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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https://www.shukui.net/cover/11/32208066.jpg)
- 周玉华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84067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651页
- 文件大小:63MB
- 文件页数:673页
- 主题词: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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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3
【案例1】远安县河口乡第三煤矿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安县支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案5
【要点提示】在双方保险理赔事宜终结后,被保险人反悔,希望通过诉讼重新计付赔偿,法院不予支持5
【案例2】秦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公司保险合同案10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白血病后,保险公司获悉后未予答复并处置,保险合同应视为继续有效10
【案例3】李子勃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13
【要点提示】因为保险公司操作不规范致使投保人无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13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17
【案例1】高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1
【要点提示】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不能认定构成保险利益关系21
【案例2】新疆大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米泉市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23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非车辆的车主,但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车辆,应视为对该车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23
第三节 近因原则28
【案例1】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邱桂初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4
【要点提示】意外溺水身亡后发现未如实告知与意外身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主张不予支持34
【案例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周嘉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8
【要点提示】不慎摔倒是导致被保险人病变重要因素,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为意外死亡38
【案例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白义昌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9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驾驶员持已经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与被保险人车辆被抢劫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权拒赔39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41
【案例1】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43
【要点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全额赔偿,按照保险法损害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43
【案例2】周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45
【要点提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45
【案例3】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48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得到第三者赔偿后,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被保险人仍可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48
第五节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50
【案例1】秦华诉华泰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58
【要点提示】只有在运用其他合同解释规则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时候才能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而不是优先适用58
【案例2】上海申通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上诉案60
【要点提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属于保监会制定的公示性商业文件,从而不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60
【案例3】伍先友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65
【要点提示】有争议就直接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还是有争议不能直接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65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8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8
【案例1】舒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71
【要点提示】预收款项的性质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71
【案例2】当阳市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72
【要点提示】保险责任应当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72
【案例3】孙笑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74
【要点提示】保险合同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的时间生效74
【案例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钟有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82
【要点提示】保险费收取但保险公司尚未出单承保前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费暂收据附注的内容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82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无效85
【案例1】余修林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87
【要点提示】第三人代签名获得被保险人认可或者事后追认,保险公司不得认定保险合同无效87
【案例2】台州市椒江区江东化工厂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89
【要点提示】交付保险单和交付保险费的法律性质89
【案例3】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94
【要点提示】签约前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94
【案例4】华能海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其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保险费案96
【要点提示】协议承保的方式虽然违反了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96
【案例5】徐家平等投保人在领取退保费后以受益人身份诉人保荥经县营业部仍应按原保险合同给付被保险人病故的保险金案99
【要点提示】保险合同宣告无效后,保险公司仍应依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99
第三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04
第一节 投保人缴费的义务104
【案例1】北京华尔孚制药公司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11
【要点提示】不按约定交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拒赔111
【案例2】乌苏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苏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112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逾期交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履行催交保险费和通知中止保险合同的义务及肇事后仍收取保险费的情况下无权拒赔112
【案例3】张又平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115
【要点提示】保险合同的交付保费的履行地点如何认定115
【案例4】刘亮诉人保阿克苏分公司因改变交费方式及客观障碍致使在事故发生后保险费才交付人身保险合同赔偿案117
【要点提示】因改变交费方式及客观障碍致使在事故发生后保险费才交付,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117
第二节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19
【案例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公司与李建祥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127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两次赔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的事实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的病情是明知的,保险公司事后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付主险保险金127
【案例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张小莉等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130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清楚被保险人患病的情况下依然连续收取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在明知被保险人病情的情况下同意承保,出险后禁止反言130
