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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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手册 知识产权法分册](https://www.shukui.net/cover/67/31253406.jpg)
- 须建楚主编 著
- 出版社: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ISBN:9787807455189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737页
- 文件大小:115MB
- 文件页数:762页
- 主题词:法律适用-中国-手册;知识产权法-法律适用-中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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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
第一章 总则3
第一条 本法目的和立法根据3
第二条 适用范围3
第三条 著作权的客体5
第四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著作权人的义务8
第五条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8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8
第七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11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1
第二章 著作权21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21
第九条 著作权的主体21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21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22
第十一条 作者22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24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24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24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24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25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26
第十八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26
第十九条 作者消亡后著作权的归属26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27
第二十条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27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经济权利的保护期27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27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27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29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30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30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30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的行使33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33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和受让人的义务45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46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46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合同46
第三十条 专有出版权46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6
第三十二条 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47
第三十三条 出版者的修改权47
第三十四条 演绎作品的出版权48
第三十五条 版式设计专有权59
第二节 表演59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的义务59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权利59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60
第三节 录音录像60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60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表演者的义务61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保护期61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91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义务91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义务92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专有权及保护期92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义务92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94
第四十六条 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94
第四十七条 严重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95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损害赔偿103
第四十九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104
第五十条 诉前证据保全105
第五十一条 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108
第五十二条 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原则108
第五十三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109
第五十四条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途径110
第五十五条 行政诉讼110
第六章 附则116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116
第五十七条 出版的界定116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116
第五十九条 本法的溯及力119
第六十条 本法实施日期119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23
第一章 总则123
第一条 立法目的123
第二条 计算机软件的界定131
第三条 用语的含义132
第四条 受保护软件的界定134
第五条 适用范围135
第六条 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的方面135
第七条 软件登记135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142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142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142
第十条 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142
第十一条 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143
第十二条 接受国家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143
第十三条 职务软件著作权的归属143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143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消亡后著作权的归属144
第十六条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144
第十七条 软件的免费使用144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145
第十八条 软件许可使用合同145
第十九条 软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145
第二十条 软件转让合同145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登记145
第二十二条 涉外合同145
第四章 法律责任150
第二十三条 软件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150
第二十四条 软件侵权行为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150
第二十五条 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158
第二十六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及财产保全159
第二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163
第二十八条 软件出版者、制作者的责任164
第二十九条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164
第三十条 软件侵权复制品持有人的责任166
第三十一条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66
第五章 附则167
第三十二条 不溯及既往原则167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日期167
第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71
第一章 总则17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71
第二条 主管机构171
第三条 商标分类178
第四条 商标申请184
第五条 共有商标申请184
第六条 商标强制注册184
第七条 商标使用186
第八条 商标组合要素190
第九条 商标特征和标记191
第十条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92
第十一条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94
第十二条 不得申请注册商标的形状196
第十三条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196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197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的商标注册205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205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212
第十八条 涉外商标代理213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218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218
第二十条 不同类别商品的商标申请236
第二十一条 同类商品的商标申请236
第二十二条 改变注册商标标志236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236
第二十四条 优先权238
第二十五条 展览会产生的优先权240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240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241
第二十七条 初审和公告241
第二十八条 驳回申请246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247
第三十条 公告及异议249
第三十一条 在先权利251
第三十二条 驳回申请的复审及诉讼257
第三十三条 异议的复审和诉讼257
第三十四条 异议的裁定260
第三十五条 及时审查260
第三十六条 更正错误260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61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261
第三十八条 续展261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转让261
第四十条 许可使用和备案264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272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撤销272
第四十二条 申请异议的限制274
第四十三条 对裁定不服的诉讼274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275
第四十四条 不当使用行为275
第四十五条 注册商标商品质量及行政法律责任279
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或不再续展的注册商标280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282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处罚282
第四十九条 撤销商标的复审及诉讼286
第五十条 提起诉讼287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88
第五十一条 专用权288
第五十二条 侵权行为289
第五十三条 解决侵权纠纷的途径300
第五十四条 商标侵权的查处及涉嫌犯罪的处理306
第五十五条 工商部门的职权306
第五十六条 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确定307
第五十七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和财产保全308
第五十八条 诉前证据保全314
第五十九条 刑事责任317
第六十条 工作人员守则322
第六十一条 监督324
第六十二条 渎职324
第八章 附则325
第六十三条 费用325
第六十四条 实施日期330
第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335
第一章 总则335
第一条 立法目的335
第二条 专利的客体335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335
第四条 保密规定336
第五条 公共利益337
第六条 专利权的归属339
第七条 对专利权人的保护341
第八条 协作或受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341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341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345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346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347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费350
第十四条 专利计划许可350
第十五条 专利标记350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专利权人的奖励和报酬351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的署名权354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台胞申请专利权的规定354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358
第二十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规定373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378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379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379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400
