发货人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216
12.2.4.3 1855年提单法问题之一:只针对装船提单218
12.2.4.4 1855年提单法问题之二:与为了转让有关货物的目的挂钩219
12.2.5 提单的对策之五:1992年海上运输法221
12.2.5.1 1992年立法扩大了对海上运输单证的适用:Section 1221
12.2.5.2 1992年立法针对的运输合约权利可转让与的多种人士/对象:Section 2222
12.2.5.3 1992年立法针对运输合约责任的转让:Section 3224
12.2.5.4 1992年立法带来的新问题226
12.2.5.5 总结1992年立法232
13 1992年立法没有针对合约相互关系障碍的FOB买卖的情况234
14 发货人严格的产品责任236
第四章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的形式与有关条款的分析/探讨236
1 提单合约形式简介237
2 租约提单239
2.1 合并条款要寻求双方订约的意愿239
2.2 去找出双方订约的意愿是合并哪一份租约239
2.2.1 对船东合并租约进提单的意愿的探讨240
2.2.2 一般准则/说法是合并了船东自己订立的头一份租约241
2.2.3 头一份是期租租约或多航次程租的情况下合并的是哪一份租约242
2.2.4 口头租约能否合并243
2.3 合并的只是租约内有直接关联的内容/条款244
2.4 合并不包括附属性条款244
2.5 合并主要是针对运输与卸港的内容/条款246
2.6 合并的内容/条款必须公平合理和并非不寻常247
2.6.1 针对货物运输/交付责任方面的租约条款249
2.6.2 针对滞期费250
2.6.2.1 装港已经产生的滞期费250
2.6.2.2 收货人是否要对产生的所有滞期费负责的探讨250
2.6.3 针对船舱不清洁或不适合的租约条款252
2.6.4 租约仲裁条款254
2.6.4.1 英美法律不接受一般的合并条款可以包括租约的仲裁条款256
2.6.4.2 提单可以合并租约仲裁条款的办法之一:仲裁条款既针对租约,也针对提单257
2.6.4.3 提单可以合并租约仲裁条款的办法之二:明示合并仲裁条款259
2.6.4.4 提单成功合并租约仲裁条款的弊端/不利之处260
2.6.4.5 提单合并伦敦仲裁条款对收货人最危险之处:时效已逝261
2.6.5 针对无单放货的租约条款265
3 班轮提单266
3.1 条款字体太小的影响266
3.2 Conlinebill前页的总结条款267
3.2.1 简介267
3.2.2 邻近条款与其他自由条款的有效性268
3.3 Conlinebill前页的承运人条款/空格271
3.4 Conlinebill后页的各条款简介272
3.4.1 通知人272
3.4.2 首要条款273
3.4.3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273
3.4.3.1 普通法地位274
3.4.3.2 立法地位276
3.4.3.3 提单合约无效或有争议的明示适用法条款279
3.4.3.4 对Conlinebill适用法与管辖权条款的分析/解释281
3.4.3.5 总结282
3.4.4 各自由条款283
3.4.5 转船权利/自由291
3.4.6 装船前与卸船后的责任296
3.4.7 装卸货与交货296
3.4.7.1 承运人不另给通知与及时交货或从速提货296
3.4.7.2 班轮业务下谁有权指定卸货码头/地点296
3.4.7.3 若收货人不前来提取货物,船长有的权利是什么296
3.4.7.4 若船东/承运人想马上能卸货上岸呢297
3.4.7.5 承运人私下出售或公开拍卖货物的情况298
3.4.7.6 分不开货物的处理301
3.4.8 运费与各项有关支出/使费304
3.4.9 留置权307
3.4.10 延误307
3.4.11 共同海损与救助,新杰森与姊妹船条款308
3.4.12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310
3.4.13 政府指令、战争、疫症、冰封及罢工等情况下的自由条款313
3.4.14 喜玛拉雅条款313
3.4.15 承运人有权合并货物堆装在集装箱内并装在甲板上313
3.4.16 额外条款314
3.4.17 总结314
