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https://www.shukui.net/cover/25/31385658.jpg)
- 石均正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84662
- 出版时间:2018
- 标注页数:286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322页
- 主题词:海商法-法典-俄罗斯
PDF下载
下载说明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调整的关系1
第2条 商业航海的概念1
第3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2
第4条 俄罗斯联邦海港之间的运输和拖带2
第5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管理3
第6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监督3
第7条 船舶4
第8条 船东4
第9条 海港、港务当局4
第10条 船舶吨位5
第11条 结算单位5
第二章 船舶7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7
第12条 船舶所有权主体7
第13条 船舶所有人的权利7
第14条 将船舶交付委托管理7
第二节 船舶的旗帜和国籍8
第15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8
第16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产生9
第17条 船舶国籍9
第18条 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丧失10
第19条 将船舶暂时换为外国旗帜下10
第三节 船舶识别11
第20条 船名11
第21条 呼叫信号11
第四节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证件11
第22条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定级的机构11
第23条 对船舶的技术检验12
第24条 船舶定级12
第25条 基本的船舶证件12
第26条 船舶辅助性证件13
第27条 某些特殊类型船舶的船舶证件14
第28条 涉外航行船舶的船舶证件14
第29条 颁发船舶各种证件的机关14
第30条 悬挂外国旗航行船舶的各种船舶证件的认定15
第31条 出示各种船舶证件要求15
第32条 各种船舶证件的管理规则、航海日志保存15
第三章 船舶和船舶所设权利的登记16
第33条 俄罗斯联邦各种船舶登记簿16
第34条 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17
第35条 实施船舶登记机关17
第36条 船舶登记费用17
第37条 船舶登记条件17
第38条 在光船租赁登记簿中的船舶登记18
第39条 应当要载入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的资料19
第40条 应当要载入光船租赁登记簿的资料20
第41条 对载入各种船舶登记簿的资料变更告知义务21
第42条 在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的原始船舶登记21
第43条 船舶登记港(地点)变更21
第44条 船舶重新登记21
第45条 证明船舶登记的船舶证件的遗失22
第46条 船舶及其权利的拒绝登记22
第47条 船舶从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注销登记22
第48条 船舶失踪23
第49条 推定全损的船舶23
第50条 船舶登记簿的公开性23
第51条 违反船舶登记规则的责任23
第四章 船员、船长24
第一节 船员24
第52条 船员组成24
第53条 船员最低配额24
第54条 船员适任证书25
第55条 准许在船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26
第56条 船员国籍26
第57条 船舶上的劳动关系26
第58条 遣送船员回国26
第59条 船员财产28
第60条 船东义务28
第二节 船长28
第61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其他责任28
第62条 对海上遭难的任何人提供救助义务28
第63条 船舶碰撞后提供帮助义务29
第64条 船长提供医疗急救义务29
第65条 在战争行为或者其他战争危险情况下的船长义务29
第66条 船员弃船29
第67条 维护船上秩序30
第68条 船长、其他船员与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关系30
第69条 船长作为初步调查机构30
第70条 在船上立遗嘱、分娩婴儿和发生死亡情况下的船长义务31
第71条 船长作为船东和货主的代表人32
第72条 为继续航行急需经费32
第73条 船长义务由大副承担32
第五章 国家港务监督33
第74条 海港港务主任33
第75条 海港港务主任的隶属关系33
第76条 商业海港和渔业海港的港务主任职权33
第77条 专业海港港务主任职权34
第78条 海港港务主任的命令34
第79条 对船舶的检查34
第80条 船舶离港许可证35
第81条 港务当局扣留船舶和货物35
第82条 在航标设备作用区域内的建筑施工36
第83条 船舶应招参与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36
第84条 违反航海安全和港口秩序规则的责任36
第六章 海上引航员37
第一节 船舶引航员引航37
第85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37
第86条 船舶引航员引航的目的37
第87条 海上引航员37
第88条 对船舶引航组织活动的国家监督38
第89条 规定船舶强制引航区域和非强制引航区域38
第90条 船舶强制引航38
第91条 船舶非强制引航39
第92条 引航员履行职责具有公权性质39
第二节 引航员与船长关系39
第93条 引航证书39
第94条 保障引航员安全上下船40
第95条 船长告知船舶资料40
第96条 船长与引航员关系40
第97条 引航员对舵手的命令40
第98条 船长暂时离开驾驶台40
第99条 引航员暂停引航船舶40
第100条 引航员离船41
第101条 引航员返回41
第102条 引航员和船长的责任41
第三节 船舶引航员不当引航的责任、引航费41
第103条 船舶引航员不当引航的责任41
第104条 责任限制和责任限制权的丧失41
第105条 对第三者的责任42
第106条 引航费42
第七章 沉没的财产43
第10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43
第108条 所有人打捞其沉没财产43
第109条 所有人打捞沉没财产的义务44
第110条 所有人对沉没财产的权利44
第111条 港务当局打捞、清除或者销毁沉没财产44
第112条 财产所有人索要被捞起的沉没财产45
第113条 港务当局对由他们所支付费用有权获得全额补偿45
第114条 偶尔打捞到的沉没财产45
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46
第115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和类型46
第11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46
第117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47
第118条 关于组织海上货物运输的长期合同及其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47
第119条 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关系47
第120条 租船合同的内容47
第121条 租船合同权利的让与48
第122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近海航行的货物运输48
第123条 供运输的货物接收的暂停或者限制48
第二节 供船和货物装载48
第124条 船舶适航状态48
第125条 船舶更换49
第126条 装载港49
第127条 货物装载地49
第128条 提供船舶期限50
第129条 船舶装载货物准备就绪通知书50
第130条 停船时间50
第131条 停留宽限时间51
第132条 滞留费51
