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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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 修订版
  • 杨良宜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7562020875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773页
  • 文件大小:40MB
  • 文件页数:793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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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简介5

第二章 提单作用之一:物权凭证5

1 物权凭证5

1.1 定义5

1.2 转让实质占有权5

1.2.1 实质占有权,货物/财产主权的区分6

1.2.1.1 物权凭证只转让占有权而不转让货物/财产的例子7

1.2.1.2 转让占有权与货物/财产而不转让主权的例子7

1.2.1.3 区分的重要性8

1.3 侵占货物属侵权下的严格责任9

1.4 承运人侵占货物也会属运输合约下的严格责任12

1.5 承运人作为货物托管人(bailee)的责任13

1.5.1 托管的定义13

1.5.2 托管可以是合约关系14

1.5.2.1 分托管的情况14

1.5.3 托管也可以是侵权关系16

1.5.4 让与(attornment)17

1.5.5 提单可否提前让与的争议17

1.5.6 船东交货单是让与,可构成托管关系18

1.5.6.1 为何要有船东交货单(ship's delivery order)18

1.5.6.2 对船东交货单的权威定义19

2 能成为物权凭证的条件20

2.1 普通法下完全是根据习惯做法20

2.2 什么是习惯?20

2.2.1 要求之一:肯定、稳定与悠长历史21

2.2.2 要求之二:合理21

2.2.3 要求之三:不得与法律规定或合约明示条款有直接矛盾/冲突22

2.2.4 要求之四:在有关地区证明习惯被承认和依从26

2.3 总结有关条件26

2.4 物权凭证可否光靠单证上的注明/措辞26

3 各种付运单证介绍27

3.1 装船提单27

3.1.1 简介27

3.1.2 接受为物权凭证的先例28

3.1.3 装船提单的优点31

3.1.4 装船提单的缺点31

3.1.5 提单背书33

3.1.5.1 什么是背书33

3.1.5.2 谁有权背书/指示33

3.1.5.3 发货人能否改变背书/指示34

3.1.5.4 提单什么时候不能再背书/指示36

3.1.6 装船提单是流通或只是转让之争37

3.1.6.1 “转让”历史的简介38

3.1.6.2 依权威说法装船提单只是转让38

3.1.6.3 转让需要约因支持40

3.2 全程或转运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41

3.3 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45

3.4 收货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或alongside bill of lading)46