第五章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下的货损货差责任315
1 起点是公共承运人有严格责任315
2 普通法下合约承诺也是严格责任317
3 订约自由受到尊重318
3.1 公共承运人与私人承运人所享有的订约自由的地位不同318
3.2 订约自由的技巧:以船舶适航为例319
4 海上运输责任的立法321
4.1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321
4.2 1924年的海牙规则323
4.2.1 历史简介323
4.2.2 海牙规则下船东与货方各自责任的简介328
4.2.3 海牙规则的适用329
4.2.3.1 什么航次适用329
4.2.3.2 什么付运单证与运输合约适用338
4.2.3.3 侵权是否/能否适用356
4.2.3.4 什么期间适用367
4.2.3.5 什么货物适用373
4.2.4 举证第一步:货方证明货损货差发生在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要负责的期间387
4.2.4.1 清洁提单388
4.2.4.2 收货人及时通知货损货差的责任388
4.2.4.3 货损货差书面通知的种类与内容389
4.2.4.4 及时书面通知是否必要393
4.2.5 举证第二步:船东/承运人证明造成货损货差的原因397
4.2.5.1 船东/承运人有举证责任才公道和符合实际397
4.2.5.2 租约下对举证责任有订约自由398
4.2.5.3 货损货差原因不明的情况398
4.2.5.4 船东/承运人举证责任所要达到的程度402
4.2.5.5 货损货差原因多于一个的情况403
4.2.5.6 原因是否造成货损货差的近因、主因403
4.2.6 举证第三步:船东/承运人证明船舶适航404
4.2.6.1 适航举证责任在船东/承运人404
4.2.6.2 海牙规则下的不适航须与货损货差有关406
4.2.6.3 海牙规则要求“克尽职责”令船舶适航是先决条件,不违反才能享有免责408
4.2.6.4 何谓“克尽职责”410
4.2.6.5 海牙规则要求“克尽职责”令船舶适航是在开航前与开航时418
4.2.6.6 适航的定义421
4.2.7 举证第四步:船东/承运人证明免责438
4.2.7.1 海牙规则的免责项目438
4.2.8 举证的第五步:货方证明承运人没有妥善与小心装卸,堆放与照看货物475
4.2.8.1 “妥善与小心”的定义476
4.2.8.2 妥善要求之一:不了解或处理照看不了的货物不应接受运载476
4.2.8.3 妥善要求之二:技术水平,良好的制度以及了解货物本质/特性的例子477
4.2.8.4 装卸货物的定义与要求478
4.2.8.5 海牙规则不涉及交货479
4.2.8.6 堆装货物的定义与要求479
4.2.8.7 运载、保管与照看货物的要求482
4.2.9 海牙规则禁止承运人减轻或逃避责任/义务484
4.2.9.1 有关例子介绍485
4.2.9.2 有关刑事化之说487
4.2.9.3 提单条款无效后可否重生487
4.2.9.4 提单条款可否被分割,只判部分无效487
4.2.9.5 海牙规则强制适用与纯属合并适用有否分别488
4.2.10 举证的第六步:双方对其他有关方面的争辩488
4.2.10.1 非法/不合理绕航488
4.2.10.2 索赔时效496
4.2.10.3 单位/单件责任限制520
4.3 海牙·维斯比规则537
4.4 汉堡规则540
4.5 三个公约的各签约国名单545
4.6 各国(包括中国)自己的不同立法546
4.7 CMI草拟中的运输公约548
第六章:提单作用之三:货物收据549
1 收据内容549
1.1 Congenbill提单549
1.2 海牙规则550
1.3 汉堡规则550
2 发货人提供准确内容的责任552
2.1 发货人的责任是否绝对/严格553
2.2 收货人是否承担发货人的责任555
3 提单的货物内容558
3.1 内容之一:货物标号/标记558
3.2 内容之二:货物重量/数量/度量558
3.2.1 岸上货物重量与船舶吃水重量之争559
3.2.2 岸上油柜度量与油轮油柜空档度量之争561
3.2.2.1 岸上与船上数字差异主因563
3.2.2.2 可依赖船上数字去抗辩货差索赔564
3.2.3 岸上理货与船舶理货566
3.2.4 岸上与船上货物重量/数量之争的其他实例568
3.2.5 发货人一般以岸上货量为提单货量571