第133条 提前结束装载的报酬52
第134条 停留宽限时间期满后,承运人的船舶起航权52
第135条 赔偿船舶滞留损失52
第136条 根据船舶承租人的要求船舶提前起航52
第137条 清除他人货物53
第138条 舱面货53
第139条 货物的包装和标志54
第140条 货物的更换54
第141条 涉及货物的各种证件54
第三节 提单54
第142条 提单签发54
第143条 签发代替提单的其他运输单证55
第144条 提单内容55
第145条 在提单中的批注、提单证据效力56
第146条 提单种类57
第147条 提单份数57
第148条 提单转让57
第149条 处分货物权57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58
第150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58
第151条 危险货物58
第152条 货物运输的期限和航线59
第153条 妨碍船舶驶入目的港59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终止履行60
第154条 承运人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60
第155条 托运人或者船舶承租人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60
第156条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61
第157条 由于无法履行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终止62
第六节 货物的卸载和交货62
第158条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62
第159条 送交货物保存63
第160条 交货给收货人时的付款,货物留置权64
第161条 检查货物或者检验其状态64
第162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声明65
第七节 运费65
第163条 货物运输款的支付65
第164条 运费金额65
第165条 货物运输时所失去货物的运费66
第八节 承运人、托运人和船舶承租人的责任66
第166条 承运人的责任66
第167条 航海差错67
第168条 证明货物完好无损标记情况下,免除承运人的责任68
第169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的责任额度计算68
第170条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69
第171条 对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和代理人要求69
第172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70
第173条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70
第174条 货物联运71
第175条 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减少其责任限额的协议71
第176条 托运人和船舶承租人的责任72
第九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73
第177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73
第178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73
第179条 各种运输单证73
第180条 行李和客舱行李73
第181条 客运费及行李托运费74
第182条 旅客运送期间74
第183条 旅客解除海上旅客运输合同75
第184条 承运人拒绝履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75
第185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76
第186条 承运人的责任76
第187条 实际承运人77
第188条 贵重物品的灭失和损坏77
第189条 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78
第190条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78
第191条 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提高78
第192条 责任限额的适用79
第193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79
第194条 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声明80
第195条 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减少其责任限额的协议80
第196条 船舶迟延起航或者迟延到达的承运人责任80
第19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80
第十章 定期租船合同82
第198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82
第199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82
第200条 定期租船合同内容82
第201条 定期租船合同方式82
第202条 定期租船的转租合同82
第203条 船舶适航状态83
第204条 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商业营运和船舶返还的义务83
第205条 船舶承租人对于货主的责任83
第206条 船员的隶属性84
第207条 船舶救助、灭失或者损坏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免除84
第208条 运费支付84
第209条 船舶灭失和运费支付84
第210条 提供救助服务的报酬85
第十一章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86
第211条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定义86
第212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86
第213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86
第214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形式86
第215条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的转租合同(光船租赁转租合同)86
第216条 船舶的适航状态87
第217条 船员87
第218条 船舶承租人船舶的营运和返还义务87
第219条 船舶承租人对第三人的责任87
第220条 船舶救助、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88
第221条 给船东支付运费88
第222条 不得收回船舶88
第223条 船舶租购88
第224条 对租购船舶缺陷的责任89
第十二章 拖带合同90
第225条 拖带合同的定义90
第22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90
第227条 拖带合同的方式90
第228条 拖带合同双方的义务90
第229条 海上拖带责任90
第230条 港区拖带责任91
第231条 冰区水域拖带的责任91
第十三章 海运代理合同92
第232条 海运代理合同的定义92
第233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92
第234条 海运代理人一般权能的限制92
第235条 为了不同方当事人利益,海运代理人的行为92
第236条 海运分代理合同92
第237条 海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93
第238条 船东的义务93
第239条 海运代理合同的终止93
第十四章 海运居间合同95
第240条 海运居间合同的定义95
第241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95