3.4.1 一般不被视为物权凭证的原因46

3.4.1.1 原因之一:货物不是义无反顾地付运并锁死在船上46

3.4.1.2 原因之二:另有最后单证47

3.4.1.3 原因之三:难有肯定与稳定的习惯47

3.4.1.4 原因之四:以往的先例与立法只针对装船提单47

3.4.2 不同看法的案例之一:The"Marlborough Hill"47

3.4.3 不同看法的案例之二:The"Lycaon"48

3.4.4 认同不算是物权凭证的案例之一:Diamond Alkali50

3.4.5 承认收货提单为物权凭证的好处50

3.4.6 1992年英国海上运输法已包括在内51

3.5 海运单(sea waybill)52

3.5.1 海运单的特征53

3.5.2 海运单的格式53

3.5.3 海运单的缺点54

3.5.4 针对海运单的立法改善55

3.5.5 海运单的优点与近年兴起的原因56

3.6 船东交货单(ship's delivery order)57

3.7 多式联运提单/单证(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58

3.8 发货通知单(consignment note)60

3.9 空运单(air waybill)61

4 物权凭证的质押62

4.1 质押的产生与做法62

4.2 银行对提单货物有特殊货权65

4.3 银行的特殊货权受到侵占有诉权65

5 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与新发展66

5.1 怎样才是准确交货/放货67

5.1.1 签发了提单就必须坚持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67

5.1.2 法律坚持对此基本做法保持简单化67

5.1.3 真正货方也必须退回提单才能取货68

5.1.4 提单一式几份,应退回多少68

5.1.5 提单要全套退回的例外情况70

5.1.6 法院一般不下令船东交货/放货,除非货方出示提单71

5.1.7 提单如果被偷或遗失怎样办71

5.1.8 船东是否应先去卸下货物存仓以减少损失72

5.1.9 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应由谁承担72

5.1.10 易腐货物等不及提单怎样办74

5.1.11 货物卸到岸上仓库是卸港惯常的做法75

5.1.12 发货人、承租人等是否有权要求船东无单放货77

5.2 保函的做法79

5.2.1 船东是否必须接受保函80

5.2.2 租约规定船东要接受保函82

5.2.3 对保函的实质要求82

5.2.3.1 谁出的保函82

5.2.3.2 保函的措辞/文字84

5.3 卸港对货权有争议87

5.3.1 船东/船长遇上货权有争议应向法院请求确定权利归属88

5.3.2 船东所花律师费用可获补偿90

5.3.3 向什么法院申请91

5.4 船东/船长无辜交货/放货给伪造正本提单的人的情况92

5.4.1 今天航运的现实环境92

5.4.2 买卖双方互骗是否应由无辜船东承担后果93

5.4.3 底线是考虑大原则95

5.4.3.1 商业机制无法,也不去对付欺诈96

5.4.3.2 侵占是严格责任96

5.4.3.3 提单信誉必须维护97

5.4.3.4 总结大原则97

5.5 船东/承运人责任基础与损失计算98

5.5.1 违约与侵占的不同损失计算98

5.5.2 合约与侵权的并列诉权104

5.6 对无单放货的抗辩106

5.6.1 时效已过107

5.6.2 提单合约内的免责条款108

5.6.3 海牙规则下的单位赔偿限额113

5.6.4 船舶总的吨位责任限制114

5.6.5 禁止翻供115

5.6.6 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116

5.7 船东可否对无单放货协议及时反悔117

5.8 无单放货的损失与保险的关系119

5.9 无单放货的救星:电子提单121

5.9.1 电子提单必须达致的条件121

5.9.1.1 条件之一:能去转让货物/财产121

5.9.1.2 条件之二:能去转让运输合约121

5.9.1.3 条件之三:能起到文件证明的作用122

5.9.1.4 条件之四:能提供大家任意使用122

5.9.1.5 条件之五:防止或减少欺诈123

5.9.1.6 条件之六:加快处理单证123

5.9.2 1983年的Seadocs(Seaborne Trade Documentation System)经验123

5.9.3 1990年的CMI model124

5.9.4 1999年的Bolero125

5.10 有关无单放货的其他问题126

5.10.1 无单放货的中国判例126

5.10.2 班轮提单加上针对无单放货的印就条款128

5.10.3 多式联运与无单放货128

第三章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谁是其中的合约方130

1 提单的合约方为何混乱130

1.1 谁是承运人或托运人纯是出于自愿134

1.2 提单比其他合约混乱的原因之一:合约转让134