3.2.6 船东/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拒签岸上货量提单的理由572
3.2.6.1 拒签的两个合法理由572
3.2.6.2 集装箱会有合法理由拒签或加否定性批注573
3.2.7 发货人与承运人对货量争议的协调做法574
3.2.7.1 欺诈性保函无效575
3.2.7.2 实例介绍577
3.2.7.3 非欺诈性保函有效579
3.3 内容之三:货物表面状况580
3.3.1 以什么时候的表面状况为准581
3.3.2 集装箱的表面状况583
3.3.3 表面状况只需合理判断585
3.3.4 货物表面状况的表述是否足够保护买方587
3.3.5 对货物表面状况作出批注必须准确且有必要587
3.3.5.1 不必要的批注587
3.3.5.2 对船东自己不利的批注588
3.3.5.3 必须准确地批注589
3.3.6 发货人与承运人对清洁提单争议的折中做法591
3.3.6.1 保函591
3.3.6.2 租约条款592
3.3.6.3 买方/卖方同意某些提单批注594
4 船东/承运人对提单内容不正确的责任595
4.1 普通法下的禁止翻供595
4.1.1 构成的4个要求595
4.1.2 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证明依赖与损害596
4.1.3 第三者早知真相,没有真正去依赖不正确提单内容的情况596
4.1.4 不利提单持有人的Grant v.Norway先例598
4.2 立法下的禁止翻供600
4.2.1 各立法的措辞/条款601
4.2.2 1855年提单法的不当措辞601
4.2.3 1992年海上运输法的改善602
4.2.4 海牙·维斯比规则/1971年海上运输法603
4.3 合约下的禁止翻供603
4.4 误述侵权(tortuous misrepresentation)604
5 提单内容的否定性批注605
5.1 否定性批注如“重量不知”、“据说是有”等的合理性探讨605
5.2 海牙规则的对策606
5.3 英国法律承认“否定性批注”的有效性607
5.3.1 先例之一:New Chinese Antimony 1917608
5.3.2 先例之二:Canada and Dominion Sugar 1946608
5.3.3 先例之三:Scindia Steamship 1961608
5.3.4 先例之四:The"Herroe" and"Askoe" 1986609
5.3.5 先例之五:The"Esmeralda" 1988610
5.3.6 先例之六:The"Atlas" 1996611
5.3.7 先例之七:The"River Gurara" 1998612
5.3.8 先例之八:The"Mata K" 1998612
5.4 对英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批评614
5.4.1 海牙规则的大精神是不准承运人减轻或逃避责任614
5.4.2 以发货人要求签发作为前提并不现实615
5.4.3 解决办法616
5.5 美国法律只承认符合事实的否定性批注616
5.6 汉堡规则及其他国际公约与美国法律立场一致619
6 运费620
6.1 表述运费已经预付必须无条件与明确621
6.2 禁止翻供只适用在第三者依赖与信赖这表述的情况621
7 提单日期622
7.1 付运日期在买卖合约中的重要性622
7.2 发货人无法及时装船的困境与对策624
7.3 倒签提单容易被发觉,无可抗辩及后果严重624
第七章 总结638
案例索引638
附录666
附录一:英国提单法(1855年)666
附录二:英国海上运输法(1992年)668
附录三:美国提单法(1916年)674
附录四:美国哈特法(1893年)687
附录五:海牙规则(1924年)690
附录六: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年)702
附录七:汉堡规则(1978年)709
附录八:CONGENBILL 1994租约提单731
附录九:CONLINEBILL 2000班轮提单738
附录十:英国某著名班轮公司装船或多式联运共用提单738
附录十一:海运单754
附录十二:CMI电子提单规则756
附录十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