第242条 海运居间人行使海运代理人的行为95
第243条 为了双方利益,海运居间人的行为95
第244条 海运居间人服务的报酬95
第245条 海运居间人的报告义务96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合同97
第246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97
第24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97
第248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97
第249条 海上保险标的97
第250条 风险信息97
第251条 保险单和保险条款98
第252条 保险费98
第253条 保险受益人98
第254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的义务99
第255条 为了保险受益人的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权利99
第256条 支付保险赔偿时出示保险单99
第257条 被保险货物转让的后果99
第258条 被保险船舶转让的后果99
第259条 保险金额100
第260条 重复保险100
第261条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产生的损失或者没有该损失101
第262条 总保险单101
第263条 货物的信息101
第264条 分批发运货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证书102
第265条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102
第266条 船舶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102
第267条 货物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102
第268条 运费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103
第269条 由于核事故的损害103
第270条 由于战争或者其他行为的损害103
第271条 风险改变的后果103
第272条 损害的预防或者减轻104
第273条 保险人保障共同海损赔偿费104
第274条 编制海损理算书时,保险人利益的保护104
第275条 被保险人费用的赔偿104
第276条 保险人超出保险金额的责任105
第277条 船舶失踪105
第278条 委付105
第279条 委付声明106
第280条 保险赔偿的返还106
第281条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损失赔偿权转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106
第282条 将各种文件和证据移交给保险人107
第283条 由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后果107
第十六章 共同海损108
第284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分摊原则108
第285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108
第286条 船舶驶入避难地引起的共同海损109
第287条 货物、燃料或者物料在船舶上移位、卸载或者回程装载的费用109
第288条 船舶临时修理110
第289条 为了共同安全,船舶滞留引起的费用110
第290条 认定船舶不适航或者放弃船舶继续航程的后果111
第291条 救助费用引起的共同海损111
第292条 采用救助措施引起的共同海损111
第293条 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措施引起的费用112
第294条 货物、燃料或者物料损害或者灭失的损失112
第295条 运费损失113
第296条 代替费用113
第297条 不是共同海损引起的损失(单独海损)113
第298条 船舶及其机器或者属具损坏的损失金额114
第299条 “以新换旧”折扣114
第300条 船舶灭失的损失金额115
第301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损失金额115
第302条 按照共同海损分摊程序的赔偿款项的提供115
第303条 按照共同海损分摊程序赔偿损失的利息116
第304条 财产的赔偿价值116
第305条 海损理算书和海损理算师117
第306条 编制海损理算书所根据的证据和材料117
第307条 征收海损理算编制费118
第308条 对海损理算书的更正和异议118
第309条 海损理算书的执行118
第十七章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119
第310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119
第311条 除外责任的情形119
第312条 船舶碰撞时其中一船的过失119
第313条 船舶碰撞时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的过失119
第314条 船舶碰撞时的引航员过失120
第315条 船舶无过失推定120
第十八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121
第316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根据121
第317条 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122
第318条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疏忽122
第319条 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所有人的连带责任122
第320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123
第321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123
第322条 责任限制基金123
第323条 责任的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124
第324条 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125
第325条 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126
第十九章 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128
第32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128
第327条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根据128
第328条 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130
第329条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131
第330条 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所有人的连带责任131
第331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131
第332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132
第333条 责任限制基金132
第334条 责任的保险或者其他财务担保133
第335条 有害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证书或者其他财务责任担保证书134
第336条 损害赔偿民事诉讼135
第二十章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137
第33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137
第338条 救助合同138
第339条 合同无效或其变更138
第340条 救助者、船东和船长的义务138
第341条 获得报酬条件139
第342条 评定报酬标准139