1.3 提单比其他合约混乱的原因之二:谈判中的证据135

1.4 提单比其他合约混乱的原因之三:常有矛盾/隐晦内容,不易解释136

2 对象要找对的重要性:谁是承运人?137

3 光船租赁(demise charter)140

3.1 船长与光船承租人有雇用关系140

3.2 光船租赁不必登记,外人不知道141

3.3 英国法律曾有的漏洞141

3.4 现实中发生的光船租赁142

3.5 期租合约142

3.6 识别有否光租的一般做法144

3.6.1 提单上只有船名144

3.6.2 对人诉讼144

3.6.3 对物诉讼144

3.6.4 迫船东对有否光租作出披露与保证145

3.6.5 提单上除船名外印有船公司的名字145

4 班轮提单与租约提单146

4.1 班轮提单如何拟定147

4.2 租约提单合并较早订立的租约147

4.2.1 对租约提单条款不完全符合租约的处理148

4.2.2 合并的法律149

4.2.3 租约提单合并混乱的原因152

4.3 总结班轮提单与租约提单的区分154

4.3.1 班轮提单针对谁是承运人的条款之一:光船条款(demise clause)155

4.3.1.1 内容简介155

4.3.1.2 英国法律承认有效156

4.3.1.3 光船条款的历史来由157

4.3.1.4 漠视光租条款会有严重后果158

4.3.1.5 美国、加拿大法院有不同看法158

4.3.2 班轮提单针对承运人条款之二:承运人身份条款(identity of carrier clause)159

5 提单由谁签字的重要性160

5.1 船长签字约束船东的一般说法160

5.2 期租承租人签字一般也约束船东161

5.3 中国部分人士的不同看法164

6 如何识别提单承运人166

6.1 全凭对提单内明示条款、措辞与签字的全面解释166

6.2 UCP500对承运人说明的要求167

7 近期有关案例简介168

7.1 案例之一:The"Venezuela"(1980)1 Lloyd's Rep.393168

7.2 案例之二:The"Rewia"(1991)2 Lloyd's Rep.325169

7.3 案例之三:The"Ines:(1995)2 Lloyd's Rep.144170

7.4 案例之四:The"Hector"(1998)2 Lloyd's Rep.287171

7.5 案例之五:The"Flecha"(1999)1 Lloyd's Rep.612172

7.6 案例之六:Maritrop Trading Corp. v. Guangzhou Ocean Shipping Co.(1998) CLC 224173

7.7 案例之七:The"Starsin"(2000)1 Lloyd's Rep.85173

7.8 总结175

8 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175

8.1 英国法律视为是分包(sub-contract)的做法176

8.2 实际承运人与货方没有合约关系177

8.2.1 侵权问题之一: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不包括分包人177

8.2.2 侵权问题之二:以喜玛拉雅条款与分托管去保护分包人178

8.2.3 侵权问题之三:损失时已拥有货物主权才能起诉并获赔偿185

8.2.4 侵权问题之四:不允许以侵权索赔纯经济损失188

8.3 在合约承运人外再加上实际承运人对货方的好处189

8.4 中国海商法可能对实际承运人过于苛求191

9 谁是运输合约的货方194

9.1 总有一方去安排运输194

9.1.1 CIF买卖194

9.1.2 FOB买卖196

9.1.3 中间商198

9.1.4 全程运输的二程船199

10 租约、提单这两份运输合约针对同一航次能否一致的探讨199

10.1 无法一致的情况199

10.2 运输合约与买卖合约一致与否的探讨202

11 订立运输合约的货方才能享有合约权利和承担合约责任203

11.1 合约权利203

11.2 合约责任/义务204

11.2.1 例子之一:危险品204

11.2.2 例子之二:支付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等206

12 合约相互关系的大原则造成的障碍与解决办法208

12.1 背书/交出提单只转让货权,不转让合约208

12.2 “合约相互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简介209

12.2.1 提单的对策之一:Dunlop v.Lambert先例211

12.2.2 提单的对策之二:转让合约权利(assignment of contractual rights)212

12.2.3 提单的对策之三:Brandt v.Liverpool的默示合约213

12.2.4 提单的对策之四:1855年提单法215

12.2.4.1 1855年提单法的措辞/用字216

12.2.4.2 提单法转让合约不是普通法转让(assignment)或一般的变更(novation);发货人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216