【案例3】程水松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132
【要点提示】关于未告知的重要事项的认定标准132
【案例41郭风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135
【要点提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以书面告知为限,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135
【案例5】洪水河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海支公司保险合同案138
【要点提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138
【案例6】陈剑锋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41
【要点提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分析141
【案例7】张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医疗保险纠纷案148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住院病历作为传来证据对证明其带病投保的效力如何148
【案例8】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赔付纠纷上诉案149
【要点提示】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应退还保险费149
第三节 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156
【案例1】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158
【要点提示】王宇红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确认免责条款无效纠纷上诉案与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诉陈圣宽保险合同纠纷案是法院就相同的条款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的案例158
【案例2】王凤莲诉中国人寿新郑支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按保险合同理赔案163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依行业惯例要求投保人签署了一份“声明与授权”,其中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该“声明与授权”的效力被法院否定163
【案例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与陈金妹等人身保险赔偿纠纷上诉案166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意外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保责任”的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而无效166
【案例4】龙达经贸公司诉人保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赔偿纠纷案169
【要点提示】“自燃”的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而无效169
第四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172
【案例】蒋素云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173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在发现车辆被盗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以致保险公司丧失查找被盗车辆线索的良好时机,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免责条款拒赔173
第五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材料的义务178
【案例1】何绍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纠纷上诉案179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违反了“全车盗抢险”第2条第(6)款的规定而拒赔,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仅以此形式上的要件为由拒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179
【案例2】罗有维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182
【要点提示】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各种必要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合同”的效力,被法院否定182
第六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止损施救的义务187
【案例】河南省濮阳市中江机械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案189
【要点提示】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或修理后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而继续使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免责189
第七节 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192
【案例1】黄泉平、黄思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拒付保险赔偿金案194
【要点提示】“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的免责条款,法院未予支持194
【案例2】上海崇昌物资经营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199
【要点提示】保险标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作出书面更改的批注,对怠于履行保险标的转让的书面通知义务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99
第八节 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201
【案例1】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州公司通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2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未提出上述两项要求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拒绝赔偿202
【案例2】陈桂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06
【要点提示】肇事后,经检测“制动不合格”来推定或证明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这种推断不能成立206
【案例3】何关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209
【要点提示】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车辆履行了维护、保养的义务209
第九节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11
【案例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与赖铁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15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以私人生活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及由此增加了保险标的风险但未告知保险公司,这一拒赔理由,法院不予支持215
【案例2】廖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案217
【要点提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自用车辆用于营业性运输服务,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私自变更用途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17
第十节 保险人的义务219
【案例1】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研究所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上诉案222
【要点提示】非采取投保单、保险单等形式签订保险合同的,只要能够证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仍然成立222
【案例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公司与董文珍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25
【要点提示】一个受益人签署的理赔协议未得到其他受益人的认可,其与保险公司达成的理赔协议无效225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229
【案例1】任忠英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公司养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30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在保险凭证上的打印错误被法院认定为是对条款的变更,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230
【案例2】林安福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同支公司擅自改变相应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承保仍应按相应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赔偿其子死亡保险金案232
【要点提示】对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作出更改的批改无效232
【案例3】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财产保合同案235
【要点提示】投保人名称变更未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有权拒赔235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转让242
【案例1】林建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朔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单质押纠纷案246
【要点提示】人寿保单质押应当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246
【案例2】唐方任等诉雷小平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48
【要点提示】法院将“机动车的所有人”界定为现在实际支配车辆营运和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的人,将已出卖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名义车主”排除在“机动车的所有人”之外,不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248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解除254
