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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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小平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76666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367页
- 文件大小:14MB
- 文件页数:397页
- 主题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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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地理标志的概念与价值1
一、地理标志相关概念辨析1
(一)地理标志与来源标识、原产地名称的关系2
(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4
二、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7
(一)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8
(二)地理标志的政治价值10
(三)地理标志的文化价值14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及性质18
一、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19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假冒19
(二)受保护原产地名称与注册地理标志21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23
(四)行政体制的保护25
二、地理标志的性质26
(一)专门法模式下地理标志的性质27
(二)商标法模式下地理标志的性质29
三、地理标志的特征30
(一)亲农性31
(二)权利的共享性33
(三)权利的不可转让性35
(四)权利的永久性36
第三章 TRIPs协定前有关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37
一、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9
二、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骗性商品来源标识马德里协定》41
三、1951年《斯特雷萨公约》43
四、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45
五、WIPO修订地理标志多边保护制度的尝试48
(一)WIPO《关于保护地理标志的条约草案》48
(二)WIPO《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示范法》49
(三)《巴黎公约》的修订:第10条之四50
(四)1990年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专家委员会建立新条约的努力52
六、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对葡萄酒地理标的保护53
第四章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57
一、乌拉圭回合时期关于地理标志的谈判58
(一)TRIPs谈判中五份草案文本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同建议59
(二)1990年“主席草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61
(三)1990年布鲁塞尔最终法草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61
(四)1991年“Dunkel草案文本”的提出和通过62
二、适用于地理标志的TRIPs协定之目标、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62
(一)适用于地理标志的TRIPs协定之目标63
(二)适用于地理标志的TRIPs协定之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63
三、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的含义及特点65
四、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三层次法律保护结构67
(一)对所有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标准和一般保护68
(二)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69
(三)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69
五、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71
六、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关系72
七、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不予保护的情形72
八、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和TRIPs协定适用情况的审查74
九、与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国内执法的要求75
(一)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75
(二)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75
(三)临时措施76
(四)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77
(五)刑事程序78
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78
十一、对TRIPs协定地理标志保护的评析81
(一)TRIPs协定的历史进步性81
(二)TRIPs协定的缺陷83
第五章 WTO框架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86
一、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88
(一)欧共体模式88
(二)美国模式91
(三)中国香港模式92
(四)国际商标协会的建议94
(五)谈判委员会主席和TRIPs理事会秘书处关于建议草案的备忘录95
二、关于地理标志的延伸保护96
(一)西雅图会议有关延伸保护的争论96
(二)多哈回合有关延伸保护的争论97
(三)反对地理标志延伸保护的假设不可成立98
(四)延伸保护的主要建议101
三、香港部长级会议后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进展102
第六章 欧共体和美国RTA中地理标志的保护106
一、欧共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109
(一)定义、范围和结构110
(二)保护水平和保护手段111
(三)根据该协定自动保护112
(四)例外112
(五)与商标保护的关系114
(六)传统表达114
(七)欧共体双边协定比较116
二、美国的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119
(一)定义和范围120
(二)法律保护手段121
(三)与商标的关系122
(四)例外123
(五)程序特点123
(六)与市场准入规则的联系123
(七)美国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的比较124
三、美国RTA与欧共体RTA之比较126
四、美国和欧共体葡萄酒贸易协定128
(一)初步规定128
(二)酿酒常规和规格129
(三)具体规定129
(四)最后规定130
第七章 “旧世界”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32
一、欧共体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33
(一)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一般制度及评析136
(二)保护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特殊制度142
(三)已获得欧共体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分析147
二、法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51
(一)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历史脉络152
(二)关于“terroir”156
(三)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组织、定义和注册程序159
(四)从“Biscuit de Champagne”案看AOC的保护范围161
(五)以干邑酒为例简析法国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162
三、德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66
(一)《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166
(二)《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保护169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169
(四)国际协定169
四、英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70
(一)商品说明法171
(二)普通法假冒诉讼171
(三)商标法173
(四)葡萄酒和烈酒的保护173
五、瑞士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74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175
(二)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177
(三)手表地理标志的保护178
(四)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179
六、印度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80
(一)普通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80
(二)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182
(三)美印“Basmati”案与《1999年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182
(四)大吉岭茶的国际国内法律保护186
七、泰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91
八、巴基斯坦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92
九、斯里兰卡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93
第八章 “新世界”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94
一、美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95
(一)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况195
(二)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保护197
(三)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保护198
(四)不受商标法保护的几种“地理描述性”标记199
(五)通用名称不受保护201
(六)异议和撤销201
(七)普通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02
(八)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202
(九)美国佛罗里达柑橘205
二、日本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6
(一)防止不正当竞争法206
(二)行政管理法规207
(三)反托拉斯法207
(四)日本农业标准体系207
(五)商标法208
三、加拿大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8
(一)普通法和民法保护208
(二)关于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208
(三)对酒类以外产品的证明商标保护209
四、澳大利亚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10
(一)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211
(二)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213
(三)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14
第九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16
一、亚洲国家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17
(一)新加坡217
(二)韩国218
(三)印度尼西亚219
(四)马来西亚220
(五)越南221
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222
(一)一般规定223
(二)保护条件224
(三)注册程序224
(四)地理标志的使用与非法使用226
三、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227
第十章 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230
一、《商标法》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33
(一)《商标法》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消极保护233
(二)《商标法》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积极保护234
(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237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38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239
(二)管理机构239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程序240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241
(五)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242
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43
(一)定义243
(二)原产地标记的注册程序244
(三)原产地标记的保护246
四、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47
五、小结250
第十一章 我国已保护的673例地理标志产品分析251
一、东部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258
(一)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259
(二)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0
(三)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1
二、西部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2
(一)大西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3
(二)大西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4
三、东北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5
四、中部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7
(一)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7
(二)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69
五、我国台湾地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70
(一)“商标法”保护270
(二)“公平交易法”273
(三)其他法律法规277
第十二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80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280
(一)现有的商标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281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283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84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矛盾284
(二)存在地理标志被当作普通商标注册的现象286
(三)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依旧存在质量问题286
(四)地理标志被滥用287
(五)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地区不平衡现象287
(六)国际方面存在的问题287
三、问题的原因288
(一)现有立法的不完善289
(二)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289
(三)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保护欠缺289
(四)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还未引起足够重视289
四、对策和建议290
(一)解决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290
(二)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92
(三)在国内、国际层面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实施295
(四)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296
附表297
表一: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297
表二: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302
表三: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311
表四:大西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319
表五:大西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327
表六:东北地区(东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330
表七: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334
表八: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342
参考文献349
国内外相关网站364
后记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