12.2.4.3 1855年提单法问题之一:只针对装船提单218

12.2.4.4 1855年提单法问题之二:与为了转让有关货物的目的挂钩219

12.2.5 提单的对策之五:1992年海上运输法221

12.2.5.1 1992年立法扩大了对海上运输单证的适用:Section 1221

12.2.5.2 1992年立法针对的运输合约权利可转让与的多种人士/对象:Section 2222

12.2.5.3 1992年立法针对运输合约责任的转让:Section 3224

12.2.5.4 1992年立法带来的新问题226

12.2.5.5 总结1992年立法232

13 1992年立法没有针对合约相互关系障碍的FOB买卖的情况234

14 发货人严格的产品责任236

第四章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的形式与有关条款的分析/探讨236

1 提单合约形式简介237

2 租约提单239

2.1 合并条款要寻求双方订约的意愿239

2.2 去找出双方订约的意愿是合并哪一份租约239

2.2.1 对船东合并租约进提单的意愿的探讨240

2.2.2 一般准则/说法是合并了船东自己订立的头一份租约241

2.2.3 头一份是期租租约或多航次程租的情况下合并的是哪一份租约242

2.2.4 口头租约能否合并243

2.3 合并的只是租约内有直接关联的内容/条款244

2.4 合并不包括附属性条款244

2.5 合并主要是针对运输与卸港的内容/条款246

2.6 合并的内容/条款必须公平合理和并非不寻常247

2.6.1 针对货物运输/交付责任方面的租约条款249

2.6.2 针对滞期费250

2.6.2.1 装港已经产生的滞期费250

2.6.2.2 收货人是否要对产生的所有滞期费负责的探讨250

2.6.3 针对船舱不清洁或不适合的租约条款252

2.6.4 租约仲裁条款254

2.6.4.1 英美法律不接受一般的合并条款可以包括租约的仲裁条款256

2.6.4.2 提单可以合并租约仲裁条款的办法之一:仲裁条款既针对租约,也针对提单257

2.6.4.3 提单可以合并租约仲裁条款的办法之二:明示合并仲裁条款259

2.6.4.4 提单成功合并租约仲裁条款的弊端/不利之处260

2.6.4.5 提单合并伦敦仲裁条款对收货人最危险之处:时效已逝261

2.6.5 针对无单放货的租约条款265

3 班轮提单266

3.1 条款字体太小的影响266

3.2 Conlinebill前页的总结条款267

3.2.1 简介267

3.2.2 邻近条款与其他自由条款的有效性268

3.3 Conlinebill前页的承运人条款/空格271

3.4 Conlinebill后页的各条款简介272

3.4.1 通知人272

3.4.2 首要条款273

3.4.3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273

3.4.3.1 普通法地位274

3.4.3.2 立法地位276

3.4.3.3 提单合约无效或有争议的明示适用法条款279

3.4.3.4 对Conlinebill适用法与管辖权条款的分析/解释281

3.4.3.5 总结282

3.4.4 各自由条款283

3.4.5 转船权利/自由291

3.4.6 装船前与卸船后的责任296

3.4.7 装卸货与交货296

3.4.7.1 承运人不另给通知与及时交货或从速提货296

3.4.7.2 班轮业务下谁有权指定卸货码头/地点296

3.4.7.3 若收货人不前来提取货物,船长有的权利是什么296

3.4.7.4 若船东/承运人想马上能卸货上岸呢297

3.4.7.5 承运人私下出售或公开拍卖货物的情况298

3.4.7.6 分不开货物的处理301

3.4.8 运费与各项有关支出/使费304

3.4.9 留置权307

3.4.10 延误307

3.4.11 共同海损与救助,新杰森与姊妹船条款308

3.4.12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310

3.4.13 政府指令、战争、疫症、冰封及罢工等情况下的自由条款313

3.4.14 喜玛拉雅条款313

3.4.15 承运人有权合并货物堆装在集装箱内并装在甲板上313

3.4.16 额外条款314

3.4.17 总结314

第五章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下的货损货差责任315

1 起点是公共承运人有严格责任315

2 普通法下合约承诺也是严格责任317

3 订约自由受到尊重318

3.1 公共承运人与私人承运人所享有的订约自由的地位不同318

3.2 订约自由的技巧:以船舶适航为例319

4 海上运输责任的立法321

4.1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321

4.2 1924年的海牙规则323

4.2.1 历史简介323

4.2.2 海牙规则下船东与货方各自责任的简介328

4.2.3 海牙规则的适用329

4.2.3.1 什么航次适用329

4.2.3.2 什么付运单证与运输合约适用338

4.2.3.3 侵权是否/能否适用356

4.2.3.4 什么期间适用367

4.2.3.5 什么货物适用373

4.2.4 举证第一步:货方证明货损货差发生在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要负责的期间387