第二十四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410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412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420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文件420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426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427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428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规定428
第三十一条 申请的提出433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434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434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436
第三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436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436
第三十六条 实质审查用的资料436
第三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修改或陈述意见436
第三十八条 驳回申请437
第三十九条 授予专利权437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437
第四十一条 复审及诉讼439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443
第四十二条 期限443
第四十三条 年费443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终止453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453
第四十六条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453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453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457
第四十八条 一般强制许可457
第四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457
第五十条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457
第五十一条 强制许可请求人需提交的证明457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的登记、公告、范围、时间及终止457
第五十三条 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458
第五十四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458
第五十五条 不服强制许可的诉讼458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467
第五十六条 保护范围467
第五十七条 专利侵权的解决途径467
第五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470
第五十九条 冒充专利产品的处罚470
第六十条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480
第六十一条 临时禁令与诉前财产保全480
第六十二条 诉讼时效484
第六十三条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484
第六十四条 申请专利泄密的法律责任496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处罚496
第六十六条 对专利管理部门参与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处罚496
第六十七条 对专利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496
第八章 附则497
第六十八条 费用497
第六十九条 实施日期497
第五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50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5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501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概念501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目的528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528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价款、报酬及使用费530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531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53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署名权535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535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540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和订立形式540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义务541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义务541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42
第三百三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542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责任542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542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542
第三百三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543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成果的归属543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成果的归属543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及利益分配544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545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及订立形式545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549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550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550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550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55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551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552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552
第三百五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552
第三百五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55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实施技术成果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553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553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特别规定553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554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554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555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556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556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556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556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557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技术成果的归属557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特别规定557
附则562
第四百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562
第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部分)第一条 立法目的565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与经营者565
第三条 政府部门的职责565
第四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565
第五条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65
第九条 虚假宣传行为572
第十条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73
第十四条 经营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578
第二十条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578
第二十一条 对标识类违法行为的制裁578
第二十四条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制裁579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日期579
第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583
第一章 总则583
第一条 立法目的583
第二条 用语的含义587
第三条 适用范围587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特征587
第五条 保护不延及的范围588
第六条 管理部门588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589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专有权589
第八条 强制登记589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589
第十条 合作创作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590
第十一条 委托创作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590
第十二条 保护期限590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消亡后专有权的归属590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591
第十四条 登记受理部门591
第十五条 涉及保密的登记591
第十六条 登记文件591
第十七条 超期不予登记595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与公告596
第十九条 驳回登记申请及复审、诉讼596
第二十条 登记撤销及公告、诉讼598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599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600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许可及登记、公告600
第二十三条 合理使用600
第二十四条 免费使用600
第二十五条 非自愿许可使用601
第二十六条 非自愿许可决定601
第二十七条 非自愿许可使用的限制601
第二十八条 非自愿许可使用的报酬支付601
第二十九条 不服非自愿许可决定的诉讼601
第五章 法律责任602
第三十条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602
第三十一条 侵权纠纷的解决602
第三十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和财产保全610
第三十三条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612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失职的责任613
第六章 附则614
第三十五条 费用614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日期616
第八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621
第一章 总则621
第一条 立法目的621
第二条 植物新品种概念622
第三条 审批机关623
第四条 授奖机关623
第五条 审定依据623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624
第六条 权利范围624
第七条 权利归属625
第八条 授权的单一性及申请冲突的处理626
第九条 申请权和品种权的转让626
第十条 合理使用627
第十一条 强制许可628
第十二条 品种名称的使用630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631
第十三条 品种保护名录631
第十四条 新颖性637
第十五条 特异性637
第十六条 一致性638
第十七条 稳定性638
第十八条 品种的命名638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640
第十九条 中国单位和个人的申请640
第二十条 外国单位和个人在中国的申请643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件644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日647
第二十三条 优先权648
第二十四条 受理、缴费和不予受理的通知649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修改和撤回655
第二十六条 向国外申请的程序655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656
第二十七条 初步审查656
第二十八条 初审公告和驳回申请656
第二十九条 实质审查658
第三十条 实质审查依据658
第三十一条 实质审查公告和驳回申请658
第三十二条 复审委员会与复审、诉讼660
第三十三条 追偿权669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670
第三十四条 保护期限670
第三十五条 年费和检测材料670
第三十六条 保护期届满前的权利终止670
第三十七条 品种权的无效和更名671
第三十八条 品种权无效的后果673
第七章 罚则675
第三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解决675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和刑事责任705
第四十一条 封存和扣押705
第四十二条 罚款706
第四十三条 诉讼706
第四十四条 管理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708
第八章 附则709
第四十五条 变通性规定709
第四十六条 实施日期709
第九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713
第一章 总则713
第一条 立法目的713
第二条 特殊标志概念713
第三条 核准登记720
第四条 禁用内容720
第五条 募集资金720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721
第六条 登记申请721
第七条 申请文件721
第八条 核准申请721
第九条 有效期722
第十条 申请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722
第十一条 答辩723
第十二条 复议723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724
第十三条 使用及许可724
第十四条 使用人724
第十五条 不当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724
第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724
第十七条 投诉或起诉725
第十八条 行政职权725
第四章 附则726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726
第二十条 申请文书格式726
第二十一条 国际活动标志726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736
后记737