第一节 概述254
【案例】吕小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宦俊良保险合同纠纷案256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对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时投保人能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256
第二节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259
【案例1】庞美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62
【要点提示】 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没有约定一年内退保要按照部门规章扣收手续费的内容,没有将单方规定转化为双方约定的意思表示,故其扣收手续费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62
【案例2】陆虹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264
【要点提示】在合同未约定退保收取手续费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如何收取手续费264
【案例3】栗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268
【要点提示】2年以上人寿保险合同退保究竟是退全额保费还是现金价值268
【案例4】北京华侨大厦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271
【要点提示】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271
第三节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273
【案例1】赵彬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险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上诉案276
【要点提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76
【案例2】王花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78
【要点提示】当事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278
【案例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廖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79
【要点提示】投保人未告知的病史,对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亦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279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282
【案例1】毛培玲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附加险续保纠纷案286
【要点提示】短期人身保险合同的续保,实质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一份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险费或者决定是否继续承保286
【案例2】杨之旺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89
【要点提示】附加险续保时在宽限期内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导致附加险失效289
【案例3】陈素英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康市支公司赔付在合同复效后的免责期内患病的人身保险金案291
【要点提示】“复效后的180天以内”被保险人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应否适用291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终止294
【案例】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赔偿案295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调离投保人单位后不具有可保利益单方批注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295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301
第一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301
【案例1】辽宁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玉雕货物运输险纠纷案307
【要点提示】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其有可能低于或者高于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但除非有欺诈,出险时应当按照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理赔307
【案例2】李冰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11
【要点提示】双方没有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的保险金额,进而以此确定了保险费的数额,应该不构成超额保险311
【案例3】杨海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14
【要点提示】发生机动车盗抢险时是按保单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价值计算保险赔款还是按机动车转手出让的价格计算保险赔款,甚或按照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314
【案例4】李伯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19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未从第三者(侵权方)得到实际赔偿,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并无不当319
第二节 重复保险323
【案例1】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29
【要点提示】保险人能否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拒绝理赔329
【案例2】朱荣生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31
【要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禁止重复保险,当事人未约定不得重复保险。被保险人住院后就所发生的医疗费有权依据社会医保和商业医保分别取得相应的赔付331
第三节 代位求偿权334
【案例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与佛山市和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338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只有在第三者有责任或者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行使338
【案例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与胡建华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41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有权拒赔341
【案例3】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344
【要点提示】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344
【案例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顺德支公司与王绍伦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347
【要点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347
【案例5】龙鑫以自己作为车辆承租人承担了保险车辆修理费用为由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新市区支公司和出租人罗朝辉给付理赔款案351
【要点提示】出租人以租赁方式转让投保车辆使用权,承租人使用该车辆出险造成损害后予以修理,使该车辆恢复原状,出租人应将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受损车辆理赔款给付承租人351
【案例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与郭柏华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355
【要点提示】陈燕安为投保人飞鹿公司司机提供泊车服务的行为是雇员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致保险车辆损坏,其应当与雇主郭柏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55
第十章 责任保险360
【案例1】台州市路桥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2
【要点提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62
【案例2】珠海特区金海岸华天隆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64
【要点提示】只有雇员因工死亡或伤残,且雇主依法或依合同必须承担了相关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时,雇主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件才发生,理赔条件才成就364
【案例3】张晓军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古蔺县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案367
【要点提示】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367
第十一章 保证保险371
【案例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380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出借款项的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未尽审慎调查义务的,保险人可否免责380
【案例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84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后,不得以银行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为由,免除赔偿责任384
【案例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市分行营业部等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90
【要点提示】保证保险本质上是否属于保证担保,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担保法,或保证保险也是保险,本案应适用保险法390