第343条 专门补偿140
第344条 救助者之间的报酬分配141
第345条 在船东和船员之间报酬分配141
第346条 人命救助141
第347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141
第348条 救助者不当行为的后果142
第349条 救助作业的制止142
第350条 被救船舶和救助船舶属于同一船东142
第351条 对救助者要求所提供的担保义务142
第352条 先行支付款项142
第353条 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143
第二十一章 海事要求的责任限制144
第354条 有权限制责任的人员144
第355条 可受责任限制的要求144
第356条 责任限制的除外145
第357条 妨碍责任限制的行为146
第358条 相反要求146
第359条 总的责任限制146
第360条 旅客要求的责任限额147
第361条 赔偿要求总额148
第362条 没有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限制148
第363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148
第364条 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149
第365条 对于其他诉讼的禁止149
第36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150
第二十二章 船舶海事抵押,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151
第一节 船舶海事抵押151
第367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的要求151
第368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要求的优先受偿152
第369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要求,在彼此之间的受偿顺序152
第370条 船舶海事抵押的特性152
第371条 船舶海事抵押终止152
第372条 要求的让与或者转移153
第373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留置权153
第二节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153
第374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设立153
第37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标的154
第376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154
第377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155
第378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156
第379条 由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担保债务所产生的要求优先受偿157
第380条 由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担保债务所产生的要求彼此之间受偿顺序157
第381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转让157
第382条 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管护158
第383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登记变更158
第384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根据158
第38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通知159
第386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后果160
第387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终止161
第二十三章 船舶扣押162
第388条 扣押船舶的权限162
第389条 海事要求162
第390条 可扣押的船舶164
第391条 释放被扣押船舶164
第392条 重复和多次扣押船舶165
第393条 对被扣押船舶的船主的保护166
第二十四章 海事声明167
第394条 海事声明167
第395条 作出海事声明书167
第396条 作出海事声明书期限167
第397条 海事声明书作出迟延167
第398条 对于造成货物损失的海事声明168
第399条 证据168
第400条 制作海事声明证明书168
第401条 外国领事机构制作海事声明证明书168
第二十五章 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效169
第一节 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169
第402条 能够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参加者责任根据的情况证明169
第403条 对承运人的赔偿要求169
第404条 提起赔偿要求权和民事起诉权的转让170
第405条 提起赔偿要求的程序170
第406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赔偿要求提起的期间170
第407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赔偿要求的审查期间170
第二节 民事诉讼时效171
第408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171
第409条 其他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171
第410条 船舶油污损害及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所致损害的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172
第411条 一般期限的适用173
第412条 有共同海损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中止173
第413条 使用他人金钱的利息173
第二十六章 适用的法律174
第414条 对有外国公民或者法人参加的或者有涉外因素的商业海运所产生的关系,应当适用法律的确定174
第415条 船舶所有权和其他物权174
第416条 船员法律地位175
第417条 已沉没财产权175
第418条 商业航海方面订立的各合同所产生的关系175
第419条 共同海损176
第420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各种关系176
第421条 船舶油污损害产生的各种关系176
第422条 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造成损害所产生的各种关系176
第423条 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各种关系177
第424条 船舶海事抵押177
第42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177
第426条 船东责任范围178
第427条 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178
第二十七章 最后条款179
第428条 本法典生效179
第429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程序180
第430条 依据本法典调整规范性文件181
附件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个别条款的违宪审查决议18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2004年4月6日法第7号)184
附件二:《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的修改194