4.2.4.1 清洁提单388

4.2.4.2 收货人及时通知货损货差的责任388

4.2.4.3 货损货差书面通知的种类与内容389

4.2.4.4 及时书面通知是否必要393

4.2.5 举证第二步:船东/承运人证明造成货损货差的原因397

4.2.5.1 船东/承运人有举证责任才公道和符合实际397

4.2.5.2 租约下对举证责任有订约自由398

4.2.5.3 货损货差原因不明的情况398

4.2.5.4 船东/承运人举证责任所要达到的程度402

4.2.5.5 货损货差原因多于一个的情况403

4.2.5.6 原因是否造成货损货差的近因、主因403

4.2.6 举证第三步:船东/承运人证明船舶适航404

4.2.6.1 适航举证责任在船东/承运人404

4.2.6.2 海牙规则下的不适航须与货损货差有关406

4.2.6.3 海牙规则要求“克尽职责”令船舶适航是先决条件,不违反才能享有免责408

4.2.6.4 何谓“克尽职责”410

4.2.6.5 海牙规则要求“克尽职责”令船舶适航是在开航前与开航时418

4.2.6.6 适航的定义421

4.2.7 举证第四步:船东/承运人证明免责438

4.2.7.1 海牙规则的免责项目438

4.2.8 举证的第五步:货方证明承运人没有妥善与小心装卸,堆放与照看货物475

4.2.8.1 “妥善与小心”的定义476

4.2.8.2 妥善要求之一:不了解或处理照看不了的货物不应接受运载476

4.2.8.3 妥善要求之二:技术水平,良好的制度以及了解货物本质/特性的例子477

4.2.8.4 装卸货物的定义与要求478

4.2.8.5 海牙规则不涉及交货479

4.2.8.6 堆装货物的定义与要求479

4.2.8.7 运载、保管与照看货物的要求482

4.2.9 海牙规则禁止承运人减轻或逃避责任/义务484

4.2.9.1 有关例子介绍485

4.2.9.2 有关刑事化之说487

4.2.9.3 提单条款无效后可否重生487

4.2.9.4 提单条款可否被分割,只判部分无效487

4.2.9.5 海牙规则强制适用与纯属合并适用有否分别488

4.2.10 举证的第六步:双方对其他有关方面的争辩488

4.2.10.1 非法/不合理绕航488

4.2.10.2 索赔时效496

4.2.10.3 单位/单件责任限制520

4.3 海牙·维斯比规则537

4.4 汉堡规则540

4.5 三个公约的各签约国名单545

4.6 各国(包括中国)自己的不同立法546

4.7 CMI草拟中的运输公约548

第六章:提单作用之三:货物收据549

1 收据内容549

1.1 Congenbill提单549

1.2 海牙规则550

1.3 汉堡规则550

2 发货人提供准确内容的责任552

2.1 发货人的责任是否绝对/严格553

2.2 收货人是否承担发货人的责任555

3 提单的货物内容558

3.1 内容之一:货物标号/标记558

3.2 内容之二:货物重量/数量/度量558

3.2.1 岸上货物重量与船舶吃水重量之争559

3.2.2 岸上油柜度量与油轮油柜空档度量之争561

3.2.2.1 岸上与船上数字差异主因563

3.2.2.2 可依赖船上数字去抗辩货差索赔564

3.2.3 岸上理货与船舶理货566

3.2.4 岸上与船上货物重量/数量之争的其他实例568

3.2.5 发货人一般以岸上货量为提单货量571

3.2.6 船东/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拒签岸上货量提单的理由572

3.2.6.1 拒签的两个合法理由572

3.2.6.2 集装箱会有合法理由拒签或加否定性批注573

3.2.7 发货人与承运人对货量争议的协调做法574

3.2.7.1 欺诈性保函无效575

3.2.7.2 实例介绍577

3.2.7.3 非欺诈性保函有效579

3.3 内容之三:货物表面状况580

3.3.1 以什么时候的表面状况为准581

3.3.2 集装箱的表面状况583

3.3.3 表面状况只需合理判断585

3.3.4 货物表面状况的表述是否足够保护买方587

3.3.5 对货物表面状况作出批注必须准确且有必要587

3.3.5.1 不必要的批注587

3.3.5.2 对船东自己不利的批注588

3.3.5.3 必须准确地批注589

3.3.6 发货人与承运人对清洁提单争议的折中做法591

3.3.6.1 保函591

3.3.6.2 租约条款592

3.3.6.3 买方/卖方同意某些提单批注594

4 船东/承运人对提单内容不正确的责任595

4.1 普通法下的禁止翻供595

4.1.1 构成的4个要求595

4.1.2 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证明依赖与损害596

4.1.3 第三者早知真相,没有真正去依赖不正确提单内容的情况596

4.1.4 不利提单持有人的Grant v.Norway先例598

4.2 立法下的禁止翻供600

4.2.1 各立法的措辞/条款601

4.2.2 1855年提单法的不当措辞601

4.2.3 1992年海上运输法的改善602

4.2.4 海牙·维斯比规则/1971年海上运输法603

4.3 合约下的禁止翻供603

4.4 误述侵权(tortuous misrepresentation)604

5 提单内容的否定性批注605

5.1 否定性批注如“重量不知”、“据说是有”等的合理性探讨605

5.2 海牙规则的对策606

5.3 英国法律承认“否定性批注”的有效性607

5.3.1 先例之一:New Chinese Antimony 1917608

5.3.2 先例之二:Canada and Dominion Sugar 1946608

5.3.3 先例之三:Scindia Steamship 1961608

5.3.4 先例之四:The"Herroe" and"Askoe" 1986609

5.3.5 先例之五:The"Esmeralda" 1988610

5.3.6 先例之六:The"Atlas" 1996611

5.3.7 先例之七:The"River Gurara" 1998612

5.3.8 先例之八:The"Mata K" 1998612

5.4 对英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批评614

5.4.1 海牙规则的大精神是不准承运人减轻或逃避责任614

5.4.2 以发货人要求签发作为前提并不现实615

5.4.3 解决办法616

5.5 美国法律只承认符合事实的否定性批注616

5.6 汉堡规则及其他国际公约与美国法律立场一致619

6 运费620

6.1 表述运费已经预付必须无条件与明确621

6.2 禁止翻供只适用在第三者依赖与信赖这表述的情况621

7 提单日期622

7.1 付运日期在买卖合约中的重要性622

7.2 发货人无法及时装船的困境与对策624

7.3 倒签提单容易被发觉,无可抗辩及后果严重624

第七章 总结638

案例索引638

附录666

附录一:英国提单法(1855年)666

附录二:英国海上运输法(1992年)668

附录三:美国提单法(1916年)674

附录四:美国哈特法(1893年)687

附录五:海牙规则(1924年)690

附录六: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年)702

附录七:汉堡规则(1978年)709

附录八:CONGENBILL 1994租约提单731

附录九:CONLINEBILL 2000班轮提单738

附录十:英国某著名班轮公司装船或多式联运共用提单738

附录十一:海运单754

附录十二:CMI电子提单规则756

附录十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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