【案例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江湾支公司与卢联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394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以欺诈为目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无效394
【案例5】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宾路支行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398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在先,且约定“各相关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在后,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为准398
第十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408
第一节 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408
【案例1】张福云诉中国人保新疆分公司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案409
【要点提示】第三人如果是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驾驶员在车下受到损害,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409
【案例2】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412
【要点提示】司机将其母张玉荣撞死,法院判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因未明确说明而无效412
【案例3】赵朝榜等诉天安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416
【要点提示】保险合同履行中,投保人被自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轧死,如果保险人未有证据证实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416
第二节 机动车条款中保险人免责的规定的效力418
【案例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帮华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19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承保区域限北京市”这一责任免除条款被法院判定无效419
【案例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麦定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22
【要点提示】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未能向保险公司提供购车原始发票增加2.5%免赔率的条款无效422
【案例3】佛山市禅城区红日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26
【要点提示】在事故发生时,车辆严重超载。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主张无效,被法院驳回;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支持426
【案例4】周森兴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保险合同案430
【要点提示】因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车辆维修期间被盗保险人免责的条款无效430
第三节 机动车三者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433
【案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适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原则433
【要点提示】机动车三者险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某中级法院的同一业务庭几乎在同一时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如果是强制险,则适用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一律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如果为商业险,则只有在被保险人有过错时保险人才赔偿,还要计算免赔率,精神损失也不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因此对“三者险”性质认定的不同认识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完全不同433
第四节 驾车逃逸的认定440
【案例1】上海倩慈工贸有限公司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40
【要点提示】公安部门在《责任认定书》中已认定上诉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该行为符合肇事逃逸的法律特征,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440
【案例2】朱寿标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444
【要点提示】司机陈伟勇在肇事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444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448
第一节 如实告知义务448
【案例1】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48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在订约前知悉其货物已经遭受海损的事实导致所订合同无效448
【案例2】(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51
【要点提示】货物装在甲板上并用拖轮拖带运输这种方式有自己特殊的风险,能够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的判断,构成海商法第222条规定的“重要情况”451
第二节 保险利益456
【案例】福州闽胜砂石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56
【要点提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及获赔权456
第三节 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义务460
【案例】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上诉案460
【要点提示】支付保险费与保险理赔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理赔发生争议时,被保险人可以拒付保险费。东马公司拒付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460
第四节 索赔时效464
【案例】百事昌化学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64
【要点提示】本案诉讼时效应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2年后届满。被保险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索赔权464
第五节“一切险”的解释469
【案例】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哈卡”轮货运保险合同纠纷案469
【要点提示】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船东的盗卖和走私行为造成的,应属一切险的责任范围469
第六节 承运人的责任474
【案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分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474
【要点提示】承运人是“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474
第七节 船舶不适航477
【案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诉应芝龙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477
【要点提示】在开航前处于不适航,且被保险人应该知道,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477
第八节“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480
【案例】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80
【要点提示】无单放货虽然能导致提货不着,但因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保险人免责480
第九节 保证义务486
【案例】华联粮油贸易公司诉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出险签订赔偿协议后又以卸货地不是保单列明的卸货地等拒赔要求赔偿案486
【要点提示】如果出现了被保险货物目的地因特定原因变更的情形,被保险人仍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时增加保险费,或主动终止保险合同486
第十节 共同海损492
【案例】民安保险与对“ORIENT HONESTY”,轮船舶所有人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492
【要点提示】当共同海损系由他人不可免责或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所引起时,权利人有权在分摊共同海损费用之后进行追偿,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92
第十一节 代位求偿权494
【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494
【要点提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第三者有过错为前提494
第十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507
第一节 年龄误报的处理507
【案例】帅英不如实告知年龄案508
【要点提示】不如实告知的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而且超过2年,是构成保险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仍须承担给付责任508
第二节 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511
【案例1】屈宝华、王克年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513
【要点提示】合同因无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被认定无效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13
【案例2】杨楷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棉县营业部保险合同案515
【要点提示】出险后保险公司不得以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515
【案例3】彭萍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雅安地区分公司名山县办事处案517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不得在出险后以被保险人未签字认可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517
【案例4】李春新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522