第1次修改 2001年5月26日联法第59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5条第4款内》194
第2次修改 2003年6月30日联法第8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修改和增补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无效、关于因采取完善国家管理措施,给内务机关的、麻醉剂和精神药物流转实施监督机关的和被撤销的联邦税务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某些保障》195
第3次修改 2004年11月2日联法第127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部分 和第2部分 和俄罗斯联邦某些其他法律文件内,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法律文件某些规定)无效》196
第4次修改 2005年12月20日联法第168号联邦法律《关于因设立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簿,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197
第5次修改 2006年12月4日联法第201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生效》203
第6次修改 2007年11月8日联法第261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港和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04
第7次修改 2007年12月6日联法第333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渔业和水生物资源保护〉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09
第8次修改 2008年7月14日联法第118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水利资源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11
第9次修改 2008年7月23日联法第160号联邦法律《因完善行使俄罗斯联邦政府职权,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12
第10次修改 2008年12月3日联法第25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渔业和保护水生物资源〉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13
第11次修改 2008年12月30日联法第322号联邦法律《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批准重审的1958年海员身份证明公约的公约(公约第185号)〉,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14
第12次修改 2009年7月18日联法第188号联邦法律《关于就颁发船用无线电台和随航无线电台许可证问题,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15
第13次修改 2010年7月1日联法第141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337条内》217
第14次修改 2010年11月22日联法第30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罗萨托原子能国有公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18
第15次修改 2011年6月3日联法第113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87条内》219
第16次修改 2011年6月14日联法第141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内》220
第17次修改 2011年7月18日联法第242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有关国家检查(监督)和地方检查问题的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48
第18次修改 2011年7月19日联法第248号联邦法律《因技术调整方面的联邦法律实施,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51
第19次修改 2011年11月7日联法第305号联邦法律《关于因国家采取措施扶持船舶建造和航运业,故将变更列入俄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52
第20次修改 2011年11月21日联法第327号联邦法律《关于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有序拍卖〉,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54
第21次修改 2012年4月23日联法第3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有关确定过于小型船舶概念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内》255
第22次修改 2012年6月14日联法第78号联邦法律《因通过〈关于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关于地铁运输旅客时造成该损害的赔偿程序〉的联邦法律,故将变更列入俄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66
第23次修改 2012年7月28日联法第132号联邦法律《将变更列入有关国家调整北方海路水域商业航海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68
第24次修改 2013年7月23日联法第22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72
第25次修改 2014年2月3日联法第1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某些保障运输安全问题的俄联邦法律文件内》275
第26次修改 2014年10月14日联法第307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和关于因在国家检查和地方检查方面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职权变更,认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某些规定失效》276
第27次修改 2014年11月29日联法第378号联邦法律《关于因立法通过了联邦法律〈关于克里米亚联邦区的发展和在克里米亚共和国及联邦直辖市塞瓦斯托波尔区域内的自由经济带〉,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78
第28次修改 2014年12月31日联法第53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47条内》280
第29次修改 2015年3月30日联法第6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涉及海员身份证明的规定内》281
第30次修改 2015年7月13日联法第213号联邦法律《关于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82
第31次修改 2015年7月13日联法第23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283
第32次修改 2017年2月7日联法第1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5.1条内》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