【要点提示】由第三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之书面同意方能生效522
第三节 受益人的指定523
【案例1】陈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531
【要点提示】临死前关于保险金分配的安排行为是否有效531
【案例2】李桂红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上诉案532
【要点提示】法院判定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的约定无效,“法定”受益人等于未指定532
【案例3】黄华、沈雨晨以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为由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还贷责任案536
【要点提示】在还贷保证责任保险中,如因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享有诉权536
【案例4】韩德臣、丁银镯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剑云保险合同案546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546
第四节 被保险人自杀的认定547
【案例1】王某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548
【要点提示】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548
【案例2】庄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549
【要点提示】8岁男童喝农药致死属不属保险责任549
第五节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问题550
【案例1】王红宇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552
【要点提示】涉嫌犯罪已死亡,没有生效裁决文书认定其犯罪的,究竟是非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最终认定,还是法院有权依据行为构成要件判断认定构成犯罪而使保险人免责552
【案例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穆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556
【要点提示】劳动教养并不能推论出被保险人行为属于“事实上明显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免责556
【案例3】肖中枚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558
【要点提示】合同生效已经超过2年后畏罪自杀,能够获得赔款558
第六节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原则561
【案例1】杨翠雄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564
【要点提示】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已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得免责564
【案例2】柯尊享诉中国人寿喀什分公司在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社保机构支付的医疗费致其保险金利益受损请求支付保险金案567
【要点提示】在医疗保险中,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保险人只对扣除社保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后的部分进行赔付,则保险人不得按照扣除社保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的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567
【案例3】崔龙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570
【要点提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一切人身保险合同皆排除适用,保险合同条款有违反该规定的应以无效处理570
第十五章 疾病和健康保险574
第一节 重大疾病保险574
【案例1】刘文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支架手术、旁路手术与搭桥手术纠纷案577
【要点提示】冠状动脉阻塞,做了介入支架手术,法院判定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577
【案例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公司与蒋先容心脏病纠纷案上诉案579
【要点提示】合同约定赔付的重大疾病仅指心肌梗塞这一种心脏病,还是包括心肌梗塞在内的所有心脏病579
【案例3】陈建党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案581
【要点提示】“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是否属于心脏病(心肌梗塞)的保险范围581
【案例4】李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纠纷案584
【要点提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未明确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是否包括部分器官移植手术584
【案例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与刘劲峰器官移植纠纷案589
【要点提示】“自体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器官移植手术中骨髓移植的定义589
【案例6】董宏思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胰腺炎纠纷案592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所施行的手术名称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范围之内,但该手术同样能够达到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手术目的,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仍视为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592
【案例7】王庆才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灌云县支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597
【要点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属急性脑中风范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脑中风”的重疾定义范围597
第二节 意外伤害的认定602
【案例1】潘冬慧等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604
【要点提示】邵万云因为骨折诱发肺栓塞而身故,其死亡原因仍应归属于意外伤害致死604
【案例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县支公司与陈建军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606
【要点提示】陈光林在受伤诱因下发生脑出血及出血饮酒加快出血量而导致的脑出血,属于意外伤害死亡606
第三节 猝死的处理608
【案例1】周艳芬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608
【要点提示】法院认定如被保险人猝死不由意外伤害所致,就只可能是由疾病所致的逻辑推理是否成立608
【案例2】卫乃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焦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610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死亡表现形式为猝死,而未能证明是否存在病理性原因,保险人不得免责610
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614
【案例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贾树忠等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616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仅以被保险人入院记录认定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无被保险人在1996年间到相应医院就诊的诊断病历,故其无权拒绝理赔616
【案例2】李玉兰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618
【要点提示】投保人称其对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并不知情且其未阅读保单内容就签字,是否能视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618
【案例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与张肖媚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620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车辆起火烧毁后未要求公安部门就本次事故出具火灾原因判定证明,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620
第十七章 保险代理人625
第一节 表见代理的认定625
【案例1】人民日报社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大额保单纠纷案635
【要点提示】原保险公司业务员被公司除名后仍然以没有收回的工作证、空白保单及保险费收据对外承揽保险业务,私自侵吞全部保费,事发后保险公司被判决承担所有给付责任635
【案例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公司与张生成等财物返还纠纷上诉案639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业务员私吞客户保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退还客户保费639
【案例3】黄志亮诉高州市古丁镇大朋小学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高州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641
【要点提示】大朋小学作为保险公司事实上的保险代理人,未及时将保险费及时交付给保险人,属于大朋小学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内部行为,保险合同仍然成立,不能因此而损害投保人(受益人)的应得利益641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犯罪行为的认定643
【案例1】何树华诈骗、职务侵占案643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签名的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退保并将数额较大的退保费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职务侵占罪643
【案例2】田锋、周晓梅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人案646
【要点提示】为图谋钱财而故意杀害他人,行为既触犯了保险诈骗罪(预备),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处罚646
参考文献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